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丧葬费标准
2012年山西省 人身损害 赔偿 最新 标准 交通事故
2012年山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山西统计局2012年2月16日公布《山西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数据摘要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123.9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354.3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601.4元。
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587.0元。
一、死亡赔偿金:1、城镇:18123.9元×20年=362478元;2、农村:5601.4元×20年=112028元;二、残疾赔偿金1、城镇居民:一级伤残为18123.9元×20年=362478元;二级伤残为362478元×90%=326230.2元;三级伤残为362478元×80%=289982.4元;四级伤残为362478元×70%=253734.6元;五级伤残为362478元×60%=217486.7元;六级伤残为362478元×50%=181239元;七级伤残为362478元×40%=144991.2元;八级伤残为362478元×30%=108743.4元;九级伤残为362478元×20%=72495.6元;十级伤残为362478元×10%=36247.8元。
2、农村居民:一级伤残为5601.4元×20年=112028元;二级伤残为112028元×90%=10825.2元;三级伤残为112028元×80%=89622.4元;四级伤残为112028元×70%=78419.6元;五级伤残为112028元×60%=67216.8元;六级伤残为112028元×50%=56014元;七级伤残为112028元×40%=44811.2元;八级伤残为112028元×30%=33608.4元;九级伤残为112028元×20%=22405.6元;十级伤残为112028元×10%=11202.8元;三、被抚养人生活费1、城镇居民11354.3元*(需要扶养年限)*(应承担份额)=()元。
2012年内蒙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2年内蒙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内蒙古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道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698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995元3、农牧民人均纯收入5530元4、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461元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58元/月(2010年标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08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878元3、农牧民人均纯收入6642元4、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508元附注: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08元,比上年增加2710元,增长15.3%。
从收入构成看,工资性收入为14779元,增长17.2%;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4791元,增长15.8%。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878元,增长13.5%。
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1.3%,比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
全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6642元,比上年增加1112元,增长20.1%。
从收入构成看,工资性收入1311元,增长26.4%;家庭经营性收入4218元,增长14.9%;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1113元,增长35.3%。
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508元,增长23.5%。
农村牧区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7.5%。
城乡居民每百户主要耐用品拥有量除城镇居民中彩色电视拥有量出现下降外,其他产品拥有量均实现不同程度增长。
1.误工费:1.1误工时间的确认: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当事人对误工期限有争议的,且法院也难以认定的,可委托鉴定机构对误工期进行鉴定,或者在伤残等级鉴定时一并进行鉴定。
1.2误工费标准/天的确认: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陕西交通事故伤残赔付标准
陕西交通事故伤残赔付标准我们都知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多,很多时候并不是当事人故意引起的交通事故,但不管是哪种原因,都是要对因事故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的,那么你知道陕西交通事故伤残赔付标准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陕西交通事故伤残赔付标准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后续治疗费的计算方法同上,如未实际产生,可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X住院天数3、营养费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4、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时间也可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公安部)(GA/T521-2004)》的规定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X误工时间或者(2013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X误工天数5、护理费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X陪护时间或(60元---100元)X 陪护时间护理依赖程度可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6、交通费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120/天计算)8、残疾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X20年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X20年X伤残赔偿指数详见以下对照表:陕西省2021年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一级(100%) 22858元X20年=457160元二级(90%) 457160 元X90%=411444元三级(80%) 457160 元X80%=365728 四级(70%) 457160 元X70%=320012 五级(60%) 457160 元X60%=274296 六级(50%) 457160 元X50%=228580 七级(40%) 457160 元X40%=182864 八级(30%) 457160 元X30%=137148 九级(20%) 457160 元X20%=91432十级(10%) 457160 元X10%=45716农村居民伤残等级一级(100%)6503元X20年=130060元二级(90%) 130060 元X90%=117054元三级(80%) 130060 元X80%= 104048元四级(70%) 130060 元X70%=91042 元五级(60%) 130060 元X60%=78036 元六级(50%) 130060 元X50%=65030 元七级(40%) 130060 元X40%= 52024 元八级(30%) 130060 元X30%= 39018 元九级(20%) 130060元X20%= 26012 元十级(10%) 130060元X10%=13006元(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X[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X[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X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X5年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X5年X伤残赔偿指数9、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X20年=45716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X20年=130060元(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X[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X[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X5年=10367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X5年=28815元10、被抚养人生活费(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 X(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X(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X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X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X[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X[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X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X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11、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012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2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04.03元,扣除价格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12.7%;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319.95元,实际增长10.6%。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0元,实际增长8.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336.47元,实际增长8.2%。
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6.1%,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4.1%。
