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海关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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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2)

试论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2)

试论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2)二、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现状(一)转让定价的主要调整方法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也被称为市场价格法,是正常交易原则的具体体现。

它通过参考、比对某一可比的非受控交易价格,借以评估所针对的受控交易是否属于正常交易,对于不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受控交易,应以非受控交易价格对该受控交易价格予以修正的一种定价方法。

豏可比非受控价格是与内部交易的产品物理性能和交易环境一致的非受控交易产品的价格。

若两种价格存在差别,就说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关系不正常,需要用非受控交易中的价格来代替受控交易中的价格,从而确定正常交易价格,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2.再销售价格法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1条第二款的规定,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由此可见,正常交易价格是用于关联企业的第一次销售,而再销售价格法是从关联企业第二次销售的正常交易价格倒算出第一次销售的正常交易价格。

3.成本加价法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1条第一款的规定,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另外,1995年OECD《转让定价指南》建议,在适用成本加成法时,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市场情况、企业所承担的职能和风险,最终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成计算合理适当的毛利润。

适当合理的毛利润可以选择可比非关联交易中的毛利润水平作为参考依据,豐其关键在于无关联买方或卖方在非受控的产品销售或类似销售业务中所体现的利润率。

4.利润分割法利润分割法是基于正常交易原则的指导下,根据对若干关联企业各自履行的职能和作用的强与弱,对其在共同参与的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合并营业利润与实际亏损,在其相互间加以调整分配的转让定价方法。

此法将跨国公司的整体利润按各成员所占用的资产、履行的职责及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通过考察各成员的利润,间接评估转移价格的合理性。

海关与税务部门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调整中的差异与协调——基于公允价值的视角

海关与税务部门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调整中的差异与协调——基于公允价值的视角
十年前 ,转让定价只是一个少数专家所关注 的话题 。 ③ 时至今 日,随着跨 国公司 的迅猛 发展 ,政治家 、经济学家和商界人士 以及一些非盈利组织也 日 益意识到转让定价 问题 的重要 性 。同一家跨 国集 团内部子 ( 分 )公司之 间的交易 ,并不遵循公平市场交易原则 ,其 出于各 种 目的所制定 的转让定价 ,往往 高于或低于公平交易价格 ,这就会影 响税基在不 同税收管辖
公司通过 多种形 式进行 国际避税 ,其 中通过 转移定 价 的避税 总额 占整个避 税 总额 的 6 0 。 国际 四大会计 师事务所 中的德勤 、安永及毕马威 等均做过多次全球性 调查 ,结果发现大多数 跨 国公 司转让定价 的首要动机便是避税 ,主要表现在减轻所得税 、预提税 、关税 以及 获取更
用 能充分反映 “ 公平 交易”原则并在 实践中广泛采 用 的计 量标准—— 公允价值 ,来 协调海 关与税务
部 门在跨 国公司转让定价调整 中的差异与冲突。
关键词 :海关估价 ;转让定价;公允价值


全球转让定价的避税动机使税务与海关部 门遭遇严峻挑战
随着经济发展 的全球 化 ,跨 国公 司 已在 世 界 贸 易 中 占据 主 导地 位 。据世 界 海 关组 织 ( WC O )报道 ,大约 6 0 的世界 贸易是 由跨 国公 司完成 的 ,而其 中有一 半 的商 品、无 形资 产 、劳务交换是在跨 国公 司内部进行 的。 ① 另据联合 国贸易和发 展会议 ( UN C T A D )统 计 , 2 0 0 9 年以后 ,跨 国公 司的 国际生产 持续扩 张 ,2 0 1 1 年 跨 国公 司 的境外 分支 机构雇 用 了约 6 9 0 0万职工 ,创 下 2 8万亿美 元销 售额 ,增 加 7 万 亿美元 产值 ,比 2 0 1 0 年 增长 9 左右。 1 0 0 家最大的跨 国公 司,其境外销售已 占全部销售额的 6 5 9 / 6 以上 ,境外资产 已占全部资产 的 6 2 % 以上 。 ②

