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培训费收费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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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为规范、完善我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普通高中收费政策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的原则:保持普通高中收费水平不变,合理归并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收费管理权限: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已超越权限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废止。

三、收费项目:我省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归并为学费、住宿费、择校费三项,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一规定执行。

取消杂费、取暖费、微机上机费、电化教育建设费、借读费等收费项目。

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学校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省会计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107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省会计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107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省会计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省会计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107号)省财政厅:为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全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时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企业承受能力及规模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限。

同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到本部门的事务所办理咨询、查证业务,更不得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正常行政公务交给事务所实施有偿服务,否则被查证方有权拒绝交费。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对行政机关委托的审计、会计查证业务,其收费标准应下浮执行。

并执行国家和省上对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对困难企业、改制企业下浮执行。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同时按收费标准30-50%预收费用,其余费用在业务完成时一次收取。

四、本规定适用于在甘肃省注册登记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来甘肃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原省财政厅甘财注[1994]第015号文停止执行。

附表: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二○○四年四月二十日附表: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类别收费项目(公司)企业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101-1000万元1001-5000万元5001万-1亿元1亿元以上查证业务1.年度财务收支、年度会计决算、年度承包经营审计2000元4000元6000元8000元按万分之1-3收费2.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年度)2000元4000元6000元8000元按万分之1-3收费3.年度经济效益审计2000元4000元6000元8000元按万分之1-3收费4.担任常年会计、审计顾问(年标准)2000元4000元6000元8000元按万分之1-3收费5.社团年度财务审计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7000元6.参与办理企业解散破产的清算事项按(公司)企业注册资本的千分之1-3收取,起点2000元7.经济案件签证、鉴定根据业务繁简难易程度及工作量大小双方协商收取。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全省价格服务和价格认证收费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全省价格服务和价格认证收费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全省价格服务和价格认证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2.26•【字号】甘价费[2006]39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全省价格服务和价格认证收费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6]394号)各市、州物价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计价格[2003]4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价格服务、价格认证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为其提供市场价格政策咨询、市场价格行情调查预测、担任常年价格顾问等价格服务的机构,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向服务对象收取价格服务费。

二、凡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因生产经营、合同签定、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应税、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司法公正等情形,需要对相关物品或服务价格进行公正性认定时,由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向委托人收取价格认证费。

开展价格认证的服务机构,须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价格服务费、价格认证费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请按附表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在开展价格服务、价格认证时,应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五、各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六、本通知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有关价格服务、价格认证的收费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以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表:甘肃省价格服务和价格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我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在多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部分已不适应目前形势的收费文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取消22项经营服务收费项目(附件1),同时废止有关文件;降低5项经营服务收费标准(附件2)。

其中,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收费,取消项目的有4项,降低标准的有1项。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到原核发《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税务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市、州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各级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按《价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1.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表2.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表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附件1: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表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备注1、省财政厅工程预决算审核机构工程预决算审核收费省物价局关于基建支出工程预决算审核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0〕260号)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2、省建设厅甘肃省建设科技推广中心建设科技成果推广代理服务费省物价局关于甘肃省建设科技推广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甘价服务〔2003〕17号)建设科技成果评估费建设新技术培训费建设科技成果开发、转让费建设技术资料费省勘察设计协会外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甘从事经营活动收取咨询服务费省物价局关于外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甘从事经营活动收取咨询服务费的批复(甘价房地〔2001〕29号)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工程经济咨询服务费省物价局关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批复(甘价服务〔2002〕329号)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网服务费3、兰州铁路局兰州火车站兰州车站音乐茶座收费(96)甘价费便字第8号中铁国际货代兰州分公司集装箱全程快捷运输服务业务收费省物价局关于集装箱全程快捷运输服务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6〕284号)4、其他单位甘肃金海汽车物资公司市场交易服务费省物价局关于甘肃金海汽车物资公司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2〕309号)车辆评估、鉴定服务费车辆代办过户服务费车辆买、卖代理服务费上市交易的车辆收取停车费车辆信息查询服务费甘肃富邦旧机动车辆经营有限公司兰州大西北汽车交易市场上市交易车辆车位租赁费省物价局关于甘肃富邦旧机动车辆经营有限公司兰州大西北汽车交易市场有关书费的批复(甘价房地〔1998〕41号)车辆代办过户服务费车辆买卖代理服务费车辆评估鉴定服务费信息咨询费注:涉及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依据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兰教发〔2009〕8号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各县区教育局、市属各学校、局直各单位,各事业办学单位,各民办中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治教、依法办学,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将《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依法落实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1.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市教育局统筹全市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工作,制定和完善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办学单位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并负有规范市属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规范所属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2.省属中小学、事业单位所办中小学由其主管部门负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3.民办学校由其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4.中小学校长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二、依法规范教育教学秩序5.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规定。

