国土资源部关于对稀土等八种矿产
国土部公告〔201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11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对2010年11月30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土资源部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本目录的国土资源部文件(包括原地质矿产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文件),原则上不再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2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号3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4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5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统计局联合发布6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号7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8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0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0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9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2号10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9—国土资发〔2010〕44号112015年)》的通知12 国土资源部关于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0〕59号13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服务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0〕60号14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6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体系》和《国土资源“十二五”标准化发15国土资发〔2010〕63号展规划》的通知16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8号17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现在科技信息手段规范和创新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81号18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6号20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7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能源局联合发布21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加强公路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8号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联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合发布22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9号23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2号24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25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地、州)、县(市、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1号国土资源部、气象局联合发布2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5号27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3号2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6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29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30国土资发〔2010〕119号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国土资发〔2010〕122号31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国土资发〔2010〕137号32知33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34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3号35 国土资源部关于鼓励铁铜铝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4号36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37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国土资发〔2010〕146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录》的通知38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39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40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41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荐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先进矿山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6号42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79号43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4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3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45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6年-2010年)》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34号46 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36号47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48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0年高铝粘土矿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函〔2010〕187号49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10〕20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统计局联合发布50国土资源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函〔2010〕317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农发办联合发布5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试国土资厅发〔2010〕1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行)》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的通52国土资厅发〔2010〕2号知5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速推进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业务规范》的国土资厅发〔2010〕6号54通知5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铀矿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9号5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类软科学课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19号5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地质响应与对策”有关工作国土资厅发〔2010〕30号58的通知5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国土资源重点改革安排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32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黑龙江大庆石油矿山公园等33处国家矿山公园资格的60国土资厅发〔2010〕38号通知6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家地质公园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有关规定的国土资厅发〔2010〕42号62通知6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5号6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编制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稀土等重要矿产重点规划区/矿区专项规划编制65国土资厅发〔2010〕48号工作的通知6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9号6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单矿种省级汇总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1号6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稀土等矿产矿区协管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2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盆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编69国土资厅发〔2010〕53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国土资厅发〔2010〕58号70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有地勘单位登记探矿权和承担探矿权勘查项国土资厅发〔2010〕60号71目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7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用地计划政策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91号7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10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省级审查意见报告74国土资厅函〔2010〕145号格式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增设土地利用规划评审中心的75国土资厅函〔2010〕378号通知序号名称文号备注7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钻(坑)探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398号7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426号7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地质勘查形势分析半年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625号7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安徽省9个地勘基金项目申请探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734号8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为公司债券持有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803号8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设立创建指导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866号8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军用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882号8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966号8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刘家渠煤矿配发采矿许可证号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1076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85 