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合集下载

浅析我国死刑审判程序相关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死刑审判程序相关制度的完善

死刑案件被告人 , 都应无 区别的关押在中级法院所在地的看守所。 二是对死刑案件被告人实行单
独关 押 , 对关押 死刑案件 被告人 的看 守所进 行特别 的设计 , 每一个 死刑 案件 的被告人 单独关 押 将
在一个监仓 , 地级市和省会城市 的监仓数量可以有所不同, 具体可在地市级设 2 至 3 个单独监 O 0
审 及 复 核 程 序 的 审理 期 限 等 方 面 。
【 词】死刑复核 ; 关键 看守所 ; 审判庭 ; 合议规则 ; 审理期限
【 图 分类 号】D 2 中 9 【 献 标 识 码】A 文 【 章 编 号】1 7 — 3 0 2 1 ) 1 0 1 0 文 6 4 9 4 (0 0 0 — 9 — 5
( )改革 我国现行 的死刑 案件 被告人 关押制度 二
鉴于我 国现行 的死刑案 件被告 人分 散关押 存在 的诸 多缺 陷 ,应对目前死刑案件被告分散关押的做法, 将被告人集中在一审法院即中级
法 院所 在地关 押 , 实行死 刑案 件被告 人相对 集 中关押 。 只要是 属于该 中级法 院管辖 区域 范围内的
从 目前 世界 各 国的情况 看 , 除死刑 已经 成 为 了一种潮 流 。 国虽 未废 除死 刑 , 于 20 废 我 但 07年
将 死刑 复核 权 收归最 高人 民法 院享有 , 对我 国死刑 案件 的审理将 具 有重 大意 义 , 这 由最 高人 民法
院行使死刑复核权 , 对于统一适用死刑审判标准 、 确保死刑案件审理 的质量 , 切实贯彻 “ 少杀 、 慎
的各项 费用 增加 ,而 当被告 人 处于边 远 区县 时 ,更 会给最 高人 民法 院复核 死 刑案 件造 成很 大压 力 , 重 影响 审 判 效率 的提 高 ; 次 , 严 其 由基 层 看守 所 关 押 死刑 案 件被 告 人 , 安 全 系数 也 相 对较 其

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完善

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完善

关键词: 死刑; 程序; 完善 � � � � 中图分类号: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 ) — —
死刑作为剥 夺生命的刑 , 是所 有刑罚手段 中最严厉的 一种。 近日, 有关我国刑罚设置中的死刑是应当废除还是应 当 保留的问题 在一定范围内 成为一个争 论的热点话 题。 争 论 者既有专家学 者, 也有司法官员 , 还 有许多热心 的民众。 有人认为应当废除死刑, 有人认为必须保留死刑。 双方思想 互相交锋, 观点往返碰撞, 各抒己见, 莫衷一是。 笔者认为不 论死刑存废 的问题在短 期能否得出 一个结果, 但对死 刑应 予以控制, 应慎重 适用死刑, 并尽可 能地减少适 用死刑, 却 是普遍被肯 定的基本共 识。 而在目前我 国在死刑仍 被保留 的情况下 , 通过 刑事程序法 对死刑予以 控制是比较 可行且 改革成本较低的路径。 以下, 笔者就将对死刑案件诉讼程度 的完善提 出一些自己 的见解, 以期能对 慎重适用死 刑并尽 可能地减少适用死刑有所裨益。 一、 实现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审理 “在我国二审 程序 ‘虚置’ 的主要表 现有通过对 下级法 ‘ 指导 ’ ‘ 请示答复 ’ ‘ 沟通 ’ ‘ 交换意见 ’ 院的内部 、 、 、 等做法, ”特 致使二审程序丧失独立 性和对一审有效的业务监督。
收稿日期:

— — ), 男,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 司法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 林辛建, (
� �
出庭, 而是靠一纸无法对质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 这极大地 妨碍 了庭审的深 入。 为了确保证人 、 鉴 定人的出庭, 要建立 起对证人、 鉴定人的保护制度; 对证人、 鉴定人的误工费、 交 通住宿费等的补偿制度; 建立证人、 鉴定人的宣誓制度。

论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其完善对策

论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其完善对策

2009.11(中)
了死刑的适用面 我国在法定刑的设置方面,还确立了某些犯罪的绝对死刑即 唯一死刑的法定刑。例如 199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严禁卖 淫嫖娼的决定》 对组织他人卖淫罪、 强迫他人卖淫罪之死刑,均是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另外还有 1991 年 。 《关 于严惩拐卖、 绑架妇女、 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对拐卖妇女、 儿 童罪,绑架妇女、 儿童罪,绑架勒索罪规定的死刑, 以及 1992 年 《关 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对劫持航空器罪的死刑规 定。 在绝对死刑法定刑的规定下,只要符合法定的量刑情节,司法 人员就只能对犯罪人适用死刑, 毫无自由裁量的余地。在美国, 强制性死刑规定已逐步废除, 法国和德国分别于 1981 年和 1987 年对全部犯罪废除了死刑也就不存在绝对的确定刑。 (三) 死刑复核程序不够完善 死刑复核程序中最关键的是核准权 (又称死刑复核权) 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 我国在此问题上曾几次变化: 1979 年刑法中规定 所有的死刑案件都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但是在随后的 1980 年 3 月 6 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字第 10 号通知、 1983 年修改的 《人民法院组织法》 13 条、 第 1991 年最高法院关于 授权云南省高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1993 年最 高法院关于授权广东省高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 等一系列文件中一再的将死刑复核的权利下放到省高院和解放 军军事法院行使。 2007 年最高院将死刑复核的权利统一收归 在 最高行使。这一举措使得死刑复核程序防止错杀、 减少偏差、 保 证公正的目标得以实现, 使得死刑复核程序真正的起到对死刑的 限制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还存在着一些需要完 善的地方: 死刑复核程序缺乏司法监督。 死刑复核程序应有 1. 2. 相应的时间限制即期间。3. 死刑复核过程的公开透明。在美国 被判罪名成立的被告有以下几种方式获得终身监禁而避免死刑 的适用:首先,初审程序分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当罪名成立时, 陪审团会在量刑程序中衡量各种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最后选择 对被告适用死刑还是终身监禁,由于认定加重情节的标准要远比 减轻情节严格,因此大多数案件的被告在初审阶段就被判处了终 身监禁; 其次, 美国死刑判决实行自动上诉制度, 即被判有罪并被 判处死刑后, 无须被告人主动提起, 上级法院 (上诉法院或州最高 法院)都强制进行审查,许多死刑又被改为终身监禁;最后,被判死 刑的被告,在穷尽了州的救济手段后,还可以申请联邦人身保护令, 通过联邦司法程序将死刑判决改为终身监禁。 三、 完善我国死刑制度的对策 (一) 废除绝对的确定刑 我国在法定刑的设置方面,还确立了某些犯罪的绝对死刑即 唯一死刑的法定刑, 这种设置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 扩大了死 刑的适用范围。 鉴于此,为了能够更有效地限制死刑,笔者主张应 废除绝对死刑这一立法方式,并以具有选择性的刑罚条款来取代。 (二) 司法监督缺乏刚性 1. 死刑复核程序统一收回最高院后, 在复核的过程中缺少人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缺陷及完善——以审理方式变革为视角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缺陷及完善——以审理方式变革为视角

