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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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6年4月29日交通部交函外[1996]163号文公布)近接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通知称,按照该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安会")第64届会议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的有关规定,以海安会第MSC.42(64)号决议通过的安全公约第V I章、第VII章修正案(见附件)已于今年1月1日被默认同意,并将于1996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并对上述修正案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应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修正案。

现将上述修正案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作好实施预备,届时遵照执行。

鉴于实施该修正案的导则尚待将于5月28日召开的第66届海安会正式批准,安全公约大多数缔约国要求延期执行该修正案,故该次会议可能作出相应安排,具体内容届时另行通知。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VI/2条-物资资料1在第VI/2.1条后面增加如下内容:"就本条而言,应提供A.741(17)号大会决议通过的《物资积载与系固安全操作规则》1.9条所要求的物资资料。

任何对1.9条修正的通过、生效和实施,应符合该公约的对第I章以外的其它附则章节的修正程序。

"第VI/5条-积载和系固2在第VI/5条中增加新的第6段"6包括集装箱在内的成组物资,在整个航程中,应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物资系固手册的要求进行装载、积载和系固。

该物资系固手册应按至少相当于本组织制定的导则来制定。

"第VII/5条--单证3在第VII/5条后增加新的第6段:"6包括物资集装箱在内的成组运输物资,在整个航程中应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物资系固手册的要求进行装载、积载和系固。

该物资系固手册应按至少相当于本组织制定的导则来制定。

"第VII/6条-积载要求4第VII/6.1修改为:"危险物资的装载、积载和系固应按照物资的特性安全、适当地进行。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5年修正案发布日期:1995-11-29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一条适用范围1在3.2款中,述及的“第8.9条”用“第8—1条”代替。

第2条定义2在现有第12款后新增加如下第13款:“13滚装客船系指具有第Ⅱ—2/3条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第8条客船破舱稳性本标题后面圆括号内的文字中述及的3“第9款”用“第8—1条”代替。

4删除现有的第2.3.5款。

5在现有第7.4款第一句后增加如下新句:“应始终通过计算确定船舶稳性。

”6删除现有第9款。

7在现有第8条后新增加如下第8—1条及第8—2条:第8—1条滚装客船的破舱稳性1997年7月1日前建造的滚装客船,按照1991年6月海上安全委员会第59届会议(MSC/Circ.574)制定的在使用以第A.265(VIII)号决议为基础的简化方法时用以评估现有滚装客船的残存能力的应计算程序的附件中所定义的A/Amax值,在不晚于下述规定日期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符合经MSC.12(56)号决议修正的第8条的要求:A/Amax值符合日期小于85%1998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85%但小于90%2000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0%但小于95%2002年10月1日25%等于或大于95%但小于97.004年10月1日25%等于或大于97.005年10月1日第8—2条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的特殊要求虽有第8条和第8—1条的规定,但:.11997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经核证可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在假定船长L之内的任何地方有破损时,应符合第8条2.3款的规定;和.21997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经核证可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应在不晚于第.2.1、.2.2或.2.3项所述的符合日期(以最晚者为准)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符合第.1项的要求:.2.1A/Amax值符合日期小于85%1998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85%但小于90%2000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0%但小于95%2002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5%但小于92004年10月1日7.5%等于或大于97.5%2010年10月1日.2.2准许载运的人数1500人或以上2002年10月1日1000人或以上但少于1500人2006年10月1日600人或以上但少于102008年10月1日00人400人或以上但少于600人2010年10月1日.2.3船龄等于或大于20年船龄系指从安放龙骨的日期,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或改造为滚装客船的日期起算的时间。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MSC.365(93)号决议)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MSC.365(93)号决议)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MSC.365(93)号决议)文章属性•【缔约国】海上安全委员会•【条约领域】海上运输•【公布日期】2015.05.22•【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MSC.365(93)号决议)(2014年5月22日通过)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还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以下称“该公约”)关于该公约附则除第I章规定外的适用修正程序的第VⅢ(b)条,在其第九十三届会议上,审议了按照该公约第VⅢ(b)(i)条提出和分发的该公约修正案,1. 按照该公约第VⅢ(b)(iv)条,通过该公约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之附件;2. 按照该公约第VⅢ(b)(vi)(2)(bb)条,决定所述修正案将在2015年7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该公约缔约国政府或其合计商船队占世界商船总吨位不少于50%的缔约国政府表示其反对该修正案;3. 请《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注意,按照该公约第VⅢ(b)(vii)(2)条,该修正案在按照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将于2016年1月1日生效;4. 要求秘书长遵照该公约第VⅢ(b)(v)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分发给该公约的所有缔约国政府;5.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该公约缔约国政府的本组织会员。