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兰州市招生工作“十不准”》(兰政办发〔2008〕59号)的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的规定,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招生范围组织招生,公布招生条件,公开招生程序。

不得通过考试、考核、测试等方式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的考试录取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依据,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外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招收“择校生”,对符合条件的片内生必须无条件接受,确保片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称评定(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称评定(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称评定(审)收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3.18
•【字号】甘价费[2008]69号
•【施行日期】2008.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称评定(审)收费有关问题
的通知
(甘价费〔2008〕69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针对近期对教育等行业收费检查当中发现的个别市州收取教师职称评审费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请示国家发改委,现将相关收费政策明确如下: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定)工作属正常的职能工作,费用应从其行政经费中支付,不得向个人收取职称评审(定)费。

我省从未出台过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等有关收费管理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治理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维护收费政策的严肃性。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甘价费[2007]347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7〕347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贯彻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的函》(甘教财函〔2007〕31号)收悉。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现将我省高校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管理问题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6〕309号)规定执行。

学费、住宿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保持稳定。

凡是国家和省上有明确规定的考试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目前各高校具有共性且亟需明确的几项考试费,按以下标准执行:1、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80元;专业课程水平考试80元/科。

2、补考费高校学生首次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不及格再次参加补考的,可收取考试费20元/科·次。

3、重修费重修费收费标准暂按100元/科·次执行,收取重修费后,不得再收取考试费(补考费)。

待我省学分制标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制定正式标准。

二、关于服务性收费高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学生受益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高校的实验室、体育运动场馆、会议场所等非经营性资产的服务项目,以及后勤服务部门的其他未定服务项目,如公共浴室、食堂的服务费等可按低于当地市场价格,补偿成本、非营利的原则由学校确定收费标准。

12号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 - 金川集团培训中心金昌技师学院 ...

12号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 - 金川集团培训中心金昌技师学院 ...

金集培字…2012‟12号公司各单位、各部室: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新职业、新技能领域向社会推出的试验性、示范性和开拓性的全国统一考试,是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在公司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引导员工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2】47号)的安排,现就集团公司员工参加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鉴定的职业范围关于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工作的通知金川集团公司职工培训中心为甘肃省全国和全省统一鉴定考前培训机构之一,具备心理咨询师3-2级、企业培训师3-2级、理财规划师3-2级、营销师3-2级四个职业的考前培训机构的资质,集团公司2012年重点开展以上四个职业的鉴定工作,同时与省内具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培训师2个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鉴定试点工作考前培训机构合作开展以上两个职业的鉴定工作。

二、鉴定时间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

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考试时间:2012年11月17、18日,鉴定职业综合评审需论文答辩的时间:2012年11月24、25日。

三、鉴定方式(一)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考生须参加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考试。

如无特别说明,报考全国统一的鉴定职业二级、一级的考生须参加综合评审。

其中:理财规划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两个职业的综合评审采用在规定的时间内纸笔作答,其他职业的综合评审采用论文答辩的方式。

考生论文必须在2012年9月20日前报集团公司职工培训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其中心理咨询师二级考生必须提交两篇文章,包括案例报告一篇,个人分析报告或研究报告一篇。

具体论文撰写格式和要求请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6)10号”文件规定。

(二)考生单项成绩保留一年,一年内可有一次补考机会,不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原成绩作废。

