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

合集下载

《清洁生产审核指南 制订技术导则》(环境保护部HJ 469-2009)附件

《清洁生产审核指南 制订技术导则》(环境保护部HJ 469-2009)附件

附件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一)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重点企业”)。

(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以下简称“第二类重点企业”)。

第三条 国家环保总局将根据各地环境污染状况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排放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公布《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第四条 第一类重点企业名单的确定及公布程序:(一)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提出本辖区内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初选名单,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或有毒有害原辅料进货凭证、分析报告,将初选名单及企业基本情况报送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二)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对企业名单确定后,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

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生产车间不在注册地的要公布其所在地的地址)、类型(第一类重点企业或第二类重点企业)。

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名单公布后,依据管理权限书面通知企业。

重金属防控行业开展清洁生产研究

重金属防控行业开展清洁生产研究

Hale Waihona Puke 7 8 8
( R )
圈 废
砷 渣
7 2
1 1 拖 —0
生产垃圾


弃 废水处理站
怩 渣 物

依 照此方法获 得的高纯砷 指标体 系见表 2 。由于无法类 比 , 类 故该 企业可 暂不评价 所处 的清洁生 产水平 。但 可根据 选出 的清洁生产指 标 进行审 核重点 的选 取。即判断对各个 指标影 响最大的环节所在 , 环 将该 节列 为备选 审核重点后 , 再次对 备选审 核_ 进行 权重 打分 , 出本 轮 重| 选 清洁生 产审核 的审 核重点 。 企业最终选 取的审核重点 为升华车 间。 本 之 后, 可根据 目前 的现状 值与企业 现在 的生产水平 , 出近期 目标与 远 制定 期目 。 标 表 2 高纯砷 清洁生产指标 体 系
源与能源消耗指标、 生产技术特征指标 、 产品特征指标 、 污染物产生指 标( 末端处理前)资源综合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与劳动安全卫生指标 、 这六类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的确定可利用权重打分法进行: 首先将企业 生产 和管理按 照六类一 级指标 一一进 行整理归 类 ;然后 在每一项一 级 指标 下 , 权重 打分 , 出二级指 标 。以污 染物产 生指 标 ( 端处 理 进行 得 末 前) 。 为例 表 1 出了污染物产 生指标 ( 处理 前 ) 给 末端 的权重 打分表 。可 以看 出 : 为主要 的污染 物 , 砷作 排放量 较大 ; 同时废气 、 和 固废 中排 放 的 废水 废砷均 为危废 。故 将排放 的总砷列为该 类 的二 级指标 。另外废水 与 c l 两个 指标也有 较高 的总分 。故 也列为 污染物产 生指标 ( 端处理前 ) 末 的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颁布日期:20040816实施日期:20041001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四年八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学完全

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学完全

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学第一节清洁生产审核原理一、清洁生产审核定义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局2004年8月16日发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16号令)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Cleaner Production Audit,CPA),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二、清洁生产审核原则《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确定了四原则:以企业为主体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逐步开展。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三、作用和对象1.清洁生产审核的作用原材料和能源方面的节约和替代环境保护最佳方案工艺技术改造的最佳切入点纠正管理缺陷2.清洁生产审核的对象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四、审核环节废弃物在哪里产生?(Where)为什么会产生废弃物?(Why) 如何消------污染源清单——原因分析除和削减这些废弃物(how)——方案产生和实施废弃物在哪里产生?通过现场调查和物料平衡找出物的产生部位并确定产生量。

为什么会产生废弃物?要求分析产品生产过程的每个环节,找出废弃物产生的原因。

如何消除这些废弃物?针对每一个废弃物产生原因,设计相应的清洁生产方案,包括无/低费方案和中/高费方案,通过实现这些清洁生产方案来消除这些废弃物产生原因,从而达到减少废弃物产生的目的。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培训考试题(1)讲解学习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培训考试题(1)讲解学习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培训考试题部门:姓名:分数:一、填空(每空1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2、我国推行清洁生产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3、清洁生产是一种新的、创造性思想,该思想是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以增加生态效率和减少人类及环境的风险。

