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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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法规练习题答案

经济法律法规练习题答案

经济法练习题答案第一章经济法律法规概述1.法律、阶级社会、根本利益、共同意志2.X(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4.AB、CD5.ABCD6.法律部门是人们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ABCDE8.法律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9.假定、处理、制裁 10.ABCD 11.X(并非所有)12.任意性、自由、主体权利、强制性、改变或违反、义务13.(一)授权性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的行为规范,有任意性特点,不强令人们必须作出或不禁止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有行为选择;任意性规范允许人们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或不为的方式及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规范,是国家赋予人们的权利和自由;(二)义务性和强制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包括规定人们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义务性规范和规定人们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禁止性规范两种。

内容确定,具有强制性,无可选择、替代,所有规定义务的规范都有强制性规范 14.B 15. 法律规范种类授权性或任意性命令性义务性禁止性义务性强制性行为特征可以为或不为必须为必须不为必须为或不为16.V 17.V 18. 又称法的形式,是法获得成立的方式和表现形式。

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何种方式或程序人性创造的,表现为何种形式的法律文件19.依据法的历史表现形式法的内容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适用主体适用范围类别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法成文法实体法根本法国内法一般法不成文法程序法普通法国际法特别法20.X(P2、3)21.A 22.ABC 23.X(在我国具有约束力,属于我国法的形式)24.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5.D 26.D 27.ABCDE 28.B29.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30. 一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是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技术规范等规章制度31、全国人民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国家公务员带头守法,正确适用法律32.C、D 33.X(经济法只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34.经济关系是一种广泛复杂的社会关系,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只能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包括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

经济法重点总结

经济法重点总结

双学位经济法重点总结经济法总论题型:(注意:都是结合课件和书上)名词解释5个简答4个论述2个案例分析2个注:重点的内容重点记,要求掌握的内容也看一看。

1,经济法调整对象:(1)经济协调关系说: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

(2)国家干预说: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3)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说:经济法是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4)社会公共性说:经济法调整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

(5)各学说基本共识:1、主体的广泛性2、"国家--市场主体"模式3、双方的关系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一)现代市场经济对经济法的需求:1、市场失灵,2、政府失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市场规制关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2、宏观调控关系:全局、整体、综合3、经济监督关系:国家、社会、内部3,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和政府在干预市场和参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经济法的特征:(一)、经济性:1、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2、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体现了经济法的专业性。

(二)政策性:1、经济法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2、经济法受到政策变化的影响时常处于变动之中。

法的政策化3、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

(三)、行政主导性:经济法在强制性、授权性和法的实现方面均体现了较强的行政主导。

(四)、综合性:1、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综合。

2、经济法调整是将各种法律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

5,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处理国家权力和经济的关系,特别是政府、企业和市场的关系。

6,经济法产生的根源以及条件:(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条件-市场失灵:1、垄断2、外部性:负外部性和正外部性3、公共产品匾乏:4、信息不对称:共享性;传递成本高昂5、收入分配不公。

经济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举例

经济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举例

经济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举例
【篇一:任意性规范举例】
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任意性规范则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商法以私法规范为主体,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当然具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商事活动要求简便、快捷,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更为合理,因此在商事行为法方面更多地存在任意性规范.例如合同的订立、合同形式的选用、履行的方式,公司中经理人的设置、职权的规定,证券的投资,票据的转让等,都可以由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决定。

然而,由于商事组织在经济生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商事组织的设立及其成立后的运行机制是否健全,会涉及交易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会直接对交易安全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影响.因此,关于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不宜完全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应由国家给予适当的干预,这些干预的规范在商法中就体现为强制性规范.例如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商业登记,票据的种类、行为的方式,破产法中的清偿顺序等规范均为强制性规范.商法所具有的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特点正如德国法学家德恩所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法律.
【篇二:任意性规范举例】、
任意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法律规范,它提供了一种行为方式,行为人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其权利义务由当事人自由协商选择,法律不强制,一般而言
任意性法律规范都是赋予当事人权利与自由。

比如,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是一条任意性法律规范供你选择。

浅析商法中的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浅析商法中的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浅析商法中的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一、商事规范的理论分类就商事规范的分类以及何为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国内外学者已形成成熟的理论。