特许权使用费的“重复征税”——基于税务与海关双重视角的特许权使用费问题简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特许权使用费的“重复征税”——基于税务与海关双重视角的特许权使用费问题简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特许权使用费的“重复征税”——基于税务与海关双重视角的特许权使用费问题简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近年来,中国海关稽查和价格部门越来越多的关注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问题,尤其针对与进口货物相关的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商标费等。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的工作范围亦包括对跨国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

税务和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双重关注,令跨国企业在税务和关务合规及平衡特许权使用费税负上面临极大挑战。

本文不赘述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应税标准及分摊计税方法,而是侧重从税务与海关双向入手,探讨跨境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税负层面的分配。

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常见各种非贸易项的支付,如股息、利息、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中特许权使用费存在一定特殊性,受税务机关与海关的双重管理:税务机关审查其独立真实性,确定其是否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同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境内子公司为提供特许权的境外关联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而海关要求未包含在进口完税价格中的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货物完税价格,征收关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

因而对于同一笔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可能既为其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又需将其全部或部分分摊至进口货物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观点认为,境内子公司代扣代缴的税费实际纳税义务人为境外关联方,而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进口企业,并非税务意义上的双重征税。

但从集团层面来看,这事实上会造成同一笔支付的高额税负(暂不考虑预提所得税的境外抵免及增值税国内抵扣因素)。

对此企业往往难以理解,造成对有关部门执法的抵触。

在此情形下,能否有更合理的方式。

多边相互协商程序和预约定价安排处理手册

多边相互协商程序和预约定价安排处理手册

多边相互协商程序和预约定价安排处理手册一、概述多边相互协商程序和预约定价安排是多边税务管理的重要工具,有助于避免和解决国际双重征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

本手册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多边相互协商程序和预约定价安排处理的指导。

二、多边相互协商程序多边相互协商程序是指各相关国家税务当局之间,通过相互协商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机制。

在进行多边相互协商时,应遵循以下步骤:1. 提出申请:由相关国家的一方或双方提出申请,说明争议事项及理由。

2. 协商会议:相关国家税务当局召开协商会议,就争议事项进行讨论,寻求解决方案。

3. 达成协议:经充分讨论和协商,相关国家税务当局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协议。

4. 执行协议:各方应遵守协议内容,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三、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是指纳税人就其未来一定期间内,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为纳税人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在进行预约定价安排时,应遵循以下步骤:1. 提出申请: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2. 审核评估:税务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是否符合预约定价安排的要求。

3. 协商谈判: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进行协商谈判,就预约定价安排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

4. 签订协议:经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协议。

5. 执行协议:纳税人应按照协议内容执行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四、注意事项1. 在进行多边相互协商程序和预约定价安排处理时,应充分了解相关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确保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应注重保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避免对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海关对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的监管措施

海关对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的监管措施

海关对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的监管措施一.转移定价概述转移定价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跨国公司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跨国商品、劳务或技术交易时所采用的内部交易定价。

它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律,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是跨国公司在内部交易中利用各国税率高低不一和税法规定各异人为地抬价或压价以达到逃避税收或其他目的的一种手段。

转移定价只可能在关联企业内部进行。

彼此独立的企业在交易中,即使互相勾结、虚报价格,以欺骗各部门,也不属于转移定价。

二.转移定价的特点:从转移定价的概念来看,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成本和市场价格的偏离性。

即转移定价与成本因素的联系较弱,人为地与成本相脱节。

虽然由于搜索成本和价格信息的滞胀性造成市场价格也具有一定的离散性,但转移定价与市场价格的偏离较大,超出了价格本身的离散范围。

第二,跨国公司的内部资源配置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转移定价对跨国公司内部来说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手段,是局部利益变动对总利益最优化的策略,使公司内部的资金与技术等得到最充分的利用。

第三,造成收入与支出的跨国不正常分配。

转移定价的存在使跨国公司的经营情况不能真实地反映出来,导致税收权益在国家问转移。

这一方面给跨国公司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另一方面却损害了一部分东道国的经济利益。