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做好涉密地质图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号国土资源部、保密局联合发布86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87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发布和实施《单位GDP 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联合发布88 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8号89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90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09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49号9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总体实施方案》和《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5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92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93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8号94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7号95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6号国土资源部、监察96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部联合发布97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2号98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99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100 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吉林长白山火山等44处国家地质公园资格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10号101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油气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1号10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03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36号104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39号105 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联合发布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106国土资发〔2009〕148号的通知107 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108国土资发〔2009〕154号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的国土资发〔2009〕165号109通知国土资源部、农业110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部联合发布国土资源部、农业111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部联合发布112 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国土资发〔2009〕173号国土资源部、供销序号名称文号备注的通知总社联合发布113 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80号114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97号115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116 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9〕4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煤矿国土资电发〔2009〕43号117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做好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管理工118国土资电发〔2009〕48号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19 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17号120 国土资源部关于申请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报件清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序号名称文号备注22号12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2号12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5号12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7号12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实施主要任务落实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20号12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煤炭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和《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数据库建设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24号12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科普基地推荐及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29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2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地质公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3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与储量利用调查国土资厅发〔2009〕40号128管理工作的通知12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42号130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部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4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国土资厅发〔2009〕49号131的通知13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国土资厅发〔2009〕51号133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工作实施国土资厅发〔2009〕53号134方案》的通知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135国土资厅发〔2009〕54号有关问题的通知13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137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油气(含煤层气)勘查实施方案及开发利用方国土资厅发〔2009〕63号138案编写大纲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重组改制中做好土地确权登记139国土资厅发〔2009〕66号有关工作的通知140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8号14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9号14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09〕79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试行)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工作方案143国土资厅发〔2009〕80号的通知14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8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国土资厅发〔2009〕91号145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交通银行国有划拨土地转为有偿用地有关问题的复146国土资厅函〔2009〕273号函14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14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农业科研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396号14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破坏性采矿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580号150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通知管理相对人办理相关手续是否属于职权行为的国土资厅函〔2009〕597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函15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中新生态城土地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606号15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调整具体要求的函国土资厅函〔2009〕607号15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623号15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628号15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联合发布15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936号15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有关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1066号15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地质调查局宜昌地质调查中心(宜昌地质矿产国土资厅函〔2009〕1114序号名称文号备注研究所)更名的通知号国土资厅函〔2009〕122915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号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国土督办发〔2009〕22号160知161 