附件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C部分机电设备第29条-操舵装置1 在第3.2款之后,增加下列新的条文:“如船舶在海试期间,以最深航行吃水并以主机最大持续转速及最大设计螺距相应的航速前进时,证明符合该要求不切实际,则该船舶无论何时建造均可通过下列方法之一证明符合该要求:.1 船舶在海试期间,以主机最大持续转速及最大设计螺距相应的航速前进时呈平浮状态,且舵完全浸没;或.2 如海试期间无法实现舵完全浸没,则须采取在所建议的海试载荷条件下的舵叶浸没面积计算出适当的前进速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0月修正案(附英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0月修正案(附英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0月修正案(附英文)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人权•【公布日期】1988.10.28•【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0月修正案(签订日期1988年10月28日生效日期1988年10月28日)目录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8条修正条款客船破舱稳性增加新的第20-1条装货门的封闭性第22条修正条款客船和货船的稳性资料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海安会以决议MSC.12(56)于1988年10月28日通过)1第Ⅱ-1章,第8条客船破舱稳性下列内容插在标题之后:“(本条之2.3、2.4、5和6.2适用于1990年4月29日或以后建造的客船,而本条之7.2、7.3和7.4适用于所有客船)”本条之2.3的现有文字用下文替代:“2.3破舱后最终状态时所需的稳性,以及平衡以后的稳性(如能提供),应由如下情况决定:2.3.1正值剩余复原力臂曲线应超出平衡角至少15°范围。

2.3.2复原力臂曲线下的面积至少为0.015m-rad,该区域从平衡角量至下列的较小值:.1发生进一步浸水的角度;.2一舱浸水时为22°(从正浮位置量起),或者相邻两舱或两个以上舱同时浸水时为27°(从正浮位置量起)。

2.3.3考虑到下列倾侧力矩中的最大值,计算出本条之2.3.1所规定范围内的剩余复原力臂:.1所有旅客集中一舷;.2在一舷降落所有满载的吊艇架降落的救生艇筏;.3由于风压力。

上述力臂可按下式计算:倾侧力矩GZ=----+0.04(m)排水量但在任何情况下,该复原力臂不得小于0.10m。

2.3.4为计算本条之2.3.3中的倾侧力矩,应作如下假定:.1旅客集中一舷而引起的力矩:.1.1每平方米4个旅客;.1.2每个旅客重75kg;.1.3分配旅客到可到达的甲板区域时,应在集合地点所在的甲板上向船舶一舷布置,使之产生最不利的倾侧力矩。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1月(GMDSS)修正案(附英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1月(GMDSS)修正案(附英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1月(GMDSS)修正案(附英文)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人权•【公布日期】1988.11.09•【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1月(GMDSS)修正案(签订日期1988年11月9日生效日期1988年11月9日)目录第Ⅰ章总则B部分检验与证书第7条修正条款客船的检验第8条修正条款货船救生设备和其它设备的检验第9条修正条款货船无线电设备的检验第10条修正条款货船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验第12条修正条款证书的签发第14条修正条款证书有效期限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D部分电气装置第42条修正条款客船应急电源第43条修正条款货船应急电源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1条修正条款适用范围第6条修正条款通信第10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筏的配员与监督第38条修正条款救生筏的一般要求第41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的一般要求第Ⅳ章无线电通信(替代文本)A部分通则第1条适用范围第2条名词和定义第3条免除第4条功能要求B部分缔约国政府承担的义务第5条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规定C部分船舶要求第6条无线电装置第7条无线电设备——通则第8条无线电装置——A1海区第9条无线电设备——A1和A2海区第10条无线电设备——A1、A2和A3海区第11条无线电设备——A1、A2、A3和A4海区第12条值班第13条电源第14条性能标准第15条维修要求第16条无线电人员第17条无线电记录第Ⅴ章航行安全第12条修正条款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第14条修正条款助航设备第21条修正条款国际信号规则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GMDSS)修正案(关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会议于1988年11月9日通过)第Ⅰ章总则B部分检验与证书第7条客船的检验将本条之(b)(i)和(b)(ii)中的第二句的文字“无线电设备、机动救生艇的无线电报设备、救生艇筏的手提式无线电设备、救生设备、防火、探火及灭火设备、雷达、回声测深仪、陀螺罗经、引航员软梯、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及其它设备”改为“无线电设备(包括用于救生设备的无线电设备)、防火和消防安全系统及设备、救生设备和装置、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航海出版物、引航员登船装置及其它设备”。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旨在保护海上人员的生命安全。

