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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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权证书摘要:1.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定义2.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作用3.申请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流程4.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法律效力5.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注意事项正文:海域使用权证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发的,允许使用者在特定海域从事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等活动的法律凭证。

它是海域使用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使用者依法享有海域使用权的证明。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明确了使用者在特定海域的使用权,避免了使用权的纠纷和争议。

二是促进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颁发,鼓励了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海域资源,推动了海域经济的发展。

三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通过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国家可以对海域使用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申请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是提交申请。

使用者需要向国家或地方政府提交海域使用申请,包括海域使用范围、使用目的、使用期限等内容。

二是审核审批。

国家或地方政府会对使用者的申请进行审核,看是否符合海域使用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符合,就会批准申请,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三是领取证书。

使用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权证书具有法律效力,是使用者依法享有海域使用权的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海域使用权证书所确认的使用权。

同时,海域使用权证书也是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的重要依据。

在申请和使用海域使用权证书过程中,使用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依法申请和使用海域。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海域使用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是要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请和使用海域。

超过规定时间或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和使用海域的,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三是要妥善保管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对于特定海域的利用是由众多权利主体进行的,这就是对海域资源的共享性,一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利用行为一般均会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用,例如,海域处在不断的运动中,某一海域的海水流到另一某片海域中,同时另一片海域的海水又补充进来,海水就是在这样的运动中存在着,也正是由于海水的这种流动性,使得海洋污染的规模更大速度更快,一个地区的海洋事故会迅速波及其他地区,迅速形成规模性的灾难。海域的共享性不仅指不同海域使用权人之间的共享,还应包括不同时期对同一海域的共享,涉及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为此,必须对各种利用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
海域使用权
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
介绍编辑私法性质
海洋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用,并一直为人所利用,但海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非私法上财产权利的标的物,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海洋通常不能进行排他性的使用。人类对海洋的传统利用方式是船舶航行和捕捞渔业,这两种利用方式均不能构成对海洋排他性的支配。一物可被排他性支配的前提,是
客体范围
中国新颁布的《海域使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中国《海域使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从这一定义来看,海域的范围很广,表面上看起来是由一定范围内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组成的,但实际上,所有水体、水面、海床、底土是不可分离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一要素均不能称其为海域。所以,从事海上捕捞、海水养殖、海底石油开采、海上旅游航运等,均属于海域使用的范畴;就同一地段的海域使用而言,同样适用传统民法中“一物一权”的规定。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6.10.13•【文号】国海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水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现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六年十月十三日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三章用海预审第四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第五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第六章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海域转承包法律规定(3篇)

海域转承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海域转承包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在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将其部分或者全部权利转让给他人,由受让人继续使用海域的行为。

海域转承包是海域使用权流转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海域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海域转承包涉及多方利益,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对其进行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海域转承包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二、海域转承包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海域转承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关于海域使用的方针政策。

2.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海域转承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3. 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海域转承包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不得损害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

4. 合同自由原则:海域转承包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协商确定转承包的条件和内容。

三、海域转承包的主体1. 转承包方:转承包方是指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 受让方:受让方是指取得海域使用权后,继续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

四、海域转承包的条件1. 转承包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合法有效的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权、查封等权利限制;- 海域使用权期限未届满。

2. 受让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从事海域使用活动的资质和能力;- 具备履行海域使用合同的能力;- 符合国家关于海域使用的方针政策。

五、海域转承包的程序1. 申请:转承包方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转承包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海域使用权证书;- 转承包协议;- 受让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其他相关材料。

2. 审查:原发证机关对转承包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转承包方和受让方的资格;- 转承包协议的内容;- 海域使用权的性质、用途、期限等。

3. 批准:原发证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转承包申请予以批准,并颁发新的海域使用权证书。

4. 登记:受让方应当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

海域使用权评估说明

海域使用权评估说明

七、海域使用权评估说明(一)评估范围评估范围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海域使用权,海域面积共11.4公顷。

海域使用期限为50年,即从2009年10月16日至2059年10月16日。

(二)评估对象概况1. 海域基本情况估价对象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所使用,海域使用金已经全额缴纳并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

证载海域使用者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用海类型为港口用海。

海域剩余使用年限49.63年,使用权面积合计为11.4公顷,其中非透水构筑物5.47公顷,透水构筑物1.83公顷,港池4.1公顷。

2. 海域利用状况该海域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用海,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属港口建设工程,该海域为港口工程用海。

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位于广州港南沙区小虎作业区的规划范围内,符合《珠江三角洲地区港口建设规划》中对珠江三角洲成品油码头的布局安排,符合《广州港总体规划》中对小虎岛作业区的功能定位。

