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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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自治县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投入政策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是指自治县财政预算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按30%的比例安排用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开发有偿使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扶持、相对集中、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转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先进、成熟、适用、能形成规模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五条申请转化资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单位在自治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施项目的物资技术条件;(三)申报的项目知识产权明析,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四)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六条转化资金实行有偿使用。

资金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资金占用费按年本金的5%收取。

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组织严密、管理规范、效益优良,且能按期偿还本金和占用费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借用转化资金总额10%-30%的奖励。

对组织涣散、管理松懈,不能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的,取消其使用转化资金的资格;不能按期偿还本金和占用费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转化资金使用单位与科技部门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担保。

转化资金的借款合同由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第八条转化资金采取单位申报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选择转化资金资助项目,程序如下:(一)自治县科技局每年年初组织专家确定当年转化资金支持项目指南,并在全县范围内发布;(二)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向自治县科技局申报;(三)收到申请材料后,自治县科技局、财政局进行程序性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估、评审;(四)自治县科技局、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年度转化资金项目,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五)转化资金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签订正式合同并办理借款手续。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篇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根据《X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XX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

为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会同财政厅批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XX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成果转化年度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XX省财政厅、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编制预算、滚动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无偿资助。

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控制在100万元左右,且企业须有5倍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第九条: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局应当对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资金匹配,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十条:通过技术转移落户XX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通过应用开发,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一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和新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关系明晰,产学研结合,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示范推广和工程化应用项目。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提升创新型省份建设水平,加快建设科技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等有关要求,省财政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成果转化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成果转化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能着力提升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整体创新能力,为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提供重要支撑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适用本办法。

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四条省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科技厅制定《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进行资金监管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研究确定年度工作重点,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管等。

第三章项目组织与实施管理第七条省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立项经指南发布、项目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论证)、项目审定等程序。

(一)指南发布。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编制项目申报指南,会省财政厅后发布。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申请表、验收证书、绩效评价报告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申请表、验收证书、绩效评价报告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资助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前,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江苏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暂行规定》(苏科审〔2003〕498号)要求,对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须组建验收专家组。

验收专家组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面向省内外聘请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

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专家。

第七条项目验收采取现场考察与会议验收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八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等进行评价。

第九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工作通常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因客观原因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省辖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审批。

对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_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_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保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顺利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围绕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重点支持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经转移转化能够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明显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申报、专家评审、项目立项、结题验收到绩效评价期间,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凡列入本计划获政— 1 —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资金下达、经费使用监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省评审(咨询)专家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接受省科技厅委托,参与项目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二)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三)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评估、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中止和撤销;(四)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六)组织实施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七)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实行科技— 2 —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

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化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大规模生产的前期性开发资金。

第三条转化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鼓励联合、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组织实施.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落实转化资金预算,分配、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等;省科技厅主要负责转化资金项目规划、计划编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支持方向、对象、重点与方式第五条转化资金扶持的项目,是指通过攻关研究已取得科技成果,尚未进入产业化开发和大面积应用,通过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型实验,证明能够较快形成成熟适用的组装配套技术,在生产中具有大面积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

ﻫ第六条需转化的农业科技成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ﻫ(一)有利于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ﻫ (二)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和有关专门机构认定或审定,或由省农业良种工程和市级以上科技攻关、星火计划等科技计划形成; ﻫ(三)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请单位所有,或已经引进但需通过中试熟化才能掌握其核心技术;(四)有推广应用潜力和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第七条支持对象主要为农业科技型企业。

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通过创办农业科技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公益性强的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直接承担.ﻫ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ﻫ第九条支持重点(一)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及良种选育、繁育技术成果转化;(二)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及增值技术成果转化;(三)集约化、规模化种养殖技术成果转化;(四)农业环境保护、防沙治沙、水土保持技术成果转化;(五)农业资源节约及高效利用技术成果转化; ﻫ (六)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成果转化;(七)农业生物技术及其制品成果转化;(八)食品安全关键技术成果转化。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切实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本市企业开展后续研发活动,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对象)扶持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并且该项目近三年未获得过其他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各区财政局负责受理审核所属区内企业的扶持资金申请,各区科技、税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予以协助。