该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为全球海上运输行业提供了重要的安全规范和指导。

公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防止海上事故和人员伤亡的发生。

公约规定了船舶的设计、建造、装备和操作要求,以及船员的培训和指导要求。

它还规定了船舶应该遵守的安全标准和程序,包括船舶的航行安全、火灾安全、船员救生设备使用等。

公约还规定了各国应该采取的措施来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根据公约的规定,各国应该建立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船舶的安全运行,并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审核。

此外,公约还要求各国加强船舶事故调查和信息共享,以提高海上安全的水平。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制定对于保障全球海上运输的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公约的实施使得船舶的安全性得到了大幅提升,船舶事故和人员伤亡的发生率也大大降低。

公约还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加强了国际海事组织的作用和地位。

然而,尽管公约的制定和实施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海上安全问题仍然存在挑战。

船舶事故和人员伤亡的发生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某些海域和特定类型的船舶上。

因此,国际海事组织和各国政府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海上安全的监管和管理,提升船舶和船员的安全水平。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船舶的设计和装备也在不断更新和改进。

为了适应新的技术和需求,国际海事组织还制定了一系列的修订和补充公约,以确保海上人命安全的要求能够与时俱进。

这些公约包括船舶建造规范、船舶设备规范、船员培训规范等,为船舶和船员提供了更加详细和具体的安全要求和指导。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对于保障海上人员的生命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公约的制定和实施提高了船舶和船员的安全水平,减少了船舶事故和人员伤亡的发生。

然而,海上安全问题仍然存在挑战,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海事组织的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年11月1日 1980年5月25日(1974年11月1日订于伦敦)本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生效。

1975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1980年1月7日交存批准书,同年5月25日对我生效。

目录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定义等第二节检验与证书第三节事故第二章甲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一节通则第二节分舱与稳性第三节机电设备第二章乙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一节通则第二节载客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第三节载客不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第四节货船的消防措施第五节油船的消防措施第六节现有客船的特殊消防措施第三章救生设备等第一节通则第二节限客船适用第三节仅适用于货船第四章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第一节适用范围与定义第二节值班第三节技术要求第四节无线电日志第五章航行安全第六章谷物装运第一节通则第二节假定倾侧力矩的计算第三节谷物装置及其固定第七章危险货物装运第八章核能船舶附录证书格式各缔约国政府,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特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公约的一般义务一、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二、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经授权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

第三条法律、规则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将下列各项文件送交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海协组织)秘书长保存:一、受权代表缔约国政府管理海上人命安全措施的非政府机构的名单,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二、就本公约范围内各种事项所颁布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文本;三、根据本公约规定所颁发证书的足够数量的样本,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司法考试]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

