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
小企业新旧制度会计科目衔接转换参考
小企业新旧制度会计科目衔接转换参考2013年1月1日起,《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旧制度)向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会计科目衔接转换内容参考如下:(一)资产类科目1.现金新旧制度核算内容相同,但名称改为“库存现金”。
调账时,将期末余额转入新账“库存现金”科目。
2.银行存款新旧制度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将期末余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
3、其他货币资金新旧制度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将期末余额转入新账“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4.短期投资新旧制度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将期末余额转入新账“短期投资”科目。
5.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因新准则规定资产按照成本计量,不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调账时,“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余额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6.应收票据新旧制度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将期末余额转入新账“应收票据”科目。
7.应收股息(1)新旧制度核算差异旧制度该科目核算小企业因进行股权投资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及进行债权投资应收取的利息。
上述业务新准则分别在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核算。
(2)衔接转换调账时,将本科目核算的因进行股权投资收取的现金股利转入新账“应收股利”科目;应收取的利息转入新账“应收利息”科目。
8.应收账款调账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收账款”科目。
9.其他应收款调账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其他应收款”科目。
10.坏账准备因新准则规定资产按照成本计量,不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调账时,“坏账准备”的余额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11.在途物资调账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在途物资”科目。
12.材料新准则名称改为“原材料”,调账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原材料”科目。
13.低值易耗品调账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
14.库存商品调账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库存商品”科目。
15.商品进销差价调账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 一) 资 产 类。 1 . “ 现金” 、 “ 银行存款 ” 、 “ 其 他 货 币资金 ” 和“ 短 期投 资 ” 科 目。 新 准则设
手 续 费 方 式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代 销 商 品
的小 企业 还 可 以单 独 设 置 “ 委 托 代销
商 品” 科 目, 这 些 科 目的 核 算 内容 与
原 制 度 相 应 科 目的核 算 内容 基 本 相
度和 新准 则均 规定 ,预付 款项 不 多的
小企业 可 以将 预付款 项直 接记 人 “ 应
合 自身 实 际情 况 ,确 定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修 订 小 企 业 内部 会 计 核
算 办法 , 细 化 会 计 核 算 内容 , 确 保 会
题 衔 接 规 定
新 准则 设 置 了 “ 应 收 股利 ” 和“ 应
∥ 删驸 L
换, 确保 新 旧会 计科 目顺 利衔 接 。 小 度 小 ( 四) 及 时调整 会计信 息 系统 。小
衔接。 二、 账 目调 整
股息” 科 目的余 额进行 分析 , 将应 收取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的金 额 转 入 新 账 中
“ 应收股利” 科 目, 将 应收 取 利 息 的 金
额转 入新账 中“ 应 收利息 ” 科 目。
3 . “ 短期 投 资跌 价 准备 ” 、 “ 坏 账 准
违 反新 准则 确认 、计量 和报 告规 定 的 前 提下 ,可 以根据 本企 业 的实 际情 况 自行增设 、分 拆与 合并 ;对 于 明细科 目,可 以根据 本企 业 的实际 情况 自行 设置 。 首 次执行 新 准则时 , 应 当对 原制
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为了促进严格遵循《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转换的衔接工作,现对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衔接规定如下:一、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的规定清查损失和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有关减值等的规定预计损失,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应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设置“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和“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在执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及因执行新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
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指企业按照原制度规定,因资产发生报废、毁损等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但尚未处理的损失金额,以及已经发生的损失但尚未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如按原制度规定应记而未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资产盘亏、毁损等。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指企业按照新制度有关减值等的规定,对应收款项、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计提的减值准备。
毕业论文(一)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在执行新制度以前,对于按照原制度的有关规定清查出的损失,应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账务处理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原材料”等有关资产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的余额,包括原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以及在执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的有关规定核查出的损失金额。
;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经批准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时,应先将“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金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未分配利润不足以冲减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还应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
国家政策对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
2012年全国高考模拟参考部分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为了促进小企业严格遵循《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做好自原《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向《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小企业在执行新制度之初,应当按照新制度中有关资产、负债的确认计量标准全面清查资产和负债。
对于清查出的损失,经企业管理当局批准(如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账务处理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材料”等有关资产科目、“坏账准备”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余额,包括原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以及在执行新制度之初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出的损失金额。
上述损失经批准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时,应先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未分配利润不足以冲减损失,属于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公益金的小企业,还应按可冲减的盈余公积相应冲减盈余公积。
账务处理为:小企业应按照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余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可用盈余公积弥补损失的部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结转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应无余额,清查出的损失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不足冲减的部分,以负数在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中反映。
二、账目调整小企业应在上述核实资产的基础上,将有关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或沿用旧账。