码头主要包括1个8万吨级成品油卸船泊位,1个5千吨级、2个3千吨级、3个2千吨级成品油装船泊位。

设计年通过能力880万吨,其中卸船能力为530万吨/年,装船能力为350万吨/年。

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情况详见房屋建筑物评估说明。

(三) 估价依据1.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5)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07]39号(6) 国家海洋局《关于缴纳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海域使用金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62号(7)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通知》粤海渔函[2009]568号(8)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政策文件等2. 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有关资料(1)《海域使用权证书》(2) 海域使用权评估申报明细表3.评估机构掌握的相关评估资料(1)评估对象所在区域的区位条件资料。

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

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10年4月30日,省政府下发《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1号),明确了填海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并对完善国有土地使用证换发办法提出了要求。

为了做好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福建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切实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

填海造地是省政府为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用地需要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做好换证工作,既有利于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海洋、土地资源保值增值。

沿海市、县(区)政府要成立换证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协调换证中的具体问题。

沿海各设区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换证实施细则,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要加强配合。

换证工作涉及项目立项、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和海域管理的衔接。

沿海市、县(区)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为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服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填海项目的管理,及时组织对填海项目进行竣工与环评验收;国土资源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登记主管部门的职责,发挥牵头办理的作用,减轻项目业主负担,提高换证工作效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依法科学合理做好宗地所在区域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

二○一〇年十一月一日福建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海域使用权评估说明

海域使用权评估说明

七、海域使用权评估说明(一)评估围评估围为港鸿业石化码头所使用的海域使用权,海域面积共11.4公顷。

海域使用期限为50年,即从2009年10月16日至2059年10月16日。

(二)评估对象概况1. 海域基本情况估价对象为港鸿业石化码头所使用,海域使用金已经全额缴纳并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

证载海域使用者为港鸿业石化码头,用海类型为港口用海。

海域剩余使用年限49.63年,使用权面积合计为11.4公顷,其中非透水构筑物5.47公顷,透水构筑物1.83公顷,港池4.1公顷。

2. 海域利用状况该海域为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用海,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属港口建设工程,该海域为港口工程用海。

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位于港南沙区小虎作业区的规划围,符合《珠江三角洲地区港口建设规划》中对珠江三角洲成品油码头的布局安排,符合《港总体规划》中对小虎岛作业区的功能定位。

码头主要包括1个8万吨级成品油卸船泊位,1个5千吨级、2个3千吨级、3个2千吨级成品油装船泊位。

设计年通过能力880万吨,其中卸船能力为530万吨/年,装船能力为350万吨/年。

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情况详见房屋建筑物评估说明。

(三) 估价依据1.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3)《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5) 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07]39号(6) 国家海洋局《关于缴纳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海域使用金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62号(7) 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通知》粤海渔函[2009]568号(8)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政策文件等2. 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有关资料(1)《海域使用权证书》(2) 海域使用权评估申报明细表3.评估机构掌握的相关评估资料(1)评估对象所在区域的区位条件资料。

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

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

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由2002年6月27日国家海洋局发布,1998年国家海洋局颁布施行的《海域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颁布时间2002年6月27日颁布部门国家海洋局实施时间2002年6月27日起全文内容第一条为维护海域国家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权威性,规范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发放和管理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三条海域使用权证书实行全国统一印制、统一编号、逐级发放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印制、编号和管理。

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负责所辖海区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编号、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0前将上年度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情况报送所在海区分局;各分局应当及时汇总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情况,在2月15日前报送国家海洋局。

第六条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年度海域使用权证书申请计划报送所在海区分局;各分局应当及时核准海域使用权证书申请计划,在12月15日前将海域使用权证书及编号发放给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并将证书及编号发放情况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七条海域使用权证书编号采用9位编码,由三部分组成:年号(取最末2位),省别号(2位),序号(5位)。

海域使用权证书省别号采用《全国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前2位,即:辽宁省21,河北省13,天津市12,山东省37,江苏省32,上海市31,浙江省33,福建省35,广东省44,广西壮族自治区45,海南省46。

国家海洋局相应编码使用11。

海域使用权证书序号以年度为周期,每年启用新的序号,年度内连续使用,按由小到大顺序发放,不得空号。

海域使用权评估说明

海域使用权评估说明

七、海域使用权评估说明(一)评估范围评估范围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海域使用权,海域面积共11.4公顷。

海域使用期限为50年,即从2009年10月16日至2059年10月16日。

(二)评估对象概况1. 海域基本情况估价对象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所使用,海域使用金已经全额缴纳并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

