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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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考试最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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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违反了约定或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2、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属于公力救济3.民事责任的效果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3、民事责任的分类:1.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2.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过错)3.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4.财产责任(支付违约金、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非财产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4、缔约过失责任:在订立合同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①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先合同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保护,诚实信用等)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③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④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与对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特征:①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②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③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④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和任意性(补偿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任意性指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违约行为构成要件:①违约行为;②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行为特点:1.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2.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3.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4.在后果上都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同一行为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行为人既可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

条件:①责任人和权力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否则只发生侵权关系)②当事人一方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被侵害的权益需有其他法律规范和调整调整,否则是违约责任。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重点

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的渊源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六现代民法的发展(一)概述(二)民法形式的发展(三)民法内容的发展(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6)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的关系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一、民法学复习的重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民法学重要考点总结

民法学重要考点总结

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与含义民法的沿革民法理念的近代演变。

民法的调整对象97年根据民法中的财产权制度论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方法。

(25分)答: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一些内涵: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的“财产”既有狭义也有广义。

狭义: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广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综合,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力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具有物质形态的财产称为有体财产,不具有物质形态的财产称为无体财产。

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在法律上视为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

还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如赠与、借贷。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平等自愿为基础。

与之相比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关系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属于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主体的平等性决定他们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

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方法主要有:1、确认的方法。

2、救济的方法。

3、补充的方法。

民法的性质99年根据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25分)答: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具体包括:(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利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07年本科分析私法自治。

民法的本位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效力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概述05年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25分)平等原则06年论述平等原则在财产法中的体现。

