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控猪肉销售价格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细则的通知-梧政办发〔2019〕5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细则的通知梧政办发〔20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梧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15日梧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细则(梧政办发〔2017〕自《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111号)中要求开展政策文件解读工作以来,我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顺利推进,但在解读过程中也存在解读内容不规范、解读渠道单一等问题,影响了解读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梧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透明度,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各级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在各级政府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各级司法(法制)、新闻以及负责政策文件起草和组织实施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推行“梧优办”增值服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推行“梧优办”增值服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8•【字号】梧政办发〔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推行“梧优办”增值服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梧州市推行“梧优办”增值服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4月18日梧州市推行“梧优办”增值服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落实落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工作分工方案》、《广西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要求,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支持民营经济最大限度释放活力潜力,加快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重要战略腹地先行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全面推行“梧优办”增值服务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政务服务更优、创新生态更优、发展质量更优、市场环境更优、产业配套更优的“梧优办”增值服务模式,推动赋能企业降本增效、鼓励创投拓展提升、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破除壁垒规范秩序、保障要素畅通有力,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促进优质民营企业安心发展、舒心创业。
二、重点任务(一)赋能企业降本增效,政务服务更优1.打造梧州特色政务服务品牌。
大力推动全市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智能化建设。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梧政办发[2011]59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梧政办发〔2011〕59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居民消费指数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以及我市房地产发展实际,合理确定2011年度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根据我办《关于公布我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梧政办发〔2011〕55号)精神,我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2011年度全市新建住房平均价格增幅不高于当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水平。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1.2万套(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4000户,危旧房(棚屋区)改造2698户。
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群体按计划推出公共租赁住房;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将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的低中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进度和责任分工,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力争于9月底前开工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全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梧政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梧政发〔2014〕19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4日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一)农贸市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建设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等有偿服务,实施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进场集中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的商品交易市场。
(二)农贸市场开办者(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投资建设农贸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三)市场管理服务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四)市场内经营者(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等。
第三条在市场内从事交易活动的,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市场的管理应坚持维护秩序、繁荣经济、方便群众和依法管理原则。
第四条在本市市区内农贸市场建设、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第五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梧州市城乡居民收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梧州市城乡居民收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5•【字号】梧政办发〔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梧州市城乡居民收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提高梧州市城乡居民收入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4月15日关于进一步提高梧州市城乡居民收入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等收入水平,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改革创新、统筹资源、促进公平、劳动致富的鲜明导向,着力破除制约城乡居民增收的体制机制障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千方百计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坚实基础。
2024—2025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年均增长6%左右,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低收入群体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力争年均增长9%左右。
二、主要措施(一)加快产业发展步伐,筑牢居民增收基石1.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继续开展梧州市农村居民和脱贫人口增收行动,优化产业奖补、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等到户政策。
实施特色产业提升增收计划,支持县域创建适度规模特色种养,统筹规划加工冷链物资贸易,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培育形成若干主导产业集群,争创自治区和国家级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尽快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产业布局。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梧州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梧州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梧政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梧州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完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202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23年梧州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4月3日2023年梧州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五次全体会议暨经济工作会议、市委十四届五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工作部署,做好今年政府工作,实现梧州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现就落实好2023年梧州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制定部门分工方案如下。
