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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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方案

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方案

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方案一、问题分析1. 缺乏有效监管机制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着监管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环保部门和监测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利益相关方存在搞“纸上”工作、表面化整改等现象。

这导致了对违法行为进行的事后检查和罚款,并不能真正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2. 处罚力度不够当前环境保护处罚力度相对较弱,不能起到威慑效果。

许多企业和个人只需要支付一些钱财或轻微整改即可逃避责任,导致他们并未真正付出应有代价。

此外,在某些地区政府也可能因为经济考虑而对污染企业宽松处理,进一步加剧了处罚力度不足的问题。

3. 法律责任难以落实由于政府执法能力相对薄弱,依靠受污染者自身去维权是困难重重。

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手段逃避责任或转嫁责任,例如转移资产、改名易姓等。

即使问题最终被曝光并收到罚款,对受污染者的赔偿往往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4. 忽视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普遍存在着对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忽视。

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会篡改、删除或隐瞒相关数据以达到“合规”的目标。

由于缺乏科学客观的真实数据,导致环境治理措施往往基于虚假前提,并不具备可持续发展性。

二、完善方案1. 加强执法力度与监管机制为了解决环境保护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加强执法力度与监管机制。

首先,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指标体系,并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企业在生态修复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通过增加人员投入和技术设备配备等手段来提高市场主体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被查处概率。

2. 提高处罚力度与公开透明度为了增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成本,需要提高处罚力度与公开透明度。

一方面,应根据污染程度和恶劣情节等因素确定相应的罚款额度,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企业的环境监测数据、治理措施和执法处罚结果等信息。

3. 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为了保证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能够落实到位,必须建立起健全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不足与加强措施

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不足与加强措施

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不足与加强措施一、现状分析在当今全球化和工业化进程日益加速的背景下,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然而,在环境保护领域,我们仍然面临一些法律法规不足的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法律法规编制滞后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善,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具体执行层面都存在滞后的情况。

由于环境问题变化复杂多样,新兴污染源和技术应用也在不断涌现,原有的法律条文无法完全适应新情况的出现。

1.2 执法力度不够虽然我国拥有众多环保部门和执法机构,但由于资源分散、责任不明确、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导致实际执法力度不够。

某些企业甚至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监管,在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方面得以逍遥法外。

二、解决办法2.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了解决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不足问题,我们需要加快完善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应该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条文。

其次,在新污染源和新技术应用出现时,迅速调整相关法律,确保环境保护工作不断跟上时代发展。

2.2 加大执法力度为了提高环境保护的质量和效果,必须加大执法力度。

首先,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素质提升,增加他们在环境领域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其次,要建立健全监测、检测设备,并加强对污染源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最后,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对违反环保法规行为实施严厉专项打击。

2.3 引入市场机制在解决环境问题中,单纯依靠政府和行政手段难以取得持续而有效的效果。

因此,在加强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引入市场机制,激励企业和个人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

例如,可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企业提供减排经济补偿政策,推动低碳技术的发展与应用。

2.4 全民参与和宣传教育环境保护是全民责任和义务,在解决法律法规不足问题上,我们需要加强公众意识的培养和引导。

政府、媒体、学校等各方应联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哪些缺陷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哪些缺陷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哪些缺陷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这些法律法规在保护环境、规范人类活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也存在着一些缺陷。

首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覆盖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现实生活中,环境问题复杂多样,涉及到各个领域和层面。

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可能无法全面涵盖所有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

例如,对于一些新兴的环境问题,如电子垃圾的处理、基因编辑技术带来的环境风险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能还处于空白或者不够完善的状态。

这就导致在应对这些新问题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监管手段。

其次,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足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尽管有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执法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

一方面,执法资源有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不足,使得监管难以做到全面、及时和深入。

另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也可能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严格性。

有些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对一些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再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责任界定方面有时不够清晰。

当环境问题发生时,确定责任主体往往存在困难。

例如,在一些跨区域的环境污染事件中,多个污染源可能同时存在,如何准确划分各个污染源的责任比例,法律规定可能不够明确。

这不仅给执法带来了难度,也可能让一些责任主体逃脱应有的惩罚。

另外,法律的处罚力度也有待加强。

对于一些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现有的处罚措施可能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

一些企业可能会权衡违法成本和守法成本,如果违法成本过低,他们可能会选择冒险违法排污,而不是投入资金进行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同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不够顺畅。