[司法考试]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
•整理课件
第I I - 1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5 第3-4条液货船的应急拖带装置: 对于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液货船,应 急拖带装置的设计与建造应经主管机关根 据本组织制定的导则批准。(见MSC.35(63) 关于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的导则)
•整理课件
第I I - 1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在消防控制图上要标出这些呼吸装置的数目和位 置,且紧急逃生呼吸装置要符合《消防安全系统 规则》的要求。(13.3.4条)
•整理课件
船用单柴击油此机处燃编油辑母 管版路标的题防样火式要求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 •1。高压燃油泵和燃油喷嘴间应加套管保护 •2。套 管系统 应包 括一 个收 集漏油的装 置 •3。高压燃油管路破裂漏油时发出报警的装置
➢20.11 对降落设备要求按照I/7和I/8的要求年度检验 时进行彻底检查,而原先的检验间隔为五年。
•整理课件
第Ⅲ章 救 生 设 备 与 装 置
25 第32条. 保温救生衣
要求货船上为每一个船员配备一件保温救 生衣。此条对现有船具有追溯权(船舶航 行于温暖气候,船区,主管机关可免除此 条要求)。 MSC.152(78)2004.5通过,2006.7.1生效.
•整理课件
第Ⅱ-2章 构造― ― 防火、探火和灭火
13
旧公约 A-通则(1-22条) B-客船的消防安全 措施(23-41条) C-货船的消防安全措 施(42-54条) D-液货船的消除安全 措施(55-63条)
结构比较
新的修正案 A-通则(1-3条) B-火灾和爆炸的预防(4-6条) C-火灾和爆炸的遇制(7-11条) D-脱险(12-13) E-操作要求(14-16) F -替代设计和布置(17) G-特殊要求(18-20)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1978-2-17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发布日期:1978-2-17执行日期:1978-2-17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作为1974年11月1日在伦敦签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缔约国,认识到上述公约对促进海上船舶和财产以及船上人命安全所可能作出的重大贡献,也认识到有进一步增进船舶特别是油轮安全的必要,考虑到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办法是缔结一项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议定书,特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一般义务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实施本议定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凡引用本议定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除外),第四条,第六条的第二、三、四款,第七条及第八条的规定,已纳入本议定书。

但在这些条款中,凡提到公约及缔约国政府时,应分别认为是指的本议定书及本议定书缔约国。

二、凡适用本议定书的船舶,除本议定书中所列明的各项修正及补充外,应遵守公约的各项规定。

三、对于非公约及本议定书缔约国的船舶,本议定书缔约国应实施公约及本议定书的各项必要的规定,以保证不给予此类船舶以更为优惠的待遇。

第三条资料的送交本议定书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向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授权代表各该缔约国管理海上人命安全措施的被指定的验船师或被认可的组织名单,以便周知所有缔约国,供其官员参考。

为此,主管机关应将其授权给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的具体职责及条件通知本组织。

第四条签字、批准、接受、认可和加入一、本议定书自1978年6月1日起至1979年3月1日止在本组织总部开放供签字,此后继续开放供加入。

除本条第三款规定外,各国可按下列方式参加本议定书。

(一)签字并对批准、接受或认可无保留;或(二)签字而有待批准、接受或认可,随后再予批准、接受或认可;或(三)加入。

1974SOLAS条约

1974SOLAS条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英文)颁发部门:伦敦发布日期:1974-11-01生效日期:1980-05-25目 录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适用范围、定义等 第二节 检验与证书 第三节 事故 第二章甲 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分舱与稳性 第三节 机电设备 第二章乙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载客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 第三节 载客不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 第四节 货船的消防措施 第五节 油船的消防措施 第六节 现有客船的特殊消防措施 第三章 救生设备等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限客船适用 第三节 仅适用于货船 第四章 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 第一节 适用范围与定义 第二节 值班 第三节 技术要求 第四节 无线电日志 第五章 航行安全 第六章 谷物装运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假定倾侧力矩的计算 第三节 谷物装置及其固定 第七章 危险货物装运 第八章 核能船舶  附录 证书格式 各缔约国政府, 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 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特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公约的一般义务 一、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二、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

第二条 适 用 范 围 本公约适用于经授权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

第三条 法律、规则 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将下列各项文件送交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海协组织)秘书长保存: 一、受权代表缔约国政府管理海上人命安全措施的非政府机构的名单,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二、就本公约范围内各种事项所颁布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文本; 三、根据本公约规定所颁发证书的足够数量的样本,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一项由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4年制定的公约,旨在保护驾驶船只和乘客的安全,并保护船只和船员免受灾难性的海上事故。

该公约主要规定了在海上航行中的安全措施,包括船舶的设计、建造和设备,以及船上的人员、船舶的操作和船只安全的监督等。

其中,设备标准规定了所有船只必须配备安全设备,以保证船只安全;船上人员标准确定了船舶上轮机房和船长应遵守的安全程序,如船舶应处理的急情和紧急情况、船舶应遵循的操作程序、船舶相关岗位的职责等;监督标准要求每艘船只必须有专门的检验机构来定期检查它的安全,及时发现有问题的地方并采取纠正措施,从而有效防止海上事故的发生。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实施使全球海上航行的安全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为海上航行带来了清晰的规则和管理方法,确保了人们乘船行驶时的安全,有利于促进全球航运事业的发展。