民法学总则部分+重点归纳

民法学总则部分+重点归纳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的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2.广义的民法——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和民事单行法的总和狭义的民法——仅指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3.民法典——罗马式(法学阶梯式)/德国式(潘德克吞式)民法通则——我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法律起着类似于民法典的作用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权利法 2.民法是私法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主要规定实体性权利和义务也有少数程序性内容 4.民法规范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兼有强行性规范体现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的结合民法的渊源:即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制定法主要包括:1.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非制定法主要包括民事习惯民法的解释:1.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的主体是特定的、对民法有权进行解释的国家机关 2.在解释过程中受到法定的权限、程序的限制并需要运用一定的法律解释技术 3.解释的目的在于说明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从而确定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意图(不包括漏洞补充和价值补充)民法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立法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民法的适用:即民法的效力何时、何地、对和人发生法律效力对人的效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属地(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居住在外地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居住国民法依照我国法律、双边协定、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适用我国民法时间效力1.起、止时间:1)起:通过或公布之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2)止:自然失效、新法宣布旧法中与之相抵触的部分终止、修改并重新公布新法并宣布旧法效力终止2.溯及力:通常没有例外有空间效力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分为两种:1.中央机关适用于全国领域 2.地方机关该地区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内容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3.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对人身权进行侵害往往会导致财产损失财产关系: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都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主体意识表示自由 3.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民法的基本原则:根本性规则、基本准则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和精神意义:1.是民事立法的根本准则 2.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行为指南 3.是法律解释的基本准则4.是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自愿原则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体现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必要补充并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示公平原则树立了判断标准诚实信用原则:将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则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功能:1.指导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 2.赋予法官司法裁判的自由裁量权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必须遵守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危害国家公序、危害家庭关系、违反两性道德准则、射幸、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限制营业自由、违反公共竞争、违反消费者保护、违反劳动者保护、暴利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其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 2.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以弥补损失为主要目的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只是次要形式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人身——财产区别:权利性质不同、保护方法不同 2.物权——债权区别:客体不同、义务人是否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有时是特殊主体集体也是主体法律关系必须有多方主体参加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权利和义务通常具有一致性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有五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民事权利的分类:1.客体不同人身权——财产权 2.作用不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对抗义务人范围不同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4.相互关系主权利——从权利 5.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既得权——期待权民事权利的保护:根据性质不同可分为私力救济(自我保护)和公力救济(国家保护)民事法律事实: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三个基本条件: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前两者为抽象条件)和民事法律事实(具体条件)事实构成: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又叫自然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2.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合法行为又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的效果包括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感情表示事实行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不合法行为又分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合法的表示行为事实行为既有合法的又有不合法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征:1.资格而非实际权利只是一种可能性和前提 2.内容既包括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4.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或者放弃也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从出生到死亡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其份额法律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行为能力是独立实现权利能力内容的必要条件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是具有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具有意思能力必须满足两个要求:1.达到一定的年龄有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 2.要有健康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从事民事活动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1.法定性 2.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3.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满18/16且精神状况正常)限制(满10不满18/16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不满10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为无或限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为限制或完全监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被监护人主要包括两大类: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监护的分类:法定监护(法律直接规定)制定监护(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发生争议由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只有近亲属有权被指定)约定监护(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委托监护(监护人以协议的方式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本无监护资格的他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法定当然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且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有争议的由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4.没有上述人员的由父母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精神病人的监护人: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且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有争议的由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6.没有上述人员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只有一个合法理由: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的终止:自然终止和诉讼终止宣告失踪的条件:1.有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持续满2年的事实2.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3.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具体程序:受理申请——查明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期间届满后作出相应判决并指定财产代管人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有争议、没有上述规定的人或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的配偶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的应准予宣告失踪的撤销: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当事人不可能生存的可以立即提出申请 2.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3.