大中专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指南

大中专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指南

大中专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指南1、考核认定范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1)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经统一考试入学,完成规定学业,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和中专毕业生;(2)经省组织的自学考试,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和中专毕业生;(3)上述毕业生应在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

2、考核认定条件:根据国家规定,申请初次考核认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研究生班毕业、双学位毕业及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获得硕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符合相应专业中级资格条件,可申请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获得博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申请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提交材料及要求:(1)申请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材料必须真实、可靠;(2)参加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份;②认定信息录入表一份;③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相片一张(与《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所粘贴相片同版),中级资格的大一寸,初级的小一寸;④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复印,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经主管部门对照原件审核盖章后退回。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甘价费[2006]309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6]309号)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公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解决高校办学中出现的新问题,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等教育收费的内涵及管理权限高校教育收费是指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高校教育收费项目的管理权限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

高校教育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均无权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省内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申报及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3]97号)规定。

二、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1、学费:省内各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以下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普通、成人、高等函授和夜大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参加现代远程教育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性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

甘发改服务【2011】299号

甘发改服务【2011】299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1]299号省建设厅、省环保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家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建设项目收费行为。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降低和免收部分建设项目收费从2011年5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执行的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管理的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转让、租赁手续费)、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严格按国家要求降低收费标准。

对住房交易手续费严格执行国家免收政策,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管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将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服务〔2005〕229号)中的M≤500的费率由3‰降为2‰,500<M≤1000的费率由2.3‰降为2‰。

各收费的执收单位在4月20日前到各级发展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的跟踪管理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各类建设项目收费的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按时参加收费年审,并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服务内容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三、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不执行免收政策等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

今年下半年,省发展改革委将对全省建设项目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四、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行为各市州要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有效降低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和保持房地产价格基本稳定。

甘肃省教育培训收费标准

甘肃省教育培训收费标准

甘肃省教育培训收费标准1. 学科类教育培训费用
1.1 课程费用
- 基础课程:每学期/学年收费为XX元。

- 高级课程:每学期/学年收费为XX元。

- 专业课程:每学期/学年收费为XX元。

1.2 材料费用
- 教材费用:每学期/学年收费为XX元。

- 课本费用:每学期/学年收费为XX元。

- 实验用具费用:每学期/学年收费为XX元。

2. 艺术类教育培训费用
2.1 音乐培训费用
- 乐器课程:每学期/学年收费为XX元。

- 音乐理论课程:每学期/学年收费为XX元。

- 合唱团或乐队参与费:每学期/学年收费为XX元。

2.2 美术培训费用
- 绘画课程:每学期/学年收费为XX元。

- 素描课程:每学期/学年收费为XX元。

- 创意手工艺费:每学期/学年收费为XX元。

3. 语言类教育培训费用
3.1 外语培训费用
- 英语培训课程:每学期/学年收费为XX元。

- 日语培训课程:每学期/学年收费为XX元。

- 其他语种培训课程:每学期/学年收费为XX元。

3.2 中文培训费用
- 汉字书写课程:每学期/学年收费为XX元。

- 语法和修辞课程:每学期/学年收费为XX元。

- 作文和阅读课程:每学期/学年收费为XX元。

请注意,具体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各个教育培训机构的情况有所不同。

以上仅为一般参考,具体收费标准还需咨询相关教育培训机构获取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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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9.09•【字号】甘价费[2002]258号•【施行日期】200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2]258号2002年9月9日)省财政厅:你厅《关于申请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发售价格的函》(甘财综函[2002]9号)收悉。

鉴于目前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印刷逐步实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使票据印刷成本有所下降。

