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山东省供热行业的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的供热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供热单位的责任1.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供热设施的安全、可靠的运行。
2.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热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
3. 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并及时消除故障。
4.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设施进行能效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逐步进行改造升级。
三、居民的权益1. 居民有权享受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
2. 居民有权了解供热设施的运行情况和供热单位的管理措施。
3. 居民有权对供热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投诉,供热单位应当积极回应并及时处理。
四、供热费的收取和管理1. 供热费的收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供热单位依法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 供热费的收取方式可以采取月结、季度结算等合理方式,供热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缴费渠道,方便居民缴纳供热费。
3.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费的收入和支出进行核算和管理,确保供热费用的合理运用。
五、供暖季节的管理1.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暖季节进行供热,并及时向居民公布供热起止日期。
2.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设施的检查和准备工作,确保供热设施在供暖季节启动时能够正常运行。
3.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设施进行监控和巡查,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暖气片漏水等问题。
六、供热设施的改造和更新1.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能源节约和环保的要求,制定供热设施改造和更新方案,逐步淘汰老旧设备。
2.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新设备的技术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技能。
3. 供热单位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和设备改造,提高供热设施的效率和质量。
七、监督和检查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 居民可以通过举报方式或者信函的方式向相关部门反映供热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山东省供热条例文档
2020山东省供热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山东省供热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20xx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供热条例。
下文是山东省供热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供热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概述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山东省范围内的供热行为,保障供热服务的质量,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确保居民生活的舒适和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有供热服务的热力企业、用户和管理部门。
第二章供热主体责任2.1 热力企业责任1. 热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维护和管理供热设施,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2. 热力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供热服务水平。
3. 热力企业应当及时向用户提供供热服务信息,做好应急处理措施。
2.2 用户责任1.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供热设施,不得私自改装设施。
2.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费用,不得拒绝支付或逃费。
3. 用户应当配合热力企业进行供热设施的检测和维修工作。
第三章供热服务质量3.1 供热水温标准1. 居民供热水温应在合理范围内,保持稳定。
2. 商业用热供热水温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3.2 供热服务投诉1. 用户对供热服务不满意的,可向热力企业投诉,并有权得到及时处理。
2. 热力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及时回应用户投诉并解决问题。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4.1 监督机构山东省能源局负责对山东省供热服务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并提出整改建议。
4.2 管理措施1. 热力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年度供热服务报告,并接受监管部门审查。
2. 不合格的供热企业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5.1 违规行为处罚1.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供热设施检测维修的企业,将处以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2. 对于恶意逃费或扰乱供热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处罚。
第六章其他规定6.1 惩罚条款1. 对于擅自改装供热设施的用户,热力企业有权中止供热服务,并要求恢复原状。
2. 对于虚假投诉或恶意捏造问题的用户,将受到相应处罚。
6.2 补偿机制当供热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供热服务中断或出现质量问题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用户进行补偿。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供热工作,保障居民供热质量,提高供热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包括供热企业、供热管网、供热设备等相关方面。
第三条供热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保证供热安全、供热质量,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
第二章供热企业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供热企业的设立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第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管理监督,确保供热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定期进行供热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三章供热管网的建设与维护第七条供热管网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供热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供热管网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确保管道的通畅和无泄漏。
第九条供热管网的维修和更换应当及时进行,确保供热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居民供热需求的满足第十条居民供热需求的满足应当以合理的价格为基础,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
第十一条居民供热需求的满足应当充分考虑环保要求,推广清洁能源供热方式。
第十二条居民供热需求的满足应当建立健全用能监测体系,控制供热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热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对供热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罚措施: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六章附件附件一:供热设备维修流程图附件二:供热管网维护记录表注释:1.供热企业:在本文中指的是经营供热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2.供热管网:指连接供热设备和用户的管道系统。
3.供热设备:指供热企业用于供热的锅炉、换热器、泵站等设备。
4.监督检查部门:指负责对供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8年)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供热用热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8年修正)-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供热用热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8修正)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9.21【实施日期】2018.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供热用热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省供热的管理,提高供热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百姓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供热管理,包括城市集中供热和非集中供热。
第三条进行供热工作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群众满意,服务至上,节能降耗”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两级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县的供热管理,承担下列任务:(一)编制、完善供热管理方案;(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供热单位的安全生产和供热质量;(三)对供热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严格落实供热质量监测制度;(四)制定、执行供热价格政策,组织实施供热收费管理工作;(五)加强供热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节能降耗。
第二章建设和改造供热设施第五条建设供热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节能、环保和安全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供热设施应当具有稳定的供热能力和较高的供热效率;(二)供热设施应当布置合理,利于供热和维修;(三)供热设施应当防盗、防火、防爆、防污染和防冻。
第六条改造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县关于节能、环保和安全的标准,改造过程中应当按照实际情况采取技术措施控制改造对供热正常使用的影响。
第三章运行和维护供热设施第七条管理、运行、维护供热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县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八条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修、保养,维护设施的安全、稳定、高效的运行。
第九条供热设施有缺陷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即将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对于影响供热正常使用和安全的设施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四章供热服务第十条供热服务人员应当在服务中维护供热单位的形象和声誉,遵守诚信原则,保障用户的供热需求。
第十一条供热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服务咨询和技术支持;(二)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间加强对供热设施、能耗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三)供热单位应当切实保证供热质量,提供及时、准确、安全的供热服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鲁建燃热字[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4〕2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局、城市管理局: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为加强供热经营许可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省厅对2006年制定的《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5月29日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经营许可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供热经营许可,实施供热经营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五条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供热面积80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经营企业(含下游供热企业总供热面积800万平方米以上的热源企业),由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供热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秩序,促进供暖服务的优质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热力企业和供热单位从事供热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供热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落实相关政策,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服务,是指热力企业向用户提供暖气、热水等供热服务的活动。