(一)“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补贴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预付款项较多的小企业也可单独设置“预付账款”科目,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衔接工作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工作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工作有哪些?那么,下面就随CN人才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为做好自《小企业会计》向《小企业会计准则》转换的衔接工作,财政部日前印发了《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对小企业执行新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规定》提出,首次执行新准则的小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内部会计核算修订、资产和负债清查、科目转换与账务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新旧制度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首先要及时修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
小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修订小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细化会计核算内容,确保会计确认、计量和行为制度化、规范化。
其次要认真做好资产负债清查工作。
小企业应当在执行新准则前全面清查各项资产和负债,如实反映其状况及潜在风险。
对于清查出的损益,应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批准后,调整相关所有者权益。
第三要认真做好有关账务衔接工作。
小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臵会计科目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对于一级科目,在不违反新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与合并;对于明细科目,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设臵。
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应当对原制度有关科目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余额转换,确保新旧会计科目顺利衔接最后,要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小企业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根据《规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其他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在首次执行新准则时需要调整的账目共包括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和损益类五大类;会计报表共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三类。
以下是准则全文: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10.29•【文号】财会[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20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做好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衔接工作,现将《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政部2012年10月29日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为促进小企业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做好自《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向《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转换的衔接工作,现对小企业执行新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如下:一、总体要求首次执行新准则的小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资产和负债清查、科目转换与账务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新旧制度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一)及时修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
小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修订小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细化会计核算内容,确保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制度化、规范化。
(二)认真做好资产负债清查工作。
小企业应当在执行新准则前全面清查各项资产和负债,如实反映其状况及潜在风险。
对于清查出的损益,应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经批准后,调整相关所有者权益。
(三)认真做好有关账务衔接工作。
小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新旧衔接和实施要求huta
关注《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项目
法律依据
扣除标准
职工福利费
条例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
条例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条例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实施要求
四、加强业务指导对试点企业加强业务指导与税务部门等协调业务口径与相关部门联合,使规范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切实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指导企业进行规范新旧转换
实施要求
五、加强跟踪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调研跟踪建立执行小准则执行情况月度报告制度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验收中,关注《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
关注《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收入的会计与税法差异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减计收入的项目:条例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减免税所得:税法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其他方面债券投资:税法不存在溢折价摊销,按名义利率计算利息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税法计入应税收入,会计核算时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共15页
附件: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为促进小企业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做好自《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向《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转换的衔接工作,现对小企业执行新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如下:一、总体要求首次执行新准则的小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资产和负债清查、科目转换与账务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新旧制度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一)及时修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
小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修订小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细化会计核算内容,确保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制度化、规范化。
(二)认真做好资产负债清查工作。
小企业应当在执行新准则前全面清查各项资产和负债,如实反映其状况及潜在风险。
对于清查出的损益,应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批准后,调整相关所有者权益。
(三)认真做好有关账务衔接工作。
小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臵会计科目并进行相应2的账务处理。
对于一级科目,在不违反新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与合并;对于明细科目,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设臵。
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应当对原制度有关科目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余额转换,确保新旧会计科目顺利衔接。
(四)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小企业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账目调整(一)资产类1.“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短期投资”科目新准则设臵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短期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也可沿用原账。
2.“应收票据”、“应收股息”、“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新准则设臵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 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衔接的会计处理方法