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具体程序:受理申请——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期间届满后作出相应判决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死亡日期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宣告死亡的撤销: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额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1.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 2.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其配偶已经再婚或再婚后又死亡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须办理复婚手续其与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不能自动解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利害关系人既有申请宣告失踪又有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在前排斥顺序在后同一顺序应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1.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仅限于工商业3.必须履行一定的核准登记手续方可成立工商登记管理机关4.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5.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或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1.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个体经济2.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生产目的是进行商品交换而不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的需要3.以承包合同为存在基础不得违反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规定4.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5.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个人合伙: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事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1.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组成的联合体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3.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投资的数量、种类、方式等均可协定4.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组织不独立享有所有权5.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6.应当经过核准登记并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可以起字号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协议若无书面协议且未经核准登记只要具备其他合伙条件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合伙财产: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所构成的一切财产、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两方面:最初出资和经营期间所积累的盈余和利息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处分合伙财产若一件无法达成一致则按多数合伙人或多数出资份额者的意见处理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合伙经营中的责任承担和合伙债务的清偿合伙经营中的责任承担:1.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2.经营决策的执行方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推举一人或数人具体执行其他人监督和控制 3.合伙的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在合伙人中推举产生对外代表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对内组织经营管理其执行合伙经营决策的后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超越合伙经营决策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负合伙的债务承担:1.对内: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2.对外: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按份追偿权)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分类:1.大陆法系的分类:公法人——私法人2.传统民法根据成立的基础不同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公司)——财团法人(基金会、少林寺、修道院等)区别:1)成立的基础不同:人的集合——捐助的财产2)设立人地位不同:可以成为法人的社员——不能成为法人的成员3)设立行为不同:生前的合同行为——单方行为且可以遗嘱方式实施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有——无5)目的事业不同:可公益可营利——只能是公益6)解散的原因及其后果不同:可因成员协议解散、剩余财产分给成员——只能因为期限届满或财产不足而解散、剩余财产依章程处理或上交国库7)设立、变更和国家管理上也有所不同3.社团法人依其目的事业有无营利性可以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合作社、商会)4.我国的分类: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外商独资企业法人另外还有普通企业法人和联营企业法人的划分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有独立财政预算经费的各级国家机构以及人民团体的县级以上领导机构)、事业单位法人(从事非商业、有固定从业人员和独立财产如学校、科研院所、医院、剧团、报社、电视台)、社会团体法人(群众性人民团体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非营利性活动有的必须登记如各种学会、研究会、基金会有的不用登记)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自然人特有的权利义务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法人章程、目的的限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一般性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撤销或解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自然人则受到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的限制 2.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范围上一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相同而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3.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实现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无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上级机关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承认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1.不履行约定义务或侵害他人法定权利 2.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法人的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产生 3.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发生法人的设立原则:1.特许主义(机关、事业单位法人) 2.核准主义/行政许可主义(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3.准则主义(有限责任公司)4.放任主义/自由设立主义(我国不采取)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内容合法且程序合法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物质保障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组织机构统称为法人的机关具体包括: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社员大会)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督机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内部的正职行政负责人(厂长、经理、董事长)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的由主持法人工作的副职人员担任(副厂长、副经理)没有明确正副职的由主持法人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担任不是党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责任法人的场所是指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可以有多个场所可以在不同地点法人的场所与住所不同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即其在登记机关等级的主要办事机构(首脑机关)所在地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在法律上是分开的法人的变更:1.分立(创设式和存续式) 2.合并(创设式和吸收式) 3.组织性质变更(如集体变私营、有限变无限) 4.其他事项变更法人的分立与合并统称法人组织机构变更法人的终止:指法人法律人格的丧失终止后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法人的终止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1.终止原因:1)依法被撤销2)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2.终止后的清算:清算是指对终止的法人的业务和财产进行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债务进行清偿使法人在法律上消灭的程序法人终止必须进行清算并停止起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由清算组织进行我国企业法人的清算组织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的职权:对内清理财产处理法人的有关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清算后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组织应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终止后法人最终归于消灭非法人组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如不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的乡村集体企业、非法人私营企业等与法人的区别在于:法人独立承担责任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其债务时由其开办人或上级承担责任非法人组织的特征:1.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有自己特定的经营范围 3.有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4.有组织的代表人或管理人 5.须以非法人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的类型:非法人社团——非法人财团盈利性非法人组织——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的分类:普通合伙企业(分为一般与特殊)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此种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