4、清洁生产的主要内容(核心构成)包括:清洁的能源、清洁的生产过程、清洁的产品。

5、清洁生产适用对象: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

6、贯穿在清洁生产概念中的基本要素是污染预防。

7、清洁生产最重要的特征: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

8、清洁生产的目标(核心)是: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9、实施清洁生产体现了四个方面的原则:减量化原则、资源化原则、再利用原则、无害化原则。

10、清洁生产的特点包括:战略性、预防性、综合性、统一性、持续性。

11、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是实施清洁生产战略的核心。

12、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13、实施清洁生产最基本的方法和手段是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14、清洁生产审核是对企业现在的和计划进行的工业生产实行预防污染的分析和评估,是组织实行清洁生产的重要前提,在实施预防污染分析和评估的过程中,制定并实施减少能源、水、原材料使用,消除或减少产品、生产和服务过程中有毒物质的使用,减少各种废物排放及其毒性的方案。

15、清洁生产审核的基本思路:判明废物产生的部位;分析废物产生的原因;提出方案以减少或消除废物。

16、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及步骤共计有:7个阶段,35个步骤。

17、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包括的阶段有:筹划和组织、预评估、评估、方案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七个阶段,其中预评估、评估两个阶段的工作量最大。

18、根据生产过程,对废弃物的原因分析一般从:原辅材料和能源、技术工艺、设备、过程控制、产品、废弃物、管理、员工八个方面进行,对这八个方面进行分析的目的就是不漏过任何一个清洁生产的机会。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最新版本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最新版本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3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

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制度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制度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制度一、背景介绍清洁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技术、管理和政策措施。

为了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保护环境,提出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制度。

二、审核制度的概述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制度是指对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一项暂行性管理制度,旨在促进企业提高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和生产成本。

三、审核程序1.确定审核对象:审核对象为需要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或生产单位。

2.准备工作:审核机构应根据审核对象的具体情况准备审核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3.实地审核:审核机构对企业生产现场进行实地审核,重点检查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利用情况和环境污染的控制情况。

4.整理审核结果:审核机构根据实地审核情况整理审核结果,对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进行评定。

5.出具审核报告:审核机构出具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对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审核标准清洁生产审核主要根据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污染控制情况进行评价。

具体的审核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资源利用效率:包括能源利用效率、水资源利用效率等。

2.污染物排放控制:包括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等的排放控制。

3.环境管理体系:包括企业是否建立了与清洁生产相关的环境管理体系。

五、审核结果与建议根据审核结果,审核机构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清洁生产等级,并提出改进建议。

企业应根据审核报告中的建议,不断改进生产过程,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结语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企业改善生产过程、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企业能够认真执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制度,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要求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要求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要求(2005年6月)《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是衡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规范地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全面、完整和准确地反映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情况和成效,是一项关系到企业能否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

我们提出“《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要求”,就是为了指导和帮助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这项工作。

编写要求从八个方面提出了编写报告的具体意见,并采用了一些清洁生产实际例子加以说明,希望有关单位和人员在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前,认真学习和掌握的编写要求的内容,尽量少走弯路。

编写要求的内容如下:一、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背景情况1.1 企业概况企业名称、地址、行业和规模(即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或以下);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生产能力;企业建设历史简述。

1.2 企业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发展情况企业生产技术水平,装备水平、自动化控制状况和发展需求。

1.3 企业环境保护状况主要包括:1)企业环境管理情况;2)“三废”排放情况;3)现有的废物处理设施和处理能力;4)环保部门监测的结果。

请列表(1)叙述。

例如:企业环保主要情况统计表(1)1.4 对实施清洁生产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结合实际从以下六个方面叙述:(1)企业经济发展面临的环境资源、技术进步,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2)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之间的关系;(3)为什么说实施清洁生产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4)为什么说“树立观念、开展审核、实施方案、建立机制”是实施清洁生产的四个重要环节;(5)通过本轮实施清洁生产企业预期达到的主要目标;(6)企业对实施清洁生产的决心。