了人 的生命 权 。 而丧 失了生 命权 , 人也 就丧 失 了其 所有价 值 的载
体 。 死刑 复核程 序 , 是指对 死刑 的判 决和裁 定进 行审 查核准 的

种特 殊程 序 ,它 体现 了我 国适用 死刑 所一 贯坚持 的严 肃与 谨 于修 改人 民法 院组织法 的决 定》 将 人 民法院组 织法第 1 条修改 。 3
关键词 死刑 死刑复核 审理方 式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5 2 2 1 )5 6.2 10 - 9 ( 000 . 1 0 2 0 中图分 类号 : 9 43 D 2.
从 20 年 1 1 07 月 日起 , 下放给 地方 各级 人 民法院 行使 的死 赂 等案件 中 , 呼吁运 用死刑 的 民众特 别 多。再者 , 当前我 国犯罪 刑复核 权正 式 由最 高人 民法 院收回 、 统一 行使 。 死刑 复核 权的 统 形势 仍然十 分严峻 , 政府 为了维持社 会的稳 定发展 和“ 严打 ” 的需
序 的现状着手 , 以审理 方式 的变革为视 角 分析 现有死 刑复核 程序 立 竿 见影 的做 法 。
的缺 陷和漏 洞 , 并提 出完善死 刑复 核程 序的 方法 。

19 年刑 事诉讼 法修 改 以来 , 96 特别是 近年 来, 刑程序 改革 死
的进度 已经有 所加 快 。2 0 年 底 , 高人 民法 院发布 了《 05 最 关于进
过 保 留死刑 的国家 。再 次, 即便 在保 留死刑 的国 家中 , 少 国家 式 的主要 问题 。 国死刑 复核程序 几 乎不采用 开庭 审 的方式 , 不 我 而 也对死 刑的适 用采取 了严 格 的限制 , 以控制死 刑 的人数 。最后 , 适用 书面 的、 单方 的、 秘密 的类 似于 行政复议 的审查模 式 , 要 由 主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其存废的思考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其存废的思考
, 。 , , 、 。 。 , 、
,
度是其他任何刑 罚方法所无法比 拟的
墓于 对死 刑所剥夺的 权 益的重 要 性 以及 死 刑的误 用 的可 能性 的 认识
, ,
我 国就死 刑的适用设立 一 种不 同于其他刑 罚的适 用的特殊程

死 刑核准权的规范行使始终是我国立法和 司法 的重大 问题 历来受到 党和国 家的高度 重 视 而由于长期 以来 死刑核 准权 的下 放 造成 部 分 案件的二 审程序 与死 刑复核程序合 二 为一 导致死 刑复 核程 序失去最 后 屏 障作用 无疑 己 成为 现 行死 刑复核制 度中最突出的问题
四 明确 死 刑 复核 的 范 围
。 , , , , , , 。
死 刑核准权 问题是死 刑 复核程 序 中
随着我国法 制
针对 现 行 死 刑复核程 序中复核范围 不 明确的问题 可 考虑 作如下 规 定 死 刑 立 即执 行 的案件 除依法 由最高人 民法 院判 决的 以外 都应 当报 请最 高人民法 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 院判处 死 刑缓 期二 年执行的案 件 由高 级人民法院 核准 高 级人民法院 一 审判 处死 刑 被告人上 诉而 最高人 民法 院 二 审 维持死 刑 判决的案件 高级 人民 法 院二 审 判处 死缓 的 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一 审判 处死 缓生 效的案件 最 高人民法 院 一审 判 处 死缓 的案件和 最 高人 民法院 二 审判处死缓 的案件 均不必经 死 姻 复核程序 即发 生 法 律效力 通过上 文 对我国 死 刑复核程 序现状的分析 我们 认 为 这 些缺 陷 和 不 足在 一 定程度上 己 经 影响到死 刑案件的公 正判 决和对死 刑 案件 被 告 人 的人权保护 影 响 到程序 正义 和 实体正 义价值 的最终实 现 与 其 在 刑 事 诉讼 中的 重 要 地位极 不 相称 改革 和 完 善我 国的死 刑 复核

谢通祥律师:完善最高检对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意义

谢通祥律师:完善最高检对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意义

完善最高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意义——作者:谢通祥律师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公布实施,给社会各界带来了很大的惊喜,尤其是众多法律界同仁多年来的法学理论观点得以在新法中体现,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也看到了死刑复核程序走向完善、公开透明的希望,在这里我想浅谈几点感受。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针对近年来时有出现的死刑错案,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很多人大代表在呼吁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中,都提到要完善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就在这种背景下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16日公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第十四章第五节详细规定了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在我看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案件进行法律监督有两点很直观的好处:第一点:体现了国家“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保障了程序公正我们国家对于死刑这一世界性的问题一贯提倡少杀慎杀,做到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这次新刑诉法规定了最高检的死刑复核监督权也是体现了这一点,正所谓程序公正才是司法公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在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一)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二)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