环境问题往往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经济、社会等其他领域密切相关。

然而,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相互冲突或者衔接不畅的情况。

这就导致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法律之间的矛盾会影响到环境保护的效果。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存在哪些问题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存在哪些问题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存在哪些问题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体系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的覆盖面不够全面。

尽管已经有一系列针对大气、水、土壤等主要环境要素的法律法规,但在一些新兴的环境领域,如电子垃圾处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米材料的环境影响等方面,法律规定还相对薄弱甚至空白。

这导致在这些新兴领域,企业和个人的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约束,容易造成环境损害。

其次,部分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和不协调。

由于环境保护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不同的法律法规可能由不同的部门制定,在一些具体规定上可能存在差异甚至矛盾。

例如,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同行业的标准可能不一致,这给企业执行和监管部门执法带来了困难。

再者,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有待提高。

有些法律条文规定过于原则性和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

比如,对于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法律可能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处罚措施,但对于如何认定违法行为、如何进行监测和取证等关键环节,缺乏详细的指导,导致在实际执法中难以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另外,法律责任的设定不够合理。

一方面,对于一些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企业可能会认为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从而选择违法排污等行为。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无意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可能过于严厉,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和合理性。

还有,公众参与机制不够完善。

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但现行法律法规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方面还存在不足。

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渠道不够畅通,参与环境决策的机会有限,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举报机制也不够健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效果。

此外,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机制存在薄弱环节。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可能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

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

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

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引言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在许多国家都出台了环境保护法规以应对环境问题。

然而,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规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将探讨这些不足,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完善环境保护法规。

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1. 法律制定和执行不到位:许多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

一些法规制定过于宽泛,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实施困难;同时,一些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无法有效解决。

2. 制裁力度不足:当前的环境保护法规中,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不足。

一些环境违法行为由于制裁力度不够严厉,导致对环境的破坏行为屡禁不绝。

缺乏有效的惩罚措施将无法有效遏制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3. 缺乏全面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当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对环境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建设还存在不足。

缺乏全面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导致无法准确了解环境状况,难以有效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

4. 缺乏跨界合作机制:环境问题是跨界性问题,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来解决。

然而,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在国际合作机制方面还存在不足。

缺乏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将导致环境问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

改进环境保护法规的建议1. 拟定更具体、明确的操作细则:在制定环境保护法规时,应注重细化操作细则,明确相关行业和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和具体要求,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具体指导。

2.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应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制裁的效果,让违法者付出更高的成本。

同时,可以建立环境犯罪行为的公开名单,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

3. 建立全面的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应加强对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建立全面、科学的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提高对环境状况的了解,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 加强国际合作机制:各国之间应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可以建立国际合作组织,促进国际间的信息共享、技术合作和政策对接。

最新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

最新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

最新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最新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法规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然而,尽管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探讨最新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1. 法规执行力不够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力是保护环境的关键。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一些法规的执行力不够,甚至存在执行难的情况。

不足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检查力度不够:有些环境保护法规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检查力度不够,容易出现监管盲区,导致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处罚力度不足:一些环境违法行为,尽管被查出,但却只受到轻微的处罚,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这使得一些企业对环境保护法规心存侥幸,继续违法行为。

执行监管不到位:一些环境保护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有限,没有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导致法规执行效果不佳。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加强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力度:增加检查频次: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检查频次,确保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加大处罚力度: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应提高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从而强化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

提升监管水平:加强监管部门的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水平,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

2. 法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应基于科学依据,但在现实中存在一些法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的问题。

不足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依据不全面:一些环境保护法规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全面的科学调研和分析,导致法规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受到影响。

欠缺专家意见:在法规制定过程中,缺乏专家的参与和建议,导致法规可能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

缺乏前瞻性:一些环境保护法规制定过程中,缺乏前瞻性的眼光,无法有效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建议在制定环境保护法规时注重科学依据:加强科学调研:在制定环境保护法规之前,应加强科学调研,全面了解环境问题的现状和趋势,为法规制定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

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与改进措施

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与改进措施

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与改进措施
不足之处
1. 缺乏全面的法律监管和执行机制。

目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监管不够严格,执行力度较低,导致环境保护工作存在漏洞和不足。

2. 信息披露不透明。

存在一些企业和政府机构对环境问题的信息披露不够透明的情况,这给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困难。

3. 不平衡的发展。

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保护工作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导致环境破坏问题积聚并逐渐恶化。

改进措施
1. 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加强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确保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和科学性。