为减轻行政事业单位负担,经研究,决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工本费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工本费标准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按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执收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主动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序号票据名称单位组数标准(元)备注一、交通部门1各种手工通行费票据本1×50 4.002各种微机通行费票据份1×10.063公路养路费微机票据份4×10.40压感纸4公路养路费手工票据本4×25 4.105公路养路费区域免检证本4×25 4.106公路养路费免检证本4×25 4.107公路运输管理费票据本4×25 2.608公路运输管理费票据(带缴讫证)本4×25 1.909公路客运附加费票据本4×25 1.6010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补偿和占用费票据本3×50 2.60 11农机监理费票据本3×50 2.60 12武南一级公路通行费票据本1×50 2.60 13武南一级公路通行费月票本4×25 2.60 14兰州市贷款建设道路通行费票据本1×5 3.20 15拖拉机.农三轮养路费票据本4×25 2.6016眉苋段通行费票据份1×10.08 17车辆通行费月票本4×25 4.00 18养路费滞纳金票据本3×50 4.26 二、医疗卫生部门1门诊收费收据本3×50 7.00 2门诊挂号收据(有存根)本1×100 1.803门诊挂号收据(无存根)本1×50 0.504住院收费收据本4×50 4.005各种检查费收据本1×100 1.806诊疗费收据本1×100 1.807省级门诊微机收费收据份3×10.108省级住院微机收费收据份3×10.169计划外生育票据本3×25 2.6010医疗保险药店药费收据本3×10.1011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收据份1×40.50压感纸12社会保障专用拨款收据本5×20 2.6013社会保障专用拨款凭证本5×20 2.6014甘肃省省直医疗保险缴款书本6×25 6.60压感纸15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本4×25 7.50压感纸院费用专用票据16兰州急救中心“120”专用收费票据本4×25 1.8017甘肃省医疗单位统一门诊(微机票据)份2×1 0.0818矿区医疗保险费用票据本(1) 门诊费用微机票据份1×10.08普打(2) 药店药费微机票据份1×10.08普打(3) 住院费用微机票据份3×10.35压感纸19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微机票份3×10.1020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微机票份3×10.1621酒钢医院挂号费诊疗费收费票据份3×10.0822酒钢医院急诊医药费微机票据份3×10.1523酒钢医院住院微机票据份3×10.1524甘肃省白银医疗卫生单位门诊挂号费微机票据份1×10.06 25甘肃省白银医疗卫生单位门诊收费微机票据份3×10.0826甘肃省白银医疗卫生单位住院费用结算份4×10.26 单微机票据27嘉峪关民医院门诊收费微机票据份3×10.0928嘉峪关市人民医院住院收费微机票据份3×10.1529长庆职工医院门诊收费微机票据份3×10.0630夏河县医院门诊收费(微机票)份3×10.0631武威市人民医院住院收费机票据份4×10.2332凉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收费微机票据份4×10.2333兰医一院住院收费微机票据份1×30.233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本4×257.50压感纸院费用专用票据35平凉市人民医院门诊挂号.诊疗费收据(微机)份1×10.03 36甘肃省医疗卫生单位门诊统一收费票据(微机)份1×30.16 37甘肃省医疗卫生单位住院费用统一结算份1×30.26单微机(微机)三、公.检.法部门1车辆管理规费票据本4×50 6.002车辆仪器检测费票据本4×50 6.003驾驶员适应性检测费票据本4×50 6.004交警相关知识票据本4×50 6.005安全管理费收费票据本5×507.006法院诉讼费(结算)票据本5×50 6.007法院诉讼费(退费)票据本5×50 5.608法院诉讼费(预收)票据本5×50 5.609公正费票据本4×50 5.6010身份证快证定额收费票据本2×50 2.00 11申.换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票据本3×50 3.6012补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票据本3×50 3.60 四、工商部门1统一定额收费票所据本1×100 2.002市场管理费定额票据(伍角.壹元.贰元)本1×100 1.00 3市场管理费定额票据(伍元)本1×500.804市场管理费不定额票据本3×50 2.005企业登记费票据本3×50 4.006合同鉴证费票据本4×25 4.007广告登记费票据本3×50 5.008甘肃省个体劳动者协会个人会费定额票据本1×100 1.00 五、其他1行政性统一收费票据本3×25 3.002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本3×25 3.003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专用票据本3×25 3.004社团基金收费票据本3×25 3.005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本3×50 3.006票据准购证证10.007排污费票据本4×50 5.008社保专用微机票据份1×50.609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本4×25 3.0010残疾人就业收费票据本3×25 2.00 11殡葬费票据本3×50 3.00 12散装水泥微机票据本5×259.00 13票据专用收费票本4×25 3.00 1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份6×10.60 15甘肃省收取村提留乡统筹统一收据本3×50 3.60 16甘肃省地税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票据本3×25 3.00 17探矿.采矿权收据本4×50 3.6018护路联防收据本1×50 2.00 19甘肃省事业性收费缴款书本6×25 5.0020甘肃省行政性收费缴款书本6×25 5.00 21国有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本4×50 5.00。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0.08.25•【字号】甘价费[2000]167号•【施行日期】200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0]167号2000年8月25日)各地、州、市、矿(厂、场)区物价处(委、局),财政处(局),教育处(委、局),省直有关办学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深化教育投资体制改革,弥补我省中小学教育投入不足,逐步解决好中小学教育收费中存在的结构不合理,收费标准偏低问题,根据国家颁布的《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基础教育发展需要和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学杂费等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基础教育收费监督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明确收费政策,在规范收费项目的基础上,改革调整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中小学收费分为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