【免费下载】1974SOLAS公约

【免费下载】1974SOLAS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英文)颁发部门:伦敦发布日期:1974-11-01生效日期:1980-05-25目 录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适用范围、定义等 第二节 检验与证书 第三节 事故 第二章甲 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分舱与稳性 第三节 机电设备 第二章乙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载客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 第三节 载客不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 第四节 货船的消防措施 第五节 油船的消防措施 第六节 现有客船的特殊消防措施 第三章 救生设备等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限客船适用 第三节 仅适用于货船 第四章 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 第一节 适用范围与定义 第二节 值班 第三节 技术要求 第四节 无线电日志 第五章 航行安全 第六章 谷物装运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假定倾侧力矩的计算 第三节 谷物装置及其固定 第七章 危险货物装运 第八章 核能船舶  附录 证书格式 各缔约国政府, 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 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特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公约的一般义务 一、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二、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

第二条 适 用 范 围 本公约适用于经授权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

第三条 法律、规则 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将下列各项文件送交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海协组织)秘书长保存: 一、受权代表缔约国政府管理海上人命安全措施的非政府机构的名单,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二、就本公约范围内各种事项所颁布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文本; 三、根据本公约规定所颁发证书的足够数量的样本,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MSC.308(88)号决议(2010年12月3日通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进一步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以下称“本公约”)第VIII(b)条关于除第I章规定外本公约附则适用的修正程序,在其第88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VIII(b)(i)条提议和散发的本公约修正案,1. 按本公约第VIII(b)(iv)条规定,通过本公约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 按本公约第VIII(b)(vi)(2)(bb)条规定,决定上述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应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其反对该修正案;3. 提请《安全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VIII(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应于2012年7月1日生效;4. 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VIII(b)(v)条规定,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本公约缔约国政府;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件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D部分电气装置第41条主电源和照明系统1 在第6款中,在“客船”之前插入“2010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

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A部分通则第1条-适用范围2 在第1.1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3 在第1.2.2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4 现有第2.1款由如下内容替代:“2.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对201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主管机关须确保使之符合经第MSC.1(XLV)、MSC.6(48)、MSC.13(57)、MSC.22(59)、MSC.24(60)、MSC.27(61)、MSC.31(63)、MSC.57(67)、MSC.99(73)、MSC.134(76)、MSC.194(80)、MSC.201(81)、MSC.216(82)、MSC.256(84)、MSC.269(85)和MSC.291(87)号决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的适用要求。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7届会议(2003年6月5日)、第78届会议(2004年5月20日)和第79届会议(2004年12月9日)分别以MSC.142(77)号、MSC.152(78)号、MSC.153(78)号和MSC.170(79)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的四项修正案。

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四项修正案已于2006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MSC.142(77))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2003年6月5日以海安会第MSC.142(77)号决议通过)第V章航行安全第2条–定义1 在现有第3款之后新增第4款如下:“4 船舶长度系指其总长度。

”第22条–驾驶室视野2 现有第1款的介绍性文字由下文替代:“1 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按第2.4条定义的长度不小于55m的船舶应满足下列要求:”第28条–航行活动记录3 将本条的标题改为:“航行活动记录和每日报告”4 将现有段落编号为第1款。

5 在第1款之后新增第2款如下:“2 500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行超过48小时的船舶应向其公司(第IX章第1条中定义的公司)提交每日报告,在整个航行期间,公司将保存该报告和所有后续每日报告。