证载海域使用者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用海类型为港口用海。

海域剩余使用年限49.63年,使用权面积合计为11.4公顷,其中非透水构筑物5.47公顷,透水构筑物1.83公顷,港池4.1公顷。

2. 海域利用状况该海域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用海,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属港口建设工程,该海域为港口工程用海。

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位于广州港南沙区小虎作业区的规划范围内,符合《珠江三角洲地区港口建设规划》中对珠江三角洲成品油码头的布局安排,符合《广州港总体规划》中对小虎岛作业区的功能定位。

码头主要包括1个8万吨级成品油卸船泊位,1个5千吨级、2个3千吨级、3个2千吨级成品油装船泊位。

设计年通过能力880万吨,其中卸船能力为530万吨/年,装船能力为350万吨/年。

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情况详见房屋建筑物评估说明。

(三) 估价依据1.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5)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07]39号(6) 国家海洋局《关于缴纳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海域使用金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62号(7)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通知》粤海渔函[2009]568号(8)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政策文件等2. 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有关资料(1)《海域使用权证书》(2) 海域使用权评估申报明细表3.评估机构掌握的相关评估资料(1)评估对象所在区域的区位条件资料。

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证书统一配号工作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证书统一配号工作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证书统一配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1.12.22•【文号】国海管字〔2011〕907•【施行日期】2011.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证书统一配号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907)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权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及时掌握海域确权发证情况,确保海域使用权属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现势性,实现确权信息公开查询,我局决定通过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海域使用权证书实行全国统一配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书编号规则根据统一配号工作需要,海域使用权证书采用新的编号规则,证书号码由9位调整为16位,分为五部分组成:年号(4位)、发证级别(1位)、行政区划代码(6位)、省内顺序号(4位)、校验码(1位),具体如图1所示。

图1(略)海域使用权证书各号位定义如下:⑴ 第1-4位为年号,采用公历年份;⑵ 第5位表示发证级别,A、B、C、D分别代表证书由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⑶ 第6-11位为行政区划代码,采用国家标准。

第6、7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8、9位表示地级市(自治州及直辖市所属市辖区),第10、11位表示县(市辖区、县级市);⑷ 第12-15位为顺序号,顺序号以年度为周期,每年启用新的序号,在各省范围内按申请时间顺序编号;⑸ 第16位为校验码,由数字或字母构成,系统随机生成。

二、配号工作流程1、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应登录系统提交海域使用权登记数据,申请统一配号。

其中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已接入专网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登录系统,其他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国家海洋局配发的专用无线接入设备登录系统。

2、各级海洋主管部门提交的海域使用权登记数据经系统自动校验后,系统将对符合条件的配号申请,发放证号信息。

海域使用权(续期、变更、转让)申请书(模板)

海域使用权(续期、变更、转让)申请书(模板)

海域使用权(续期、变更、转让)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张三___________(印章)申请事项:√续期□变更□转让填表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国家海洋局监制海域使用权(续期、变更、转让)申请书填写说明:1.续期和变更申请由原海域使用权人填写;转让申请由转让双方同时填写。

2.“申请事项(封面)”,根据情况选择划“√”。

变更指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情形;转让指海域使用权人拟出售、赠与、作价入股、交换等情形。

3.“海域使用权人及项目情况”按海域使用权证书有关内容填写。

4.“海域使用权申请事项”为选择性填写。

申请续期的,填写续期用海年限,再填用海总面积、用海类型等事项;申请变更或转让的,填写相关内容,再填用海总面积、用海类型等事项。

5.“用海总面积”为申请使用的全部海域面积。

“占用岸线”为沿岸海域使用项目所占用的岸线。

6.“用海类型”根据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一级类和二级类填写。

7.“用海方式”按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二级方式填写,并分别填写其对应的用海面积和具体用途。

8.“用海设施或构筑物”填写用海设施或构筑物的名称(若无则不用填写)。

主要包括:养殖筏,养殖网箱,人工鱼礁,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栈桥,堤坝,人工岛,钻井平台,采油平台,海底电缆,海底管道,取排水设施。

9.“用海位置说明”主要用文字来描述海域的大致方位或具体位置,注明项目用海的用海设施、构筑物及周围标志物。

10.“变更或转让有关证明材料”指依法批准的企业重组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文件,或转让协议、合同等。

(可续页)测绘单位测绘人。

海域使用权(续期、变更、转让)申请书(模板)

海域使用权(续期、变更、转让)申请书(模板)

海域使用权(续期、变更、转让)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张三___________(印章)申请事项:□续期√变更□转让填表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国家海洋局监制海域使用权(续期、变更、转让)申请书填写说明:1.续期和变更申请由原海域使用权人填写;转让申请由转让双方同时填写。