《小企业会计准则》衔接的会计处理方法(一)第一部分:概述一、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在2011年6月18日发布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原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在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
[2011]300号文所规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见下表。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2011]300号文与[2003]143号文的主要区别:1、增加了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上表中各指标下限(不含下限)以下均为微型企业.2、增加了新行业,上表中的1、7、11、12、13、14、15、16均为[2011]300号文新增加的行业。
3、拆分了一些行业,[2003]143号文中的住宿餐饮业在[2011]300号文中分拆为住宿业和餐饮业两个行业。
4、调整了部分行业营业收入的上限指标,其中:工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调低了营业收入的指标,建筑业批发业调高了营业收入的指标,上表中营业收入上限括号内的指标是原[2003]143号文营业收入的上限指标.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但是,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1、简化,采用历史成本核算,减少职业判断2、可选,小企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但不能同时执行两种准则。
对于小企业非经常发生、甚至基本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做规定。
如发生这一类业务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处理,待财政部作出具体规定时,从其规定.比如,《小企业会计准则》未规定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方法,因此,如果小企业发生了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待财政部对小企业的套期保值业务作出具体规定后,再从其规定.3、尽可能与税法保持有一致,表现在(1)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与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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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衔接前的准备工作 从小企业会计制度到小企业会计准那么的衔接 从小企业会计制度到小企业会计准那么的转换
衔接前的准备工作
问题:小企业从原来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到使 用新的小企业会计准那么,这期间要做什么 准备工作。 至少要做好如下准备: 学习培训-了解小企业准那么精华及主要变 化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需要制定本企业具体会 计核算方法 财产清查——清查资产、负债,清理损失 账务调整——过渡到新会计科目 系统升级——会计科目初始化,会计报表格 式及取数公式调整
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复杂
大 准 则
所得税费用的核算
小 按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与税法差异最大限度消除(资产损失投资损失 准 确认、折旧计提、无形资产摊销等与税法规定一致),纳税调整少,本期 则 应纳所得税额在“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收到先征后返的所得税,在营
业外收入核算
小 按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纳税调整多,本期应纳所 制 得税额在“所得税”科目核算;收到先征后返的所得税,冲减所得税 度
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所得税
大 费用核算复杂 准 则
外币业务的核算
小 准 则
小 制 度 大 准 则
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
未专门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提及: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
小 投资,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 准 量。评估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作为处置资产损益) 则
做好小企业由《小企业会计制度》向《小企业会计准则》转换的衔接
做好小企业由《小企业会计制度》向《小企业会计准则》转换的衔接做好小企业由《小企业会计制度》向《小企业会计准则》转换的衔接简历大全/html/jianli/1.《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总体特点1.1 简化核算要求:在会计计量方面,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在财务报告方面,不要求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2 满足税收征管信息需求与有助于银行提供信贷相结合:以税务部门和银行作为小企业外部财务报告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基于这两者的信息需求确定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大部分差异。
1.3 和企业会计准则合理分工与有序衔接相结合:对于小企业非经常性发生的、甚至基本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一旦发生,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规定了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满足的条件和基本衔接原则。
2.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意义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
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小企业内部管理,促进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加强小企业税收征管,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有利于加强小企业贷款管理,防范小企业贷款风险。
3.小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现状3.1 内部会计制度体系不健全小企业大多数没有科学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负责人习惯把整个企业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甚至喜欢事必躬亲。
认为资金是自己的,愿意咋花就咋花,规范的会计制度没有必要,只有好好把握钱财不被外人占用,所以在会计人员的任用上也是任人唯亲,这些都直接影响到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作用的发挥。
控制程序不规范,在内部管理体制的设计和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运用上不能达到一定的专业水准,小企业一般以家庭制模式经营,其内部的现金管理制度、稽核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基本会计本文由收集整理制度残缺不全,甚至没有,老板一人说了算,不重视会计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会计制度的建设,更谈不上把企业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内部会计制度设计结合在一起了,致使大多数小企业未能实现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
2024小企业会计准则衔接
2024小企业会计准则衔接2024年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中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小企业的会计准则。
这一准则对小企业的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进行了规范,有助于提高小企业的财务信息透明度和比较性。
本文将讨论2024年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衔接点。
首先,2024年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是对中型和大型企业的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规范,是中国财务会计准则体系的核心。
2024年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规定小企业会计处理和报告的基础上,参考了企业会计准则的部分要求,以确保与其一定的衔接性。
这种衔接能够提高小企业与中型、大型企业之间的财务信息比较性,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准确的财务信息,促进了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2024年小企业会计准则还需要与证券监管机构和上市公司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衔接。
在中国,上市公司需要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规定,比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会计准则》。
小企业若有上市的意向或者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需要迎合上市公司会计准则的要求,以满足市场的监管要求和投资者的需求。
因此,2024年小企业会计准则需要与上市公司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衔接,以确保小企业能够顺利进入资本市场。
再次,2024年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也有关联。
小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的同时,还需要根据税法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
为避免重复计算和差异化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需要衔接税法的规定,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在2024年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财务报表的编制需要考虑税法的规定,确保财务信息同时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