根据河南省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河南省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0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336.4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04.03元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319.95元/年;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303元/年.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级别)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凭票据)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8194.8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604.0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8194.8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604.03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济南律师服务网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8194.80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604.0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336.47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319.95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336.47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319.95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336.47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319.9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336.47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319.95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康复费12、护理费13、后续治疗费(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14、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30303÷12个月×6个月15、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8194.80元×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604.03元×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8194.80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604.0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8194.80元×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604.03元×5年16、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336.47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319.95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336.47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319.95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336.47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319.95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336.47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319.95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17、交通费18、住宿费19、误工费20、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标准同样适用于人身损害、交通事故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案件。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席卫东搜集整理⼀、企业职⼯和退休⼈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活费⼈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1、丧葬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通知》(苏⼈社发[2012]102号),从2012年3⽉1⽇起⼀次性丧葬费统⼀调整为6000元。
铜⼭区从2012年3⽉1⽇起,丧葬费由4000元调整为6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6000元)。
2、直系亲属⼀次性抚恤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通知》(苏⼈社发[2012]102号),从2012年3⽉1⽇起调整为:南京、⽆锡、常州、苏州、镇江(含所辖县(市)、区)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含所辖县(市)、区)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含所辖县(市)、区)14000元。
铜⼭区⼀次性抚恤费由4000元调整为14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14000元)。
3、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次性救济费,根据江苏省⼈社厅《关于调整企业参保⼈员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基数的通知》(苏⼈社发[2012]481号),从2013年1⽉1⽇起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南京、⽆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含所辖县、市、区)2300元,南通、扬州、泰州(含所辖县、市、区)三市205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含所辖县、市、区)五市1700元。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 ⼈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20%=340元发给;供养2⼈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30%=510元发给;供养3 ⼈及以上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40%=680元发给。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一、支付项目:1、丧葬费: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遗属困难补助金: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2011年1月1日至今: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一次性抚恤金:(2013年10月1日开始有,之前没有)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二、支付渠道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遗属条件、范围1、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工伤死亡赔偿索赔案例分析
工伤死亡赔偿索赔案例分析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指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山东、湖南、安徽、江西等省规定,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法律咨询:我弟弟于前几日在工地因为死亡,年仅20岁,父母在其年幼时离异,其母带着他四处打工生活,现母亲又长期生病,以服药维持生命。
已丧失劳动力。
其母子均为城镇居民,母亲现年40岁。
有没有人知道,我要如何向工地索赔的?有具体的数额吗?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认定为工亡的话,首先社保会赔付丧葬费(月缴费工资的6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的20倍),这两笔一般加起来是40万左右。
如果直系亲属中有人满足工亡抚恤金的身份标准,可以享受工亡抚恤金。
条件:父母、配偶:男满60岁,女满55岁;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者生前为该亲属的唯一供养人享受标准:父母每月补助30%X上年度缴费月工资基数,享受到达到平均寿命或供养亲属死亡上年度女性平均寿命81.77岁,如果是孤老(无配偶及其他子女),上面的30%会提升到40%。
照你所说的情况,首先到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局申请认定因公死亡,并让死者母亲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是工伤发生地的劳鉴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拿到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后申请赔偿。
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
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6.08•【字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12.06.0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1998年4月10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12年2月16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2012年6月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革命烈士,港、澳、台同胞,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和阶段性目标,实行责任制,并作为考核文明县(区)和文明街道、乡(镇)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城乡基层组织和单位都应当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理解、支持、参与殡葬改革,教育辖区居民和本单位职工自觉移风易俗,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环保、市容环境、林业、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设施建设和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殡葬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殡葬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殡葬职工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改善殡葬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实行基本殡葬服务福利化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实行基本殡葬服务福利化
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12]89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13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实行基本殡葬服务福利化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2〕8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在全市实行基本殡葬服务福利化。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下列人员死亡后,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一)具有我市户籍且死亡后不享受丧葬费补助的居民;
(二)尚未登记我市户口的婴儿及我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三)在我市救助管理机构死亡且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明身份的被救助人员;(四)驻威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
(五)我市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未知名尸体。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运输费;
(二)遗体寄存及冷藏费(1昼夜)。
2012关于落实几个文件的说明精减、遗属.