2.“申请事项(封面)”,根据情况选择划“√”。

变更指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情形;转让指海域使用权人拟出售、赠与、作价入股、交换等情形。

3.“海域使用权人及项目情况”按海域使用权证书有关内容填写。

4.“海域使用权申请事项”为选择性填写。

申请续期的,填写续期用海年限,再填用海总面积、用海类型等事项;申请变更或转让的,填写相关内容,再填用海总面积、用海类型等事项。

5.“用海总面积”为申请使用的全部海域面积。

“占用岸线”为沿岸海域使用项目所占用的岸线。

6.“用海类型”根据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一级类和二级类填写。

7.“用海方式”按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二级方式填写,并分别填写其对应的用海面积和具体用途。

8.“用海设施或构筑物”填写用海设施或构筑物的名称(若无则不用填写)。

主要包括:养殖筏,养殖网箱,人工鱼礁,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栈桥,堤坝,人工岛,钻井平台,采油平台,海底电缆,海底管道,取排水设施。

9.“用海位置说明”主要用文字来描述海域的大致方位或具体位置,注明项目用海的用海设施、构筑物及周围标志物。

10.“变更或转让有关证明材料”指依法批准的企业重组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文件,或转让协议、合同等。

(可续页)测绘单位测绘人。

海域租赁运营协议模板(2024版)版

海域租赁运营协议模板(2024版)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海域租赁运营协议模板(2024版)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海域租赁运营协议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2. 租赁方与承租方的基本信息2.1 租赁方的基本信息2.2 承租方的基本信息3. 海域的描述与使用目的3.1 海域的描述3.2 使用目的4. 租赁期限与起始日期4.1 租赁期限4.2 起始日期5. 租金与支付方式5.1 租金5.2 支付方式6. 租赁方的权利与义务6.1 租赁方的权利6.2 租赁方的义务7. 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7.1 承租方的权利7.2 承租方的义务8. 海域的使用与管理8.1 海域的使用8.2 海域的管理9. 保险与风险责任9.1 保险9.2 风险责任10. 违约与解决方式10.1 违约10.2 解决方式11.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1.1 变更11.2 终止12. 争议解决方式12.1 争议解决方式13. 合同的生效与解除13.1 生效13.2 解除14. 其他条款14.1 其他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海域租赁运营协议的定义与范围1.2 本协议所涉及的海域范围、使用目的、租赁期限等事项,具体详见本协议附件。

第二条租赁方与承租方的基本信息2.1 出租方:名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2.2 承租方:名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第三条海域的描述与使用目的3.1 海域描述:海域位于____________,总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公里,水深为____________米。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和《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2006〕28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的格式,现予发布施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国家海洋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168号)废止。

附件:1.《海域使用申请书》(格式)2.《海域使用权(续期、变更、转让)申请书》(格式)3.《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格式)4。

《海域使用权登记册》、《海域使用权登记表》(格式)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海域使用申请书(格式)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章)填表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国家海洋局监制填写说明:1.《海域使用申请书》由海域使用申请人负责填写。

2.“申请人”为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或个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并加单位盖印章;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并加盖个人印章(或手印)。

3.“申请人”是个人的,“法定代表人”一栏只填写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为海域使用申请的经办人或代理人。

“通讯地址”为申请人的地址。

4.“项目性质”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根据项目总体情况确定,选择划“√”。

公益性是指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包括军事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非经营性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和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的用海项目;经营性是指《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范围以外,以营利为目的的项目。

5.“用海年限”按申请人拟申请使用的年数填写。

6.“用海面积”为申请使用的全部海域面积,由申请人如实填报;“占用岸线”为沿岸海域使用项目所占用的岸线。

7.“用海类型”按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一级类填写:包括渔业用海、交通运输用海、工矿用海(电厂、油气开发等)、旅游娱乐用海、海底工程用海、排污倾废用海、填海造地用海、特殊用海等类别。

大连开发区养殖用海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实施方案(200710)

大连开发区养殖用海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实施方案(200710)

大连开发区养殖用海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实施方案2003年3月,开发区取得了邻近海域的行政管理权,所辖海域的海岸线长度136公里,海域面积为5050平方公里。

目前,管辖海域内的浮筏养殖用海近20万亩,开放式海底养殖近15万亩,这些养殖用海绝大多数没有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有关配套政策规定,开发区管委会将对辖区范围内的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养殖用海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特制定本方案。

一、确权登记的原则、范围、收费标准及政策依据(一)确权登记的原则1.在开发区管辖海域范围内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取得海域使用权。