一、2023年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一)主要预期目标和总体要求。
1.今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7%左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5%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7%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7.5%左右,节能减排降碳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目标内,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6%、9%左右,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6%以内。
(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林业局、国资委,梧州市税务局、梧州市邮政管理局、南宁铁路局梧州车务段、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广西机场集团梧州机场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2月底前完成)(二)以过硬举措加快工业产业转型升级,全力推进工业振兴。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稳增长有关目标任务的通知-梧政办发〔2016〕90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稳增长有关目标任务的通知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稳增长有关目标任务的通知梧政办发〔2016〕90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稳增长有关目标任务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47号)精神,全力做好稳定工业、投资、消费、农业、进出口增长(简称“五稳”)各项工作,定向发力,精准施策,确保实现我市稳增长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下达稳增长有关目标任务,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形势,切实加强领导。
今年一季度,我市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主要经济指标保持平稳增长,但部分指标增幅比上年同期有所回落,经济下行的压力仍然很大,特别是一些影响稳增长目标实现的困难和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稳增长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以“两学一做”专题教育为动力,以“两多一敢”活动为抓手,及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把推进“五稳”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核心工作来抓,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层层明确责任人,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
二、树立底线思维,全力抓好落实。
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行业运行的分析研判,摸清各自领域、行业的底线,做到心中有数,有效预防潜在风险。
加强服务企业力度,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环境。
三、加强督查督办和情况通报,确保取得实效。
市政府督查室要围绕“五稳”组织开展有关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专项督查,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定期对主要指标数据及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菜篮子”市场供求及价格调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菜篮子”市场供求及价格调控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7•【字号】梧政发〔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菜篮子”市场供求及价格调控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现将《梧州市“菜篮子”市场供求及价格调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7日梧州市“菜篮子”市场供求及价格调控应急预案为应对我市“菜篮子”产品流通过程中突发事件,提高政府部门对“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和综合调控能力,切实维护城乡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梧州市“菜篮子”市场供求及价格调控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适用于本市遭遇极端天气、突发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流行等重大突发事件导致“菜篮子”主要产品严重短缺,价格异常波动,在较大范围内影响社会稳定,需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行动以维护市场经营和价格秩序,保障市场“菜篮子”主要产品正常供应、价格基本稳定的情况。
本预案所指“菜篮子”主要产品是指蔬菜、肉类、水产品(蔬菜指叶类菜和耐储根茎类蔬菜,肉类指猪肉,水产品指大宗普通水产品)。
二、组织体系梧州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一组织领导全市“菜篮子”主要产品应急保供稳价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职责(一)联席会议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全市“菜篮子”主要产品市场应急保供稳价实施工作。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梧政发〔2014〕36号
协助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工商局。
五、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
统筹推进农药、肥料、种子、兽药、节监管,提高准入门槛,畅通经营主渠道,解决生产经营企业“小、多、散”的问题。按照《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试行和农药经营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梧政办发〔2013〕209 号)要求,实施农药经营备案制度、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截至2015 年,全市90%以上的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落实农业投入品经营诚信档案和购销台帐,90%以上的农药经营门店落实农药实名购买制度,100%的县(市、区)实现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追溯、“黑名单”等制度,对问题企业严格落实行业退出和禁入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十一、规范包装标识管理
鼓励农产品分级包装和依法标识标注。指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分级,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按照安全、环保、节约的原则,充分发挥包装在农产品贮藏保鲜、防止污染和品牌创立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包装农产品进行规范化的标识标注,推广先进的标识标注技术,提高农产品包装标识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八、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
一是制定农业标准化实施方案,成立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农业标准化组织实施工作。二是以农(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为重点,制定特色蔬菜、荔枝、砂糖桔、六堡茶、古典三黄鸡、瘦肉型猪、特色西江鱼等具有地方特色优势的农业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同时将标准集成转化为符合当地生产实际的简明操作手册和明白卡,切实加快技术标准应用到实际生产的步伐。争取到2015年,每个县(市、区)制定1至2个农业地方标准。三是推进农业标准园创建,不断扩大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场建设规模和整乡(镇)、整县域标准化示范创建。要积极创建岑溪绿色砂糖桔原料基地、苍梧六堡茶标准茶园、蒙山桑蚕标准化示范园。四是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至2015年,粮食和“菜篮子”示范基地(场)、“三品一标”登记企业,以及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要率先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经营。五是稳步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登记工作,强化证后监管。各县(市、区)每年都要有新增的“三品一标”基地企业认证1个以上。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梧政办发[2011]110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1〕110号)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消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梧州市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消费工作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消费的意见》(桂政发〔2010〕71 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77号)精神,为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消费需求,加快我市消费转型升级,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促进消费,拉动内需,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十二五”期末,力争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增长速度均达到全区中上水平。