第二点: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防止冤假错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下发前提出意见。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及其完善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及其完善

fr a igbc ftep w ro d i e i fd ah e ea rcn ae a igpaei bi rvne o kn ako h o e fj ia rve o et .S vrl ee t sst n l nHe e po ic , t cl u w c k c Hu e po i e t. ma ete i us nh ae I h s ec e e a it h t h w r fu ia rve b i rvn c , k s s o etd.t a ah dt mep n a ep e dc l ei ce h dc i r h s o t t o o j i w
自从 1 8世纪 贝卡 里亚 提 出废 除死 刑 以来 , 目前 世界 上 已有 19个 国家 废 除 了 死 刑 , 国在 死 刑 存 0 我 废 问题 上坚持不 废 除死 刑 , 要 从 严 控 制死 刑 的适 但 用以及 少杀 、 慎杀 、 防止错杀 的政 策 。这一 政策 在实
收稿 日期 :0 6—0 —1 20 9 0
同关注 的焦点 。
关 键词 : 刑复核 程序 ; 用 ; 死 适 完善
中图分 类号 : 1 .8 D95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6 1 5 82 0 )4—9 —0 17 —68 (060 1 5
On t eAp l a i n a d En a c me to r h p i to n h n e n fOu c
№ . 15 4 V0 . Oc .2 0 t 06
论 我 国死 刑 复 核 程序 的 适 用及 其完 善
贾成宽
(匕 =京工 业 职业技 术学 院 , I 北京 10 4 ) 0 02

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适用和立法完善

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适用和立法完善
作者简 介:赵 司聪(9 8 , , 18 -)女 黑龙江哈 尔滨人 , 吉林 大学
与该违约金上限之间取舍 ,追求利益 的最大化 ,当违约利益大 法学院学生。
下 的违约金数额并没有 明确的限制 。 《 劳动合 同法( 草案) 一 》
2 .约定违约金数额 时应考虑 的因素 。虽然 《 劳动合 同法》
审稿第 1条曾经对竞业 限制协议 中的违 约金 约定进行 了最 高限 不必对 违约金的数额予以限制 ,但依据我 国民法 ,当事人 双方 6 制 ,规定 : “ 劳动者违反竞业 限制约定 的, 应 当向用人单 位支 不允许 随意约定 违约金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违
付违约金 , 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 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 限制 约金数额 时 , 当考虑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 、劳动者 应 经济补偿 的3 。 倍 ”然 而 日后立法者认为对于经济 补偿金 和违约 的职务 、服务年 限 、对用人单位 竞争造 成的损害等因素 ,合理 金标准 等还应尊 重双方的约定 。之后颁布 的 《 劳动合 同法》 未 确定违约金数额 。而将来 与 《 劳动合 同法》 相配套的司法解释
李兆芸
( 吉林 大学法学 院 ,吉林 长春 10 ) 302
摘要 :文章从本质 出发 。先对我 国死刑复核程序这一项特 都是生效 的法律判决和裁定 ,必须立 即交付执行 。但是对于判 有的诉讼程序进行理论 分析 。找 出其价值所在 ,再对 实践 中的 问题进行研 究 ,最终争取理 论 实践相 结合 。寻找未来立法可 以 对其完善的方向。
算 ,如企业高管将 与 自己熟识 的客户 介绍 到 自己开设 的公司 ,
使原用人单位丧失 商机从 而造成损失 ,此种损 失主观性较强 , ( ) 1. 无客观 的评价标 准来具体衡量 ,立法也无法 为双方界定一个确 [] 3候玲玲. 劳动者违 约金 约定禁 止之 研究U. -代 法学 , 】 3 定 的违约金上 限数额 。另一方面 ,明确违约金上 限实 际上是对 2 0 ,2 ) 08 (2 . 劳动者 的保护 ,然而劳 动法作为一门社会法学 ,虽然注重凭借 [1 4 4湾地 区劳动 法学会. 劳动基准 法释 义——施行二十之 国家权力 的介入保护 劳动者 ,但是此种倾斜保护 只是平衡双方 回顾与展 望[ . 台北: M】 新学林 出版股份有 限公 司,0 5 20 . 利益的手段 ,而非最终 目的 ,对于竞业限制 的约定恰恰是为防 止劳动者利用所知悉 的商业秘 密损 害原用人单位的利益 ,如若 确定违约金上限数额反而会促使 劳动者 在对 违约所带来的利益

死刑复核程序完善研究

死刑复核程序完善研究
死 刑 复 核 程 序 完 善 研 究
口 文 / 锋 王
除 依 法 由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判 决 的 以外 , 应

立 法 虽 然 规 定 了死 刑 核 准 的 合 议 庭
的组 织 形 式 与人 数 。但 却没 有 规 定 合 议 、
死刑 复核 现状
当报 请 最 高 人 民法 院核 准 。 ” 同时 , 高 最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能 克服 行政 化 审 查 方 式 的 弊端 。因 此 。 现 在 讨 论 死 刑 复 核 程 序 问题 ,不 能 拘 泥 于 原 来 的 认 识 水 平 。应 当将 其定 位 于 一 种
的 第 二 审 案 件 ,都 应 当报 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核准 。 第 2 1 规 定 : 中级 人 民法 院 ” 0 条 “ 判 处 死 刑 缓 期 二 处 执 行 的 案件 ,由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核 准 。” 2 2条 规 定 :最 高 人 第 0 “ 民 法 院 复 核 死 刑 案 件 , 高级 人 民 法 院 复 核 死 刑 缓 期 执 行 的 案件 .应 当 由 审 判 员 三 人 组 成 合 议 庭 进 行 。 ” 第 2 0条 规 定 1 “ 高 人 民 法 院 判 处 和 核 准 的 死 刑 立 即 最 执 行 的 判 决 , 当 由最 高 人 民 法院 院 长 签 应 发 执 行 死 刑 的 命 令 。 ” 0 6年 1 20 0月 3 1 日十 届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第 二 十 四 次 会 议 表决通过 并于 2 0 0 7年 1月 1日执 行 的
审 案 件 被 告 人 不 上 诉 的 。和 判处 死 刑
备 亲 历 性 、 审 性 、 与 性 , 以 需 要 对 对 参 所 死 刑 复 核 程 序 进 行 诉 讼 化 改造 ,使 其 具 有 最 低 的 程 序 保 障 。将 死 刑 复 核 程 序 定 位 于审判程序 , 既符 合 现 代 审 判 理 论 . 又