第二章供热服务的要求第五条热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供热生产设施和技术装备,保证供热设施的完好、安全、节能、环保和高效运行。
第六条热力企业应当依法提供供热价格,并向用户公示供热价格标准和结算方式,确保用户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第七条热力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供热管网进行日常巡查、维护和管理,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八条热力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质量可靠、服务优良的供热服务;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投诉和纠纷。
第九条供热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供热资源,保证供暖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热力企业和供热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热力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供热标准和监管要求,并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热力企业和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供热企业和供热单位,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和处罚,并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热力企业和供热单位对用户的违约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解除供热合同。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制度,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能源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引言:供热是指通过中央供热系统将热能输送到居民和商业建筑中供暖的方式。
作为中国人口最多的省份之一,山东省在供热管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特色。
本文将介绍山东省的供热管理办法,包括供热计量、供热费用管理、供热设备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一、供热计量为了提高供热服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山东省实行供热计量制度。
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供热单位需要安装供热计量设备,准确记录每个用户的供热能耗。
供热计量设备应该具备以下要求:准确性高、稳定性好、数据存储安全可靠等。
同时,供热单位还应定期对供热计量设备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性。
二、供热费用管理供热费用是指用户为使用供热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山东省将供热费用调整方式分为定价调整和价格调整两种形式。
定价调整是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对供热价格进行统一调整。
价格调整是根据供热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市场需求和成本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供热单位还需要做好供热费用的清算工作,确保费用收支的透明和公平。
三、供热设备维护为了保证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山东省对供热设备的维护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首先,供热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并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其次,供热单位应及时维修和更换老化的供热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可靠性。
此外,为了提高供热设备的效率和能源利用率,供热单位还需要定期对设备进行能效评估和技术改进。
四、用户权益保护山东省高度重视用户的权益保护工作。
供热单位需要向用户提供高质量的供热服务,并确保供热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对于供热设备故障、暂停供热等情况,供热单位应及时通知用户,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此外,供热单位还应及时回应用户的投诉和建议,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结论: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的实施,为供热服务的规范化和优质化提供了有力支持。
通过供热计量、供热费用管理、供热设备维护和用户权益保护等措施的落实,山东省能够确保供热服务的公平、透明和高效运行。
山东省供热条例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供热用热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山东省供热行业的管理秩序,保障供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水平,促进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供热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类供热企事业单位的供热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第三条设施建设和改造的任务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政府指导意见,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供热设施,保障供热服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标准供热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供热供水安全、环保、高效。
第三章供热服务管理第五条供热费用的计算和支付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计算用户的供热费用,并及时向用户发送供热费用通知单。
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供热费用。
第六条供热服务质量的保障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热服务,保障供热用户的供热需求。
供热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第四章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理第七条供热设施的安全监测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供热设施的安全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供热运行的安全性。
第八条供热设施的应急处理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的应急处理机制,能够在突发情况下及时处理,并保障用户的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第九条法律责任供热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第十条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事业单位的供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其他与本办法有关的具体事项,由山东省供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为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的内容摘要,详细内容请参阅正式文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供热
年制 定 的
理 办法
》
《
山 东 省 供热 经 营 许 可 管
,
企业应 当 依法 取得供 热 主 管部 门 核 发 的供
热经 营 许 可 证 后
动
。
,
进行 了 修 订
。
现印 发 给 你们
,
请
方 可 从 事 供热 经 营 活
,
认 真贯 彻 实施
为 加 强 供热 经 营 许可 管 理
,
提高 供热
、
服务质 量
目
目
建设 审 批
人 人
。
,
市 级审 批 发 证 的 供热 企 业
、
文件
:
热 源 与 主 干管 网 项
,
立 项批 复 文
、
锅炉
管 道运行
;
、
水 处 理等
件
、
城 市规 划 许可 文 件
,
施 工 许 可证
、
压
关键 岗 位 人员 全 部持 证上 岗
六
)
力 容 器合 格 证
、
工 程 竣工 验 收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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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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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供热行业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居民供热权益,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企业、供热服务单位、供热用户以及其他与供热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供热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安全、效益、环保和便民利民的要求。
第四条山东省供热管理工作应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供热工作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
第五条应引导供热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供热设备能效和供热服务质量,推动供热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山东省供热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供热服务中的问题和纠纷,做好信息公开和政策宣传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改造第七条供热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标准,合理设计、科学规划供热设施,确保供热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八条供热企业应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和安全运行。
第九条供热设施的改造应符合山东省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优化供热系统的能效,提高供热效果,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
第十条供热企业应按照山东省计划,有序推进供热设施的改造和更新,逐步淘汰老旧设备,加强热网建设,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第三章供热服务管理第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热服务体系,确保供热服务的连续性、安全性和高效性。
第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及时处理供热用户的投诉和意见,提供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供热服务。
第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加强供热计量和收费管理,确保计量准确、收费公正,防止非法收费和超额收费。
第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加强供热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供热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五条供热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供热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确保供热服务质量。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规范山东省供热行业的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办法》的背景、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机构、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居住条件的不断提高,供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供热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违规收费、运行不规范、设备老化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用户的利益,也给供热行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因此,制定一部针对山东省供热行业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热力企业、供热单位和居民用户,监管范围包括供热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等方面。