到2015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416亿元,年均增长16%;培育3个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超40亿元的县(市);在全市新建、改造300个农家店,改扩建6个农村商品配送中心,确保商品配送率达 60%以上。
到2015 年,全市连锁经营总额占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25%以上;全市年旅游总收入达80亿元以上;银行刷卡消费额达100至200 亿元,日常持卡消费占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40%。
三、主要任务(一)促进城市居民消费。
发挥中心城市消费集聚优势,创新促消费活动的组织方式和内容,结合传统节假日和民俗节庆组织开展中心城市综合性消费购物节活动等,开展各种节庆促销,培育消费主导型城市;实施品牌战略,扶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梧州知名品牌产品,开展各种广告宣传、品牌推介、展会展销等活动,扩大梧州品牌消费;规划社区商业布局,拓展社区服务领域,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发展城市便民消费,使社区消费成为扩大城市居民消费的新亮点。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我市猪肉储备工作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我市猪肉储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5•【字号】梧政办发[2011]153号•【施行日期】201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我市猪肉储备工作的通知(梧政办发〔2011〕153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保持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7〕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7〕47号)精神,为增强我市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有效稳定市场,平抑物价,调节供求,积极妥善地应对突发灾害事件,确保我市猪肉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猪肉储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储备级别冻猪肉(生猪)储备分为市本级和县(市)两级,实行按比例储备,分解落实自治区下达的任务,市本级储备30%,三县一市按人口比例储备70%。
二、储备种类猪肉储备分为冻猪肉和生猪活体储备两种。
冻猪肉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确定承储企业进行储备;生猪活体储备根据养殖布局和管理需要,由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企业储备资质进行评审后,确定储备基地场资格并下达储备任务。
三、储备数量自治区下达我市的猪肉储备任务为840吨。
根据我市实际将任务分解为:冻猪肉储备70吨,生猪活体储备770吨(每吨按活猪20头折算,共15400头)。
参照市、县3∶7比例,具体任务分配为:(一)市本级储备任务252吨,其中储备冻猪肉70吨,生猪活体储备182吨(折算成生猪活体3640头),储备费用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二)三县一市储备任务为588吨,折算为活体储备任务11760头。
各县(市)具体储备数量见附件,储备费用由各县(市)财政承担。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7〕102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7〕102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根据自治区商务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采购基地培育发展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商贸发〔2015〕46号)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培育若干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积极探索在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实行市场采购贸易,加快形成外贸竞争新优势,现将《梧州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培育工作方案》印发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4月28日梧州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培育工作方案根据自治区商务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采购基地培育发展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商贸发〔2015〕46号)文件精神,梧州宝石城被列为自治区首批培育出口商品采购基地。
为全面提升我市开放型经济水平,加快推进我市市场采购贸易申报工作,积极探索对外贸易发展新途径,填补我市特色商品小额贸易空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文件精神,在学习借鉴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梧州实际,以人工宝石市场为载体,围绕本地特色商品出口,从贸易主体、海关通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新型贸易体制机制框架,打造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新优势,增强我市特色产品市场在桂东南乃至珠三角地区的集聚辐射作用和国际竞争力。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梧政发[2012]7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梧政发〔2012〕78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细则》经8月3日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21日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1〕53号)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政府为稳定和调控与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而依法征收的基金。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机构由价格、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税务等部门组成,负责人由分管价格工作的副市长兼任。
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内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下称价调办,设在物价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和筹集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筹集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细则所列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都应按本细则之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二)征收项目和标准。
1.对市内服务业(旅宿业、餐饮业、广告业、美发美容业、桑拿、足浴业、婚纱摄影)、娱乐业、酒类专卖,按应纳营业税的营业收入或应纳增值税的销售收入的1%征收。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通知-梧政办发〔2019〕6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通知梧政办发〔20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的动态管理,提高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效率,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梧州市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16日梧州市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2019年1月调整)编号序号项目名称备注A依法必须招标及我市相关规定要求必须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A01房屋建筑工程类具体项目1工业建筑(构筑物)工程2民用建筑(构筑物)工程3公共建筑(构筑物)工程4地基与基础工程5土石方工程6建筑装修装饰工程7建筑修缮类工程8钢结构工程9消防设施工程10电梯安装工程11建筑智能化工程1213园林古建筑(含古建筑修缮)工程14环保工程15建筑幕墙工程16构筑物工程17电子工程18电力工程19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20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A0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项目21城市道路工程22桥梁工程(城市)23隧道工程(城市)24公共广场工程2526污水处理工程27泵站工程28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29燃气工程具体项目30电力工程依法必须招标及我市相关规定要求必须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31热力工程32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33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工程34城市照明工程35体育场地设施工程36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37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A03具体项目38园林绿化工程39绿化工程40电力工程41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42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A04交通运输工程具体项目43各等级公路工程44桥梁工程(公路)45隧道工程(公路)46交通运输防护工程47公路沿线设施及其他工程48公路站场建设工程4950航道疏浚工程51航道整治工程52电力工程53通航设施建筑与安装工程54工区装卸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55其他交通运输工程56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