以公司法规则为例,美国学者爱森伯格根据规则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赋权性规则、任意性规则、强制性规则。

学者柴芬思则依据促进还是限制了私人秩序为基础,将公司法规范分为许可适用规范、推定适用规范和强制适用规范。

我国学者汤欣则将公司法规则分为普通规则与基本规则,前者指有关公司的组织、权力分配和运作及公司资产和利润分配等具体制度的规则,后者指涉及有关公司内部关系的基本性质的规则。

此外,国内学界还存在赵旭东的内部关系说,普丽芬的三分法等多种分类方法。

这些分法看似南辕北辙,实际是从不同角度看待一个问题,本质上是殊途同归。

对商事规范的分类,基本以规范本身对商事主体意思自治的限制大小为出发点。

无论是赋权性规范、许可性规范,亦或是推定性规范,它们都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而强制性规范则排除了自由意志在商事活动中发挥的作用。

就何为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我国民法学界、法理学界给出了类似的观点。

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主要依据权利义务刚性程度的强弱。

任意性规范指允许以当事人合意或单方意志予以变更的法律规范。

而强行性规范则是指不能依当事人的意志变更或拒绝适用的规范。

在强行性规范的框架内,还包括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例如《公司法》第8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该条中的必须二字从肯定的角度否定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又如《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不得二字更加明确了当事人的消极义务。

二、强行性与任意性规范的内在价值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是根据不同标准对法律规范的区分,因此两者存在明显差异性。

这种差异性不仅体现在两者的内涵上,还体现于两者的价值取向以及法律效果。

德国学者潘恩指出: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法律。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规范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规范
禁止性规范:不能怎样、不得怎样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程度的不同:
强行性规范:不允许任意变动
义务性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
授权性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范:内容已经完备明确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规范
知识点: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记载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上。
1.按照规范内容不同:
授权性规范:可以怎样、享有……权利
普通合伙人可以性规范:必须怎样、应当怎样
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绝大多数法律规范属于此种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加以确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准用性规范: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研究经济法调整方法是指经济法在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时所采取的行为规范方式和法律后果形式。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即采取强行性规范方式,又有许多任意性规范,尤其注重采取大量提倡性规范方式,实行提倡性规范与必要的强行性规范相结合;及规定经济法责任和经济法制裁等否定式法律后果,又注重采用奖励这种肯定式法律后果形式,实行制裁与奖励相结合。

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由经济法的任务和他的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经济法的任务是保障国家经济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国家经济调节。

国家经济调节除运用必要的强制方式外,大量的是运用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社会各经济活动主体进行引导和促进,此外,国家还直接参与一些经济活动。

这些情况决定经济法在履行其调整使命时,即需下去必要的禁止、命令等强行性规范方式,以保障国家调节,又需要采取任意性规范方式,特别是采取大量提倡性规范方式,以鼓励、引导个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促进社会经济总体上健康运行;即采取制裁措施伊奥证实是强行性规范,有规定奖励措施,以加强鼓励和提倡的效果。

人们对于经济法调整方法认识极为混乱。

首先,由于他们把法的调整方法等用于制裁方法,所以把经济法调整方法简单归结为诸如民事、刑事、行政等制裁方法。

其次,他们看不出经济法调整方法同别的部门法调整方法的区别。

过去,人们几乎认为经济法没有其特有的调整方法,反对经济法为独立部门法的人如是说,并以此作为其反对的一个重要论据。

赞成经济法为独立部门法的人如是说,他们不无遗憾的承认:经济法只是综合运用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的调整方法。

但他们着重声明:有无独特的调整方法,不是一个独立部门法成立的必要条件:经济法所以能成为独立部门法,主要是因为它有特定调整对象,而不在于有无独特调整方法。

还有些人十分勉强的说:经济法有独特的调整方法,其独特性在于他的综合性,即它既然综合运用多种部门法的调整方法,便是它与别的部门法不同的调整方法。

2017年特岗教师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法律规范类别

2017年特岗教师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法律规范类别

2017年特岗教师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法律规范类别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一)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1.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义务性规范在文字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在教育法律法规中,义务性规范的数量最多。

2.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的“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二)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1.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必须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具体,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一般表现为禁止性和义务性的两种形式。

2.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关系参加者可以做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一般不做具体规定,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但在当事人经过协商确定了权利与义务以后,这种权利义务就受法律的保护。