每日报告可通过任何方式传送,但要在报告中提到的位置确定后尽快地传送至公司。

可以使用自动报告系统,但这些系统应包括对传送的记录功能,且这些功能以及与定位设备的界面将受到船长的定期检查。

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1 船位;.2 船舶的航向和速度;和.3 影响船舶航行或船舶正常安全操作的任何外部和内部情况的细节。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公约》 (MARPOL 73/78)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hereto (MARPOL 73/78)
MARPOL 73/78公约各附则的生效情况
4.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 (SAR 1979)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1979
公约的主要内容
• • • • • •
附则部分经修改后共有五章: 第一章,名词与定义 第二章,组织与协调 第三章,国家间的合作 第四章,操作程序 第五章,船舶报告制度
2.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STCW 78)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 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STCW 78/10公约主要内容
3.《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COLREG 1972)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1972,COLREG 1972
公约的主要内容
公约
附则
公约的主要内容 • 公约附则——即避碰规则是公约的核心内容。该规则共分5 章38条,外加4个附录。 • 第一章为总则 • 第二章是驾驶和航行规则 • 第三章为号灯号型 • 第四章为声响和灯光信号 • 第五章为豁免条款 • 4个附录分别为: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在相互邻 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遇险信号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MSC.153(78))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MSC.153(78))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MSC.153(78))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组织•【条约领域】海上运输•【公布日期】2004.05.20•【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2004年5月20日以海安会第MSC.153(78)号决议通过2006年7月1日生效)第V章航行安全第2条-定义1 在现有第4款之后新增第5款如下:“5 搜救服务通过使用公共或和私人资源,包括合作的飞行器、船舶和其他艇筏及装置,发挥遇险监测、通信、协调和搜救功能,包括提供医疗建议、提供医疗服务、或医疗撤离。

”第33条-遇险信息:义务和程序2 将本条的标题修改为:“遇险情况:义务和程序”3 在第1款中,将第一句话中的“信号”一词换成“信息”,并在该款第一句话后增加以下内容:“无论此类人员的国籍或地位如何,也不论其当时所处的环境怎样,此提供帮助的义务均适用。

”4 在现有第1款后插入新第1-1款如下:“1-1 缔约国政府应协调合作,以确保那些因向海上遇险人员提供援助而让这些人上船的船长解除责任,尽最大可能不使其更远地偏离预定航程,只要根据本条解除船长的这种责任不会进一步威胁海上人命安全。

对提供此种援助所在搜救区域负责的缔约国政府应承担确保开展这种协调与合作的首要责任,从而受援的幸存者能从施救船舶上岸并被送往安全场所,同时考虑到事件的特殊情境和本组织制订的导则。

在这些情况下,相关缔约国政府应在合理可行时尽快为此种下船做出安排。

”5 在现有第5款后新增第6款如下:“6 让海上遇险人员上船的船长应在船舶的能力和限度内,人道地对待他们。

第34条-安全航行和避开危险情况6 删除现有第3款。

7 在现有第34条后新增第34-1条如下:“第34-1条船长的决定权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第IX/1条所定义的经营该船舶的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员不得阻止或限制船舶的船长做出或执行根据船长的专业判断认为对于海上生命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来说所必要的任何决定。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又称为 SOLAS公约(Safety of Life at Sea),是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的旨在保障船舶航行中的人员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国际法规。

该公约于1974年通过,并进行过多次修正,其中最新的修正案为“船舶每十年检验和检测措施的修正案”,该项修正案于2016年通过并于2017年7月1日起生效。

本文将详细介绍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的内容和影响,便于读者进一步了解和学习相关知识。

一、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1 宗旨和背景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宗旨是保障在海上航行的船舶的人员生命安全。

该公约内容涵盖了船舶建造、设备配备、航行手续、船员培训等多个方面,旨在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意外事件并提高海上航行的安全性。

1.2 内容和要求1974年公约规定了船舶建造和设备配备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结构、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内容;还包括了船员的培训和证书要求、船舶的航行手续要求等内容。

公约对于各类船舶均有明确的规范,以确保其达到规定的安全标准。

1.3 国际影响和意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通过和实施,对于全球范围内的海上航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国际海事组织的协调下,各个航行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并实施了该公约的要求,从而提高了海上航行的整体安全水平。

二、船舶每十年检验和检测措施的修正案2.1 修正案的背景和必要性船舶每十年检验和检测措施的修正案是对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重要补充和修正,其背景和必要性主要源于对于现有船舶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对于海上航行安全的不断追求。

2.2 修正案的内容和要求该修正案主要包括了对于船舶的定期检验和检测措施的要求的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检验的程序、检测的标准和要求等内容。