民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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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知识点1、【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定义中,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三个要素。

①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它是大陆法系的人法的调整对象。

所谓人格,是主权者赋予的主体资格。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自身要素享有的权利,是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名誉荣誉等具体的人格权。

②财产关系,是以财产、服务、知识产品为媒介的,具有相互性的社会关系。

③平等主体问题。

属于中国特色,强调民法的私法性。

(2)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立法的需要;是划清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界限的需要;是加深对民法自身认识的需要。

2、【简述】民法的性质①民法为权利法。

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

每个公民都有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它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那样的积极行为的权力;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②为公私混合法,原则上为私法。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者,强行性规定仍有必要存在于民法之中。

③为市民法。

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进行,因此,民法必须以一定的人性观点作为出发点,以此为基础规制人的行为制定规则。

3、【名解】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原则,它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4、【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①立法准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基本法的立法准则,是制定次级民事法律的立法准则。

②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民法规范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体性。

③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5、【名解】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6、【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①主要为私法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主要为私法关系。

民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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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1.民法的性质(简答)1、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人法。

经济人是民法的主体、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民法是私法,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共法,规定个人私利的为私法。

(私法的公法规范,就是对私法的干预,政府干预过多,就是对私法领域的入侵。

理解)4、民法是权利法,是保证私人权利的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简答)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征(简答)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征:1、非财产性。

人身关系是一种非财产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不能直接用商品价值来衡量。

2、专属性。

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这些人身权利很难与人分离,因此人身权一般不能转让、放弃或被剥夺。

3、平等性。

民法只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4、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是民事主体必备的利益。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之间地位平等。

2、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基本内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直接反映出民事主体一定的财产利益诉求。

3、财产关系以主体意思表示自由为前提。

第二章:1.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简答)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简答)1、内容的一般抽象性。

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本质特征,负载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是对市民社会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