这类规范在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规中较为常见。

在教育法规中,主要出现在关于教学技术装备、校办企业及私人办学的规范性文件中。

(三)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1.制裁性规范制裁性规范指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违反“行为准则”的有过错行为进行制裁的规范。

2017年特岗教师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法律规范类别

2017年特岗教师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法律规范类别

2017年特岗教师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法律规范类别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一)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1.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义务性规范在文字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在教育法律法规中,义务性规范的数量最多。

2.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的“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二)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1.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必须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具体,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一般表现为禁止性和义务性的两种形式。

2.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关系参加者可以做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一般不做具体规定,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但在当事人经过协商确定了权利与义务以后,这种权利义务就受法律的保护。

这类规范在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规中较为常见。

在教育法规中,主要出现在关于教学技术装备、校办企业及私人办学的规范性文件中。

(三)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1.制裁性规范制裁性规范指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违反“行为准则”的有过错行为进行制裁的规范。

民法与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差异

民法与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差异
非经济责任信誉责任行为责任人身责任与经济责任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一事前调整1强制性规范为主?如禁止不正当竞争禁止垄断对产品质量的监管等2任意性规范倡导性为主为辅?引导
民法与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差异
民法的调整方法
一、事前调整 1、确定 (1)规定主体:如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规定客体:如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3)拟制:如将飞机、船舶视为不动产 2、范导 • 行为模式(任意性规范为主、强制性规范为辅)+ 法律后果(肯定、否定)
二、事后调整 1、修补:补充性规定
• 如《合同法》“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 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 量要求不明确的……”
2、保障:民事救济
• 如《民法通则》规定了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 如《民法通则》134条第3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 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 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 以罚款、拘留。 • 惩罚的分类:非经济责任(信誉责任、行为责任、人身责 任)与经济责任
(1)行为模式例: • 任意性规范:如《合同法》“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 代理人订立合同。”,“要约可以撤销。” • 强制性规范:如《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履行合 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 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又如《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的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范等 (2)法律后果例: • 肯定:《合同法》“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 失效” • 否定:《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 效: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一、事前调整 1、强制性规范为主
• 如禁止不正当竞争、禁止垄断、对产品质 量的监管等 2、任意性规范(倡导性为主)为辅 • 引导:如税法对消费税的规定 • 奖励:如产品质量法对免检产品的规定

新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新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新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公司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也在不断演变和完善。

新公司法中引入了一系列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这些规范在公司经营管理中起着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一、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在新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必须由公司严格遵守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范通常涉及公司的组织、决策、权利义务等方面,对公司经营行为有具体的指导和规定。

1. 公司组织和治理结构:新公司法对公司组织和治理结构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规定公司应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规定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职权和权限。

2. 公司信息披露: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相关的重要信息。

3. 公司财务管理:新公司法对公司财务管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规定公司应按照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实施审计制度等。

强制性规范的设立主要出于对公司管理的需要和对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的保护。

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法人实体,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和伦理的底线,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社会谴责。

二、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新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较为宽泛,允许公司自行决定的规范。

这些规范通常涉及公司的经营策略、内部规章制度等方面,对公司经营行为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1. 股东权益安排: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股权收益和决策权,但具体的股东权益安排,如分红政策、董事选举方式等,可以根据公司自身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2. 经营策略和业务范围:新公司法对公司的经营策略和业务范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自主选择和决策。

3. 内部管理制度:新公司法要求公司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制度内容和形式,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和调整。

任意性规范的设立主要出于对公司经营自主性和灵活性的考量,旨在为公司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然而,任意性规范也需要公司在自主决策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运用,避免对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的不利影响。

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一)

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一)

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yùxí)知识点(一) 【知识点】法律(fǎlǜ)规范的种类1.授权(shòuquán)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móshì)的不同方式进行的区分。

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rén men)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授权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可以……”、“有权……”、“享有……权利”等。

(2)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规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范。

命令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应当……”、“必须……”、“有……义务”等。

(3)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禁止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不得……”、“禁止……”等。

这是根据法律规范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及按照自己(zìjǐ)的意愿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标准进行的区分。

(1)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jùyǒu)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范。