笫五条(扶持政策)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可按照经确认的销售项目自身所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乘以技术贡献系数、核心技术价值占比,在政策享受有效期内申请财政扶持资金。

财政扶持资金的确定,将统筹考虑项目的地区财力贡献等因素,且单个项目当年度扶持金额最I寫不超过500万元。

具体如下:(-)转化项目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2. 5%计算;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部分,按2%计算;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5%计算。

取得有效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原扶持金额基础上加计30%<>(二)创新贡献系数和核心技术价值占比按照《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规定,在项目认定时审定。

(三)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在项目认定有效期内全额扶持。

第六条(项目管理)市科委负责建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库,对入库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向各区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开放有关信息,方便市区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协同做好扶持资金管理工作。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加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质量,规范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评估、转化、等相关工作。

在本管理制度范围内,员工、部门、分支机构、合作方和其他相关方均适用。

三、制定程序本管理制度由企业领导审批,科技部门负责起草和修订,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听取公司员工代表意见及与公司职工会商。

四、制度内容1、资金归属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属于企业所有,并由企业统一分配和管理,部门和职工不得私自支配。

2、资金使用(1)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该科技成果的研发、鉴定、评估、转化等项目。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由资金申请人提出申请,通过审核并经企业领导批准后执行。

(3)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过程应当有严格的预算和决策程序。

对于大额预算的使用,应当审慎决策,并报告企业领导批准并备案。

3、经费报销(1)经费报销应当符合企业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确保财务核算和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2)对于不符合财务制度或规定的报销,相关人员应当追究直接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行为。

4、制度执行本制度的执行由科技部门负责,其他具体事项的执行由相关相关部门执行。

五、责任主体企业领导对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科技部门负责起草本制度并执行,其他部门应按照本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员工在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六、执行程序本制度的执行程序如下:(1)科技部门负责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2)资金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科技部门审核后,提交企业领导审批并执行。

(3)资金使用后,科技部门应进行监管,对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定期审核。

(4)科技部门将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企业领导,并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

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第五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中关于对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进行整合集中使用的要求,我们就整合后的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拟定了五个管理办法(见附件),已报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3.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4.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平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5.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苏北科技富民强县)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1: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的使用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需求拉动与学科推动、衔接国家目标、实行人才优先的原则,面向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区域特色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应用需求,加强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原始创新和前沿性科学问题研究,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基础性科技问题研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为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为高新技术产业的跨越发展提供创新源。

第三条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省基础研究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并实行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任期管理制。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和经费管理由省基金委负责。

基金委的日常工作由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省基金办设在省科技厅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xx年xx月xx日•引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概述•专项资金申请与评审程序•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管措施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实施与保障•结论与展望录01引言1背景介绍23我国科技事业快速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成为国家及各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的工作。

科技成果转化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增强国家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转化效率不高、资金投入不足等,因此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十分必要。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旨在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提高转化效率。

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推动科技成果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目的与意义指将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

定义与术语科技成果转化指专门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资金。

专项资金指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使用、监督和评估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管理制度02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概述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企业自筹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项目研发、中试、产业化等环节,以及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移、创新创业等活动。

专项资金的来源与用途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注重效益。

专项资金的管理目标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与目标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包括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等。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如下1. 国家科技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 财政部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和决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3. 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并配合国家科技部和财政部开展相关工作。

此外,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还规定了项目的申报与评审程序、资金的分配与使用方式、监督与考核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推进。

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科发促字〔2016〕37号),设立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简称“弘光专项”)。

第二条弘光专项由院科技促进发展局(科发局)牵头,会同院机关相关部门和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国科控股)组织实施。

第三条弘光专项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管理,科发局仅对项目的阶段成果和终期目标进行评估与验收。

根据评估结果,专项经费以分阶段或一次性后补助奖励的方式,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

第二章项目遴选第四条弘光专项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聚焦已取得突破并具有相当引领带动作用的重大战略技术与产品,优先支持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和院属科研机构“一三五”重大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通过技术集成、工程化开发和市场应用及推广,力求产出一批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重大示范转化工程。