57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A05水利水电工程依法必须招标及我市相关规定要求必须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具体项目58水库工程59水闸工程60水电站工程6162治涝工程63供水工程64发电工程65电力工程66水源工程67引水枢纽工程68提水枢纽工程69堤防工程70中小河流治理工程71生态修复工程72水土保持工程73农村人饮集中供水工程74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75其他水利水电工程76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77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B政府采购类项目市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市本级(含各城区)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C国土资源交易类C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具体项目1工业用地(含仓储)2商业用地3旅游用地4娱乐用地5商品住宅用地6物流用地具体项目7其他经营性用地非经营性用地且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用地C02采矿权项目具体项目9包括砂石土资源出让,以及矿床储备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矿产10属县级审批发证矿产1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市级国土资源局审批发证的矿产C0312采用公开方式转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项目C0413涉及司法裁定用于债务清偿等需要以拍卖或挂牌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D国有产权(资产)交易类项目D01企业国有产权(资产)交易类项目具体项目1国有产(股)权整体或部分转让2实物资产转让(土地、房产、设备、车辆等)处置3债权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5报废资产处置6在民营、外资等企业中参股的国有股权转让7企业资产租赁D0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类项目具体项目8事业单位改制产权转让9实物资产(土地、房产、设备、车辆等)处置10报废资产处理11资产租赁D03市(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资产处置项目具体项目12财政管理的罚没公物处置13质监、药监、公安、城管、运管、法院等执法部门罚没资产处置D0414市(城区)级司法机关涉诉国有资产处置D0515市属区(县)企业国有产权处置E医疗卫生类采购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检验试剂项目F其他类法律法规要求及我市相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其他项目注:本目录2019年1月调整,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办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须按要求统一进入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5•【字号】梧政发[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梧政发[2003]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适应当前价格管理体制变化的需要,按照现行国家制定的定价行为规则和自治区价格管理权限的规定,在建立健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度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价格管理职能,明确具体核准价格的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现将我市价格管理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为:城市供水价格、市上网电价及销售电价、城市公交价格、储备粮食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管道燃气价格、中小学校收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土地价格、医疗服务收费等11种,以及其他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价格和收费事项。
同时,实行先听证后审批制度。
凡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听证后,按定价权限逐级上报审批(见附件1)。
二、提交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为:《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字〔2003〕10号)中,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项目除外)共18种。
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拟定意见,并征求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分管副市长核准后发布施行(见附件2)。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物价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和价格有幅度的,或实行最高限价的,以及需要转发文执行的共27种,均由市计委(物价局)价格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核定(见附件3)。
四、市计委(物价局)负责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并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送达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贯彻《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贯彻《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2•【字号】梧政办[2003]205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贯彻《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2003〕2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梧州市贯彻〈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日梧州市贯彻《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梧州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计委2002年11月发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国家、自治区和市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以及市政府要求听证的商品价格。
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做到不听证不定价。
听证目录每年1月公布。
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第四条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
政府价格决策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必须邀请新闻单位参加。
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听证的组织第五条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梧政办发〔2016〕235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6〕235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梧州市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26日梧州市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随着我市畜禽规模养殖业的发展,畜禽规模养殖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
为切实减轻畜禽规模养殖业污染,突出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理论为指导,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社会效益,以保护生态环境、城乡饮用水源安全为出发点,以全面推进“美丽梧州·生态乡村”工作、改变城乡风貌为落脚点,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工作目标,以推进禁养区、限养区划定为手段,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一)划定原则。
1.坚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的原则。
2.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30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号)《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已由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0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4月9日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0日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促进农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执法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市场名称、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者进场经营,由农贸市场开办者从事经营服务管理,进行集中、公开交易农产品、农副产品的现货市场。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投资开办农贸市场或者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进入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自产区农民,是指在农贸市场划定区域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