通常,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都是强行性规范,违反强行性规范的协议可能被确认为无效,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fǎlǜ)、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yǔnxǔ)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它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者协商确定作为与不作为、作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3.确定性规范(guīfàn)和非确定性规范这是根据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进行的区分。

【知识点】法律渊源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法律(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3.法规(fǎguī)(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fǎlǜ)):由“国务院”制定(2)地方性法规(fǎguī)(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4.规章(guīzhāng)(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bù wěi)及其直属机构”制定(2)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5.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浅析商法中的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浅析商法中的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浅析商法中的强行性标准与任意性标准一、商事标准的理论分类就商事标准的分类以及何为强行性标准、任意性标准,国内外学者已形成成熟的理论。

以公司法规那么为例,美国学者爱森伯格根据规那么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赋权性规那么、任意性规那么、强制性规那么。

学者柴芬思那么依据促进还是限制了私人秩序为根底,将公司法标准分为许可适用标准、推定适用标准和强制适用标准。

我国学者汤欣那么将公司法规那么分为普通规那么与根本规那么,前者指有关公司的组织、权力分配和运作及公司资产和利润分配等具体制度的规那么,后者指涉及有关公司内部关系的根本性质的规那么。

此外,国内学界还存在赵旭东的内部关系说,普丽芬的三分法等多种分类方法。

这些分法看似南辕北辙,实际是从不同角度看待一个问题,本质上是殊途同归。

对商事标准的分类,根本以标准本身对商事主体意思自治的限制大小为出发点。

无论是赋权性标准、许可性标准,亦或是推定性标准,它们都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而强制性标准那么排除了自由意志在商事活动中发挥的作用。

就何为强行性标准、任意性标准,我国民法学界、法理学界给出了类似的观点。

法律标准分为强行性标准与任意性标准,主要依据权利义务刚性程度的强弱。

任意性标准指允许以当事人合意或单方意志予以变更的法律标准。

而强行性标准那么是指不能依当事人的意志变更或拒绝适用的标准。

在强行性标准的框架内,还包括强制性标准、禁止性标准。

例如《公司法》第8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字样。

该条中的必须二字从肯定的角度否认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又如《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不得二字更加明确了当事人的消极义务。

二、强行性与任意性标准的内在价值强行性标准与任意性标准是根据不同标准对法律标准的区分,因此两者存在明显差异性。

这种差异性不仅表达在两者的内涵上,还表达于两者的价值取向以及法律效果。

德国学者潘恩指出: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法律。

浅析商法强制性规范与经济法强制性规范的异同

浅析商法强制性规范与经济法强制性规范的异同

浅析商法强制性规范与经济法强制性规范的异同作者:吴晶明邓筱玉来源:《商场现代化》2013年第25期摘要:商法与经济法这两大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历来备受关注,在我国法学界亦不例外。

法律规范是构成部门法的最基本要素之一,而强制性规范则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主要以商法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切入点,首先阐述了商法强制性规范和经济法强制性规范的具体规定,然后分析了两者之间的相似之处,最后重点分析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

关键词:强制性规范意思自治任意性规范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自20世纪以来一直影响着商法和经济法的发展。

由于经济法本身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体系,更没有能成功地制定出法典,因此在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上,理论上的观点莫衷一是。

这一差异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所导致的,经济法调整社会全部经济关系,商法调整商事关系。

商法强制性规范与经济法强制性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分析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起着重要作用。

一、商法强制性规范与经济法强制性规范概述法律规范是构成部门法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每一部部门法由于其调整对象以及调整手段的特殊性,在微观的法律规范层面都各有特色。

强制性规范是指权力机关对人们的特定行为所作出的否定性、禁止性规定,并在人们一旦作出这种行为之后,以一种强制措施要求行为人承担一定的否定后果。

商法与经济法各自的强制性规范之间的关系,也是同异并存,既有相似的地方,又有不同之处。

商法强制性规范是商法中极具特色的法律规范类型,一般从商主体的强制性规范以及上行为的强制性规范两个方面来考察。

在商法从最早的商事习惯到习惯法再到近现代国家立法的演变过程中,商法强制性规范也不断发展,在现代商法中,强制性规范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商法对于商事活动中的某些行为进行强制性调控必不可少,因此商法虽然属于私法,其制度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但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强制性是商法的一个重要的特征。