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路径

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路径

刑 的适 用 范 围 , 同时 , 们 在实 体法 和程序 法 上均 作 我
了科 学 的设 计 , 死刑 复 核程 序 即是其 中之 一 。
的完善意 义 并不仅 限于 夏 俊 峰 一案 , 是更 多死 刑 却 出 于对 生命 权 的尊 重 , 们 设 计 了死 刑 复 核 程 我 案件 中被 告人 及其 家属 的权 利保 障程序 。面临刑 事 序 。l 9 9 6年 修改 后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三 编 第 四章 用 诉讼 法修 改 的契机 , 探讨 此 问题意 义重 大 。 四个条 文对 死刑 复 核 程 序 做 了规 定 , 内容 涉 及 死 刑
核程 序 的完善 再 次成 为人 们极 为 关注 的话题 , 刑 复核 程 序 的 修 改也 必 将成 为 刑 事诉 讼 法修 改 死
的 规 划 内容 之 一 。
[ 关键 词] 死刑 复核 ; 刑复 审 ; 死 诉讼 程 序 ; 审终 审 三
[ 中图分 类号 ] D 7 8 [ F 1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 1 0 —7 8 2 l ) 50 4 —3 0 84 3 ( 0 1 0 —0 50
自 2l 0 1年 5月 1日开 始 实施 的 《 法 修 正 案 最 高人 民法 院核 准 , 引发 了 民众 对 于 死刑 复核 程 刑 又 八 》 消了 l 取 3个经 济性 非 暴 力 犯 罪 的死 刑适 用 , 序 的关注 。对 于夏 俊峰案 , 院事 实认 定 、 用法 律 自 法 适 此我 国 的死刑 罪 名从 6 8个 减 至 5 5个 , 应 了 国际 及 判处 刑罚 是 否适 当 , 顺 我们 暂且 不论 , 但是 至少 出于 废 除或 限制死 刑 适 用 的趋 势 。 由此 也 可 以 看 出 , 基 同情心理 , 民评 论 倾 向 于夏 俊 峰可 以“ 死 ” 网 免 。可 于我 国 的历史 传统 、 民众 心理及 国情 等 因素 , 国对 以说 在二 审 维持死 刑 判 决 之后 , 我 民众对 于死 刑 复 核 待死 刑 的刑事 政 策是保 留死刑 但严 格控 制并 缩减 死 程 序 的期 待 更高 , 刑 复核 是 否 能 发 挥 其应 有 作 用 死 与 程序本 身 的设 计 关 系密 切 。诚 然 , 死刑 复 核 程 序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参考答案刑事诉讼法》试题班级___ 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 分数(以下五题任选两题,字数不低于1500 字)一、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二、简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三、试论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完善。

答: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

应该说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程序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有关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慎的态度〜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方针〜防止死刑滥用〜在确保适用死刑的正确性和统一死刑规格的基础上〜实现了人权保护和司法公正的目的。

但是由于这一程序在设计方面就存在着一些先天的问题和缺陷〜致使上述目标的实现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首先〜关于死刑核准权下放的问题。

刑法对于死刑规定的条件是: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而这个条件太过于笼统〜由于不同法院和不同的法官对此条件理解不一〜导致了死刑判决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和判决的不公正。

因此〜刑诉法规定: 对于死刑判决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并且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而目前的核准权的分布情况是: 除了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犯罪而被判处的死刑需要由最高法院复核外〜其他的死刑判决的复核权则由各省法院代为行使〜这一放权行为却有悖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立初衷。

另外〜核准权下放导致证据、程序上的疑点不能充分考虑〜发案率〜社会治安一票否决权等类似的东西使省一级高院在处理时某些环节上不太好把握〜还出现了第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现象。

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特意强调死刑复核庭应与二审合议庭分开〜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

而法律之所以设臵独立的死刑复核程序〜就是要为死刑判决设臵一道关口〜以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

所以〜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的做法忽略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立价值〜导致死刑复核程序的萎缩和虚臵。

死刑复核程序的修改和完善——兼论死刑核准权的司法属性

死刑复核程序的修改和完善——兼论死刑核准权的司法属性


死刑 复核 制度存在 的合理性
展史 , 从其功能和现代司法理念的追求来看 , 我 们可以认识到死刑复核制度的合理性所在。
( ) 死 刑 复 核 制 度 的发 展 史 来 看 , 代 死 1从 古
研究死刑复核程序之前 , 我们有必要先来探
刑复核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是儒家的 “ 恤刑慎
杀, 先教后刑” 思想。其存在的意义更多的在于更
族 大 学 做 的 演讲 中就 罗 列 了 九 大废 除 死 刑 的理
在我 国的存在有其合理性 , 并从不同的角度对其 加 以研 究 。考 虑到 我 国司法 的现状 一 司法 人员 的法律素养普遍不高 ,于是在 2 0 年 以前学者 07 们 围绕 死 刑 核 准 权 的归 属 问 题 展 开 了激 烈 的讨 论, 大家 形 成 了一 致 的意 见 , 即死 刑 核 准 权 应 收 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立法者和最高人 民法 院对以上建议也做 出了积极 的响应并 出台了相 关的法律和应急措施 。 但是我们发现最高人民法 院 出 台的司 法解 释距 离 学 界 的 目标相 去甚 远 , 某 些操作 流程 还是对 司法权 的一种 误解 。于是 有人 就开始反思 , 国从审判体制改革到司法体制改 我 革 这个 过程 中 , 什么 总 是达 不 到 我们 想要 实现 为 的目 标呢?问题到底出现在什么地方?有学者提
第1 9卷 第 4期 20 0 9年 1 2月
甘肃广 播 电视 大学 学报
J u n lo n u Ra i & T Unv r i o r a fGa s do V ie st y
Vo . 9 No 4 11 .
De . 0 9 c 2o
死刑 复核 程序 的修 改和完 善