二、审核准备2.1 企业主要领导的支持和参与简述企业领导对实施清洁生产的认识、支持和所做出的努力。

2.2 组建清洁生产审核小组简述企业组建“清洁生产审核小组”的时间和所做工作;列表(2)分别说明企业“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和“清洁生产审核小组”组成人员的名单、职务、职责、工作内容和安排投入的时间等。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我们对《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予以发布,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8月16日颁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5月16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流程详解

清洁生产审核流程详解
2、评价企业的产污排污情况,主要是三废产生原因、 处理排放分析。
3.确定审核重点,主要是企业能耗大,物耗大,污染 重,存在明显清洁生产潜力的车间或工序等。
3.针对审核重点设置清洁生产目标,包括本轮审核的 和3年后的目标。
进行现状调研 进行现场考察 评价产污排污状况 确定审核重点 设置清洁生产目标 提出和实施无/低费方案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什么是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 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 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 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 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企业清洁生产审计流程
策划和组织 预评估
1. 取得领导支持 2. 组建审计小组 3. 制定工作计划 4. 开展宣传教育
方案实施
1. 组织方案实施 2.汇总已实施的无/ 低费方案的成果 3.验证已实施的中/ 高费方案的成果 4. 分析总结已实施方案对企业的影响
持续清洁生产
1. 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组织 2. 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管理制度 3. 制定持续清洁生产计划 4. 编写清洁生产审计报告
第一章 筹划与组织
目的:
通过宣传教育使企业的领导和职工对清洁生产有 一个初步的、比较正确的认识、消除思想上和观念 上的障碍;了解企业清洁生产审计的工作内容、要 求及其工作程序。
重点及本阶段工作成果 :
(1)实测输入输出物流、能耗、水耗;
(2)建立物料平衡;
(3)分析废弃物产生原因。
准备审核重点资料 实测输入输出物流
建立物料平衡 分析废弃物产生的原因 提出和实施无/低费方案
第四章 方案产生和筛选
目的:
通过方案的产生、筛选、研制,为下一阶段的可行 性分析提供足够的中 /高费清洁生产方案。 重点 :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新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新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新)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我们对《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予以发布,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8月16日颁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5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2016.5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2016.5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3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

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清洁生产审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清洁生产审核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正愈来愈受到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的困扰。

一是传统的发展模式不仅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极大破坏,而且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加速了自然资源的耗竭,使发展难以持久;二是以末端治理为主的工业污染控制,忽视了全过程的污染控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污染。

解决的方法只有改变发展模式,从源头全过程考虑,清洁生产审核应运而生。

清洁生产审核是对企业现在的和计划进行的工业生产实行预防污染的分析和评估,是污染物减排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

清洁生产审核是企业实行清洁生产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评价各项环保措施实施效果的工具。

一、推行清洁生产审核的意义1,清洁生产审核是企业减少污染的有效手段,清洁生产审核是全过程预防污染思想的集中体现,可从源头有效预防污染的产生,达到减少污染的目的。

对企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可减轻来自社会的环保压力;另一方面可大幅度减少末端治理的费用,节约生产资金。

2,清洁生产审核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的有效手段。

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可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找出物耗、能耗高的环节,在横向对比后,咨询行业专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达到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的目标。

3,清洁生产审核是提高企业形象的有效途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对企业来说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将“绿色”的信息带给消费者,增加消费者对该企业产品的信赖,起到广告所不能达到的效果。

二、现阶段我国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存在的问题1,企业不能充当清洁生产的主体,观念上将清洁生产等同于环保举措。