现代商法基于效率与安全的理念,通过强制性规范对商主体和商行为予以法定化和强制化,全方位、深层次地规范商事活动的各项要求。

商法的强制性规范和经济法的强制性规范比较分析

商法的强制性规范和经济法的强制性规范比较分析

商法的强制性标准和经济法的强制性标准比拟分析商法的强制性标准和经济法的强制性标准比拟分析摘要:强制性标准普遍存在于各个部门法之中,它是对主体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强制性适用的规那么,因为所处部门法的不同强制性标准也会随即出现一定程度上的异同。

就商法和经济法而言,由于调整对象上的商事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的不同,强制性标准在适用的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同之处,本文即从强制性标准的调整对象入手,试图简要分析二者的关系。

关键词:强制性标准法律关系软法一、强制性标准在商法和经济法中的适用概况强制性标准,顾名思义,就是指必须依照法律强行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标准,它在部门法中的适用用会因为部门法的具体要求不同而有所侧重,而要明确把握这种关系的前提就是首先要对其在不同部门法的适用情况做一个了解。

就现在的商事立法而言,虽然商法在属性上是“私法〞的典型代表,但强制性标准在商法中的大量适用早已被各国的商事立法所确认,从目前学界的的观点来说,一般认为商法的强制性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即商主体法中的强制性标准和商行为法中的强制性标准①:在商主体法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在市场准入规那么方面设立商事登记制度。

其次,商主体法定化。

法律不但规定了商主体的类型,同时对于不同商主体设立所需条件以及商事登记的具体程序也加以规定。

再次,商主体退市制度。

如法律规定商主体的消灭的事由、程序,如商合伙的解散、企业法人的破产等。

在商行为法中,强制性标准更为广泛。

如国家制定的对证券、票据、保险、信托、银行业务、海商等特殊商行为进行管理的强制性标准。

另外,有学者依据强制性的来源与性质不同,还把它分为了自治型强制性标准、国家确认型强制性标准、国家介入型强制性标准②。

而反观经济法,作为国家用来调控市场经济秩序的部门法,经济法从其诞生的那一刻开始就具有着非常强大的公权性,这也就决定了经济法的公法属性。

究其原因在于,市场具有着很大程度上的自发性,往往会受到一定因素的影响在资源配置方面会出现低效率运行的非理想状态,换句话说,也就是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者不完全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自我调节的情形③。

法硕考研辅导: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硕考研辅导: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硕考研辅导:法律规则的分类一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分析】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以一定的权利去设立、变更、终止他们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其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

授权性规则又可分为鼓励性规则和容许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则。

与授权性规则相比,义务性规则表现为对义务主体的约束。

义务性规则具有强制性、必要性和利他性。

义务性规则又可以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两种。

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不论人们的意愿如何,都必须加以适用的规则。

一般来说,公法类法律,特别是行政法、刑法等,王要涉及公共利益,强行性规则较多。

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在民商法等私法类法律中,主要涉及私人利益,任意性规则较多。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的划分是相对的。

公法中也有任意性规则,民商法中也有强行性规则。

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都属于此种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客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经济法的规范性分析

经济法的规范性分析

经济法的规范性分析摘要:经济法规范由于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使其与其他部门法的规范先比具有显著不同。

经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政府的有限理性与宏观调控结果的不可预知性,使政府不可能包揽所有事物,各种市场主体必须进行自我管理,因此经济法律规范表现出软法性、不可确定性与法律责任方式复合型的特征。

关键词:软法性、不确定性、复合型纯粹法学理论认为,规范意指某事应当是或者应当发生,尤其是指人们应当以一定的方式行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范人们的权力义务为调节机制,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

法律规范不同于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法律规范通过一种强制性命令对逆向行为进行制裁的方式来规定某种行为①。

从一般理论意义上,法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可以对对人和社会起到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作用。

经济法作为体现国家干预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必然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特征,并且在总体上也对社会具有上述之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作用。

同类事物从远处看大体上是相似的,作为法的部门体系之一的经济法具有法的共同规范性特征,以此和其他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相区别,方能保持法律规范的社会规则区分的一致性。

但是,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控市场的法律,由于国家对市场的认识的不确定性,因此而造成的调节手段“在黑暗中的摸索前进”,使经济法的某些规范体现方式体现出非正式性,具体规则内容显示出相当的随机应变的灵活性。