2、形式的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3、效力的统帅性和贯穿性4、功能的补充性和强行性第三章:1. 民事法律关系(名词解释)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2. 民事法律事实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名词解释)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支配权:不一定是物权2、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等3、形成权: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抛弃权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取回权选择权等等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的限制。

4、抗辩权:永久抗辩权(用时效经过)暂时抗辩权(同时不安先履行抗辩权)抗辩权与否认权区别:抗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才存在。

否认权当事人之间没有关系。

借一万已还了,但还要,不给就是否认权。

5、绝对权:指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除讲物权外,还讲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人身权自救行为民事责任第二章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户籍证明最高效力。

弃婴出生的认定:没有时间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

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现在脑死亡。

脑电波成一条直线。

民事主体权利消灭,原则上不享有,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规定。

保持作品完成权,署名权等人身权。

不享有人格权。

鲁迅的后代,侵害死者肖像、名誉、(按照惯例不可以)2、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能力,对人实施的侵害造成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人应当是本人。

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制性的。

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不能做扩张解释。

进行侵权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的时候已满,且也有能力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第一:立遗嘱时,无效。

遗嘱必须年满18周岁。

第二:处分不动产的行为。

其他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样。

3、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地住时,一年以上。

医院不算。

牵户口:在身上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主要是诉讼文书送达。

4、监护:父母当然成为监护人。

不受离婚影响。

父母之间不能通过协议排除自己的监护权。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一、引言民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研究私法关系的法律规范和理论。

本文将对民法学的相关内容做一个汇总整理,旨在系统梳理该学科的精华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学的知识。

二、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1. 民法学的定义和范围民法学是研究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理论的学问,主要包括民法的理论体系、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权利与义务、法人制度、合同法、侵权责任、家庭法、继承法等内容。

2. 民法学的发展历程民法学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法,经历了法典时代、宪法时代和现代民法典时代的发展阶段。

现代民法学兴起于18世纪,主要包括德国民法学、法国民法学和美国民法学等学派。

三、民事主体与法律行为1. 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人是指经国家机关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拥有和自然人类似的权利和义务能力。

2. 法律行为的要素和效力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其要素包括行为主体、客体、意思表示和法律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行为可能产生效力,也可能无效。

四、民事权利与义务1. 民事权利的分类和内容民事权利一般分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健康权等;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

2. 民事义务的种类和履行方式民事义务一般包括支付义务、交付义务、提供服务义务等。

履行方式可以是实物履行、金钱履行、抵押物履行等。

五、合同法1. 合同的定义和要件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包括合同的定义、订立要件、效力要件和合同的解释等。

2. 合同的种类和效力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一般合同和特殊合同等。

合同的效力一般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保护。

六、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00242民法学复习考试重点

00242民法学复习考试重点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的调整对象:①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法适用的原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度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功能: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3)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根据:①平等原则:表现:a 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b 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c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d 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②自愿原则:表现:a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b 当事人对自己真实意思负责。

③公平原则:表现:a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自我保护和;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③无民事行为能力23、并论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①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②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③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24、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制度监护特点:a 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 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监护人职责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的种类: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监护的职责:a 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

b 管理被监护人财产。

c 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d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25、监护人撤换的条件:①经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申请。

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③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民法学》复习重点