第五条科发局负责向全院征集弘光专项的项目建议。

院机关相关部门负责推荐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的成果,院属科研机构负责推荐本单位“一三五”取得的重大成果。

弘光专项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必须已经完成技术可行性的示范验证(技术成熟度TRL>7)。

第六条科发局会同院机关相关部门和国科控股对所征集的项目建议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弘光专项候选项目清单,报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启动立项程序。

第三章立项程序第七条科发局在前期考察调研基础上指导候选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商业计划书”。

项目承担单位应为独立法人的院属科研机构(项目法人),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八条科发局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邀请相关领域和行业专家,对候选项目“商业计划书”进行可行性论证。

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均应到场参加论证并共同接受专家质询。

福建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发挥财政资金对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激励引导作用,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设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优化资金投向,突出扶持重点,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资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为省级预算。

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客观需要,以及省级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规模专项资金.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和评审,会同省财政厅安排资金资助,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分配应遵循如下原则:(一)贯彻国家和省的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二)优化投向,突出重点,择优扶强,重在实效;(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和项目单位按公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自主申报,逐级审核,部门评审,按资助类别下达资金.第六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和当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确定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扶持以下7个方面的内容:(一)引进高水平的研发机构;(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认定资助;(三)重大科技成果在福建转移转化;(四)引进培育高水平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五)专利生产运用与产业化;(六)科技与金融结合;(七)其他有利于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福建省境内(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引进高水平的研发机构1。

研发方向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要求。

2。

来闽设立的高水平研发机构是指国(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国家重点高校、重点科研院所等来闽建立或与在闽法人单位合作创办的研发机构。

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制度

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制度

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强和管理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工作,提高成果转化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各类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成果转化资金包括国家、地方及其他各类资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成果转化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资金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各个环节均应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相关人员要加强自律,保证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七条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应遵循程序规范、操作简便、监管严格的原则,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我单位。

第二章成果转化资金的来源和分类第九条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种途径:(一)国家科技部门的科技项目资助;(二)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三)同行业合作单位的合作资金;(四)其他相关资金。

第十条成果转化资金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二)科技创新基金;(三)科技产业化资金;(四)其他相关资金。

第三章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成果转化项目的研究开发;(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三)科技成果转让、转化等相关活动;(四)其他与科技成果相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项目拨款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成果转化资金使用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科学性、可行性;(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有明确的成果转化和推广计划;(四)有明确的工作进度和效果评价。

第十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使用程序。

第十五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项目,应当按照资金拨款的用途支出,并及时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成果转化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编制资金使用报告,并接受相应部门的审计。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全文5篇)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全文5篇)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全文5篇)第一篇: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鼓励职工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研发活动、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科技成果分为两类:①内部科技成果,是指科研人员执行单位内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②外部引进科技成果,指公司出于经营发展或研发参考需要,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或企业等外部单位,以转让、许可等方式引进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指为提高技术水平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①自行投资实施转化;②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③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④他人共同实施转化;⑤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⑥其他方式。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有利于我单位自主创新步伐的加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能够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公司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执行项目化管理、设立专项预算,为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职责第七条技术中心作为是公司科研活动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筹管理工作,职责包括:①调研行业发展动态、市场需求,制定科技成果中长期转化计划、年度转化工作计划,将成果转化任务落实到部门、个人:②汇总公司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的技术需求,会同转化部门、个人,落实外部科技成果的引进,编制具体实施方案。

③执行内部研发项目立项及验收管理工作时,与项目小组及个人明确内部科技成果产出指标,落实成果转化及经费考核指标,作为研发项目立项和验收、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工作绩效的评定依据之一。

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表日期:2010—10-29东财教〔2010〕28号各县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规定,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制定了《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科技局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149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据《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设立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是成果转化资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市科技局主要负责成果转化项目管理。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安排原则:(一)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水平,产业技术成熟、装备水平和产品竞争力强;(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三)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成果转化资金扶持采用拨款资助、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等方式。