经济法的规范性所表现出来的与其他法的部门不同的规范特征,给我们对法律规则的认识带来了新的视野。

一、经济法的软法规范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

(法国学者佛郎西施施尼德)。

中国学者认为软法是一个概括性的词语,被用于指称许多法现象,这些现象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作为一种事实上存在的可以有效约束人们行动的行为规则,而这些行为规则的实施总体上不直接依赖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②。

硬法指正式的法律规范体系,在中国,即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经济法中的各种规章制度

经济法中的各种规章制度

经济法中的各种规章制度
《经济法中的各种规章制度》
经济法是指国家在经济领域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在经济法中,各种规章制度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对经济活动的组织、运作和监管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经济法中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

这些规章制度对企业的注册、经营、生产、贸易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其次,经济法中的各种规章制度还包括一些特殊性的法律文件,例如税收法规、金融监管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等。

这些规章制度对经济活动的一些特定领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此外,经济法中的各种规章制度还包括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预防的规定,例如反垄断法、反腐败法等。

这些规章制度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总之,经济法中的各种规章制度在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只有严格依法经营,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为国家经济繁荣稳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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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举例摘要:强制性规范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无法通过相互协议约定加以改变的法律规范。

商法的强制性规范与经济法的强制性规范存在异同。

比较分析两者的个性和共性,有助于区分两者本质,并有针对的实施防止商法公法化的措施,以保障商主体间意思自治,维护商人效益。

关键词:强制性规范;商法公法化;意思自治;经济法
一、强制性规范的概述
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上,可分为强制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强制性规范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绝大多数义务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在语言表达上,以“必须”、“应当”、“不得”“禁止”等术语表示,也就是说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无法通过相互协议约定加以改变的法律规范。

国家制定了带有大量强制性和政策性的规范,来进行规制,如调整商事关系的商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经济法。

目前,理论界很多学者提出“商法公法化”现象,更有甚至认为商法可并入经济法。

笔者认为,商法公法化并未改变商法私法的本质,商法与经济法是有区分的。

商法仍旧是体现了意思自治的。

在调整经济关系过程时,强制性规范在商法和经济法中最能得以体现。

分清商法强制性规范与经济法强制性规范的异同,不仅能够正确理解“商法公法化”,还能够更清晰区分商法与经济法。

二、商法强制性规范和经济法强制性规范的相同点商法是私法范畴,重视主体平等和当事人意思自治。

德国商法学者德恩(Da11n)曾说过:“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法律。

”商人法产生自中世纪欧洲,商人
们组成团体,运用一套商人规则来处理商人间和与非商人间纠纷。

其中就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

如今,商法强制性规范在商主体法、商行为法、商事责任法中均有体现。

比如商事登记制度中的强制性规范。

经济法是国家通过干预手段来调控市场,实施化解经济危机、反对垄断、保护弱者的法律措施。

经济法是公法性质。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市场是资源配置期决定性作用的。

而市场的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缺陷,需要强制性规范的引导和规制,从而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促进经济繁荣发展。

商法强制性规范和经济法强制性规范,同属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两者自然有相同之处。

两者均体现强制性规范的特征。

1.在效力上,强制性规范,顾名思义是具有强制性的。

它是具有绝对性、无条件性的,在法律适用时,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没有选择的自由。

2.在法律规范的结构上,强制性规范有且只有一种单一的肯定或单一的否定行为模式。

不像任意性规范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当事人选择的行为模式。

3.在法律术语表达上,强制性规范多以“不得”、“必须”、“应当”等词来表现。

是带有禁止和命令性质的词语。

4.在本质上,强制性规范体现国家强制,以国家强力保障的形式进行规定,涉及国家公权力。

5.在违反的法律后果上,违反强制性规范,对行为效力会产生影响,可能会导致行为无效,严重时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商法强制性规范和经济法强制性规范的不同点
同时,不能忽视商法强制性规范和经济法强制性规范有明显区别的。