总之,2024年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规范小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同时,需要与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会计准则、税法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衔接。
这种衔接能够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为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同时,衔接还有助于小企业跨国经营和上市等活动的顺利进行。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衔接办法
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1基本信息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20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做好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衔接工作,现将《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政部2012年10月29日2账目调整2.1(一)资产类1.“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短期投资”科目新准则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短期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也可沿用原账。
2.“应收票据”、“应收股息”、“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新准则设置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 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原制度和新准则均规定,预付款项不多的小企业可以将预付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借方,预付款项较多的小企业也可单独设置“预付账款”科目核算。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新准则设置了“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科目,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应收股息”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应收股息”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应收取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金额转入新账中“应收股利”科目,将应收取利息的金额转入新账中“应收利息”科目。
3.“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新准则没有设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转账时,应将上述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过渡涉及未来适用法项目的规范操作
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过渡涉及未来适用法项目的规范
操作
张溧翔;嵇大海
【期刊名称】《电子财会》
【年(卷),期】2005(000)006
【摘要】财政部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执行。
为搞好政策衔接,顺利完成从行业会计制度向新制度过渡,财政部印发了《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财会[2004]16号,以下简称《规定》)。
【总页数】2页(P44-45)
【作者】张溧翔;嵇大海
【作者单位】洪泽县财政局;江苏涟水县审计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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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 [J],
2.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 [J],
3.《小企业会计制度》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过渡 [J], 叶桂珍
4.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过渡涉及未来适用法项目的规范操作 [J], 张溧翔;嵇大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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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业务衔接
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业务衔接
李隽;嵇大海
【期刊名称】《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年(卷),期】2005(000)006
【摘要】财政部去年印发的《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财会[2004]16号,以下简称《规定》),就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调账原则、会计处理和会计报表等问题作了规定。
【总页数】2页(P8-9)
【作者】李隽;嵇大海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
【相关文献】
1.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 [J],
2.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 [J],
3.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 [J],
4.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 [J],
5.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过渡涉及未来适用法项目的规范操作 [J], 张溧翔;嵇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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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6号2004-10-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为做好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现将《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附件: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为了促进小企业严格遵循《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做好自原《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向《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小企业在执行新制度之初,应当按照新制度中有关资产、负债的确认计量标准全面清查资产和负债。
对于清查出的损失,经企业管理当局批准(如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账务处理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材料”等有关资产科目、“坏账准备”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余额,包括原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以及在执行新制度之初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出的损失金额。
上述损失经批准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时,应先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未分配利润不足以冲减损失,属于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公益金的小企业,还应按可冲减的盈余公积相应冲减盈余公积。
账务处理为:小企业应按照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余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可用盈余公积弥补损失的部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结转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应无余额,清查出的损失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不足冲减的部分,以负数在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中反映。
二、账目调整小企业应在上述核实资产的基础上,将有关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或沿用旧账。
(一)“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补贴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预付款项较多的小企业也可单独设置“预付账款”科目,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小企业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投资的资金,如原已记入投资等相关科目的,应将其金额转入“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股息”科目,核算小企业因进行股权投资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进行债权投资应收取的利息,原制度没有设置该科目而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
调账时,应将“其他应收款”科目中相关金额转入新设置的“应收股息”科目,也可继续沿用“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
新制度没有设置“应收补贴款”科目,调账时,应将“应收补贴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原制度没有设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小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时预计的短期投资的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三)“坏账准备”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坏账准备”科目,但与原制度相比,核算方法有所变化。