2. 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

建立更加严格的环境监管机制,加大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3. 提高信息公开度。

鼓励企业和政府机构主动公开环境问题的
信息,加强社会监督,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透明化。

4. 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更加注
重环境保护,鼓励推行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减少环境破坏。

5. 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加强环保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
认知和参与度,培养环保惯和行为。

总之,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监管机制和信息公开,以及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才能改进现有不足,实现环境保
护工作的目标。

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和改进策略

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和改进策略

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和改进策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中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保护环境资源、维护人民生存环境。

但是环境法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缺陷,导致了环境保护工作的不尽如人意。

本文将从环境法实施的缺陷出发,探讨其原因,并提出改进策略,以期为中国环境法制度的完善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提升提供一些参考。

一、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1. 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很大,但覆盖面和力度仍然有待提高。

一方面,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虽然已经出台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但仍有一些重要的环境领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如噪声污染、环境修复等。

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由于环境问题涉及到众多利益相关方,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存在问题,导致环境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难以与环境问题的变化同步。

2. 执法监管不严格环境法实施过程中,执法监管不严格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方面,地方政府在环境执法中存在着利益冲突,一些地方政府对环境违法行为漠视甚至纵容,以换取地方经济发展,这导致了环境执法难以落实到位。

环境执法检查频率低、执法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也是导致环境执法不严格的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政府对于环境执法的推进和风险不够重视,缺乏长期有效的执法机制,也是导致环境执法不严格的原因之一。

3. 惩罚手段不足在环境法实施过程中,由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难度较大,一些违法行为者可以通过一些手段进行逃避惩罚。

一些企业在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可以通过行贿等手段规避责任,这导致了环境违法行为久而久之不受到有效的制约。

由于环境违法行为对社会影响不够直观和深刻,环境违法行为者受到的惩罚相对较轻,也使得环境违法成为一些企业的一种成本考虑。

浅谈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尽管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环境保护,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1、环保意识淡薄部分企业和个人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只注重眼前的经济利益,忽视了环境的长远利益。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偷排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同时,一些公众在日常生活中缺乏环保意识,如乱扔垃圾、浪费资源等,这些行为都给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

2、产业结构不合理一些地区的产业结构仍然以高能耗、高污染的工业为主,产业层次低,技术水平落后。

这种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导致了大量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给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

3、环保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漏洞和不足之处。

例如,一些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不够,对违法企业和个人的威慑力不足;一些法律法规的执行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困难。

4、环保监管不力环保监管部门在人员、设备和技术等方面存在不足,难以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监管不严,甚至存在包庇纵容的现象。

5、环保资金投入不足环境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包括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环保技术研发等方面。

然而,一些地区由于财政紧张,对环保的资金投入有限,导致环保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6、环保技术落后我国在环保技术研发和应用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一些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依赖进口,自主创新能力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

二、环境保护工作的对策1、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是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

政府应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广泛宣传环保知识和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环保培训,引导企业树立绿色发展理念。

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

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

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环境保护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为了应对环境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规。

然而,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监管不足、法规落地难、缺乏全球合作等方面分析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一、监管不足当前环境保护法规在监管环节存在一定的不足。

首先,执法力度不够,监管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和措施。

例如,在一些地区,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罚,导致环境问题屡禁不止。

其次,监管人员荒和执法能力不足,监管部门人手不足,专业知识缺乏,导致执法效果不佳。

最后,监管的信息透明度较低,公众难以及时了解环境监管情况,难以参与环境保护。

为了加强监管,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的制度和机制。

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同时,应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提高信息透明度,通过公众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推动环境保护的局面。

二、法规落地难很多环境保护法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落地难的情况。

一方面,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与执行相脱节,导致法规无法切实实施。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法规认识不足,执行不力。

为了解决法规落地难的问题,应当在立法过程中加强各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和协商,确保法规制定与执行的衔接。

同时,加强对地方政府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推动环境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

三、缺乏全球合作环境问题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全球范围的合作来解决。

然而,目前各国之间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还有待加强。

一方面,缺乏全球统一标准和规范,导致一些环境问题的跨国溯源和追责存在困难。

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的国际机制来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进展。

为了促进全球环境保护合作,各国应加强交流与沟通,形成全球统一标准和规范,建立跨国环境问题追责机制。

此外,各国政府还应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会议,推动环境保护议程的全球合作。

环境保护法规落实中的困难与改进方向

环境保护法规落实中的困难与改进方向

环境保护法规落实中的困难与改进方向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并付诸实施。

然而,在环境法规的落实过程中仍存在许多困难,妨碍了其有效执行和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因此,本文将探讨环境保护法规落实中所面临的困难,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方向。