1.历史发展不同
商法有其特殊的历史发展过程。

中世纪的商人法是根据长期商事活动形成的商事习惯和商事惯例而形成的。

与商法相比,经济法的史龄较短,经济法产生与两次世界大战期间。

经济法强制性规范是国家贯彻经济干预政策的结果。

2.产生原因不同
商法强制性规范是因商事交易的安全性要求,兼顾商事交易外善意第三人利益的需要,还有商事交易国际化的要求产生的。

强制性规范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使得交易双方当事人,第三人能够诚实守信,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经济法强制性规范则是因为要化解经济危机,弥补市场缺陷,反对垄断,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

国家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

3.表现形式不同
商法强制性规范多以“不得”、“必须”、“应当”等法理术语来表示,以公司法为例,有学者曾作出相关的统计,我国新公司法中,表示强制性中的命令性的“应当”和“必须”分别为178处和28处,表示强制性中的禁止性的“不得”出现了65处。

随着公司法的修改,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只是任意性规范中的部分掺合,处于辅助性地位,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商法的私法属性。

经济法强制性规范多通过禁止、命令等方式表现出来,带有强烈的公法性质。

在经济法中强制性规范是国家通过强制力干预经济的最多适用的法律规范,对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起到极大的作用。

4.作用机理不同
商法的强制性规范仅对商主体的营业活动产生微观上的影响。

它适用于处平等地位的商主体,具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
从事商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并调整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商行为。

因此,对违反商事义务,要承担商事责任。

商事责任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点,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还具有综合性,主体特定性,责任可约定性等特点。

例如:《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经济法的强制性规范直接作用和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经济生活,产生宏观上的影响。

它适用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经济法主要是以强制方式对特殊主体予以特殊保护,以体现产业政策。

采用国家干预,协调参与等手段调整一种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在内的经济管理关系。

对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方式。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5.价值目标不同
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着眼于商效益。

商法强制性规范仅指向有且只有一种的行为模式,有利于提升商事交易的效率,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

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维护特定商主体个人和组织的利益。

而国家适用经济法强制性规范维护本国经济秩序,更加维护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在市场规制方面,经济法强制规范对社会经济进行个别调整,干预私人经济,保护市场中的弱者,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在宏观调控方面,经济法强制性规范对国民经济发展任务、方针和原则进行综合调控,
使整个国民经济均衡高校的发展。

四、商法强制性规范和经济法强制性规范比较的意义
1.有利于横向联系商法与经济法的异同
《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中指出:比较研究方法是对物与物之间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似性或相异程度的研究与判断方法。

比较研究法是一种清晰有效的研究方法,将两个不同法部门取其相同一部分内容进行比较,可以在相互关系的比较中认识事物的本质。

商法强制性规范和经济法强制性规范的比较,有利于从它们的历史发展、产生原因、表现形式、作用机理和价值目标上分析,两者的区别,有助于掌握它们的共性和个性。

2.有利于正确理解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商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不少学者提出商法的强制性规范趋同于经济法的强制性规范,还有认为商法没有必要存在。

要注意,商法的强制性规范目的在于辅助和服务于商法,使其能够更好地调整商事主体的商行为,而不是经济法强制性规范用于扩大国家的经济生活的干预程度。

它们间存在的区别性,有助于理解商法是一独立的法部门。

3.有利于防止商法公法化现象
商法公法化,是指商法为保障私法规定的实现,制定了许多属于公法性质的条款,几与行政法、刑法等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而形成的现象。

商法公法化是由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体现出来的。

比较商法强制性规范与经济法强制性规范,明确商法中是私法性规范占主导,公法性规范居从属。

注意采取一些措施防止商法公法化,维护商法的私法性质。

比如:商法中政策性强制规范应予减少;登记管理中登记机关自由裁量权最小化;简易化和形式化商事登记;加大程序强制规范;
尊重商业惯例。

合理适用商法强制性规范,增进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

五、结语
商法的强制性规范形成“商法公法化”的现象,并未改变商法的私法本质。

商法强制性规范仅起辅助性作用,它是为增进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而制定的。

而经济法的强制性规范是以弥补市场存在的缺陷,扩大国家的经济生活的干预程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比较两者的异同,有利于正确理解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也有利于实施一些有效的措施防止商法公法化现象,保障商主体间意思自治,维护商人效益。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0页.
[2]罗培新.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边界之厘定:一个法理分析框架[J].中国法学,2007(4).
[3]赵旭东.商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3月版.
[4]杨紫?.经济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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