我省审定后的中小学、幼儿园收费项目是:高中的学费、杂费,初中、小学的杂费,以及借读费、住宿费、取暖费、会考考试费;幼儿园保育费、杂费、取暖费。

经报省政府批准,增设中小学“电化教育建设费”、“微机上机费”两个项目,用于弥补学校开展电化教育购置专门教学设施的部分成本,支持电化教育长期发展。

上述项目,除会考考试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不做调整外,其他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照义务教育收费标准从严控制,非义务教育考虑补偿成本因素,并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划分不同价区进行结构性调整改革。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9.03•【字号】甘价费[2001]180号•【施行日期】2001.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2001]180号二00一年九月三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劳务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甘劳社发(2001)104号)悉。

鉴于1993年制定的劳务服务收费已不能适应目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促进我省劳务服务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深化劳动就业机制改革。

经研究,同意对劳务服务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文所批标准,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按时参加收费年审,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所收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凡与本批复不符的劳务服务收费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劳务服务收费标准劳务服务收费标准┍━━━━━┯━━━━┯━━━━━┯━━━━━┯━━━━┓│编号│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收费标准( │备注┃││││元)│┃├─────┼────┼─────┼─────┼────┦│一│劳务交流││││││服务收费│││││││││││1、│个人求职│人│5│个人负担│││登记服务││││││费│││││││││││2、│单位用工│人│10│单位负担│││登记服务││││││费│││││││││││3、│推荐临时│人│10│单位负担│││工成功服││││││务费│││││││││││4、│单位接收││││││推荐临时││││││工服务费││││││││││││城镇待业│人│10│单位负担│││人员││││││││││││农村劳动│人│10│单位负担│││力│││││││││││5、│推荐家庭│人│10│个人负担│││服务人员││││││服务费│││││││││││6、│雇主接收│人│10│雇主负担│││推荐家庭││││││教师、保││││││姆服务费│││││││││││7、│单位接收││││││离退休人││││││员││││││││││││初│人│10│单位负担│││││││││中级工│人│15│负担单位│││││││││高级工│人│20│单位负担│├─────┼────┼─────┼─────┼────┤│二│招工、招││││││聘服务费│││││││││││1、│招工、招│人│10│单位负担│││聘手续费│││││││││││2、│调动手续││││││服务费││││││││││││初级工│人│20│个人负担│││││││││中级工│人│30│个人负担│││││││││高级工│人│50│个人负担││││││││3、│进兰交流│││单位负担│││服务费│││不少于50││││││%的费用│││││││││中、初级│人│80││││工││││││││││││高级工│人│100││├─────┼────┼─────┼─────┼────┤│三│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1、│个人委托│人·月│10│个人负担│││保存人事││││││关系档案│││││││││││2、│民办、外│人·月│20│单位负担│││资、乡镇││││││企业委托││││││保存关系││││││档案│││││││││││3、│单位或个│人·月│20│单位负担│││人委托单││││││位存档││││├─────┼────┼─────┼─────┼────┤│四│农村劳动││││││力因招工││││││办理“农││││││转非”落││││││户手续工││││││本费││││├─────┼────┼─────┴─────┴────┤│五│协调调出│按甘价费(1993)100│││、调入争│号文执行。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培训费收费标准的函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培训费收费标准的函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培训费收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6.07.20
•【字号】甘价费[2006]199号
•【施行日期】2006.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培训费
收费标准的函
(甘价费[2006]199号)
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培训费的函》(甘统函[2006]7号)收悉。