二、第一个困难:执法力度不足1. 执法缺乏统一标准:由于地理、政治和文化等差异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导致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者得以逍遥法外。

2. 执法部门协作不畅:涉及到多个执法部门时,如何进行高效合作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部门之间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通以及职责划分模糊使执法工作无序。

三、第二个困难:处罚力度不够强劲1. 环境违法成本低:部分不法企业或个人往往通过廉价的污染处理方式以及逃避处罚来获取最大利润。

2. 处罚不规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者的处罚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即便受到处罚也无法形成有效震慑。

四、第三个困难:监督力度薄弱1.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存在执法盲点,辖区范围内监测设施和手段有限,难以全面掌握环境情况。

2. 民众参与度不高:由于信息渠道闭塞和公众意识薄弱等因素影响,民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高。

五、改进方向为解决上述问题并落实好环境保护法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入手:1. 加强执法力度:(1)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并加大对执法结果的评估力度。

同时建立跨部门联合协作机制,提高整体效能;(2)增加专业化人员配备和培训投入。

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提升处罚力度:(1)建立环境违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明显加大污染成本;(2)完善处罚标准和程序,确保处罚公正严厉,并形成一定程度上威慑效果。

3. 加强监督机制:(1)建立全面、科学、准确的监测手段和设施,实现对环境状况全方位的掌握和分析。

借助先进技术来提升监管效能;(2)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民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意识。

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与改进方案

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与改进方案

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与改进方案一、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环境污染问题日渐严重,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尽管各国都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法规,但环境保护工作仍然存在一些显著的不足之处。

1. 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当前,许多国家对环境保护领域缺乏全面、具体、细致的法律法规,导致环境保护工作缺乏强有力的依据和约束力。

同时,在一些地方政府执法过程中也存在着违规行为,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2. 缺乏有效监管与执法执行力度不够目前,监管部门在对企业和个人实施环境管理上还存在一些困难。

一方面是监管能力不足,无法有效地监测污染源并及时处理问题;另一方面是执法执行力度不够,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处罚不力,导致违法成本较低。

3. 资金短缺和投入不足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许多国家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仍然不够。

无论是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还是环境监测等相关设备的购置,都需要大量资金支持。

因此,当前环境保护工作中减少了很多项目或工程的实施,导致工作效果不够明显。

4. 社会参与度低环境保护是整个社会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形成合力才能有效推进。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公众对于环境问题关注度不高,参与度也相对较低。

这就导致了环境保护工作难以取得广泛持续的动力。

二、改进方案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升环境保护工作质量与效果,需要采取一系列改进方案。

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并加强执法能力各国应加强立法工作,在全面试行实施适用于各行各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建立健全环境执法部门和队伍。

加大对监管部门的培训力度,提升其监测和执行管理能力。

2. 加大资金投入政府应该加大对环保事业的资金投入,提高环境保护工作带来的经济效益意识。

同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领域,推动绿色产业发展。

此外,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环境税收等市场化机制,强化企业在环保方面的责任感。

环境保护行业的政策法规不完善问题及改进建议

环境保护行业的政策法规不完善问题及改进建议

环境保护行业的政策法规不完善问题及改进建议一、问题描述环境保护是全球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然而,环境保护行业在政策法规方面存在一些不完善的问题。

1.1 缺乏全面覆盖性目前,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相对分散,没有形成一个能够全面覆盖各个方面的制度体系。

大部分政策针对特定问题而制定,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

1.2 法律实施力度不够尽管有一些比较严格的法律法规存在,但执行力度仍然不够。

监管部门缺乏有效手段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真正落地,并加强对企业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1.3 法规更新速度较慢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科技创新进展迅猛,但现有法规跟不上时代发展。

一些新兴污染物未被具体纳入现有法规范围内,导致这类污染物的监管难度增加。

1.4 法律实施无法跨区域协调环境保护问题不受地域限制,但目前的法规只在特定区域内生效,跨区域协作能力较弱。

这种情况下,环境污染很容易在邻近地区蔓延,影响整个生态系统。

二、改进建议为了解决环境保护行业政策法规不完善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供相关方面参考:2.1 建立全面覆盖性的制度体系应建立一个全面覆盖各个环节和领域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