三、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动机和方法第一,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动机。

这种价格不是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和竞争原则确定的,而是跨国公司从自身的战略目标和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由总公司上层决策者人为确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转移利润,规避所得税,即将利润从高税率国家或地区转移到低税率国家或地区,从而实现纳税最小化。

第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方法。

一是商品转移定价。

主要是原材料由国外高价购进,又将生产成品低价销往国外,使利润大量地向境外转移,造成我国境内外商企业账面亏损或微利。

二是劳务转移定价。

我国外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无偿或低价提供劳务,同时境外关联企业向我国外资企业提供劳务时提高劳务费,使外商投资企业以支付劳务费的形式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oecd转让定价指南

oecd转让定价指南

oecd转让定价指南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2010-04-12 15:32OECD转让定价指南的作用与地位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是由OECD所有成员国在关于如何确定跨境转让定价方面所形成的共识。

OECD理事会的一项建议正式通过了该指南。

虽然这项建议在法律方面并不具有约束力,但各国均已同意按照所适用的双边协定在其相互协商程序中遵循该指南的要求。

同时鼓励各国使其在国内的做法与指南相一致,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产生争议的可能性。

对该指南还会随时进行修订。

而且,财政事务委员会已经决定对各国在转让定价方面的实践和立法进行监控,以便确定指南是否得到了恰当的贯彻,以及是否需要修订。

公平交易原则一、公平交易原则的表述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9条第一节有关于公平交易原则的规范性表述,已构成OECD成员国以及越来越多的非成员国(地区)关于双边税收协定的基础。

第9条规定:如果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实践证明,公平交易原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很有效地发挥作用。

例如,在许多涉及商品买卖和资金借贷的个案中,可以很容易地从可比独立企业在可比情形下进行的可比交易中找到公平交易价格。

但是,公平交易原则在应用于一些重要个案中时,遇到了十分困难和复杂的情形。

二、运用公平交易原则的指导原则(一)可比性分析决定可比性的因素:1(财产或劳务的特征。

造成其在公开市场中的价值差异的主要原因是资产或劳务具体特征的差异。

因此,在决定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可比性时,比较这些差异是有用的。

一般来说,被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特征的相似性,在比较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价格时最为重要,而在比较利润时就相对次要一些。

需要重点考虑的特征包括:在转让有形资产的情况下,该资产的物理特征、质量和可靠性、可获得性和供应量;在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劳务的性质和范围;在转让无形资产的情况下,交易的形式(如使用权许可或销售)、资产类型(如专利权、商标或专有技术)、保护的期限和程度、使用该资产的预期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5.03.18
【实施日期】2015.03.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16号)
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转让定价问题公告如下:
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2023吉林省税务系统-征管评估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3吉林省税务系统-征管评估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3吉林省税务系统-征管评估考试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A.当日B.3日内C.15日内D.30日内2.《税收征管法》规定,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在()内未被发现的,将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A.一年B.二年C.三年D.五年3.在纳税评估中,对非常规情报进行分析时,从工商行政管理局获取的股权变更信息,可以用来分析()情况。

A.纳税人注册资本变动B.投资人是否变化C.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代扣代缴税款D.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代扣代缴税款4.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内实施跟踪管理。

A.1年B.3年C.5年D.10年5. ()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A.法律、行政法规B.国家税务总局C.省级税务机关D.主管税务机关6.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应付债券溢、折价时,企业各期的实际利息费用应为()。

A.按债券面值乘以侦券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B.按债券期初账面价值乘以发行时的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C.按债券期初账面价值乘以发行时的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D.本期应付利息减去(或加上)分摊的债券溢价(或折价)金额7.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按下列哪个应税项目计税()。

A.工资所得B.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C.劳务报酬所得D.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8.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在责令限期缴纳时,应当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日。

A.10B.15C.20D.309.在约谈企业、案头审计、布置企业自查、反避税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应移送()处理。