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地名优产品消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梧政发〔2020〕23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地名优产品消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地名优产品消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疫情和经济形势,帮助企业降低疫情影响,提振企业发展信心,鼓励和引导我市本地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开拓我市本地优质产品市场,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促进本地名优产品消费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9日关于促进本地名优产品消费的指导意见今年以来,我市大力推进六大产业延链补链发展,狠抓投资、力促消费,稳经济保增长取得积极成效,但当前境外疫情仍在扩散蔓延,国内疫情局部时有发生,经济复苏受到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比较多,消费增速低于预期,面临的风险挑战仍然较大。
鼓励使用本地名优产品,对促进市场繁荣,扩大生产消费,促进社会就业,拉动梧州经济增长,助推全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为进一步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提高梧州名优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拉动我市消费,积极抓“六稳”促“六保”,推动梧州市经济稳增长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使用本地名优产品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推荐目录及信息平台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企业申报,经过专家、各相关部门评审,筛选整理、编制,将再生资源、冶金机械、建材环保、医药食品、电子信息、文化旅游等六大特色产业创新产品优先列入,更新到《梧州市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报市政府审定,作为政府采购、市场推介和选用的依据,定期通报政府采购活动和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中使用本地名优产品的情况。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加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加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30•【字号】梧政办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1.3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加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梧政办发[2008]14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1月14日召开的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粮油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7〕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8〕6号)精神以及市政府的工作部署。
为切实做好全市价格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市政府决定成立梧州市加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人员组成组长:李宁波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龙丕怀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物价局局长林聪市商务局局长李树华市工商局局长成员:廖毅斌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周雄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韦坚市经委副主任莫炯升市农业局副局长莫旭南市粮食局副局长钟志德市渔牧兽医局副局长覃宏岩市财政局副局长谢英市卫生局副局长傅启荣市质监局副局长江带灵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具体负责加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龙丕怀同志兼任。
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研究我市加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加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落实加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情况。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相应成立本县(市、区)加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工作领导小组。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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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控猪肉销售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梧政办发[2011]144号
【发布部门】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19
【实施日期】2011.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控猪肉销售价格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1〕144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确保实现全区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1〕135号)精神以及全区物价工作会议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近期将实行猪肉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对我市部分销售点的猪肉进行限价销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销售点限价、限量销售猪肉
为有效抑制猪肉价格上涨势头,努力实现我市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5%左右的目标,从8月22日至10月31日,在市区北京华联超市(2个点)、南城百货超
市(3个点)、亿佳超市(河西1个点)设立限价猪肉销售点,每日以低于当日市场均价10%的价格销售限价猪肉,即在6个销售点每日限价限量销售共100头生猪(每头约150斤,71日共售7100头,约106.5万斤猪肉)。
二、猪肉限价、限量销售的工作措施
(一)设立销售点。
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梧州调查队等部门配合,按照限价猪肉销售量的需求确定摊位的数量;对确立的限价猪肉定点销售摊位进行备案登记,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在销售限价猪肉时实行亮牌亮价销售。
(二)设定销售价格。
市物价局按低于当地猪肉市场前一日均价2元/斤的原则,每10日核定一次各类猪肉(精瘦肉、五花肉、后腿肉、排骨等)的价格并在相关超市公示,同时在定点摊位销售限价猪肉时标明价格。
(三)日常销售管理。
市工商局核定每日各摊位限价肉的销售数量,确保足额亮牌亮价销售;维护限价猪肉销售市场秩序,限定每名消费者每日购买量不超过2斤;做好肉商申报限价猪肉补贴资金初审工作,确保国家资金使用安全。
(四)补贴资金兑付。
按平均补贴2元/斤计算,预计销售限价猪肉106.5万斤,共补贴213万元。
其中,自治区级财政负担(30%)63.9万元,市本级财政负担(70%)149.1万元。
各销售点每日根据销售情况,制定当日销售情况表并交市工商局核准。
各销售点的管理单位,每天根据屠宰场开出的有效发票统计各定点销售摊位限价猪肉销售数量,形成表格经工商部门核准后,每10日向市财政局申报领取差价财政补贴。
申请补贴需提供申请报告(注明销售点管理单位领取补贴所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10日内的销售限价肉申请财政补贴汇总表(见附件2,需工商、物价、商务部门盖章确认)、每日销售情况表、销售发票复印件、收据等。
市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补贴资金(包括自治区补贴部分)拨付到申领补贴资金的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相互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保障市场供应和质量监管。
市商务局要密切跟踪猪肉市场运行动态,做好生猪供应和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同时加强上市限价猪肉的质量监管工作,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屠宰厂生猪猪源及屠宰环节的检疫工作。
(三)强化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
市工商局要加强猪肉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限价猪肉销售秩序,发现肉商销售价高于最高限价或弄虚作假现象的,取消当日补贴;3日以上销售价高于最高限价或弄虚作假现象得,取消当月补贴。
同时,预防期间引发抢购事件的发生。
市物价局要及时评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后的物价调控效果,同时对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及时提出应对措施。
(四)加强补贴资金管理。
市财政局要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使用安全,对套取或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维护市场治安。
限价猪肉销售工作有可能引发排队抢购、非定点肉商不满导致闹市、罢市等现象,市公安局要安排有关人员到市场实行轮班执勤制度,加大对市场治安管理力度,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我市社会治安和谐、稳定发展。
(六)加强媒体宣传。
梧州电视台、梧州日报等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导向,预防因媒体过度炒作产生负面影响。
附件:1. 限价猪肉日销售数量计划表
2. 销售限价猪肉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1
限价猪肉日销售数量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