《民法学》复习重点

《民法学》复习重点1第一章导论:①民法概念及特征3、②民法调整的对象2、③民法调整的原则7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①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③民事法律事实概念、意义及分类第三章公民:一. 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终止,一般民事权利能力、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 监护(概念及作用、未成年人的法定和指定设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法定和指定监护人)三.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2年公告半年、4年或意外事故满2年公告1年)四. 公民的特殊类型1)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登记vs.承包合同)2) 合伙(①概念及法律特征②合伙协议③入伙及退伙④合伙财产⑤合伙经营⑥合伙债务)第四章法人制度:①法人概念②法人分类③法人设立(设立原则6、成立条件4)④法人变更3情况、终止(绝对、相对终止) ⑤联营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及特征(合法、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作为够成要素、能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后果)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 以所需的意思构成(单方、双方)2) 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单务、双务)3) 以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承担对价(有偿、无偿)(单务可能有偿、双务可能无偿如无偿保管无偿委托)4) 以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实践性、诺成性)5) 以是否必须采取特定形式(要式、不要式)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①明示(口头、书面、其他(视听资料、公证、登记、审核批准))+②默示(受遗赠人2月内没表示的接受的)四. 附条件or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 概念: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依据2) 条件特点(意定性、目的性、未来性+或然性+合法性)3) 分类(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始期、终期、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4) 应当注意: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条件的行为如何处理五.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六. 无效民事行为1) 概念: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2) 特征(①本质是违法性②确定无效③自始不发生效力)3) 认定的几种情形-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在合同法中另有定论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合同法规定算效力待定合同、纯利益合同有效)C.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方不知而为民事行为、因果关系)D. 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E. 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F. 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G. 违反法律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 概念:当事人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2) 特征-①变更撤销前是有法律效力的(这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②因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其效力3) 三种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自己过失、错误认识、重大损失、因果关系)(双方撤销权)B) 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利用优势、显示公平)(双方撤销权)C)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受损害方单方撤销权)4) 撤销权(概念:当事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行使人同上、行使时间1年、除斥期间届满则撤销权消灭)。

民法学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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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特征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发展时期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的性质民法是私法...对于公法私法的划分;目前的折中说将主体说和隶属说结合起来;认为只有国家等公共机构行使职权的时候的关系才属于公法的调整范围.我国的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其法律地位和其他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国有企业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以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使权利;这种权利的性质是民事权利;属于私权.而民法的其他部分;当然属于私法范畴..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一定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生活关系的体现..不同社会的民法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我国的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法;因此我国民事立法要体现我国的特点;以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来看;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各国民法的体系和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是都有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或者财产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这三项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制度..民法与民法学体系结构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现看一下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第一编的内容是关于人格、身份和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第二编是关于所有权和其他各种物权的规范;第三编是关于取得财产的方法的规范;如合同、继承、时效、抵押权的实现、侵权救济等等..大陆法系民法体系的另一种类型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五编式的结构体系;又称为潘德克顿式;即法典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五编..普通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普通法系的民法不是以法典的形式表现的;不存在一个逻辑体系;而是表现为不成文的判例法制度;判例法是由法院创制的;是法官的法..判例法规则不是建立在概念和逻辑的基础上;而是从许多判决先例记录的事实中整理出来;以文字形式加以表现;适用于新的案件..民法学的体系:民法学的体系一般与本国现行的民法体系是一致的..我国尚无成文的民法典;我国的民法学体系是以民法通则为主线;参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德国民法典的体系形成的..我国民法学的体系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责任和侵权行为..2002年12月22日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草案在总则之外规定了八编;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对此种体例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哪一些民事单行法应当被纳入民法典;我认为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第一;民法典规定的是市民社会生活中基本规则;社会生活需要大量的单行法律以调整各种民事关系..但这些单行民事法律并不都需要纳入民法典;应当由单行法来解决;例如物权法主要解决的是物权中人们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关系;而信托法仅仅调整的是信托关系;它不是普遍的关系;它是物权法的特别规则..因此物权法应纳入民法典;信托法则应当作为民法典之外的单行法..第二;民法典所确立的制度、规则应当保持较强的稳定性..那些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常常会发生改变的法律规则应当由民事特别法加以规定..例如;民法典中的物权、债权的许多规则是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有关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则则常常不断变化发展;如果将知识产权规则都纳入民法典;无疑会妨碍民法典内容的稳定性..第三;民法典主要调整那些私法领域内的基本民事法律规则;至于处于公法与私法交叉地带的法律规则;例如劳动法、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应当制定单行立法..第四;民法典主要规定的是实体的交易规则以及对与实体交易规则联系极为密切的程序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那些非常琐碎的具体的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的程序性的规定;应当由单行法加以规定..例如;知识产权法涉及到有关专利、商标登记的具体程序规则就不应当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如何构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在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我认为;在构架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将民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大部分..一民法典的总则总则的设立可以避免法条的重复;使法典更为简洁..总则的设立更符合民商合一的模式的要求..总则的设立对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具有重要作用..总则就是要借助于抽象的原则来宣示民法的基本理念;总则的规定更为抽象;包容性更强;富有弹性;便于法官作出解释;总则的体系构成还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归纳演绎、抽象思考方法;及形成法律原则的能力..需要规定以下内容:第一;主体制度..第二;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第三;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它是指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以意思表示为内容的行为..第四;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不履行民事义务的结果;也是对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种制裁..二民法典的分则应当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来展开分则的体系..我认为;我国民法典所确立的权利体系应当包括:人格权、亲属权、继承权、物权、债权;这些权利已经为各国的立法、判例和学说所普遍承认;也应为我国民事立法和实践所确认..民法基本原则答:民法的基本原则;1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2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十九民事法律规范的整体而言;不是说每一项基本原则都适合于每一项具体的民事关系.. 3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民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一定时期的国家政策会反映在民事立法政策上..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特征: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2、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在规范人们的民事行为方面自愿原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4、诚实信用原则;不为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2、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有些国家的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平等原则学者称其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平等原则的意义在于: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平等原则体现在: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民法保护;任何组织和各人都不得侵犯..要注意的是;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和法律地位平等;不是指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平等..民法在其功能范围内要保护弱者;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如对借款利率的限制..3、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的反映..民事法律关系基本上是在自愿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其所有物;发表作品;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合同关系上;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在民事立法上特别是合同法上规定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在有任意性规范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协议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的效力..4、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通常说的诚信属于道德规范;从法律上看;诚实信用源于罗马法中的善意;这种善意是被用来为未受法律调整的交易行为产生的诉讼说明理由..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的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不实施一定的行为..5、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念;也是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不同社会不同时期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公平观..公平与否;应当从我国民法规范的基本精神出发;以我国现阶段的交易习惯和人们的一般观念为标准..民法上讲的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当事人之间设立的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应当三平衡的;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民事主体在利益关系上;也贯彻公平原则;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现了公平原则;负担与风险的平衡;当发生意外风险时;风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 ; 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专升本民法学必考知识点