浅析我国死刑审判程序相关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死刑审判程序相关制度的完善

低者也 开始加入 、 习这些 “ 学 犯罪 文 化” 这 对 罪犯 的价值 观 ,
将造成极 大的负 面影 响 , 易导致 其 出狱后 再犯 , 容 犯罪 恶性
循环 由此产生 。 ( ) 革 我 国现 行 的 死 刑 案件 被 告 人 关押 制 度 二 改 鉴 于 我 国 现 行 的 死 刑 案 件 被 告 人 分 散 关 押 存 在 的 诸 多
而将一个 市或者地 区的死刑案件 被告人集 中关 押 , 然 必 会 给看守所 的看管 工作 带来 一定 的困难 和压 力 。死 刑被 告
人 相 对 于 其 他 被 告 人 或 者 犯 罪 嫌 疑 人 而 言 , 般 都 难 以 管 一
理 。因此 , 这需要 公安 机关 和 看管部 门提高 安全 防范 意识 ,
高人 民法 院享 有 , 对 我 国死 刑 案件 的审 理将 具 有 重 大意 这
义。 由最 高人 民法 院行使 死刑复核权 , 于统 一适用死 刑 审 对
判标准 、 确保死刑案 件审理的质量 , 切实 贯彻 “ 杀 、 少 慎杀 ” 的
政策 , 控制 死 刑 数量 、 有效 保 障 人权 具 有 积极 的促 进 作 用 。 但是我 国死刑 审判程序 中的一些相关 制度 , 如死 刑案 件被告 人的关押 制度 、 审判 庭组成 、 合议规则 、 审理期 限都存 在着一 些不足之处 , 了切实 保 障公 民 的实体 权利 , 为 我们 应努 力 完
第 2 3卷 第 1 期 21 0 0年 3月
文 章 编 号 :09 3 82 1) 1 07—0 10 —4 1 (00 0 —0 1 4
连 云 港 职业 技术 学 院 学报
Ju a f in u g n e h ia olg o r l a y n a gT c nclC l e n oL e

新刑诉法下死刑复核程序的发展与缺憾

新刑诉法下死刑复核程序的发展与缺憾

新刑诉法下死刑复核程序的发展与缺憾摘要: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一直是理论界热议的话题之一,今年刑事诉讼法新修正案对死刑复核程序的修改不多,司法实践中亦存有一些问题没有解决。

笔者从本次修正案对死刑复核程序所做的修改出发,对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的启动、审理方式、期限以及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方面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死刑复核的修改、缺憾、完善意见一、新刑诉法修正案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修改在死刑复核权尚未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时,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争论焦点包括死刑复核权在内有两个。

除了死刑复核权的归属问题,学界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问题,即死刑复核程序是否应当符合审判程序的特点。

实际上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名义上归于审判程序,但其实是内部审批程序。

这种问题的争论可以延伸到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是否需要开庭、启动方式是否应当是自启动方式、对死刑复核裁定后是否可以改判等问题。

但是双方都达成一致的是,死刑复核程序需要控辩双方的参与,本次修正案也吸收了这个观点。

(一)控辩双方的程序参与修正案中对于控辩双方的程序参与,吸收了2007年《意见》的内容。

比较重大的突破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原本《意见》第42条对讯问被告人没有作强制性规定,只是”原则上应当讯问被告人”,而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为”应当”讯问被告人。

原本在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以后,理论界就一直在讨论律师、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程度。

以往在这一程序中,没有公诉人、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参加,实质上是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监督程序,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

虽然《意见》第40条规定辩护人可以提出书面意见,但是《意见》毕竟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缺乏立法上的正当性。

《意见》第34条的规定表明控方可以参与讨论案件,但没有具体规定控方可以提出意见,因此检察院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作为控方还没有参与这一程序的实践。

如今的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的刑事诉讼法第240条中,明确规定了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意见,补充了控方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漏洞。

由形式归位走向实质改革——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由形式归位走向实质改革——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法 历 来都 明确 规定 死 刑 由最 高人 民法 院 核准 .只 是这
种 刚 性 的原 则 规定 在 以惩 罚犯 罪 为 首 要 价值 取 向和导 向 的年代 .被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或 最 高人 民法 院 以所谓 “ 定” “ 知” 决 或 通 的形 式 长 期 僭 越 . 至 径 直 被 下 位 甚 法— — 《 民法 院组 织 法 》 人 的相 关修 改 所 替 代 , 使 刑 致 法 和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这 一 规 定 匪夷 所 思 地 被 虚 置 了 2 7
20 后中最 复院回 核 o1国高核收7 准 .日刑法隔刑 7 月 的人 在 2后 权 1死民时死 年 年
艰 难地 实 现 了 刑法 和 刑 事诉 讼 法 始 终坚 守 的死 刑 由最
高 人 民法 院核 准 的 目标 。… 刑 核 准权 的收 回 . 死 毋庸 置
疑 对 于统 一 死刑 适 用 标 准 .限制 死 刑适 用 具 有 重 大 的 积 极 意义 。 是 从 法律 规 定来 看 , 刑 核 准权 的收 回事 但 死 实 上 仅仅 是 形 式 上 的一 种 归 位 .因为 刑法 和刑 事诉 讼
国际 社会 发 展 趋 势 .而 现 阶段 甚 至 较 长 时期 在 中国 以 立 法 大 幅缩 减 死刑 罪 名 尚不 现实 的情 况 下 .以死 刑核
审判 程 序 , 实 际上 在 复 核 方式 、 法 上 并未 按 照 控 审 但 方
分 离 、 辩 平 等 、 判 中 立 的 基 本诉 讼 构造 设计 。 控 审 由此
性 问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于这 样 一个 基 础性 问题 , 对 理论 界 的认 识 并不
种 死 刑 复 核 程 序 里 面 根 本 没 有 控 辩 双 方 的参 与 . 连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改革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改革

