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泵站运行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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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标题:上海市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 最近更新(2007-02-26)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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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公共排水泵站(以下简称排水泵站)运行管理,规范排水泵站运行和招投标市场秩

序,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结合排水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组织本市排水泵站运行基本

条件的评审。

第四条(作业类别)

排水泵站的种类分为:防汛雨水泵站;污水输送泵站;合流输送泵站(包括干线输送泵站、支

线输送泵站、截流泵站)。

排水泵站按排水能力分为三等:

种类

排水能力M3/S

Ⅰ等泵站

Ⅱ等泵站

Ⅲ等泵站

防汛雨水泵站

≥10

2≤~<10

<2

污水输送泵站

≥1

0.2≤~<1

<0.2

合流输送泵站

≥10

2≤~<1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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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干线输送系统中有四座及以上泵站组成的,视作Ⅰ等泵站。

第五条(评审标准)

本市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

(一)企业从事排水泵站运行管理满5年的;

(二)企业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上;

(三)企业目前管理的排水泵站总数在20座以上,其中Ⅰ等泵站10座以上,并具有高压用电设备

(10kV以上电压等级)泵站的管理经验;

(四)企业的生产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技术类高级职称,并从事排水泵站管理满5年的;

(五)企业有工程技术(从事现职)、经济、统计等专业职称的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不

少于2人,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数不少于40%;

(六)企业从事排水泵站运行操作的工人具有相应的岗位操作证书,其中技师、高级工不少于5人、

中级工不少于30人,且不少于操作工人总数的60%;

(七)企业具有对排水系统的运行数据进行采集、分析、控制和调度等完整的计算机辅助管理信息传

递网络系统的管理经验;

(八)企业有齐全的生产运行管理、设施设备保养维护、财务经济分析(成本或单耗)、安全管理等

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有组织保证;

(九)企业有保证排水泵站设施设备正常安全运行的养护检修机制。

二级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

(一)企业从事排水泵站运行管理满3年的;

(二)企业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目前管理的排水泵站总数在10座以上,其中Ⅱ等泵站4座以上,并具有高压供配电(10kV

以上电压等级)泵站的管理经验;

(四)企业的生产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排水泵站管理满5年的;

(五)企业有工程技术(从事现职)、经济、统计等专业职称的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

称的人数不少于有职称人数的40%;

(六)企业从事排水泵站运行操作的工人具有相应的岗位操作证书,其中高、中级工不少于20人,且

不少于操作工人总数的40%;

(七)企业具有对排水系统的运行数据进行采集、控制和调度等计算机辅助管理信息传递网络系统的

管理经验;

(八)企业有比较完善的生产运行管理、设施设备保养维护、财务经济分析(成本或单耗)、安全管

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有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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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企业有保证排水泵站设施设备正常安全运行的养护检修机制。

三级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

(一)企业有排水泵站的运行管理经验;

(二)企业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资金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三)企业目前管理的排水泵站总数在3座以上;

(四)企业的生产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排水泵站管理满3年的;

(五)企业有工程技术(从事现职)、经济、统计等专业职称的人数不少于8人;

(六)企业从事排水泵站运行操作的工人具有相应的岗位操作证书,且中级工以上等级的人数不少于

操作工人总数的30%;

(七)企业有相关的生产运行管理、设施设备保养维护、财务经济分析(成本或单耗)、安全管理等

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第六条(评审资料)

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的评审,应当向市排水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评审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本规定第五条所述的其他材料、文件、证明。

第七条(评审程序)

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的评审,由市排水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经评

审符合相应类别基本条件的,发给书面证书。

第八条(招投标要求)

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排水泵站运行企业时,招标单位可根据泵站管理的具体要求决定参加投标的

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的等级;未经过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评审或者与招标要求的级别不符的,不

得参加投标。

第九条(证书的有效期)

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评审的书面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证书内部分内容的变更)

排水泵站运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它重要内容变更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市排水处办理变更

手续。

第十一条(参照规定)

本市从事排水泵站运行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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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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