这意味着需要综合考虑大气、水、土壤等多个污染源,并通过立法手段确保其有效执行。

2.2 加强执法力度为了强化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监管部门需要更多有效手段来约束和打击违法行为。

建议建立严格的罚款和处罚机制,对违规企业进行高额担保金或责任险留存,并实施联合执法。

2.3 提高法规更新速度鉴于科技创新发展迅速,政府应加快法规的更新速度,将新兴污染物纳入监管范围。

此外,应采取更加灵活的立法手段,如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采用更高效的立法流程。

2.4 强化跨区域协作为了解决环境问题无法跨区域有效协调的难题,应建立起各级政府之间的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

通过跨区域合作来共同应对环境保护挑战,并推动制定具有全局意义的法规。

2.5 鼓励企业社会责任除了政府的监管力度加强,企业也应承担起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环保执 法中存在哪些短板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环保执 法中存在哪些短板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环保执法中存在哪些短板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环保执法中存在哪些短板和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环保执法的重要性也愈发显著。

然而,在实际的环保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短板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保工作的成效。

首先,环保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某些领域仍存在法律空白或规定不够明确的情况。

例如,对于一些新兴的环境问题,如电子垃圾处理、新型污染物的监管等,相关法律规定还相对滞后。

这就导致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难以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和处罚。

其次,环保执法力量相对薄弱。

一方面,执法人员的数量不足,难以应对日益繁重的执法任务。

尤其是在一些基层地区,环保执法人员往往身兼数职,无法全身心投入到环保执法工作中。

另一方面,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缺乏系统的环保知识和执法技能,在面对复杂的环境违法案件时,可能会出现执法不当或执法不到位的情况。

再者,环保执法的监管手段相对单一。

目前,环保执法主要依赖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传统手段,对于一些隐蔽性较强的环境违法行为,难以做到及时发现和有效查处。

同时,信息化手段在环保执法中的应用还不够充分,缺乏有效的大数据分析和远程监控系统,无法实现对污染源的实时、动态监管。

另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顺畅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环保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如环保、工商、税务、公安等。

但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往往存在职责不清、沟通不畅、协调不力的情况,导致在处理一些跨部门的环境违法案件时,出现推诿扯皮、执法效率低下的现象。

环保执法的经费投入不足也是制约执法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环保执法需要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执法车辆等,但由于经费有限,很多基层环保部门的执法装备陈旧、老化,无法满足执法工作的需要。

这不仅影响了执法的准确性和效率,也给执法人员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风险。

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不足及整改措施

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不足及整改措施

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不足及整改措施环境保护现状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我们面临着严峻的环境保护挑战。

虽然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不足1:排放问题首先,一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排放控制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废气、废水和危险废物的处理不彻底,导致大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严重。

尤其是在一些重点行业,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处罚机制,企业往往忽视环境保护,只追求经济利益,进一步加剧了环境污染问题。

不足2:资源浪费此外,我们在资源利用方面也存在浪费的问题。

一些行业和个人对能源、水资源等的使用并未采取节约措施,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压力增大。

例如,一些工厂的生产设备老化,能源消耗较大,而且往往没有有效的回收和再利用措施。

不足3:环境意识淡薄最后,环境意识的淡薄也是我们面临的问题之一。

一些人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还不够强烈,存在乱扔垃圾、乱倒废水等不文明行为,进一步加重了环境污染的程度。

在一些地方,环保意识的普及和教育还严重滞后,需要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工作。

整改措施为了改善环境保护不足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制定,并确保其严格执行。

对于那些污染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突出的企业,可以加大处罚力度,从而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和惩罚机制。

措施2:提升监测和监管能力加大对企业和个人环境行为的监测和监管力度。

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环境变化和污染情况。

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其排放达标,推动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措施3:倡导节约资源的生活方式加强公众环保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倡导节约资源的生活方式。

通过举办环境保护知识普及和资源节约的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措施4:推动科技创新和绿色产业发展加大对科技创新和绿色产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环境友好型的技术和产业发展。

鼓励企业研发和应用环保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

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

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随着人类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各国政府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来约束企业的行为,以保护环境。

然而,在实践中,环境保护法规仍存在很多不足,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法规制定过程中的不足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需要考虑政治、经济、社会等多重因素,但目前许多国家的制定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1. 专家参与度不足许多法规的制定缺乏具有科学背景和相关经验的专家,存在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干扰。