A.稽查部门B.法院C.检查院D.政府部门10.税务机关可以不公告的欠税是()。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发布时间: 2011-09-15 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以下简称试点法规),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试点地区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试点地区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

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试点地区外汇局结合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试点法规情况,动态调整分类结果。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监管期届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OECD转让定价指南

OECD转让定价指南

OECD转让定价指南前言:1. 近20年来,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急剧增强。

这部分地反映出各国经济与技术进步的结合在加强,特别在通讯领域更是如此。

由于不能孤立地看待一国关于跨国公司的税收政策,而必须将其置于广阔的国际范畴中加以讨论,因此跨国公司的增长不仅对税务机关而且对跨国公司本身提出了日益复杂的税务问题。

2. 这些税务问题,无论对税务机关还是跨国公司而言,主要源于实践中的困难,即出于税收管辖权的考虑,对跨国集团中某一公司或常设机构的收入与费用难以确定,这种情况在跨国集团的经营运作高度一体化时尤为突出。

3. 对跨国公司而言,要遵从因国而异的法律和管理要求,还会遇到其他问题。

相对于单一企业在单一税收管辖权下的运营,对(不同管辖权下)不同管理要求的遵从,会给跨国公司带来更重的负担,导致其承担更多的遵从成本。

4. 对税务机关而言,在政策和实践两方面都会遇到具体问题。

在政策方面,各国要相互协调其合法征税权,避免对同一所得因一个以上税收管辖权的存在而被重复征税,合法征税权是基于纳税人收入和成本相抵后的利润所得并且这种所得能够被合理判定产生于该国境内。

双重或多重征税会对跨国商品交易和劳务交易以及资本流动产生阻碍。

在实践方面,一国对跨国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会因难以获得其管辖权之外的相关资料而受到阻碍。

5. 从根本上说,各国所坚持的征税权取决于其税收体制是采取居民依据的税收体制、还是收入源泉依据的税收体制、还是两者并举。

在居民依据的税收体制下,一国会将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任一居民(包括居民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收入,包括产生于该国境外的收入,均纳入其税基。

在收入源泉依据的税收体制下,一国会将产生于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所有收入纳入其税基,而不考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

当对跨国公司行使征税权时,经常把这两种征税依据结合在一起运用,将跨国公司内的每一个企业都看作一个独立实体来行事征税权。

OECD成员国选择这种独立实体征税法作为最合理的方法,既能够获得公平结果又使双重征税风险降低到最小。

税收管理-转让定价和海关审价案例

税收管理-转让定价和海关审价案例
海关估价在中国的发展
1979年前,布鲁塞尔估价体系给主权国家主观判断的权利,当时的海关估价 执法是根据海关主观的标准判断的,估价行为和程序是不透明的,因此估价 结果的公正性也是明显不足的。 1979年,出现奠基性的关贸总协定的海关估价协议,此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和世界海关组织的成员国都是以WTO的估价协定为基础进行海关估价。 2002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引进WTO的估价协定。
Part Three
转让定价与海关审价的区别与联系
假设企业年销售量大于预见的销售量,导致中国企业盈利过多,如果需要进 行转移定价调整,选择历史进口货物价格作为年终转移定价调整工作,那么 就需要调高历史进口价格。那么从海关的角度,历史申报价格已经完成,如 果需要调高,除了补税可能还要罚款。
反之,如果年初预见的销售量大于最终的销售量,那么企业的利润过低,需 要调低进口价格。对海关来说,没有任何的益处,可能不会进行调整。 从实际操作经验看,第一种情况有可能会调整成功,但是企业必须主动证明 是善意报错的,但是由于海关没有成文的成熟的转移定价调整机制,所以是 否愿意给企业打报关单还是存在疑问的。
成交价格应遵循以下条件: 1. 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 买方从卖方获得的货物所有权应该是完整的,即卖方不能限制买方处置货物 的用途。例如,买方进口展品,卖方要求展品只能用于展览,不能用于其他 目的,这就是对货物的用途进行了限制,那么该成交价格能否被海关直接认 定为完税价格就存在疑问了。
2.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由于这条规定比较抽象,在中国海关的执法实践中,这条使用得并不多。
Part Two
海关估价的热点问题
若进口商能够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测 试价格”相近的,可以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a. 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非关联买方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用转让定价法进行纳税筹划