专升本民法学必考知识点

专升本民法学必考知识点
1.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及构成要素
2.法律事实的基本概念及其证明
3.合同的基本概念、成立、效力及其变更、解除、终止
4.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赔偿方式
5.不当得利的基本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返还原则
6.物权的基本概念及其种类、获取、变动、限制、消灭
7.继承的基本概念及其种类、继承顺序、继承效力、继承遗产的分割
8.债权的基本概念及其种类、转让、担保、债务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9.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及其组织形式、股权、公司治理、合并与分立
10.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及其种类、保护措施、侵权责任的承担
11.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及其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12.民事调解的基本概念及其方法、程序和效力
13.仲裁的基本概念及其程序、仲裁效力和司法救济
14.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法律的规定
15.其他与民法相关的必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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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复习重点

民法学复习重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内容的发展: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1)自我保护(自力救济):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助行为。

(2)国家保护(公力救济):1)民事诉讼保护;2)刑事诉讼保护;3)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保护。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适应同时并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有义务必有权利与其相适应,义务的履行则是权利的实现。

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别:事件;行为;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法重点章节

民法重点章节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了解第二节了解(注意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可参阅老版P56-57)第三节了解(注意习惯法和判例)第四节了解(注意法律关系客体)第五节不会考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了解第二节了解(注意基本含义和适用领域)第三节了解第四节了解第五节了解(注意权利本位的含义)第六节了解第七节了解(注意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第三章民事权利通论(重点章)第一节了解第二节★重点(注意1、买卖不破租赁P37;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第三节★重点第四节★重点第五节★重点第六节★重点第七节了解第八节★重点第九节了解(注意:自力救济尤其是自助行为P53)第四章民事主体概念第一节了解(注意:民事主体特征)第二节★重点(注意胎儿的保护问题P59)第三节★重点(注意限制行为能力人及其法律后果P64)第五章自然人第一节了解第二节★重点(注意四各主要的具体人格权)第三节★重点(注意1、财产代管人P76;2、宣告死亡的撤销P79;3、监护人的职责P82 )第六章法人(重点章)第一节★重点(注意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P92;2、我国法上关于法人的分类P93;3 、法人设立的原则P94)第二节★重点(注意1、法人的机关P102;2、法人合并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P112;3、社团法人的其他问题P115)第三节★重点(注意设立条件P119-120)第七章无权利能力的社团与合伙第一节了解第二节★重点(注意二分类;四、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六、内部关系;七、外部关系)第八章法律事实概要第一节了解第二节★重点第九章法律行为(重点章)第一节★重点(注意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二、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三和四了解)第二节★重点(注意全面掌握)第三节★重点(注意全面掌握)第四节★重点第五节★重点第六节★重点第七节★重点第八节了解第十章法律行为的代理第一节了解一二三,重点掌握四五六第二节★重点(注意1、代理权的授予与基础关系的关系P210;2、代理权的范围P212)第三节★重点第四节★重点第十一章民法上的时间第一节了解(注意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内在关系)第二节★重点(注意一、二、四、六)第三节★重点(注意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第四节了解第十二章物权概述第一节了解(注意物权的特征)第二节★重点(注意三、物权分类)第三节了解(注意二、物权的学理分类)第四节★重点(尤其要注意四、五)第五节了解第十三章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第一节了解第二节不会考第三节★重点(注意绝对原则、法定原则,尤其要注意物权公示原则)第十四章物权的变动第一节了解第二节了解(内容偏难,一般不会出考点。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重点总民法复习的重点民法总论是王建平老师上的的研究生课程,理应理解为考试的重中之重。

特别是民事权利的内容,他强调民法是民事权利法是维护市民生存的法是市民社会最基础的法,整个民法就是关于民事权利取得享有行使就消灭救济的规则。

物权法由于物权法的出台自然也是重点,债法主要是合同,其他章节就是基础比较多了。

------------------民法学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论》知识点

《民法总论》知识点

《民法总论》知识点陈实*导论。

民法学“知识地图”;概念、理论和制度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知识工具”。

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及其私法性质,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区别。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历史。

《十二铜表法》,《民法大全》;罗马法复兴运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

《苏俄民法典》。

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

民法的编纂。

民商合一/民商分立,罗马式/潘德克吞式。

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功能,五项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的解释与适用。

民法解释的缘由,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扩张和限缩)、历史解释。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涉外民事行为能力、不动产、合同、侵权、婚姻确定适用法律的基本规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概念及分类: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民事主体、内容和民事客体。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的分类:绝对权/相对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财产权/人身权,主权利/从权利,既得权/期待权。

民事义务的分类:积极义务/消极义务,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私力救济的分类:自卫行为(正当防卫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和自助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分类:行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和事件(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第三章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概述。

民事主体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征,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时间。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监护的概念及性质,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学考点总结

民法学考点总结

民法学考点总结(一)民法调整对象;性质;渊;效力。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自然人居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机关和分支机构;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登记;非法人组织。

(五)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有价证券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智力成果概念、特征和类型。

(六)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事实行为、准民事行为的关系的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意思表示的概念与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的分类及意义;意思表示解释的含义、原则与方法;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含义和要件;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形态和效果。

(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分类;代理权与授权行为;代理权的行使与滥用;代理权的消灭;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类型和效力;表见代理的概念、原理、构成、类型和效力。