鉴于近年来培训的内容、形式、成本费用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标准已不适应新的培训任务需要。

参照同类培训收费标准,经研究,同意调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培训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培训费调整为每人每期200元。

培训内容为《“五·五”普法教材》、《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务实》、《统计法基础知识》三门课程,培训时间为96课时。

二、省、市(州)统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省、市(州)统计部门收取的培训费,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培训费用于组织报名、场地租用、教师工资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各类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1997]29号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各类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1997]29号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各类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各类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1997]29号,一九九七年三月六日)省劳动厅: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各类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报告》(甘劳办[1996]第21号)悉。

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原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补充和缓解培训经费不足的矛盾,根据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的内容和要求,经测算培训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同意对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收费标准作以适当调整,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l、技术性较强专业(工种)培训班,课时费调整为每人每课时不得超过0.60元;2、一般技术专业(工种)培训班,课时费调整为每人每课时不得超过0.50元;3、简单劳动岗位上熟练工程的培训班,课时费调整为每人每课时不得超过0.40元。

二、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的各类专业(工种)的划分及培训费的开支范围仍按省就业服务局、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甘就培(1991)1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收支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所收费用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四、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凭当地劳动培训部门审查后的教学计划总课时数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办理《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安全生产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8]175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安全生产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8]175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安全生产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安全生产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8〕175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调整安全生产培训有关收费事项的报告》(甘安监政法〔2007〕208号)收悉。

为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的收费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促进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安全生产培训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文规定的安全生产培训费为经营性收费,收费标准请按附表规定执行。

附表所列收费标准中包含证书工本费、考试考核费、课本(资料)费等,为最终收费标准,除此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省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为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收费收入按经营性收费管理。

三、各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按规定的课时组织实施教学,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同时主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8年7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间你局应督促各执收单位做好成本核算工作。

试行期满前二个月,重新申报正式收费标准。

附表:各类安全生产培训费收费标准二○○八年七月四日附表:各类安全生产培训费收费标准序号培训项目培训课时收费标准(元/课时)备注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810 二特种作业人员1电工作业(包括低压、高压和矿山电工运行作业)理论培训1003 实际操作706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理论培训604 实际操作408 3起重作业理论培训604 实际操作408 4厂内机动车驾驶作业理论培训604 实际操作一般厂驾409 大型厂驾4016 5高空作业理论培训603 实际操作407 6制冷作业理论培训603 实际操作407 7矿山类作业理论培训603 实际操作407 8危险品作业理论培训603 实际操作407 9烟花爆竹作业理论培训603 实际操作407注:1、矿山类作业包括爆破作业、矿山通风、矿山排水、矿山检查、矿山提升、矿山救护作业、采掘作业;2、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复审培训费均按150元收取。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甘价函[2007]128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甘价函[2007]128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正文:
----------------------------------------------------------------------------------------------------------------------------------------------------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甘价函〔2007〕128号)
甘南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转报甘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审批安全生产培训收费项目的报告〉的报告》(州价发[2007]038号)收悉。

经商省财政厅,现函复如下:
2002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2]86号),文件所定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至2004年4月4日止,并要求试行期满前二个月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我局重新核定正式收费标准,但未收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申请报告。

故甘价费[2002]86号文已停止执行。

你局转报甘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审批安全生产培训收费项目的报告》,因该项收费涉及全省范围,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程序,应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

此复。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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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培训费
收费标准的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价费[2006]199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07.20
【实施日期】2006.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培训费收费标准的函
(甘价费[2006]199号)
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培训费的函》(甘统函[2006]7号)收悉。

鉴于近年来培训的内容、形式、成本费用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标准已不适应新的培训任务需要。

参照同类培训收费标准,经研究,同意调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培训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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