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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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MSC.308(88)号决议

(2010年12月3日通过)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进一步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以下称“本公约”)第VIII(b)条关于除第I章规定外本公约附则适用的修正程序,

在其第88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VIII(b)(i)条提议和散发的本公约修正案,

1. 按本公约第VIII(b)(iv)条规定,通过本公约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本公约第VIII(b)(vi)(2)(bb)条规定,决定上述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应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其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安全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VIII(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应于2012年7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VIII(b)(v)条规定,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本公约缔约国政府;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件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D部分电气装置

第41条主电源和照明系统

1 在第6款中,在“客船”之前插入“2010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

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A部分通则

第1条-适用范围

2 在第1.1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3 在第1.2.2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4 现有第2.1款由如下内容替代:

“2.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对201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主管机关须确保使之符合经第MSC.1(XLV)、MSC.6(48)、MSC.13(57)、MSC.22(59)、MSC.24(60)、MSC.27(61)、MSC.31(63)、MSC.57(67)、MSC.99(73)、MSC.134(76)、MSC.194(80)、MSC.201(81)、MSC.216(82)、MSC.256(84)、MSC.269(85)和MSC.291(87)号决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的适用要求。”

5 在第3.1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6 在第3.2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第3条-定义

7 现有第23款由如下内容替代:

“23《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MSC.307(88)号决议通过的《2010年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年FTP规则),该规则可能经本组织修正,但该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VIII条有关适用于除第I章外的附则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

C部分火灾的抑制

第7条-探测和报警

8 在第4.1款中,删除第.1项末尾的“和”;第.2.2项末尾的句号“。”由“;和”替代;在现有第.2.2项后新增第.3项如下:

“.3设有焚烧炉的封闭处所”。

第V章航行安全

第18条-航行系统和设备以及航行数据记录仪的认可、检验和性能标准

9 在现有第8款后新增第9款如下:

“9 自动识别系统(AIS)须进行年度检测。检测须由经认可的验船师或经认可的检测或检修机构进行。试验须验证船舶静态信息的录入是否正常,与连接传感器的数据交换是否正确,并且通过无线电频率测量和使用船舶交通服务(VTS)等进行广播检测验证无线电性能。船上须保留一份检测报告的副本。”

第23条-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10 第23条的现有文本由如下文字替代:

“1 适用范围

1.1航行中可能雇用引航员的船舶须设有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1.2在2012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须符合本条

要求并须充分考虑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1.3 除另有规定外,在2012年7月1日以前安装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

须至少符合在该日期以前实施的本公约第V/17或V/23条(视情况而定)的要求,并须充分考虑该日期之前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1.4 在2012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设备和装置(其替换在2012年7月1日以前安

装的设备和装置)须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尽量符合本条的要求。

1.5 对于1994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须不迟于2012年7月1日或以后的第一

次检验适用本条第5款。

1.6 本条第6款适用于所有船舶。

2 通则

2.1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均须有效地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船和离船的目

的。装置须保持干净,适当维护保养和存放并须定期检查,以确保其安全使用。这些装置须专门用于人员的登船和离船。

2.2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装和引航员的登船,须由一名高级船员进行监督,该高级

船员须有与驾驶室进行联系的通信设备,还须安排护送引航员由安全路线前往和离开驾驶室。布设和操作任何机械设备的人员须接受安全作业程序的指导,且设备在使用前须进行检测。

2.3 引航员软梯须具有制造商颁发的证书,以表明其其符合本条或本组织接受的国际

标准。须按第I/6、7和8条检查软梯。

2.4 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引航员软梯须使用标签或其他永久性标记清晰地标

识,以便在检验、检查和记录保持时识别每个装置。船上对于所标识的软梯投入使用和进行任何修理的日期须保留一份记录。

2.5 本条所述的舷梯包括作为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组成部分的斜梯。

3登离船装置

3.1须设有能使引航员从船舶的任一舷安全登船和离船的装置。

3.2在所有船舶上,当海平面至登船处或离船处的距离超过9 m,并欲将舷梯或其他同

样安全方便的装置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供引航员登船或离船使用时,则须在每舷均装有这种设备,除非该设备能够移动以供任一舷使用。

3.3船舶须配备下列任一装置,以供安全方便地登船或离船:

.1引航员软梯,所需爬高不小于1.5 m,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 m,其位置和系固须做到:

.1避开任何可能的船舶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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