三、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供热企业和用户权利义务明确,依法平等交易,互惠互利。
2. 安全、环保:供热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和环保标准,确保用户用热安全、放心、环保。
3. 科学、规范:供热行业必须遵循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运行顺畅、高效节能。
4. 服务、便民:供热企业要扎实做好服务,尽力满足用户需求,方便用户的用热生活。
四、管理机构《办法》明确了山东省供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
主管部门为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管部门为山东省能源局。
主管部门拥有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指导、协调和督促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等职责;监管部门担负监督检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涉及供热领域的投诉等职责。
五、管理措施《办法》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管理措施的规定:1. 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和调整价格,并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发布供热价格信息。
2. 建设和维护供热设施:要求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必须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设施维护工作必须保持厂房、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
3. 用热质量和安全:供热企业必须定期对供热水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针对检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在寒冷的冬季,供热是保障人们生活质量和生产秩序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
为了确保山东省居民和企业的供热需求得到妥善满足,山东省制定了一系列供热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供热企业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山东省的供热管理办法,供热企业有以下责任与义务:1. 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热服务。
供热企业应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供热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并提供时时刻刻的供热服务。
2. 负责供热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供热企业应定期检查供热设备的工作状况,及时发现并修复设备故障,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3. 控制供热价格合理。
供热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供热价格,并向用户公示,保证供热价格公平合理。
4. 做好用户服务工作。
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用户的供热问题和需求,提供全面的用户服务。
二、供热用户的权益与义务供热用户在享受供热服务的同时也有相应的权益与义务:1. 支付供热费用。
供热用户应按时支付供热费用,确保供热企业正常运营和供热设备的维护。
2. 合理使用供热能源。
供热用户应合理使用供热能源,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能源消耗。
3. 维护供热设备和环境卫生。
供热用户应爱护供热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同时要保持供热环境的整洁卫生。
4. 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供热用户和供热企业之间应签订供热合同,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中的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三、供热设备安全管理为确保供热设备的安全运行,山东省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1. 设立供热设备安全监督机构。
山东省将建立供热设备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供热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2. 加强供热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供热企业应加强对供热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3. 定期进行供热设备的安全检查。
供热设备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4. 供热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理。
一旦发生供热设备事故,供热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供热的正常运行。
《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进行供热经营和供热经营许可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四条省、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所在地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给供热企业《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在发文公布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及供热企业基础资料(电子版)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进行工商注册。
(二)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转供热企业与热源单位必须以合同形式确定供热量。
(三)有项目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四)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
(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精简版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的供热管理工作,保障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居民的温暖生活,根据《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包括供热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供热服务的提供等。
第三条山东省供热管理工作由山东省供热管理委员会负责。
山东省供热管理委员会是山东省人民政府的专门机构,负责协调、监管和管理山东省的供热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第四条山东省各地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供热设施的建设规划。
供热设施建设应优先满足城市居民的供热需求,兼顾工业和商业用热的需求。
第五条供热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建设单位应编制供热设施的设计方案,并依法申请审批手续。
第六条供热设施的运行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供热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制度,确保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第七条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和政府的指导价格机制进行。
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合理。
第八条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需经过山东省供热管理委员会的审核和批准。
供热企业应提供相关的经济和技术数据,以便山东省供热管理委员会进行评估和决策。
第九条供热价格的调整应符合市场情况和居民的承受能力。
供热价格的调整应提前公告,并听取居民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供热服务的提供第十条供热服务的提供应当符合居民的需求和要求。
供热企业应提供及时、高质量的供热服务,保证居民的温暖生活。
第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热服务的投诉处理机制。
居民在使用供热服务中有任何问题或投诉,供热企业应及时解决,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加强对供热设备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确保供热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供热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供热服务的提供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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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
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有关规定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第十条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二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热计量装置。
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先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第十三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四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供热管理第十六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根据供热规模向设区的市或者省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十九条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条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用户。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第二十二条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由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的具体检测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制度,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第二十四条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和公平负担的原则。
制定和调整热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
第四章用热管理第二十五条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居民用户终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用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热价,按时向供热企业缴纳热费。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任何用热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
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第三十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第三十二条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或者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分散燃煤锅炉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三)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的;(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二)爆破作业的;(三)堆放危险废物的;(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