这样的制定过程,可能忽略了环境保护的本质和长远性,从而缺乏有效性。

建议:加强法规制定过程中的专家组织,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评估环境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最大化地保护环境。

2. 公众参与度不足公众中普遍缺乏环境权益的意识和理念。

环境政策制定通常会受到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干扰,也不充分考虑公众利益。

公众应当参与进制定过程,以促进环境政策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建议:加强公众参与度,建立起信息公开和民间组织的合法地位,以推动环境法规的制定。

二、法规实施中的不足许多环境保护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不足:1. 执行力度不足许多企业缺乏环保意识和责任感,在环境保护法规实施时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执行机制。

即便被罚款或处以其他处罚,仍会采取不合法、不合规行为。

建议:建立完善的监管和执行机制,提高处罚力度和精准度,增加企业的成本和经济负担,以促进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规。

2. 监测和评估不足环境保护法规的实施效果需要定期监测和评估。

然而,现实中缺乏相应的监测和评估机制,政府缺乏有效的监测手段,公众也缺乏参与度。

这种情况下,环保政策的效果难以评估,环保工作难以察觉。

建议:建立定期监测和公开反馈机制,通过新技术、在线业务和传统监测手段,监督环保政策和企业的落实环保措施,进一步提高环保工作的效应。

三、法规体系上的不足现有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存在以下不足:1. 法规的聚合度不足现行法规体系分散,缺乏整体性。

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

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

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1. 引言环境保护是全球范围内都极其重要的议题。

为了保护和维护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规。

然而,随着社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旨在对这些不足之处进行细致分析,并提出建议以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规。

2. 章节一:法规制定的程序和参与度不足2.1 法规制定过程缺乏透明度2.2 公众参与度不够高2.3 制定法规时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的分析3. 章节二:执法和监管的缺陷3.1 环境执法力度不够3.2 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3.3 缺乏有效的监测手段和技术支持4. 章节三:法规执行和实施的问题4.1 执行力度不足4.2 法规实施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4.3 处罚措施不够严厉5. 章节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实践不协调5.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漏洞5.2 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不够全面5.3 对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跟踪和监督不够6. 章节五:法规合规和社会责任的缺失6.1 企业合规意识不强6.2 社会责任理念薄弱6.3 法规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不够7. 章节六:国际合作和法规协调的问题7.1 国际合作机制不够完善7.2 法规协调的难度与挑战7.3 没有建立统一的国际环境保护标准8. 建议8.1 加强法规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8.2 提高环境执法力度和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性8.3 强化法规执行力度和实施的科学性8.4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加强实施监督8.5 强化企业合规意识和社会责任理念8.6 加强国际合作机制和推动法规协调8.7 建立统一的国际环境保护标准附件:1. 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2. 环境保护案例研究报告3. 环境保护技术手册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和规范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涵盖了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

2. 公众参与度: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规制定和实施过程的程度。

3. 环境执法力度:指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执法的力度和力度的强度。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存在哪些不足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存在哪些不足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存在哪些不足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然而,当前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首先,法律法规的覆盖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虽然已经有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一些新兴的环境领域,如电子垃圾处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

以电子垃圾为例,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电子设备的更新换代速度加快,产生了大量的电子废弃物。

然而,对于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和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不够细致和全面,导致一些不规范的处理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监管和惩罚。

其次,部分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和不协调。

由于环境保护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不同的法律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可能缺乏充分的沟通和协调,导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矛盾和冲突。

例如,在水资源保护方面,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对于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使得执法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面临困惑,也给企业和个人遵守法律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再者,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和严格。

在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对于违法者的责任界定不够清晰,处罚力度也相对较弱。

这使得一些企业和个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敢于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而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不足以对其形成有效的威慑。

例如,对于一些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罚款金额可能相对于其违法所得来说微不足道,无法真正起到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

另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执行和监督方面也存在不足。

一方面,执法力量相对薄弱,执法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素质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基层,环保执法部门面临着人员短缺、设备不足等问题,导致执法工作难以全面、深入开展。

另一方面,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公众参与度不高。

虽然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但在法律层面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的渠道和方式还不够畅通,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得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存在哪些问题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存在哪些问题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存在哪些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在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当前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首先,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不足。

环境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如大气、水、土壤、生态等,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在这些领域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存在一定的割裂和冲突。

例如,在大气污染防治和气候变化应对方面,相关法律规定的目标和措施可能存在不一致,导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的现象。