用转让定价法进行纳税筹划

用转让定价法进行纳税筹划转让定价法是一种用于企业内部转让定价的方法,其目的是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实现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的税负。

采用转让定价法进行纳税筹划,有助于企业最大限度地合法减少税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下面将详细介绍转让定价法的基本原理、适用范围以及具体操作方法。

一、转让定价法的基本原理转让定价法的基本原理是根据市场情况和交易双方的意愿,合理确定转让价格,确保在符合国家税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税负。

该方法主要遵循三个原则:自由定价原则、按市场定价原则和公平原则。

自由定价原则是指企业在内部资产转让过程中,有权自主选择转让价格,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该原则要求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内部资源分配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价格。

按市场定价原则是指企业在内部资产转让过程中,应参照相关市场价格和交易条件,确定转让价格。

企业可以通过市场调研、竞争分析等方法,了解该种资产的市场价格水平,辅助确定转让价格,确保符合市场规律。

公平原则是指企业在内部资产转让过程中,应公平合理地确定转让价格,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交易双方的利益均衡,避免形成不正当利益输送。

二、转让定价法的适用范围转让定价法适用于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不同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包括无形资产、实物资产以及劳务等。

在内部资产转让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转让定价法合理确定价格,实现税务筹划。

转让定价法特别适用于跨国企业的税务筹划。

跨国企业常常利用内部资产转让进行税务优化,通过调整内部转让价格,实现合理的利润分配,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然而,企业应注意不得滥用转让定价法等手段进行逃税行为,应遵循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规则,确保合法合规的运作。

三、转让定价法的操作方法1.确定内部转让资产的市场价值。

企业应充分了解所要转让的资产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和价值水平。

可以通过市场调研、竞争分析、交易平台等方式,获取有关信息,辅助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

2.判断企业内部转让是否符合自由定价原则。

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考验跨国公司50多万家跨国企业处于监管范围之内,1万多家被税务部门列入重点监察对象,追溯期长达10年六类企业会成为被重点关照的对象当四万亿元扩内需预算正式进入人大会表决的时候,一项严格大型企业关联交易纳税的政策正在引起外资企业的高度关注。

就在上个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众多外资企业代表,以及会计师、律师聚集在一起,热烈讨论“外商在华投资新环境”的话题,国家税务总局1月份刚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简称《特税办法》)是外商们特别关注的焦点。

按照这项规定,跨国公司惯用的通过“转让定价”来规避税收,向境外母公司转移利润的方式将被严格监控,而且面临被追溯处罚的危险。

得而复失的奶酪刘天永律师是国内最早涉足税务领域的专业律师之一,在港澳中心的峰会上,他作为演讲嘉宾,为在场的外资企业解析了增值税转型与特别纳税调整新规定。

而新规发布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找到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求援”,寻求如何规避“转让定价”的税务风险,如何应对新的规则。

《特税办法》的厉害之处首先在于对关联申报的严苛规定: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跨国企业,都必须在5月31日前准备完毕该年度转让定价同期资料,2009年因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完整申报年度,同期资料准备可以顺延至2009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如果你达到了这个标准,你就必须按照规定准备好充足的资料准备为自己辩护,证明你没有通过“转让定价”来规避税收、转移利润。

如果不按时、按规定提交,将会收到税务部门的反避税调查,追溯期可达10年!一旦查实,除了补交税款,还有罚息等相关惩罚。

刘天永律师透露,他正在接手一个案子,一家总部在美国,但研发部门设在北京的高科技企业,因为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设在国内的分公司已经连续几年亏损,被税务部门提起了反避税调查,面临补交之前几年税款以及处罚的风险,数额累计可能达上亿元。