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号162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163 关于巩固扩大百日行动成果加快建立土地执法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2号国土资源部、台办164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涉台土地问题投诉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号联合发布165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166 关于印发《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7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67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40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督总局168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1号169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3号170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5号171 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172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173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1•【文号】国土资发[2012]122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22号)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监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已经2012年6月28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继续执行。
请连片特困地区所涉及省(区、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并于2012年8月15日前将分管领导名单报部扶贫办。
部拟于2012年第四季度召开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汇报会。
联系人:秦博66557938/7925(传真)国土资源部2012年8月1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2011-2020年)》,发挥国土资源行业优势,推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的实施,促进当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区域发展带动扶贫开发,扶贫开发促进区域发展”基本思路,更加注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加注重增强扶贫对象的自我发展能力,更加注重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组织开展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组织开展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30•【文号】工信部联原函[2014]443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函(工信部联原函[2014]443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近年来,有关部门多次联合组织打击稀土开采、生产、流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稀土非法开采,买卖、加工非法矿产品,无计划、超计划生产等行为在一些地区仍比较严重。
对此,近期国务院领导专门批示,要求加大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力度,切实查处典型案件,采取坚决措施遏制非法开采、生产、交易,并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关于“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稀土行业管理负总责”的要求,经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研究,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3月31日开展全国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本次专项行动请省(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逐级落实责任,按照专项行动方案(见附件)开展整治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9月30日附件: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一、工作重点和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要求,请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落实相关市、县政府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对稀土开采、生产、流通企业逐一核查(名单见附件1),联合查处稀土开采、生产、流通企业非法开采、买卖加工非法矿产品、偷逃税费、非法产品异地开票等行为,有关重点稀土产区要根据专用发票及举报等线索重点查办2-3起典型案件。
中国稀土政策的变迁及对稀土产业的影响
中国稀土政策的变迁及对稀土产业的影响邱南平;徐海申;李颖;周艳晶【摘要】稀土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矿产资源。
为促进稀土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政府出台了许多稀土政策,主要包括资源开发政策、税收政策、出口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这些政策的变迁对稀土产业产生了重大影响:降低了资源消耗速度、改变了全球稀土供需格局、提高稀土产业集中度、使得企业外部成本内部化,实现了部分目标。
政策建议:根据供需格局变化,适度放松轻稀土管控;发挥资源优势,确保中国稀土利益;实施差别化和精细化管理;加快提高产业集中度步伐,减少政府对出口的直接干预;加大稀土应用研发,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Rare earth is important strategic mineral resources in our country. In recent year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health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rare earth industry, the government has introduced many rare earth policies, such as policy on resource development, tax policy, export policy, industrial policy, and environmental policy.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policies, we have reduced the resource consumption, changed the world's rare earth supply and demand pattern, and improved the rare earth industrial concentration. All of these efforts that we have made help to internalize external cost and achieve some goals. On this basis, this paper suggests that we should moderately relax the rare earth control with the change of supply and demand pattern, make full use of the advantages in resources so as to ensure China's rare earth interests. At the same time, we will devote our efforts to implement different and ifne management, work faster to promote industrial concentration, and reduce the governmentinterference over export. Finally, we should step up efforts to research application of rare earth, and give priority to strategic emerging industries.【期刊名称】《中国国土资源经济》【年(卷),期】2014(000)010【总页数】5页(P41-44,9)【关键词】中国稀土;政策变迁;产业影响【作者】邱南平;徐海申;李颖;周艳晶【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 100083; 中国地质科学院,北京 100037;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包头 014010;中国地质科学院,北京100037;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 100083; 中国地质科学院,北京 10003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07.1稀土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新材料和电子通讯、国防、航天航空等高新技术产业,同时,稀土也是我国的优势矿产[1]。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6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69号2001年6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结合矿业经济秩序的现状,现就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业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矿业权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实现了矿业秩序的全面好转后,一些地方无证勘查、无证采矿,实行保护性开采矿种的开采规模过大,非法转让矿业权,非法选冶,越权审批发证等问题,还时有发生,引发了多种社会矛盾,造成资源、环境的破坏,影响市场秩序的全局,影响我国经济当前和长远的发展。
为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提高对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扎扎实实又坚持不懈地做好各项工作,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采取有效措施,集中一年时间整顿,使上述违法行为得到明显遏制。
促进矿业经济正常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努力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促进矿业的发展。
要大力推进行政工作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建设,加快矿业权信息系统建设的步伐,提供社会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21号――关于稀土探矿权采矿权名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21号――关于稀土探矿权
采矿权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9.04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21号