O n t e o m f Ch n s de t n ly c e k n o e ur he r f r o i a’ a h pe a t h c i g pr c d e C e an h nL
( hnU ie i Wu a 30 0 hn ) Wu a nvrt s y, hn4 0 7 ,C ia
spe ecut h u k akteda eat cekn w r n h g ep m r escn d dm n b urm or so dt eb c et pnl hc gp e dca et r a t eodaj e et y l a h h y i o a n h i yh u
Ab t a t T e d ah p n t h c i gp o e u e i te n c s a yp o e u ei u o t e t a wh c sv r sr c : h e t e a y c e k n r c d r s h e e s r r d r n o rc n i n a l w, ih i e y l c n l i o tn o e s r h rn s n h ea i ft ea p iain o ed a h p n t .Bu o h w r gd w f mp r tt n u et e wai e s a d t e v rct o p l t ft e t e a y a y h c o h l t rt e l e n o n o f o i te p w ro h c i g t e d ah p n t d t e u s in i c siu a in i el w, h e t n t h c n r e h o e f e k n h e t a y a n ce t t lt t a t e d ah p a y c e k g p o — c e l n h i f p o nh e l i c d r n o r c n i e t a a o r b e u h a h mp i e s o e lw,te ds n t ft e c e k n t d u e i u o t n a lw h s s me p o l ms s c s t e e t s ft a n l n h h iu i o h c i g sa — y h n a d h e p c lro e a mi it t n o w h u d tk a n te ds u so n t e lw a d fr t e a o ih r ,te d e oo ft d n sr i .S e s o a e p r i h ic s in o h a om h " l h ao l t n b s t e r d t e c mp ee t e r ,a d te e o s u to r d ah p n t h c n rc d r n h o n y tm n h o a h o l t h o y n y n h n r c n t c u e t r e a y c e k g p o e u e a d t e c u ts se o l i h a e o o l t o a v t h rs ri g t e t t e b s ft e c mp ee t e r d o a ig t e p e e vn e d ah p n t h c ig p o e u e n te p a t e h h h y c n h e a y c e k n rc d r .I h r ci ,te l c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与完善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与完善
论 我 国死刑 复 核 程 序 的监 督 与 完 善
夏 东昌

要 :死刑制度设立的本意是为 了保护人 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但 是随 着时间的推进 ,一 些关于死刑的冤假错案 开
பைடு நூலகம்
始发 生 ,所 以我 国应 当在 慎 杀 、 少杀 的 思 想 指 导 下 进行 死 刑 复 核 程 序 的 改 革 ,以 达 到 正 确 适 用死 刑 , 惩 罚 犯 罪 的 目的 , 同 时 尽 最 大 可 能避 免错 杀和滥杀情形 的发 生。
关键词 :死刑 ;复核 ;程序 ;监督 ;完善 ;三审终审制


死 刑 复 核 制 度 概 述
在世界历史上 ,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统治和维护社 会秩序 ,死刑 作为 极刑被用来惩罚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 到了近代 ,随着天 赋人 权等启蒙思想的传播 ,人们逐渐认 识到 :生命是 不可 逆的 ,同时也 是不 可以弥补的 ,所以在 1 7 6 4年 ,意大利法 学家贝卡 利亚首 次提 出了废 除 死刑的构想 。关于死刑 的存废一 直存在 着很 大的争议 ,目前 世界上 8 5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上废除了死刑 或者几 十年没有执行 过死刑 ,这说 明废 除死刑的观念渐渐深入人心。因为我国幅员辽 阔,人 口众多 ,在很 多地 区还存 在着严重的犯罪行为 , 死 刑如果被废 除 , 就不能起 到震慑犯罪分 子 ,维护社会安定的 目的了。所 以就 目 前 的中国国情 而言 ,废除死刑 为 时 尚早。但是即使死刑 不被废 除 ,慎重 执行 死刑 的观 念却更 加深 入人 心 ,尽量少杀、慎杀 ,防止错杀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 到死 刑应 当起 到 的作用 ,而强化死刑复核程 序的监督和完善尤为必要 。 二 、殛刑复核程序法律 监督 的正 当性 1 9 9 5 年 的聂树斌案震惊全 国,出现以上结果的原因在 于死刑 的我国 关于死刑的监督机 制存在着 巨大的漏洞 。最 高人 民法院 自2 o o 3年 以来 有大约 3 0 %的案子是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结束 的,这说 明我 国的死刑制 度在定 罪量刑 环节上各个地方存在着很大 的差别 。刑事诉讼 法第 8 条规 定 :“ 人 民检察 院依法对刑事诉讼 实行法律 监督。这说 明人 民检 察院有 权力监督刑事 案件 的全过程 。在我 国古代 ,执行死刑也被认 为是非常慎 重的事情 ,秦汉时期开始 的死刑复核制度 ,到 了隋唐时期变成 了三复奏 五复奏制度 ,目的也是慎重起见 ,所 以慎重执行死刑是保证死 刑公正适 用 的重要保证 。随着我 国改革开放 的深入发展 ,我国的各个领 域都发生 了巨大 的变化 ,而在人权领域 中,生命权作为最重要最基础 的人权 ,应 当被严格保护 ,被剥夺生命 的必须是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 子,同时应 当保证死刑程序 的正 当性和严谨性 ,使每个死刑案件能够经得起 历史的 考验 ;同时 ,加强对于死刑制度的法律监督也能够树立和维护 我国崭新 的国际形象 。从检查机关的角度而言 ,一方面检察机关处于公诉 方的法 律地位 ,处于与被告人平等对抗的位置 ;另一方面 ,检察机关 又代 表国 家行使监督权 ,在身兼两职 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如何才能更好 的履行 职责 成 了非常重要 的内容 。 三 、我 国现行死刑复核监督程序遇到的挑战 1 .死刑复核的组织问题 。首先 ,应当扩大 最高人 民法 院的合议 庭 的组成人数 。死刑案件 由于案情重大 ,事关一个 生命 的存亡 ,乃至 一个 家庭的存亡 ,应当慎之又慎 ,在美国 ,死刑案件 由美 国联邦最高法 院来 最终决定 ,美 国联邦最高法 院一般 由 9人组成 ,大 家投票来进 行决 定 , 而在我 国,最高院一般 由 3名法 官组成合 议庭 ,来决 定一个人 的生 死 , 而实际上只是 由审判长来 决定 ,所 以我国应 当扩 大合议 庭的人数 ,而且 应当对死刑进行讨论 ,以 占上风的意见来作为最后 的判决。毕竟 ,有 的 时候 “ 真理 掌握在少数人 的手 中” 。这样做 能够加强对 死刑 问题的监督 力度 ,但是要想从 根本上解 决问题 , 就必须从改革司法体制人手 。 2 .死 刑终 审的层级不 够。我 国现 在实行 的是两审 终审制 ,在案件 的两审的时候 , 所有诉讼 参与人 都必须 出庭 ,案件一 般应 当公 开审理 ,