小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时预计的坏账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调账时,应将“坏账准备”科目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坏账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四)“原材料”、“包装物”、“自制半成品”科目新制度设置了“材料”科目,将原制度中“原材料”、“包装物”和“自制半成品”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了合并。
调账时,应将“原材料”、“包装物”、“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科目,也可继续沿用“原材料”、“包装物”、“自制半成品”科目进行核算。
(五)“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资”科目,以核算小企业已支付货款但尚未运抵验收入库的材料或商品的实际成本。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小企业,可另行设置“物资采购”及“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进行核算。
调账时,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小企业,应将“材料采购”科目中已运抵验收入库的部分转入“材料”科目,将已支付货款但尚未运抵验收入库的部分转入“在途物资”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小企业,应将“材料采购”科目的余额转入“物资采购”科目,也可继续沿用“材料采购”科目进行核算:“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六)“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新制度设置了“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库存商品”科目,小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自行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调账时,应将“委托加工材料”、“产成品”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委托加工物资”、“库存商品”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或沿用旧账。
小企业也可继续沿用“委托加工材料”、“产成品”科目进行核算。
(七)“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原制度没有设置“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小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时预计的存货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处理。
(八)“待摊费用”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
调账时,除在财产清查中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自“待摊费用”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部分以外,小企业应将“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对于原已记入“待摊费用”科目的摊销期在一年以内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可按原摊销期限继续摊销,直至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新制度以后新发生的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九)“长期投资”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长期投资”科目,而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调账时,小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将属于长期债权投资的部分转入“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十)“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和“无形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相同。
调账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于原制度下“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应分别情况处理:如果原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金额是因固定资产报废或毁损等原因产生,应将其余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并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如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金额是因出售固定资产转入,应将该部分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十一)“在建工程”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调账时,小企业应对“在建工程”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在建工程的部分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将属于工程物资的部分转入新设置的“工程物资”科目。
(十二)“递延资产”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递延资产”科目,而设置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调账时,除在财产清查中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自“递延资产”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应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小企业因执行新制度以后,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待摊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新制度以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办理。
(十三)“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调账时,小企业应先将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的损失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再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冲减有关所有者权益,冲减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应无余额。
执行新制度后,对于所发生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或毁损,小企业应及时处理。
(十四)“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专项应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预收款项较多的小企业也可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接受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拨款的小企业也可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
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
调账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新制度“预提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
小企业因执行新制度以后,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预提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冲减完毕为止;自执行新制度以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办理。
(十五)“递延税款”科目新制度要求小企业应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因此没有设置“递延税款”科目。
调账时,应将“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递延税款”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应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应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再以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冲减执行新制度之初清查出的损失。
(十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调账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新制度设置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小企业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
期末,小企业应将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资产价值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的余额自“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转入“资本公积”科目。
小企业对于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原制度规定已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不再进行调整,执行新制度后新发生的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按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