•【施行日期】2012.09.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2年第21号)
关于稀土探矿权采矿权名单的公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05号)的要求,经核查,对《稀土探矿权名单》和《稀土采矿权名单》予以公告。
2012年9月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9号,2008年12月31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9号(2008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由国务院批复,现将《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批复》(国函〔2008〕120号)和《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划》和国务院的批复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
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保障我国矿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矿产资源长期稳定供应。
二、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
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项目。
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三、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批复的要求,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提高深度,体现特色,组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抓紧完成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各地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和省级以下矿产资源规划,完善规划体系。
未按要求编制规划的地区,不得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四、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完善规划的管理制度,落实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矿产资源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
通知
(国土资发[200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资源(储)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现予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说明:
1.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单元:
(1)石油:油田,
天然气、二氧化碳气:气田;
(2)地热:地热田;
(3)固体矿产(煤除外):矿床;
(4)地下水、矿泉水:水源地。
2.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1)石油、天然气、二氧化碳气:地质储量;
(2)地热:电(热)能;
(3)固体矿产:基础储量+资源量(仅限331、332、333),相当于《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GB13908—92)中的A+B+C+D+E级(表内)储量;
(4)地下水、矿泉水:允许开采量。
3.存在共生矿产的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以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最大的矿种确定。
4.中型及小型规模不含其上限数字。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17•【文号】国土资规〔2015〕9号•【施行日期】2015.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稀土矿、钨矿是国务院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自实施开采总量控制以来,稀土矿、钨矿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勘查、开采审批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暂停受理新的稀土矿勘查、稀土矿和钨矿开采登记(含扩大矿区范围)申请。
下列情形除外:(一)全额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的稀土矿预查、普查或必要的详查项目,凭下达预算文件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项目结束应办理查明登记后注销探矿权,按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进行管理。
(二)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为采储平衡需要而申请设立的稀土矿勘查项目。
(三)申请新设稀土矿和钨矿采矿权,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产能平衡要求,具有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且不突破指标设置。
其中,稀土矿采矿权申请人应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
二、稀土矿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办理转让登记,转让受让人应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
三、稀土矿、钨矿采矿权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要求。
四、凡涉及共伴生资源开采的,应将稀土矿、钨矿的开采纳入总量控制指标管理,超指标开采的应进行储备,不得销售。
不具备储备条件或储备能力不足的,不得办理扩大矿区范围、扩大生产能力。
五、属离子型稀土矿床类型的,按《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第二类矿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稀土矿、钨矿探矿权因受政策限制不能实现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在完成普查或必要的详查后应办理查明登记,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
中国稀土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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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又是我国的优势资源,它的资源储量、生产量、消费量和出口量均占世界第一。
正因为此,稀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日益受到多方面的关注。
一、资源储量分布、潜力及其在国际上的地位截止2007年底,全国保有稀土资源储量为8468万吨(稀土氧化物,下同),其中,基础储量1840万吨(其中储量1720万吨),资源量6628万吨。
此外,在四川、广东、湖北、云南、湖南5省还有预测资源量506.4万吨。
我国稀土资源以地域和类型分成南(方)、北(方)、西(部)三大类。
北方为混合型稀土矿(氟炭铈矿和独居石),储量集中分布在内蒙古白云鄂博铁矿;南方为离子吸附型稀土矿,资源储量分布于江西、广东、广西、福建、湖南等省(区),相对集中在江西、广东两省。
西部四川冕宁和山东微山两地的稀土矿以氟炭铈矿为主。
离子吸附型重稀土矿查明资源储量81万吨,其中基础储量9万吨;主要集中分布在江西,59万吨,占72%;和广东,19万吨,占23.5%。
按平均46%的回收率,离子吸附型稀土仅够开采8年。
磷钇矿型重稀土矿查明资源储量8.6万吨,其中基础储量1.2万吨;主要集中分布在广西,3.7万吨,占42.8%;广东,3.5万吨,占23.5%;以及江西,1万吨,占12.3%。
混合型稀土矿(包头矿) 为我国稀土最主要工业类型,查明资源储量7944万吨,其中基础储量1767万吨(包括储量1727万吨)。
国土资源部关于对稀土等八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对稀土等八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23•【文号】国土资发104号•【施行日期】1999.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对稀土等八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1999年4月23日国土资发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局(厅)、地矿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稀土、钨、锡、锑、煤、钼、重晶石、萤石等矿产的生产能力和产量出现过剩,供过于求,资源利用率低,损失浪费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尤其是稀土、钨、锡、锑等我国优势矿产的开采总规模严重失控,开采秩序、出口秩序混乱,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遏制。
为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的精神,落实“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现决定,严格控制对上述八种矿产资源颁发采矿许可证。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对拟新建的稀土、钨、锡、锑四种矿产的开采项目暂停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暂停审批用地。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对拟新建的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小型的煤、钼、重晶石和萤石四种矿产的开采项目暂停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暂停审批用地。
矿山建设规模的划分按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的规定执行。
二、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并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对已经取得上述八种矿产的采矿许可证的,在换证工作中要鼓励、引导采矿权人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走规模经济、集约化经营之路;对大矿小开、生产技术落后、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的,要限期予以整改;对经过整改,在限定期限内达到法定办矿要求的,准予换发采矿许可证;逾期不改的,不得换发采矿许可证,并根据违法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07•【文号】环发[2005]109号•【施行日期】2005.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05]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土资源厅(局),科技厅: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现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参照执行。
附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二00五年九月七日附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适用范围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从事固体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不包括从事放射性矿产、海洋矿产开发的企业。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矿山基建、采矿、选矿和废弃地复垦等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三)指导方针和技术原则1.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