(八)时效的概念、作用和类型;诉讼时效的含义、效力与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分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与延长;除斥期间的概念、特征、性质与作用;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期限的概念、特征、确定与计算方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考点 1 民法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一) ) 财产的概念1.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

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 狭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EG: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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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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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2.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主要应掌握第(2)种,即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所做的区分: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是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3、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1)自我保护(自力救济):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助行为。

(2)国家保护(公力救济):1)民事诉讼保护;2)刑事诉讼保护;3)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保护。

5.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互了解相互制约,相互适应同时并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有义务必有权利与其相适应,义务的履行则是权利的实现。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及其类别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具有如下特征:(1)客观性。

(2)了解性。

(3)法律性。

2.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别(1)事件(2)行为(3)事实构成第三章民事主体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行为能力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含两种含义,一是主体资格,二是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

应区别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概念。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如下特征:(1)主体的平等性;(2)内容的完全性和广泛性;(3)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的统一性;(4)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物质保障性;(5)权利能力的不咳转让性。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意思能力、取得权利的能力、处分权利的能力。

承担责任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如下特征:(1)由国家法律确认;(2)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了解(3)非依法定条件的程序,他人不得限制和取消。

4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且智力正常。

16到18 周岁可视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到18岁之间,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0 周岁以下,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二、合伙的概念、效力、变更和消灭1、合伙的概念合伙是两人以上为共同目的,自愿签定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盈亏和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

合伙的主要法律特征是:(1)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

(2)合伙是一种独立的联合组织。

(3)合伙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关系。

(4)合伙是提种共同分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2、合伙的成立要件(1)实质要件—签定合伙协议。

(2)形式要件—核准登记。

3、合伙的出资和合伙财产(1)合伙人的出资。

(2)合伙的财产。

(3)合伙的财产保全。

4、合伙的债务承担5合伙的内部关系(1)合伙经营事物的决策、执行与监督。

(2)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6、合伙的终止(1)合伙解散的原因。

(2)合伙的清算。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企业法人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批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终止时消灭。

但法人终止以后,在依法进行清算的阶段,限于清算的必要范围内,法人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至法人清算完结之日起,其权利最终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其特殊性表现在:(1)法人不得享有与公民的人身密不可分离的权利。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命令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法人的目的范围的限制。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其具有如下特征:(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也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

两者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团体意思为前提,是由其机关或代表来实现的。

四、法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l.法人的设立(1)法人设立的原则。

(2)法人设立的方式。

(3)法人设立的民事责任。

2.法人的变更3.法人的消灭法人的消灭即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

其原因有:(1)依法被撤销;(2)解散;(3)破产;(4)其他原因。

五、联营的概念、形成及其财产责任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法律形式。

联营关系的建立是基于联合各方的意愿和自由协议。

联营的形式和财产责任:(1)法人型联营,指参加联营的各方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联营。

在对外关系上,联营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在对内关系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般与其出资额一致,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联营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2)非法人型联营,指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组成一个合伙性质的联合组织。

在这种联营形式中,联营各方对合伙型联营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3)合同型联营,指联营各方并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协作性质的联营。

在这种联营形式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由合同约定,各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互不连带。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中行为的一种,能够弓I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是民事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最大量的法律事实,有其自身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取得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表意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

(1)该意思表示须包含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2)该意思表示须完整地表达了将要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内容;(3)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观地识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1)合同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实践行为:交付标的物;(3)要式行为:采用特别表意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定享有撤销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法律行为之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

因该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

只有一方交付财产的,作单方返还;双方皆交付了财产的,作双方返还。

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其价值。

除返还原物外,还应退还由原物所在的革息。

总之,原则上应使财产关系恢复到法律行为成立之前的状态。

(2)赔偿损失。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的,皆发生赔偿损失的问题,由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因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发生的损失。

在双方皆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其他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时,迫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四、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五章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的特征有:1.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使命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类型和产生根据代理根据其产生根据有如下分类:(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基于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这里的“有关机关”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如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法院为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代管人等即为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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