税收政策对外贸发展的影响及合作机制

税收政策对外贸发展的影响及合作机制

税收政策对外贸发展的影响及合作机制近年来,税收政策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外贸贸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税收政策对外贸发展的影响,并介绍一些有效的合作机制,以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

一、税收政策对外贸发展的影响1. 降低进口关税:降低进口关税可以减少外国商品进口的成本,从而增加了国内企业购买外国原材料和组装零部件的动力,提升了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此举也为国外企业提供了更好的进入市场的机会,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2. 减免出口税收:对于出口商品,国家可通过减免或返还出口税收来鼓励企业扩大出口规模。

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出口竞争力,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同时,减免出口税收也吸引了更多外商投资,提升了国际贸易的水平。

3. 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可通过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外商投资,并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提升产品质量和附加值,进而提高出口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4. 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税收政策对于跨境电商的发展影响巨大。

通过降低关税和加大电商税收优惠力度,可以推动跨境电商企业的发展,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

同时,税收政策还可以加强对跨境电商监管,保护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合作机制的重要性1. 国际税收合作机制:为了更好地应对全球化背景下的税收问题,国际间建立了各种税收合作机制,如国际税收信息交换、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等。

这些合作机制有助于打击跨国公司的税收逃避和避税行为,维护全球税收秩序,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健康发展。

2. 跨国企业合作机制:税收政策在涉及跨国企业的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不同国家之间可以通过税收合作机制来解决税收争议、避免双重征税等问题,为跨国企业提供更好的经营环境和发展机会。

3. 政府与企业合作机制: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也是税收政策有效实施的关键。

政府可以通过与企业沟通和协商,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困难,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灵活的税收政策,促进外贸发展。

TCCV案例研究14.2——根据《估价协定》条款1.2(a)运用转让定价报告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2017

TCCV案例研究14.2——根据《估价协定》条款1.2(a)运用转让定价报告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2017
TCCV 案例研究属于世界海关组织的估价指导性文件,为各国海关对跨国 公司转让定价的审查提供指导意见。值得关注的是,该案例是中国海关 参与国际海关估价规则制订,为世界海关估价领域贡献的第一份正式文 件。该案例对广大进出口企业,尤其是在华进行全球贸,海关参考“再销售价格法”的转让定价报告及其他 相关信息,对某奢侈皮包进口的成交价格是否受到买卖双方特殊关系的 影响进行分析。
近年来,世界海关组织在此领域进行了积极探讨,从 2015 年起颁布了 《世界海关组织: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指南》及一系列案例研究(包括 本次案例研究 14.2),为企业判断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提供了技 术指引。
结合案例 14.2 与我们对中国海关估价的实践观察,以下技术细节值得引 起中国进口商的关注:
货物可比性
就所得税转让定价实践而言,在可比性分析时通常较关注企业职能、风 险的可比性。但海关在运用转让定价报告审查关联交易时,进口货物的 可比性同样重要。这也是由于与转让定价分析相比,海关审价更着眼于 货物交易,因此对货物的可比性有较高的要求。
综上,希望借助转让定价报告向中国海关论证其进口货物价格合理性的 进口企业应结合上述因素,对其转让定价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适当的完 善和改进以适应海关审价的需要。
Deloitte(“德勤”)泛指一家或多家德勤有限公司(即根据英国法律组成的私人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德勤有 限公司”),以及其成员所网络和它们的关联机构。德勤有限公司与其每一家成员所均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律 实体。德勤有限公司(又称“德勤全球”)并不向客户提供服务。请参阅关于德勤中有关德勤有限公司及其成员所 更为详细的描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案例研究 14.2 中有限责任进口商所获得的高毛利最 终被海关归因为进口价格偏低。实践中,从事关联进口,毛利率较高的 有限责任分销商所获得的高毛利,其成因可能较为复杂。建议面临类似 情形的进口商应积极考虑对高毛利的贡献因素(例如当地市场环境等) 进行定性及定量分析并举证,以避免其所获得的高毛利被不当地归因于 进口价格偏低而导致海关完税价格调整。