2.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具体包括:(1)发展绿色开采技术,实现矿区生态环境无损或受损最小;(2)发展干法或节水的工艺技术,减少水的使用量;(3)发展无废或少废的工艺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的产生;(4)矿山废物按照先提取有价金属、组分或利用能源,再选择用于建材或其它用途,最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技术原则。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10•【文号】国土资发[2010]179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自查验收,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将于2011年一季度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合工作进行抽查。
为确保各地如期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做好迎接国土资源部等十二部门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现就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内容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9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省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点挂牌督办矿区名单的公告》(2010年第 14 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省级稀土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点挂牌督办矿区名单的公告》(2010年第 20 号)要求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整合实施方案以及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的整合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检查验收工作要求(一)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的检查验收标准(见附件),制定本行政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自查验收标准。
我国矿产资源“三率”指标
矿产开发利用有了“红线”我国矿产资源“三率”指标研究进入收官阶段“‘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要求是一条‘红线’,也是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最低标准;2013年,我们将继续开展油气、铁、铜、铅、锌、萤石、稀土和钾盐等9个矿种的‘三率’指标研究,其中铁、铜、铅、锌4个矿种5月底完成,萤石和稀土6月底完成,钾盐7月底完成;”近日,在江西赣州举行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座谈会上,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副司长许大纯作出上述表示;许大纯认为,此举也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研究进入最后收官阶段;变“糊涂账”为“明白账”国土资源部开展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研究并非偶然;我国矿产资源具有“三多三少”的特点,即“贫矿多、富矿少,中小型矿多、大型超大型矿少,共伴生矿多、单矿种矿少”,这种现状直接决定了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坚持资源节约优先原则,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率;“对症”才能“下药”;要想提高矿产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效率,首先必须掌握当前我国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技术水平和综合利用率状况;然而,长期以来,业界对此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一种业内盛传已久、据说得到官方认可的说法是,我国矿产资源总体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分别为30%和35%左右,比国外先进水平要低20个百分点;但是,对此说法,业内一些权威专家却并不认同;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所长刘亚川就认为,我国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已经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在世界上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品位是最低的;“从总体上说,国外基本上开的都是富矿和易选矿,而我们开的多是贫矿和难选矿,前者的选矿指标和生产成本要大大好于后者,如果硬要把二者放在一个标准下来对比是很不科学的;”刘亚川分析说,“我国矿产资源总体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分别为30%和35%左右的说法,直到现在也没有具体的出处和考证,很可能是人云亦云、以讹传讹;”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的背后,折射出的是对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仍旧难以厘清的现状;自2010年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在两部联合对专项实施检查的过程中,也发现了因缺乏统一标准体系,而无法衡量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问题;为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查清我国重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现状,2012年6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12〕105号文下发了关于开展重要矿产资源“三率”调查与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开展煤炭、石油、天然气、铁、锰、铜、铅、锌、铝土矿、镍、钨、锡、锑、钼、稀土、金、磷、硫铁矿、钾盐等22个重要矿产的“三率”调查与评价工作;通知特别指出,全国重要矿产“三率”调查与评价是一次重要的矿情调查,目的是掌握我国重要矿产资源“三率”情况和技术工艺现状,建立科学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评价体系,满足矿产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需要;据了解,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共调查矿山2万余个,每个矿山收集数据近70项,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评价体系,制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政策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开展全国重要矿产“三率”调查与评价、摸清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情况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也正式启动了“三率”指标的研究工作;“从标准的建立入手,完善指标评价体系,对于激发矿山企业主体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的创造力,增强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内生动力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许大纯认为,开展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研究,既是加强矿产资源监管的重要抓手,又是落实国务院转变政府工作职能要求的具体体现,时机重要而紧迫,意义重大而深远;力求指标科学严谨为强化监管,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2012年,国土资源部加快了“三率”标准的制定工作,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开始了标准体系的建立;我国矿产资源多种多样,各个矿种情况不一,矿山企业的开采方式也不尽相同,要弄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体系,可谓困难重重;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然后再逐步展开;国土资源部循序渐进,率先选择了相对容易的部分黑色和有色矿种作为试点矿种;2012年3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制订磷矿、煤炭、金矿、高岭土矿和钒钛磁铁矿资源开发利用“三率”标准的函的发出,标志着矿产资源的标准体系建立工作正式启动;为了确保指标体系合理实用,符合各个不同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充分依靠和发挥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研究所、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等科研机构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以及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和矿山企业的积极性,精心组织,联手攻关,对每一个矿种,结合矿石品位,矿山实际开采方式、条件等进行反复论证,力求科学合理;在相关部门的努力下,2012年底,此项研究任务全面完成并以国土资源部公告形式发布实施了煤炭、金矿、磷矿、高岭土和钒钛磁铁矿5个矿种的“三率”指标要求,不仅对不同赋存条件的资源提出了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要求,还对共伴生资源、尾矿、循环水等利用指标作出规定;同时,两项试点也取得了重大突破,提交了试点报告;此外,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跨越,解决了多年来困扰矿产资源利用水平提高的难题;“2012年,我们在指标研究上取得了积极成效,有了良好开端,既为我们下一步的‘三率’指标研究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又使我们对指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充满了信心;”许大纯表示,今年要开展油气、铁、铜、铅、锌、萤石、稀土、钾盐等9个大宗和战略矿种的“三率”标准制定工作;据了解,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已于今年3月下发了关于开展铁、铜、铅、锌、稀土、萤石、钾盐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研究的通知;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近日又专门召开了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研究座谈会,就上述7种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的确定原则、计算方法,以及不同矿种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体系进行了探讨交流和再动员;坚守“红线”提高效率毋庸置疑,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的研究和发布实施,对提高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也是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的迫切需要和内在要求;有业内人士表示,矿产资源“三率”研究旨在提高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这与我国当前实现节能减排、建设和谐环境的目标是一致的;“这要求指标必须要落到实处,不折不扣得到执行;”许大纯表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指标要求是一条“红线”,是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最低标准,用以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引导矿山企业达到或超过这个标准,所以必须要有约束力;事实上,在国土资源部已经公布实施的煤炭、金矿、磷矿、高岭土和钒钛磁铁矿5个矿种的“三率”指标要求中,明确规定了其约束力;通知特别指出,“三率”指标要求是矿山设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以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应达到标准,生产矿山要在2年内达到规定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通过年检方式检查指标要求的执行情况,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将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这无疑为矿山企业戴上了一个“紧箍咒”,“逼迫”其主动对接新的指标要求;“指标要求既要精细量化,适应范围广,便于矿山企业执行,还要易于实际操作和把握,方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许大纯表示,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将按照“摸情况、建标准、推技术、抓落实”的思路,摸清全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状况,提交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调查评价成果,建立综合利用年报发布制度;发布我国首个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评价指标体系,为落实资源节约战略提供考核标准;同时,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发挥“技术红利”在资源节约中的关键作用,建立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平台,让有需求的矿山找到适用技术,让先进技术找到适用的矿山;推进监管信息系统的全面使用,推行监管信息直报制度和在线监管;开展矿产督察制度改革,建设矿产督察信息系统,构建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监管体系;。