死刑复核程序及其完善初探

死刑复核程序及其完善初探
… } Ⅲ “ l ; 功 能 ;完 善
年颁 布的 《 民法 院组 织法 》在 基 层人 人 民法 院依 法有 权判 处死 刑的情 况下 ,规 定死刑核准权根据不 同情况 由最高人民法 院和高级人 民法 院共同行使 。 l 5 6年以 9
极 的作 用。但 时至今 日,死刑 复核程 序在制 度 设计主 仍存在 着一 定的疏 漏,导致 其 实际 运作 状 态难 以实现 立 法的初衷 。 本文将从死
刑 复 核 制 度 的 功 能 和 现 状 等 方 面进 行 分 析 , 对 今 后 死 刑 复 核 程 序 的 完 善 进 行 尝 试 性 构 建 。
我 国 《 事诉 讼 法 当 中对 于死 刑 刑 复核程序的规 定明确体 现了防止错杀 这项 功能 。在司 法实践 中, 由于 各种 主客观 因素 的影 响 ,很 难绝 对保证 法 院作 出的 死 刑 判 决 不 出 差 错 , 而 死 刑 又 是 刑 罚 当 中最为 严厉 的刑 种 ,一旦 错判 损 失无法 弥补 。死刑 复核 程序 的设 立无 疑从 程序 上 设 立 了 一 道 有 力 的 防 线 , 不 仅 有 利 于 减少 损 失 ,维 护 当事 人权 益 ,也 有利于 维 护法律 的尊严 和权 威 。 3.死刑复核 程序的统 一功能 我国 《 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对死刑 案件的管 辖统一收 归中级人 民法 院行使 , 同时将死 刑复核的权 力赋予最高 院行使 , 有助于统一理解和适用死刑的法律和政策 , 也 有 利 于 I 法 院 指 导 下 级 法 院 正 确 理 解 、 级 和 适 用 死 刑 案 件 的 办 案 质 量 , 进 一 步 维
后 ,社会 主义 改造 基本 完成 ,社 会 的政 治 、 经济 形 势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据 此 , 15 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97

完善当前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思考——以《刑事诉讼法》(修正)为背景

完善当前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思考——以《刑事诉讼法》(修正)为背景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0 2—1 7 [ 作者简介 ] 彭

程( 1 9 8 8一) , 女, 山东莱芜人 , 西藏 民族学院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第2 期 项规 定愈加 明晰 。
彭 程 : 完善 当前 死刑复 核程 序 的几 点思考
l 3 1
二、பைடு நூலகம்新《 刑事 诉讼 法 》 背 景 下 死刑 复 核 程序 存
在 的问题
察 机关 被赋 予 的监督 职 能也相 当于成 为 了一 纸空 谈, 落 实起来 相 当 困难 。
我 国 目前有 关死 刑 复核 程 序 的规 定 仅 有 《 刑 事诉讼法 》 中的六条 以及 少数 司法 解释 , 这对 于 一 个程序 在实践 中的正 常运作 是 远远 不 够 的。具 体 表 现在 : . ( 一) 启 动方 式过 于单 一 根据最高人 民法 院《 关 于执行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刑 事诉 讼 法 >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和《 刑事诉 讼 法》 第2 0 0条 的规 定 , 死刑 复核 程序 的报 请在 各 高 级 人 民法 院 , 也 就是说 被告 人 、 辩 护人 及检 察 院均 无报请复核的资格 。 目 前国内很多学者都认为法院主动启动复核 程序 的方式 违背 了“ 不 告 不理 ” 、 “ 控 审 分离 ” 的原 则, 笔者认为, 该规定设立的目的在于慎重对待死 刑, 其在广义 上是符合我 国“ 少杀 、 慎杀 , 防止错 杀” 的基 本原 则 的。而值 得讨 论 的是 , 我 国仅设 立 了法 院 自行启 动 这 一 种 启 动 模 式 , 极 易 导 致 案 件 久 而不 决 、 办 案 效 率 大 大 降低 , 犯 罪 嫌 疑人 、 被告 人被救济的几率微乎其微 。作 为死刑刑罚的承受 者的被告人来讲 , 复核程序 的裁定与否直接决定 了其 自身的生与死。第一、 二审程序 中民、 刑事案 件 均可上 诉 、 申诉 、 抗诉 , 但到 了决定 生 死 的时刻 , 上奠定 了巨大 的进 步 基 础 。与此 同 时 , 如何 合 理 被 告人 自身却无 能 为力 , 只能 等待 法 院 的判决 , 这 落实这 一规定 的司法解 释 急需 出台成 为 了当务 之 显 然是欠 妥 当的 。 急, 这 主要表 现在 : ( 二) 复核程序期 限无 明确规定、 执行期 限过短 1 . 如何使辩护律师 的权利得 以保障 新修订的刑诉法仍未就过去一直热烈讨论 的 新《 刑事诉讼 法》 提出, “ 辩护律师如果 在代 法院呈报死刑案件 的期 限, 法院要求 当事人答辩 理案 件 时提 出辩 护 意 见 的 , 复核 法 官 应 当听 取其 的期 限以及 审理死 刑复 核案 件 的期 限 等问题 作 出 提 出的意 见 ” 。此 规 定 明确 了只 有辩 护 律 师 才有 规定。这就赋予 了最高法过大的空间 , 这一案 件 权在这 一 环节 为 被 告 人 辩 护 , 但 是 对 于 辩 护 律师 何 时提交 、 何 时通 知 当事 人 答 辩 、 何 时 审理 , 这 些 如何为 死刑 复 核 被 告 人 提 供 法 律 帮助 , 在 死 刑 复 案件先 审理 哪个 都 可 随意 决 定 , 势 必 会 造 成 部 分 核案 件 中享有 什 么 样 的诉 讼 权 利 , 如 若 权 利 被侵 案件久拖 不决 或者 复核过 于 仓促 。没有 期 限 的合 犯如何 得 到救 济 等 相 关 制 度并 没 有被 提 出 , 这 就 法拖延就成 了“ 超期羁 押” 的合理借 口 。复核 又 出现 了辩 护律 师 为死刑 复 核案 件 的被 告人 提供 程序中期限不明确这一问题亟待修正。 法律帮 助 , 进 行 复核辩 护无 法 律程 序 可依 、 无 法 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级人 民法 院 。而复 审权 是指 人 民法 院对判 处死 刑 的 案件进 行 全面 审查并 决 定是 否报 请核 准 的权力 。从 《 刑诉 法 》 规定 来看 , 审权 的行 使 主 体应 是 高 级 人 复 民法 院 。核准 权应 该 由 中央 司法 机关 行 使 , 以体 现 对死 刑 的慎重 态 度 和 确保 死 刑 判 决 的公 正 。可 见 , 死刑 复核 程序 的关键 问题在 于核 准权 问题 。从权 力 的设 置 上 , 核准 权是 核准 死刑 是否 执行 , 复审权 在 而 于 是否 将案 件上 报核 准 。核准 权 的行使 可 以否定
省、 自治 区 、 直辖 市 的7级 人 民法 院行 使 死刑核 准权 葛 的案件 范 围 。
( ) 据 案件 的不 同, 刑 的 核 准 权 分 别 由最 二 根 死
高人 民 法 院 和 高 级 人 民 法 院行 使
1 最高 院行 使 核 准权 的案 件 范 围 。( ) 案 件 . 1从 的性 质 看 , 除最 高 院判处 的死 刑案 件 外 , 属《 凡 刑法 》 分则 第 一章 规定 的 危 : 著国家 安 全 罪 , 三章 规 定 的 第 破坏 社 会 主义市 场 经 济 秩序 罪 , 第八 章规 定 的贪 污 贿赂 罪 判处 死刑 的案 件 , 高级人 民法 院 、 解放 军 军事 法 院二 审 复核 同意后 , 仍应 报 最高 院 核准 。() 2 从诉
治安也 相 对 稳 定 。1 9 7年 一 届 全 国人 大 四次 会 议 1 5
决 定 , 后 凡判 处 死 刑立 即执 行 的 案 件 都 由最 高 院 今
O年 代 , 国 治 安 形 势 恶 我 否执 行死 刑 的权 力 。在 我 国 , 核准 权 的 享 有者 是 最 判 决 或 者 核 准 。而 进 入 8 化, 恶性 刑 事案 件 迅 速 上 升 。为 了及 时 打击 犯 罪 分 高人 民法 院( 下简称 最 高 院) 以 和经最 高 院授权 的高
持裁判 正 是核准 权行 使 的 权力 范 围 , 是 决 定 死 刑 它
子, 保持 社 会 的安定 , 18 从 90年始 , 国人 大常 委会 全 决定 最 高 院可 以把 死 刑 核 准权 授 予 高级 人 民法 院 ,
并 于 l8 9 3年 通 过 修 改 《 民法 院 组 织 法 》 规 定 了 人 ,
判决是 否 生效 的必要 条 件 。 对 于 死刑 案 件 而 言 , 经 过 了 一 审 、 审 程 序 在 二
收 稿 日期 :0 5—1 20 2一儿 ; 回 日期 :0 6 0 —1 俸 2 0 3 0
作者简 介: 明 (9 1 , 河南太康人 , 卢 1 8 一) 男, 北京工 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 生, 主要 从事经济法学研 究。
维普资讯
论死刑复核程序 的完善
卢 明
( 京工 商大 学 法学 院 , 北 北京 10 3 ) 0 07