转让定价对中国海关及税务操作的影响

转让定价对中国海关及税务操作的影响
内容提要
❖ 国际转让定价发展及OECD指南
❖ 中国转让定价简介
❖ 中国大陆转让定价法规及税务操作
❖ 海关转让定价管及与税务管理的比较
❖ 税务及海关转让定价案例分析
❖ 问与答
2毕0马0威5国毕际马的威中华国振成中会员国计。印师版刷事权。务所所有是,瑞不士得合转作载组。织
1
国际转让定价发展及OECD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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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公平交易原则
❖ 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九条
Arm’s Length Basis
如果两间公司在商业或财务往来当中面对的条件 与两间独立的公司不同,并且由于这些条件,本 来应该留于一个企业的利润流向了另一个企业, 这时,利润流出的企业就应该将这部分流出的利 润加在自身利润中一起课税
如果企业间存在特殊关系,财务账目不能真实反
4
跨国企业的商业与税务考虑
•纳税服从 •市场份额
重要
•所得税差异
•经营竞争力
•转让定价争议最小化
•业绩评判
•当地合作者利益
•通货膨胀
•外汇管制
•关税最小化
•政局稳定
•价格管制
•利润汇回的限制 •对利息支付的限制
不重要
•被没收和国有化风险
资料来源:《2毕企0马业0威5转国毕让际马的威定中华价国振税成中会务员国计管。印师版刷事理权。务操所所作有是实,瑞务不士得合》转作,载组朱。织青、汤坚、宋兴义 著
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2毕0马0威5国毕际马的威中华国振成中会员国计。印师版刷事权。务所所有是,瑞不士得合转作载组。织
9
关联交易类型
❖ 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 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 转让和租赁业务;

海关特许权使用费和特殊关系纳税遵从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海关特许权使用费和特殊关系纳税遵从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少协调、 统筹。 在 “ 双特” 价格管理方面, 税管局、 现场验估、 直属海关关税职能、 后续稽
查、 反价格瞒骗等力量尚未形成系统、 科学的协调配合和整体联动机制。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58 号 ( 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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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许权使用费和特殊关系纳税遵从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 二) 重税款补征, 轻信用评估
海关对 “ 双特” 企业缺乏差别化的管理措施, 大量的精力集中对企业漏税风险的防控工作
方面, 催缴企业在货物进口后需补缴的 “ 双特” 税款, 甚至个别纳税义务人反复通过主动披露
补缴特许权使用费税款, 试图逃避缴纳滞纳金, 海关对相关公告等制度规定缺乏系统性研究,
现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 “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
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但在入世之前, 海关长期使用 “ 正常到岸价格” ③ “ 以成交
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 ④ 等审定包括涉及 “ 双特” 问题在内的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其 “ 到
岸价格” 等术语的规定更多来自商业惯例; 1992 年 3 月 18 日修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报的依据。
随着特许权使用费价格管理实践的经验积累和国际贸易实际的发展, 海关总署不断完善应
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管理规定。 2019 年第 58 号公告⑦ 增设 “ 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 ( 代码
9500) 监管方式, 规定纳税义务人需在每次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后的 30 日内向海关申报,
以及与申报行为相当的滞纳金征免规定, 便利纳税义务人依法如实纳税申报, 引导企业守法自

转让定价与海关估价指南

转让定价与海关估价指南

转让定价与海关估价指南English Answer:Transfer pricing is the practice of setting prices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hat are transferred between different parts of a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MNE). The purpose of transfer pricing is to allocate profits and losses among the different parts of the MNE in a way that minimizes the overall tax burden of the enterprise.Customs valuation is the process of determining the value of imported goods for the purpose of assessing customs duties. The customs value of goods is used to calculate the amount of duty that is owed on the goods.There are a number of different methods that can be used for transfer pricing and customs valuation. The most common methods are: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CUP): This methodcompares the price of the goods or services that are being transferred between different parts of the MNE to the price of similar goods or services that are sold to unrelated parties.Resale price minus method (RPM): This method calculates the transfer price by subtracting the selling price of the goods or services from the resale price of the goods or services.Cost plus method (CP): This method calculates the transfer price by adding a markup to the cost of the goods or services.Transaction net margin method (TNMM): This method compares the net profit margin of the taxpayer to the net profit margin of comparable uncontrolled taxpayers.The choice of which method to use for transfer pricing and customs valuation depends on a number of factors, including the type of goods or services that are being transferred, the volume of the transactions, and the taxlaws of the countries involved.中文回答:转让定价是指跨国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商品和服务的定价做法。