修正案的通过和实施,将有助于确保船舶在服役期间始终保持在规定的安全标准之内。

2.3 国际影响和意义船舶每十年检验和检测措施的修正案的实施,将对于全球范围内的船舶安全和海上航行安全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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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MSC.308(88)号决议(2010年12月3日通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进一步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以下称“本公约”)第VIII(b)条关于除第I章规定外本公约附则适用的修正程序,在其第88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VIII(b)(i)条提议和散发的本公约修正案,1. 按本公约第VIII(b)(iv)条规定,通过本公约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 按本公约第VIII(b)(vi)(2)(bb)条规定,决定上述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应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其反对该修正案;3. 提请《安全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VIII(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应于2012年7月1日生效;4. 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VIII(b)(v)条规定,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本公约缔约国政府;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件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D部分电气装置第41条主电源和照明系统1 在第6款中,在“客船”之前插入“2010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

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A部分通则第1条-适用范围2 在第1.1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3 在第1.2.2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4 现有第2.1款由如下内容替代:“2.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对201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主管机关须确保使之符合经第MSC.1(XLV)、MSC.6(48)、MSC.13(57)、MSC.22(59)、MSC.24(60)、MSC.27(61)、MSC.31(63)、MSC.57(67)、MSC.99(73)、MSC.134(76)、MSC.194(80)、MSC.201(81)、MSC.216(82)、MSC.256(84)、MSC.269(85)和MSC.291(87)号决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的适用要求。

”5 在第3.1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6 在第3.2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第3条-定义7 现有第23款由如下内容替代:“23《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MSC.307(88)号决议通过的《2010年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年FTP规则),该规则可能经本组织修正,但该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VIII条有关适用于除第I章外的附则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

”C部分火灾的抑制第7条-探测和报警8 在第4.1款中,删除第.1项末尾的“和”;第.2.2项末尾的句号“。

”由“;和”替代;在现有第.2.2项后新增第.3项如下:“.3设有焚烧炉的封闭处所”。

第V章航行安全第18条-航行系统和设备以及航行数据记录仪的认可、检验和性能标准9 在现有第8款后新增第9款如下:“9 自动识别系统(AIS)须进行年度检测。

检测须由经认可的验船师或经认可的检测或检修机构进行。

试验须验证船舶静态信息的录入是否正常,与连接传感器的数据交换是否正确,并且通过无线电频率测量和使用船舶交通服务(VTS)等进行广播检测验证无线电性能。

船上须保留一份检测报告的副本。

”第23条-引航员登离船装置10 第23条的现有文本由如下文字替代:“1 适用范围1.1航行中可能雇用引航员的船舶须设有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1.2在2012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须符合本条要求并须充分考虑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1.3 除另有规定外,在2012年7月1日以前安装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须至少符合在该日期以前实施的本公约第V/17或V/23条(视情况而定)的要求,并须充分考虑该日期之前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1.4 在2012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设备和装置(其替换在2012年7月1日以前安装的设备和装置)须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尽量符合本条的要求。

1.5 对于1994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须不迟于2012年7月1日或以后的第一次检验适用本条第5款。

1.6 本条第6款适用于所有船舶。

2 通则2.1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均须有效地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船和离船的目的。

装置须保持干净,适当维护保养和存放并须定期检查,以确保其安全使用。

这些装置须专门用于人员的登船和离船。

2.2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装和引航员的登船,须由一名高级船员进行监督,该高级船员须有与驾驶室进行联系的通信设备,还须安排护送引航员由安全路线前往和离开驾驶室。

布设和操作任何机械设备的人员须接受安全作业程序的指导,且设备在使用前须进行检测。

2.3 引航员软梯须具有制造商颁发的证书,以表明其其符合本条或本组织接受的国际标准。

须按第I/6、7和8条检查软梯。

2.4 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引航员软梯须使用标签或其他永久性标记清晰地标识,以便在检验、检查和记录保持时识别每个装置。

船上对于所标识的软梯投入使用和进行任何修理的日期须保留一份记录。

2.5 本条所述的舷梯包括作为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组成部分的斜梯。

3登离船装置3.1须设有能使引航员从船舶的任一舷安全登船和离船的装置。

3.2在所有船舶上,当海平面至登船处或离船处的距离超过9 m,并欲将舷梯或其他同样安全方便的装置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供引航员登船或离船使用时,则须在每舷均装有这种设备,除非该设备能够移动以供任一舷使用。