其次,部分法律法规滞后于现实需求。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环境问题的不断演变,新的环境问题和挑战不断涌现,而现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上。

比如,对于新兴的污染物如微塑料、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措施;在应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和具体。

再者,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和严格。

在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对于违法者的责任界定不够清晰,处罚力度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

这使得一些企业和个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甘愿冒险违法排污,而违法成本相对较低,无法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另外,执法监督机制存在薄弱环节。

在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手段单一、执法信息不透明等问题。

部分地区环保执法部门的人员配备和技术装备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导致执法效果不佳。

同时,对于执法部门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容易出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情况。

还有,公众参与机制不够完善。

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方式和保障措施规定不够具体,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这使得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高,难以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

此外,环境法律法规与经济政策的结合不够紧密。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非相互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的。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哪些缺陷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哪些缺陷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哪些缺陷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仍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首先,部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新的环境问题层出不穷。

例如,在互联网和高科技产业迅速崛起的背景下,电子垃圾的处理、数据中心的能源消耗和环境影响等问题成为了新的挑战。

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可能未能及时跟上这些新变化,导致在应对这些新兴环境问题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规范措施。

其次,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有时不够强。

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条文规定较为笼统和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量化标准。

这使得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难以准确把握和执行法律,给法律的实施带来了困难。

比如,对于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简单规定了上限值,但对于如何监测、计算以及违规后的具体处罚方式等,没有详细的说明,容易导致执法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再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地域和行业之间存在不平衡。

不同地区的环境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但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未能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导致在一些地区执行起来困难重重,而在另一些地区又可能过于宽松。

同样,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和污染特点各不相同,但法律在对各行业的规范上可能存在一刀切的情况,没有做到精准施策,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效果。

另外,法律责任的界定和处罚力度也存在不足。

对于一些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可能不够严厉,无法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一些企业可能会认为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从而选择违法排污或破坏环境。

同时,对于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规定不够完善,往往难以让受害者得到充分的赔偿和补偿,也无法有效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还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不够顺畅。

环境问题往往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需要不同的法律法规相互配合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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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影响法规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论文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建议论文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法律保障作用。

然而,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这些问题主要是: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过窄,缺乏替代方案,环境法规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健全等。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方式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社会活动。

大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已通过立法或国际条约采纳来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对象和范围已经涉及到具体的建设项目以及立法、规划计划、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制定和开发区的建设等宏观活动。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作为经济建设活动所必须遵守的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对经济建设的全面规划、工业发展的合理布局、新污染源的严格控制和老污染源的强化治理等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们应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高度重视,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环境事业的健康发展。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的模式下逐步发展起来的。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首创于美国。

继美国之后,瑞典、澳大利亚分别在1969年的《环境保护法》和1974年的《联邦环境保护法》中效仿美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随后西方各国陆续将这项制度推广开来。

我国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吸取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原则规定了扩、改、新建工程时,必须要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这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正式确立。

1980年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范围和内容。

1981年和1986年又两度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使之更加完善。

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从1992年到1994年的3年间,执行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数分别为36366、34276和31476,分别占当年建设项目数的61%、57%和63%。

1998年11月,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并予发布实施,该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适用范围、程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正式出台,作为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最高立法,它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出了更加系统、完整和明确的规定,最终从国家法律的高度肯定了这项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不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预防为主”原则的体现,是对传统发展模式和决策方式的改革,是保证社会持续发展,健全环境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管理,防止新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的有效措施,是现代环境法的主要内容,对于预防新的污染源出现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虽然我国在环境影响制度建设方面已经作了大量的工作,并且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但是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存在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具体论述如下。

2.1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过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作了规定,主要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但对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并未涉及。

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中,第七条也仅仅是指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特别是对综合规划中地位最高、作用最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未纳入该法的适用范围。

由此看出我国环评立法思想还不够解放,无论从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有必要进一步充实,使环境影响评价从点源评价扩大到面源评价,从微观层面到宏观层面进行评价。

2.2环境影响评价缺乏替代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书面形式,是其最终表现形式。

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缺乏替代方案的规定,使评价单位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实际上是“唯一”的可供选择的方案。

这样就可能使决策部门和公众无从选择,只能按照此方案做出评价,即使有别的可供替代的方案,也只能按提供的唯一的方案进行评价,这样就会使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作用降低。

如果是对国家经济建设有益的项目,一旦不能通过评估将会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这样做虽然方便了评价机构和开发建设单位,但却不利于实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真正目的。