关于要求统计机关事业单位精减退职人员和遗属补助人员的函各单位人事干部: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将海盐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盐人社…2012‟15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盐人社…2012‟16号)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盐人社…2012‟14号)三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由于近期我县执行了浙人社发…2011‟221号、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部分享受精减退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参加了企业养老保险丧失了领取补助费的条件,请各单位严格审核,对丧失享受条件的人员立即停发。
对户籍在外县的,通过要求当事人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金收入证明(或无收入证明)进行核实。
经核实后将2012年发放情况汇总后附相关证明在5月23日前报县人力社保局工资科。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精减退职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在享受省定生活困难补助的同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主要指只享受城乡居保或无任何保障群体)另外发放县定的70元/月生活补贴。
因考虑到享受精减退职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不再享受城乡居保中的基础养老金补助,为便于社保核对,请各单位上报名册时,附享受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由于下发的三个文件涉及情况比较复杂,为便于人事干部操作,特作以下几点简要说明(具体以文件为准):一、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本次转发的盐人社…2012‟15号文件调整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对象:浙组…1987‟1号文件(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和省委办…1981‟24号浙劳人险…1984‟217号(主要是工作满四年)涉及的人员。
原按盐政批…1988‟24号、盐人…1993‟7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减半执行省定生活补助费标准”的人员(即精减退职前参加工作满二年未满四年的对象),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11年10月1日起纳入按浙人社发…2011‟223号文件要求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2012)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苏人社发[2012]102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02号)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近几年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调整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统一调整为6000元。
二、各市(含所辖县(市)、区))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14000元。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支出渠道不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21号)第六条和《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个人账户支出,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四、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计发办法和执行时间,参照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民优〔2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2丧葬费标准
2012年无锡市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一、无锡市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1、丧葬费6000元;2、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6000元;3、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1800*6/9/12个月(1个亲属6个月,2个亲属9个月;3个或3个以上12个月)二、供养直系亲属的供养条件江苏省现列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供养条件有哪些?答: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和《关于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险[2004]2号文件的补充通知》(苏劳社险[2004]13号)的规定,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子女未满18周岁的;(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7)苏劳社险[2004]2号文件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的直系59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
历年丧葬抚恤费标准表
说明:1、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为3个月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社保年度); 2、离休人员从2011年8月起(老战士从2012年1月起)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12
表8
沈阳市实行社会化发放后历年丧葬费标准表
单位:元 离退类别 社保年度 2000年7月至2001年6月 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 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 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 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 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 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 退休(职) 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 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 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 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 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 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 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 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 2004年9月前 2004年10月至2005年4月 2005年5月至2006年6月 离休 至2011年12月 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 83.3老战士 2012年1月起 与退休相同 38218元+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43620元+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49130元+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53910元+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与离休相同 丧葬费标准 1629 1749 2061 2454 2907 3453.75 4098.24 4953 5938.5 7386.25 8570.25 9638.25 11146.26 12179.76 12760.5 2000 2000 3453.75 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 本人生前10个月基本离休费 离休抚恤金
2012年工伤赔偿标准
2012年工伤赔偿标准2011年工伤赔偿标准标准一般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政策的汇总分类及说明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政策的汇总分类及说明为确保全区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落实到位,应老干部及工作人员要求,我们将2012年海淀区老干部工作人员培训中有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政策内容进行了分类整理,供在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工作中参考。
实际工作中若存在对政策的理解有歧义或者疑惑,请及时与老干部局生活科沟通联系;若某项政策发生了变化或个别事项与现行政策及规定不符,应以新政策、规定为准。
一、离休费与有关补贴(一)离休费目前,规范后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的构成主要有三部分:基本离休费、离休补贴和其他费用补贴(护理费、养老医疗补贴、用车包干费等)。
每年为离休干部加发1-3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的基数以及构成去世后计算抚恤金的基数规范前是基本离休费加机制补贴,现在还要等市委市政府规范工资后的配套文件规定,相信下半年会出台,至于这一时期去世离休干部20个月的抚恤金的计算问题,一种办法是继续按老办法办理,新出台规定后再补差;一种是等待新办法出台后再办理。
(二)生活补贴1.市财政对老红军的特别补贴:依据是京组通〔2003〕67号-详见《手册》(五)P135,老红军,也就是一、二次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每人每月生活补贴为400元,由市财政补贴,每年走访慰问时转送。
2.市财政对有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的特别补贴:依据的是京组通〔1999〕64号-详见《手册》(三)P165,符合文件规定即配偶无工作、且有丧失劳动能力残疾子女规定的,每人每月200元生活补助费,由市财政补贴,每年走访慰问时转送。
3.对离休干部的特别补贴:依据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和《关于提高本市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京组通〔2011〕39号)规定: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丧葬补助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丧葬补助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1.01•【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丧葬补助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根据辽人社发[2013]5号文件,我市开始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及办法。
一、执行时间2012年1月1日二、相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所在市(省辖市、下同)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