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08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8.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8年第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8年2月8日附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铁铁、铜、铅、锌、稀土、钾盐和萤石等三率最低指标要求(2013第2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铁、铜、铅、锌、稀土、钾盐和萤石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
行)的公告
2013年第21 号
为强化铁、铜、铅、锌、稀土、钾盐和萤石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铁、铜、铅、锌、稀土、钾盐和萤石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现予以公告。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
附件1:铁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doc
附件2:铜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doc
附件3:铅锌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doc
附件4:稀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doc
附件5:钾盐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doc
附件6:萤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doc。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13•【文号】国土资发〔2016〕187号•【施行日期】2016.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意见国土资发〔2016〕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生态环境的构成要素。
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但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还有差距。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部署,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维护资源和生态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认真履行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职责,加强管理创新,促进技术创新和利用方式创新,把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要求落实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提高先进适用技术转化率和普及率,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综合效益,促进矿业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
在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坚定保护就是节约的理念,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以最少的矿产资源消耗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坚持高效利用。
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坚定高效利用就是节约的理念,对主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推进优质优用、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推进废石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经济和生态等综合效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24•【文号】国土资发[2011]105号•【施行日期】2011.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稀土工作,近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和超指标开采,维护良好开发秩序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巩固稀土矿产专项整治成果,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的高压态势。
通过运用卫片、视频监控、巡查、举报电话、全国“一张图”及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等手段,加强对重点稀土产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违法勘查开采和超指标开采行为。
继续加大稀土违法勘查开采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违法勘查开采案件要挂牌督办,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稀土矿山,及时向社会公布指标分配情况并报部备案;对稀土矿山生产的产品流向和数量逐一造册登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统计季报工作,禁止超控制指标开采。
二、加强规划储备,提升宏观调控能力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加强总量控制、分区管理和准入管理。
各有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编制完成稀土资源重点规划区(矿区)专项规划、稀土矿产勘查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促进矿业权科学有序投放。
部将在已经发布首批稀土国家规划矿区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南方离子型稀土和北方轻稀土资源的勘查、开采,再划定一批国家规划矿区。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自2000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三、明确管理分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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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对稀土等八种矿产
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局(厅)、地矿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稀土、钨、锡、锑、煤、铝、重晶石、萤石等矿产的生产能力和产量出现过剩,供过于求,资源利用率低,损失浪费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尤其是稀土、钨、锡、锑等我国优势矿产的开采总规模严重失控,开采秩序、出口秩序混乱,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遏制。
为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的精神,落实“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现决定,严格控制对上述八种矿产资源颁发采矿许可证。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对拟新建的稀土、钨、锡、锑四种矿产的开采项目暂停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暂停审批用地。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对拟新建的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小型的煤、钼、重晶石和萤石四种矿产的开采项目暂停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暂停审批用地。
矿山建设规模的划分按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 47号)的规定执行。
二、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并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对已经取得上述八种矿产的采矿许可证的,在换证工作中要鼓励、引导采矿权人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走规模经济、集约化经营之路;对大矿小开、生产技术落后、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的,要限期予以整改;对经过整改,在限定期限内达到法定办矿要求的,准予换发采矿许可证;逾期不改的,不得换发采矿许可证,并根据违法情节依法矛以处罚。
四、对于其他矿产,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矿产资源的特点和市场供需情况,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采矿权管理,在换证工作中比照上述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执行,积极推进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逐步改变矿产开发中“多、小、散”的状况。
五、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贯彻本通知的要求,将其列为实现本地区矿业秩序全面好
转和根本好转的重要内容;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查处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的案件。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采矿,并依法严肃查处。
各级地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地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监督,对违反本通知要求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或者审批用地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