2.3评审体制的规定存在不足《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九条规定,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所列的三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但对于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各地就有可能因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而牺牲生态利益,尤其是牺牲与其邻近的它地的生态利益,如在与它地接壤处建立废弃物仓库等。

这样,一些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项目,就有可能会通过各地自己的审批而被准许付诸实施,使得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名存实亡。

2.4环境评价的审批不健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规划的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在某种意义上是重合的,这容易使政府为了地方、短期的目标而作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甚至蒙混过关的行为,滋生腐败。

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又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缺乏相应的监督和控制机制,这就很有可能导致行政审批权力过大而引起腐败的产生。

2.5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公众的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产生直到1996年,公众参与在一些重大的环境立法中都没有体现,这也是造成我国环保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原因之一。

近年来,我国在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虽实行了公众参与机制,但广度、深度不够,且多数由公众积极、主动地表达自己的环境权益要求;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也只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进行,而在政府审批决策时,很少组织听证会等形式的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的规定较之于以前有了实质性进展,但该法对法律实践中必须明确的一些内容,如公众如何参与、通过什么方式参与以及在哪些阶段参与、公众参与的范围、如何保障公众参与等依然缺少具体规定。

一般情况下,“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公共参与强调愈早愈好,愈早期的参与,民众以及各界的关切较容易有表现的空间。

一旦评估工作已经完成,民众及各界对繁杂的数据作评论,开发单位接受意见的可能性也大为降低”。

2.6法律责任的不健全建设单位、评价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以及对环保部门审批结论进行监督管理和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机制,在《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没有全面做出规定。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虽然规定了环保单位、规划的编制单位、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的相应责任,但其中对决策者的法律责任未作规定,这是一大缺陷,因为决策者在其中起主导性的作用,没有决策的做出,将不会产生以后的责任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约束,设立责任制度。

其在理论和实践的联系上还存在欠缺,这就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流于形式,极大地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效。

所以,此评价制度对于评审各个阶段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还不是很明了,要对其有更细致的规定。

3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几点建议3.1增加对政策、法规等宏观性、战略性行为的环评活动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和实施,世界各国越来越多地把立法政策以及替代方案等战略环评作为完善环评的重要内容,对政策、立法等活动开展环评对决策科学化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超越少数政策制定者的认识局限,全面地对环境进行影响评价。

在此基础上,可以及时对某项政策、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甚至终止,以防止在政策上产生失误和误导,把立法、政策纳入环评之内,这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最好方法。

3.2环评内容应引进替代方案机制科学决策应遵循择优原则,即在决策的几个方案中权衡利弊,最终确定最佳方案。

在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时,立法中应规定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这样才能体现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和预防为主的思想。

国际趋势及国外的经验也表明,环境影响评价的核心是替代方案的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所寻求的不是那些没有环境影响的发展项目,而是旨在找出任何情况下在环境和社会经济方面都是最佳的项目的方案。

这就意味着所有可能的项目替代方案必须在对一个具体项目做出承诺之前,对它的费用和效益进行审议,包括方案、选址、技术、工艺和原材料等均需予以考虑。

因此,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质内涵,在立法中应加强对有关替代方案的规定,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包括替代方案。

3.3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评审体制为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真正发挥作用,建议采取两级评审体制,即被授权的中央级环境影响评价机关和被授权的省级环境影响评价机关。

前者主要负责中央政府政策、规划、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及跨省区的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评审。

剩余的环境影响评价由后者负责,包括本省的政策、规划、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的评审。

赋予两种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结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其审批机关均为被专门授权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关,被专门授权的省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关是被专门授权的中央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关在各省的派出机构,省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关直接受中央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关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立法还应加强对审批部门的法律约束,以保证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目的的实现3.4设立专门的环境审批机构以完善审批机关对规划的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在某种意义上的重合问题应明确具体的编制机关,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

使其二者明确分离,防止机构重合带来的权力重合问题,并注意在其中加大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所占的比重。

其次,对于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应加强对环评的组织管理。

建立专门的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环评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负责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审查意见必须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以此作为是否批准的依据。

确保审批机关的权威性、专业性、科学性,避免行政部门的不法干预。

3.5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环评机制,增强可操作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等的规定对公众、专家参与规划和建设项目环评的范围程序、方式和公众意见的法律地位做了明确规定,但还应作以下完善。

(1)将原则性规定具体化《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是原则性规定,缺少具体条文的支撑,给人造成“宣言是规定”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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