现阶段导致我国企业推行清洁生产进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是认识缺陷。

企业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对清洁生产的认识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观念上认为清洁生产是单纯的环保举措,对清洁生产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的作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有的企业怕增加清洁生产投入而影响企业经济指标、不愿意推行清洁生产工作;有的企业担心清洁生产的介入会打破原有的生产程序和操作习惯,增加管理难度,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上重治标,轻治本,还没有转到以预防污染为主的清洁生产上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发布:工业处2008-03-06 川经〔2005〕335号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市州经委(经贸委)、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六号令),为促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我省清洁生产审核行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十日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六号令),促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我省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确定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会同四川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各市州经委、环保局负责落实本地区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两种。

第六条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本省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物料、降低能耗、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省环保局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指(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备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三、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第八条第七条(一)项规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环保局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省环保局审核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省经委等有关部门;同时将名单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七条(二)项规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市州环保局会同市州经委初选后上报省环保局、省经委,经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分析研究后,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市、州和县环保局按照管理权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条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必须在名单公布后的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向省、市(州)经委和环保局提供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并按计划的内容、程序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一)审核准备阶段。

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明确一名企业领导人总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宣传和培训,使企业全体人员了解清洁生产的基本知识和审核计划。

(二)预审核阶段。

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通过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企业产生污染和排污状况作出评价,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企业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阶段。

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编制审核重点的工艺流程图,确定物料的输入、输出和排污状况,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和污染物产生的环节和原因。

(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

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方案,并对方案进行汇集、分类和筛选。

(五)实施方案的确定和实施。

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和方案的实施计划。

企业决策层通过并公布该方案和方案实施计划,并按照实施计划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企业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七)通过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向省经委和省环保局报送清洁生产审核终期报告,并提出评价申请。

四、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管理第十三条省经委会同省环保局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制定全省清洁生产审核规划,确定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建立清洁生产专家库,并分期分批集中向企业公开推荐;组织清洁生产评价;发布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各市、州经委会同同级环保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落实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

列入强制性审核名单和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凡有意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在具备必要的基本条件后,向各市州经委和环保局提出申请,报省经委和省环保局,也可直接向省经委和省环保局提出申请。

省经委会同省环保局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由省经委和环保局联合向社会公告推荐。

具备条件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受企业委托负责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技术咨询、生产工艺及过程诊断,协助企业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服务。

第十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服务范围必须包括环境治理)、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科技人员7人以上的工程咨询单位、科研院所、工程设计单位或ISO14000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等。

第十六条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报所在地的县级经委(局)和环保局,并逐级上报省经委和省环保局。

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在通过方案实施取得阶段性绩效后,应及时向省经委、省环保局书面报告,并同时提出清洁生产审核评价申请。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参照本条规定程序向省经委和省环保局报送清洁生产审核终期报告,同时提出评价申请。

第十七条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提交清洁生产审核终期报告和评价申请后,省经委、省环保局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意见。

对自愿性审核评价合格的企业予以备案;对强制性审核评价合格的企业予以公布;对强制性审核评价不合格的企业,视情形由企业所在地的经委、环保局责令其重新审核或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的评价工作可根据情况,委托市(州)经委(经贸委)和环保局组织实施。

有关清洁生产评价办法另行颁布。

第十八条市州、县(市、区)经委和环保局,应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负责组织落实和检查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执行。

企业应认真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提出的实施方案,同时应建立清洁生产长效机制,持续开展清洁生产。

各级经委和环保局应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或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基础上进行ISO14000认证。

第十九条各级经委、环保局和咨询服务机构必须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五、奖励和处罚第二十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通过评价,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经委和省环保局对其进行清洁生产合格单位授牌表彰,并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各市(州)、县经委在制定和实施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要专项用于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第二十二条污染治理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三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四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建立企业内部的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对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环保局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

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级经委和环保局、咨询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第二十条规定,玩忽职守,泄漏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四川省经委和四川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10月15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