第二章支持重点和对象第六条成果转化资金扶持的重点和目标:(一)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经济发展类)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已进入中试或即将进行中试的科技成果;(二)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以上水平;(三)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四)管理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管理投资政策程序和风险投资机制,不投资具有流动性证券、期货等国家限制行业;(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东营境内设立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东营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实收资本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五)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

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办建〔2010〕25 号为促进产学研一体化,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预算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2]30 号)等政策规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请你们联合组织推荐一批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产业化条件,市场前景广阔并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含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海洋工程、航空航天,以及国家确定的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涉及领域的项目。

(三)2005 年至2010 年4 月底,已在上述领域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发明专利,目前尚未完全实现产业化且未获得财政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项目组织与申报(一)请按照本通知要求,推荐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联合行文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推荐材料包括:1.推荐文件及《2010 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计划汇总表》(附件1)。

2.《2010 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附件2)。

3.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附件3)。

(二)承担符合本通知要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中央企业集团、中央直属高等院校、中科院所属科研机构,参照上述规定,直接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项目。

中央直属高等院校、中科院所属科研机构以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与地方单位合作而共同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

三、资金补助标准(一)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特等奖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4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 万元;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 万元;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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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篇篇一: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

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开发、能较快形成圈套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交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第五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五)审议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省财政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科技厅共同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安排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第九条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药、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环境保护技术及高科技农业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条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二)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每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优先支持获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

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资金使用方式第十二条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

主要有:拨款资助:主要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50%。

有偿资助:主要用于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能偿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回收资金继续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采用全贴、半贴方式,确定相应的贴息额度。

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第五章项目申报第十三条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

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或者企业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向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申报。

南京地区的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五条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

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项目审批第十七条由省科技厅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专家组由省内外科技、产业、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

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

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

第七章项目管理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建立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

考评的重点是使用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是否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是否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八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成果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经费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

成果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科技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教务管理等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二: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助推杭州市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设立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调动本市企业、高校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形成合作共赢、利益共享的科技成果转化良好局面。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杭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局预算管理,每年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重点资助本市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建设、奖励重大科技成果获奖团队和科技成果转移单位,全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推进杭州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二、资助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杭州市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吸纳国内外高校院所和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最新科研成果,或者通过市级科技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拍卖从无关联单位取得的先进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发展新产业的项目。

企业提交单位和项目组基本信息、技术合同、项目总结和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市县两级可以给予企业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最高150万元的财政资助。

应急公共安全、“卡脖子”技术攻关、重大军民融合、发明专利产业化、战略合作项目,依次优先支持。

涉及科技成果关联交易、申报主体失信、申报材料不全、同级重复申报等情形的,不予资助。

三、支持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建设鼓励在杭科技大市场、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社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孵化、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从细分行业、产业技术领域入手,逐步向标准化服务、专业化深耕、国际化拓展。

按照前两个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金额、科技成果转化量、标准化服务量、人才培养等业绩、行业信誉和影响力,每两年依申请择优评选10家杭州市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允许重复参评),予以公布并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

四、奖励重大科技成果获奖团队在杭高校院所及新型研发机构、本市企业牵头完成科技成果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和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且在杭产业化,两年内完成项目年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的,可以给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团队(企业)奖励500万元,给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团队(企业)奖励100万元。

五、鼓励科技成果转移单位在杭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外地高校院所在杭技术转移机构,与杭州企业签订技术合同,凭技术合同登记表、单位收款票据和银行收款凭证等材料,可以按照累计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奖励科技成果输出单位,可用于奖励科技成果研发和转移转化的主要贡献人员。

六、申请与资助程序(一)申请程序1.市科技局在官网上发布年度征集通知;2.申请单位(团队)登录杭州市科技局官网平台注册,根据年度征集通知,自行填报单位(团队、项目组)信息,上传各项材料。

(二)资助程序1.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经所在区、县(市)和钱塘新区科技部门信用核查、审核推荐、市科技局项目受理、组织专家评审、会议研究决定。

2.奖励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团队,由市科技局从报奖材料中遴选、信用核查,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3.杭州市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和奖励科技成果转移单位,由市科技局受理,经信用核查、专家评审和局会议研究决定。

七、附则1.本办法所涉及的技术合同,特指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万元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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