建议 。
要: 在现行 的刑事诉讼法 中规定死刑 复核程 序, 现 了我 国立法者 的慎刑 思想 。文章 首先 介绍 了我 国死刑 体
复核程 序的特点, 出死刑复核程序 的关键 问题在 于棱 准权 的行使 , 出了我 国死刑 复核 程序存在 的 问题 , 提 指 并提 出 了


建 国后 我 国 死刑 复核 程 序 变 迁 特 点
从 建 国后 我 国死 刑 复 核程 序 的演 变来 看 , 主要
具 行 界定 , 这样 才能 更 准 确 地 理解 该 程 序 的 价值 和意 是 围绕 着 核准权 进 行 体 而言 : ( ) 安形 势决 定 了核 准权 的上 收 与下放 一 治 义 。所 谓复 核权 , 指依 法享 有 对 死 刑 案 件进 行 复 是 15 9 6年前 后 , 国社会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 会 我 社 审核准 的权力 。狭义 的复 核 权 仅 指 核准 权 , 义 的 广 复核权 还应包 括复 审权 。核准权 是 指人 民法 院依法 对 判处 死刑 的案件 , 依一 定 程 序 全 面 审 查 并 核准 是
关 键 词 : 刑 复 核 程 序 ; 准权 ; 刑 立 即执 行 ; 刑缓 期二 年执 行 死 棱 死 死 .
中圈分 类号 :D 1. 8 9 5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7 —9 7 (0 6 0 —0 9 0 6 1 4 6 2 0 ) 3 0 0— 4
死 刑 复核程 序是 指在 刑事诉 讼 中人 民法 院对 判 后 , 法 还设 置 了死刑 复核 程序 , 与我 国审级 制度 立 这 处死刑 的案件进 行复 审核 准 的一种 特殊 程序 。根 据 是不 同 的 , 死刑复 核程 序 的设 置 , 现 了上级审 判机 体 我 国《 刑事诉 讼 法 》 规定 , 刑 复 核程 序 与 其 他 审 关对 下级 审 判机关 的监 督 , 现 了我 国立 法 者 对死 的 死 体 判程序 相 比, 特点 是 : 其 首先 , 它适 用 的案 件 仅 限 于 刑 的慎重 态度 。 死刑案 件 } 其次 , 核 权 只 能 由特 定 的法 院享 有 , 复 即 由最高 人 民法 院和高 级人 民法 院行 使 。 要 分 析死 刑 复 核 程序 , 先 对 复 核权 的问题 进 应
维普资讯
第 2 3卷 第 3 期
V0I 3 NO 3 l2 .
周 口师范 学 院学 报
J u n l fZh u o r l ie st o r a o k u No ma v r i o Un y
2 0 年 5月 06
M a 00 y2 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