2.此次海域使用确权登记,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申请。

在此次确权登记范围内,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对已有养殖区域可以优先提出申请。

具有承包关系的养殖单位或个人,如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发包方具有优先申请权。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4.原则上南部海域距岸200米和海滨浴场距岸不少于1000米范围内的现有海底养殖不予确权发证,该区域作为公益用海以满足旅游和市民休闲、娱乐、观光需要。

对上述区域的现有海底养殖,自市政府发布南部海域养殖用海重新确权发证通告之日起1年内由养殖业户自行清理,不予补偿。

养殖业户不需补缴自2002年1月1日《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的海域使用金。

(二)确权登记范围1.养殖区:根据大连市海洋功能区划,大李家海域属于可养殖区域,其现有海面、海底养殖物均需确权登记。

2.港口控制区:根据大连市海洋功能区划,大连湾至青云河口属于大连市南部海域港口控制区。

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权证书(实用版)目录1.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定义和作用2.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申请和审批流程3.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使用限制和法律责任4.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续期和变更5.海域使用权证书的重要性和未来发展趋势正文海域使用权证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发的,允许个人或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特定海域的法律凭证。

海域使用权证书是确保海域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定义和作用海域使用权证书是明确海域使用权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条件和法律责任等事项的法律凭证。

其主要作用包括:1.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合法使用海域过程中不受侵犯;2.规范海域使用行为,防止海域资源的浪费和滥用;3.促进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高海洋经济效益。

二、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申请和审批流程申请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向国家或地方政府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审批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有关部门提交海域使用权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海域使用范围、用途、期限等;2.审查材料:有关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3.现场勘查:有关部门对申请的海域进行现场勘查,评估海域使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4.审批发证:审查通过后,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三、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使用限制和法律责任海域使用权证书持有人在使用海域时,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使用限制和法律责任包括:1.海域使用权证书只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使用,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抵押;2.海域使用权证书持有人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变;3.海域使用过程中应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4.违反海域使用权证书相关规定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续期和变更海域使用权证书在有效期内,如需继续使用海域,持证人需在证书到期前向有关部门申请续期。

在特定情况下,也可申请变更海域使用权证书,如扩大使用范围、延长使用期限等。

海域证书使用承诺书

海域证书使用承诺书

海域证书使用承诺书本承诺书由以下受托人签署:受托人名称:受托人名称:受托人名称:在本承诺书中,受托人代表交付海域证书的人。

海域证书是用于管理海洋资源的一种重要工具,必须得到妥善使用,因此,在使用海域证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海域证书使用人在使用证书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私自修改证书内容,不得超出证书授权范围,不得将证书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证书使用人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去使用和管理该证书。

2. 保证证书及信息的保密性海域证书使用人必须妥善保管证书信息和硬件设备,不得将证书信息泄露,不得将证书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海域证书使用人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证证书及信息的保密性。

3. 合法使用证书海域证书使用人不得将证书用于任何非法目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将证书用于违反国家安全的活动或非法的犯罪活动,不得将证书用于扰乱公共秩序或影响社会和谐。

4. 保护和管理证书海域证书使用人应当保护证书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止证书被失误、故意损坏、篡改或贪污。

证书使用人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证书的备份和巡检,及时发现和处理证书的问题。

受托人签署是他们自愿签名,并同意遵守以上规定。

如果证书使用人违反或违反规定,则面临法律责任。

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为确保本承诺书的有效性,并为使用海域证书提供可靠保证,签署受托人及相应实体必须保证其合法身份,并在签署前,做好充分准备,充分了解海域证书的使用规定。

本承诺书适用于使用海域管理领域的所有人员和实体,在签署本承诺书之前必须了解、审查和评估海域证书的使用规定,并应该在业务流程中遵守该规定。

此外,如果需要对本承诺书进行修改,则必须经过所有受托人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进行修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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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证书
摘要:
1.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定义和作用
2.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3.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使用范围和限制
4.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法律保护
5.我国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制度
正文:
一、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定义和作用
海域使用权证书是确认海域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它是国家对海域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的一种手段,也是海域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海域使用权证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由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给合法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的。

二、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申请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需向所在地的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提交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海域使用申请书、海域使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后,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会与申请者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三、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使用范围和限制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使用范围包括养殖、捕捞、港口、航道、旅游、矿产资
源开发等。

但在使用海域时,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海洋生态环境,不得影响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

四、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法律保护
海域使用权证书是依法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海域使用权证书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发生侵权行为,海域使用权证书持有人有权依法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五、我国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制度
我国对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明确的原则。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域使用权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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