转让定价与海关估价指南

转让定价与海关估价指南

转让定价与海关估价指南英文回答:Transfer pricing and customs valuation are two distinct but related concept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Transferpricing refers to the prices charged between related companies for goods and services. Customs valuation, on the other hand, refers to the value of goods for the purpose of assessing customs duties.While transfer pricing is primarily a tax issue, it can also have an impact on customs valuation. This is becausethe value of goods for customs purposes is often based onthe 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 for the goods. If the transfer price is artificially low, it could result in a lower customs value and, consequently, lower customs duties.To prevent this, many countries have adopted customs valuation rules that seek to ensure that the value of goods for customs purposes is based on their fair market value.These rules typically require that the value of goods be based on the 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 for the goods, or on the price of comparable goods sold in the same market under similar conditions.In addition to these general rules, many countries have also adopted specific rules for the valuation of goods transferred between related companies. These rulestypically require that the transfer price be based on the arm's-length price, which is the price that would have been charged between unrelated companies for the same goods or services.The arm's-length price can be determined using avariety of methods, including the 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 the resale price method, and the cost-plus method. The choice of method will depend on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By ensuring that the value of goods for customs purposes is based on their fair market value, customs valuation rules help to prevent the under-valuation ofgoods and the evasion of customs duties.中文回答:转让定价与海关估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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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海关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机制税务海关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机制是指税务机关和海关之间建立的一种合作机制,旨在加强对跨境转让定价行为的监管和管理,确保税收的公平与合理。

这一机制的建立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和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跨境贸易日益频繁,跨国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行为也日益复杂。

转让定价是指跨国企业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商品、服务、资产等的转让时,确定价格的行为。

由于跨国企业在转让定价中存在一定的自主权,往往会通过调整价格来避税或减少税负,从而导致税收的流失和税基的侵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加强对跨境转让定价行为的监管,税务海关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机制应运而生。

税务海关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机制的核心是税务机关和海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税务机关负责对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管,海关则负责对跨境贸易的货物进行监管和征税。

两者之间的协同管理可以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提高对转让定价行为的监管效果。

首先,税务机关和海关可以通过共享信息,加强对跨国企业的风险评估和监测。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海关提供的进出口数据,了解企业的贸易活动和转让定价行为,从而判断是否存在转让定价的风险。

海关则可以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企业纳税数据,了解企业的税收情况,从而判断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的风险。

通过信息共享,税务机关和海关可以共同识别高风险企业,加强对其的监管和审查。

其次,税务机关和海关可以通过协同行动,加强对转让定价行为的审查和调查。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海关提供的进出口数据,选择性地对涉及转让定价的企业进行审查,发现并纠正不合规的行为。

海关则可以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企业纳税数据,选择性地对涉及转让定价的货物进行检查,防止偷税漏税的发生。

通过协同行动,税务机关和海关可以形成合力,提高对转让定价行为的监管效果。

最后,税务机关和海关可以通过协同管理,加强对转让定价行为的指导和培训。

税务机关可以向海关提供转让定价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帮助海关了解和掌握转让定价的监管要求。

海关则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跨境贸易的实际情况和经验,帮助税务机关更好地制定和实施转让定价的监管政策。

通过协同管理,税务机关和海关可以共同提高对转让定价行为的理解和认识,形成一致的监管标准和方法。

税务海关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机制的建立,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和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税务机关和海关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这一机制的落实和完善,为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提供更加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监管环境。

只有通过协同管理,才能实现税收的公平与合理,推动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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