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所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
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标准及办法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结果确定。
三、具体标准我市实行市、县(市)统一的发放标准和办法。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标准为8433元;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6866元。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标准为8631元;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7262元。
四、补发问题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员需要补发丧葬补助费204元,因工(公)死亡人员需要补发丧葬补助费408元;2013年1月1日至目前,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员需要补发丧葬补助费198元;因工(公)死亡人员需要补发丧葬补助费396元。
辽宁丧葬费标准
辽宁丧葬费标准在辽宁省,丧葬费用是指在丧葬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的总和。
丧葬费用的标准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标准会因地区、时间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下面将就辽宁省的丧葬费用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辽宁省的丧葬费用包括丧事布置费、遗体防腐费、殡仪服务费、殡葬用品费、殡葬车辆费、火化费、骨灰盒费等各项费用。
其中,丧事布置费是指用于购买花圈、挽联、纸钱等物品的费用;遗体防腐费是指对遗体进行防腐处理所需的费用;殡仪服务费是指殡仪馆提供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殡葬用品费是指购买棺木、骨灰盒等用品的费用;殡葬车辆费是指使用殡葬车辆的费用;火化费是指将遗体进行火化处理所需的费用;骨灰盒费是指购买骨灰盒的费用。
其次,根据辽宁省的相关规定,丧葬费用标准会根据不同的城市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大城市的丧葬费用标准会相对较高,而小城市和农村地区的丧葬费用标准会相对较低。
此外,丧葬费用标准还会受到通货膨胀、经济发展水平、殡葬业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不同的时间和情况下,丧葬费用标准也会有所调整。
再次,对于普通家庭来说,丧葬费用可能会成为一笔不小的支出。
因此,一些地方政府也会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例如对低保家庭、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一定程度的丧葬费用补助。
此外,一些殡葬服务机构也会推出各种丧葬套餐,提供不同档次的殡葬服务,帮助家庭在经济能力范围内进行选择。
最后,对于丧葬费用的支出,家庭需要在经济能力范围内进行合理安排,避免因为丧葬费用过高而造成经济负担。
在丧葬过程中,家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个人意愿进行选择,不必盲目跟风或者攀比。
同时,也可以通过提前购买殡葬保险等方式进行经济规划,为丧葬费用提供一定的保障。
综上所述,辽宁省的丧葬费用标准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会因地区、时间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家庭在面对丧葬费用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避免因为经济负担过重而影响家庭生活。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施行日期】2000.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2000年8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省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
卫生、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城市、县城以及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交通方便、殡仪车辆当日可以往返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土葬。
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第八条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
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新(2012)
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新(2012)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新(2012)引言1. 赔偿项目根据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新(2012),以下项目可以获得工伤赔偿:1.1 医疗费用因工伤导致的医学检查、治疗、手术、住院等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报销。
1.2 工伤津贴工伤期间,职工无法从事工作时可以获得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的发放标准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和计算方法可以参考相关法规。
1.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发生工伤后造成一定程度残疾的职工,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程度越高,补助金越高。
1.4 生活护理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获得生活护理费,用于支付生活起居、护理等费用。
1.5 丧葬费职工因工伤导致死亡,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额度的丧葬费用。
2. 计算方法根据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新(2012),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2.1 医疗费用的计算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报销,但需在指定医院就医并出示相关证明。
2.2 工伤津贴的计算工伤津贴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通常是工资的一定百分比乘以工伤期间的缺勤天数。
2.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根据职工的伤残程度来确定,伤残程度越高,补助金越高。
具体的计算方法可以参考相关法规。
2.4 生活护理费的计算生活护理费的计算根据职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来确定,程度越高,补助金越高。
具体的计算方法可以参考相关法规。
2.5 丧葬费的计算丧葬费根据职工的死亡原因和相关规定来确定。
3. 支付要求根据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新(2012),赔偿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支付:3.1 时限要求赔偿款项要在工伤发生后的一定时限内支付给职工或其家属。
具体时限根据不同赔偿项目和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是在工伤确认后一定天数内支付。
3.2 赔偿主体要求支付赔偿的主体通常是工伤发生的雇主或其保险机构。
雇主要按照相关规定购买工伤保险,确保能够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3.3 赔偿手续要求申请赔偿时,职工或其家属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工伤鉴定证明、医疗费用明细等。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闽价费[2012]524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52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现将《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收费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和公墓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提供殡葬服务的事业和企业单位(含社会化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殡葬服务收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定基本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协调、指导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殡葬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开展殡葬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资质;(二)依据有关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或《经营服务性收费证》,亮证收费。
第六条殡葬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合格的服务和商品。
第七条实行有关当事人填写《殡葬服务选项单》制度,引导群众理性消费、明白消费,保证群众的利益和不同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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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无锡市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一、无锡市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费6000元;
2、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6000元;
3、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1800*6/9/12个月(1个亲属6个月,2个亲属9个月;3个或3个以上12个月)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供养条件
江苏省现列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供养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和《关于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险[2004]2号文件的补充通知》(苏劳社险[2004]13号)的规定,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7)苏劳社险[2004]2号文件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
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的直系59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三个月至十二个月。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
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
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