3.3船舶须配备下列任一装置,以供安全方便地登船或离船:.1引航员软梯,所需爬高不小于1.5 m,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 m,其位置和系固须做到:.1避开任何可能的船舶排放口;.2在平行船体长度范围内,并尽可能在船中半长范围内;.3每级踏板稳固地紧靠在船舷;如果结构特性,例如护舷板妨碍本规定的实施,须作出使主管机关满意的特别布置,以确保人员能安全登船和离船;.4引航员软梯的单一长度能从登船处或离船处抵达水面,并充分考虑所有装载状况和船舶纵倾及15°的不利横倾;安全加固点、卸扣和系索的强度须至少与扶手索相同;或.2当水面至登船处的距离超过9 m 时,与引航员软梯相连的舷梯(如组合装置),或其他同样安全方便的装置。

舷梯须导向船尾设置。

在使用时,须设有将舷梯的下平台系固在船舷的装置,从而确保舷梯的下端和下平台稳固地紧靠在平行船体长度范围内的船舷,并尽可能在船中半长范围内,且避开所有的排放口。

.1 当组合装置用于引航员登船时,须确保软梯和扶手绳系固于舷梯底层平台以上1.5 m处的船舷。

当组合装置中底层平台(即登船平台)带有活动暗门时,引航员软梯和扶手绳的安装须为穿过活动门并延伸至平台以上栏杆的高度。

4到甲板的通道须配备供任何人员登船和离船的装置,以确保在引航员软梯的上端或任何舷梯或其他设施的上端与船舶甲板之间有安全、方便和无障碍的通道。

如果这种通道是:.1在栏杆或舷墙中开门,则须设有足够的扶手;.2舷墙梯,则须设有两根扶手支柱,其基部或接近基部处以及较高的几处应以刚性方式系固在船舶结构上。

舷墙梯须牢固地固定在船舶上,以防翻转。

5舷门供引航员登离船用的舷门不得向外开启。

6引航员机械升降机不得使用引航员机械升降机。

7相关设备7.1须在易取处配备下列相关设备,以备在人员登离船时即可使用:.1两根安全绳,直径不小于28 mm且不大于32 mm,牢固地系在船上(如引航员有要求);安全绳的一端须固定在甲板的环板上,当引航员离船或即将登轮的引航员要求时即可使用(在登上甲板处,一端系于环板的安全绳自支柱或舷墙的最高处的舷外垂下);.2带有自亮灯的救生圈;.3抛缆绳。

7.2在本条第4款要求时,须配备支柱和舷墙梯。

8照明须配备充足照明,以照亮舷外的登离船装置和甲板上人员登船和离船位置。

”附录证书客船安全证书格式11 在现有第2.9款后新增第2.10款和第2.11款如下:“2.10 船舶设有/未设1符合本公约第II-1/55 / II-2/17 / III/381条规定的替代设计和布置;2.11 机电设备/防火/救生设备1的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批准文件附于/未附于1本证书之后。

——————1不适用者划去。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格式12 在现有第3款后新增第4款和第5款如下:“4 船舶设有/未设4符合本公约第II-1/55 / II-2/174条规定的替代设计和布置。

5 机电设备/防火4的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批准文件附于/未附于4本证书之后。

——————4不适用者划去。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格式13 在现有第2.6款后新增第2.7款和第2.8款如下:“2.7 船舶设有/未设4符合本公约第II-2/17 / III/384条规定的替代设计和布置;2.8 防火/救生设备和装置4的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批准文件附于/未附于4本证书之后。

——————4不适用者划去。

”核能客船安全证书格式14 现有第2.11款和第2.12款由如下文字替代:“2.11 船舶设有/未设1符合公约第II-1/55 / II-2/17 / III/381条规定的替代设计和布置;2.12 机电设备/防火/救生设备1的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批准文件附于/未附于1本证书之后。

——————1不适用者划去。

”核能货船安全证书格式15 现有第2.10款和第2.11款由如下文字替代:“2.10 船舶设有/未设3符合公约第II-1/55 / II-2/17 / III/383条规定的替代设计和布置;2.11 机电设备/防火/救生设备3的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批准文件附于/未附于3本证书之后。

——————3不适用者划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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