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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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1、特种作业实行持证上岗。
2、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存在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高低压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维护等。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桥式及其它移动起重机起重作业、安装、拆除、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作业、安装、拆除与维修;起重指挥、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瓶车、翻斗车等作业。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高空外墙、坝面清理、装修;高空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安装、拆除与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1)水上作业:轮机驾驶、水手。
(12)其它政府有关部门明确的特种作业。
3、特种作业基本要求
3.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2、特种作业证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考试取证、定期复审、换证。
3.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3.1年龄满18周岁。
3.3.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3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基本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3.3.4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件。
3.4、特种作业人员应掌握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应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严禁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下进行作业。
3.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有缺陷、作业环境不良、无可靠防护用品或无可靠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3.7、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3.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立即采取措施后,报告有关负责人。
当危及人身安全时,立即停止作业、报警并迅速撤离现场,有条件时应采取应急措施。
3.9、特种作业人员应根据操作规程开展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例行检查,并按规定填写运行、检查和交接班记录。
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1、项目部所属各外协队应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4.2、项目部所属各外协队应加强特种作业证件管理,特种作业证件需办理延期或复审申请时,需提前3个月向综合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由综合管理部统一造册上报,进行延期或复审换证工作。
因自身原因导致特种作业证过期,二次办理证件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复审准备内容为:
4.2.1 健康证明。
4.2.2 违章作业记录情况。
4.2.3 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4.2.4 安全生产新知识和案例教育记录。
4.3、项目部及所属外协队应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
更新,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4.3.1 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4.3.2 特种作业证件、复审记录复印件。
4.3.3 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4.3.4 健康检查情况。
4.3.5 安全作业记录。
4.3.6 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
4.4、项目部所属各外协队应根据本单位特种作业岗位需求及时办理特种作业证。
4.5、项目部所属各外协队的特种作业证由本单位统一保存管理,不得外借。
4.6、项目部所属各外协队需把本单位特种作业证的复印件交综合管理部及安质环保部存档。
4.7、项目部内部持有特种作业证的员工由于个人原因离开项目部的,按证件年限扣除办理特种作业证的培训及取证费用,费用扣除后证件返还本人。
4.8、项目部计划合同部、综合管理部、工程技术部、安质环保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4.9、项目部所属各外协队负责各自责任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5、具体管理要求
一、电工管理
1、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以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主观能动性,热情、热心地为施工现场服务,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认真钻研业务知识,熟练掌握项目部供电系统,对配电设施设备、线路等要熟悉。
3、严格遵守电工操作规程,按照规范操作,对高、低压配电间要经常巡视,注意防火、防潮、杜绝一切事故发生,确保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4、定期检查、检修配电设施设备,把故障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项目部施工用电正常运行,遇有故障做到随叫随到,及时组织抢修。
5、坚持每天巡检管辖范围内的配电设备使用情况,定期完成自查,做到自查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并收集、保管好业务资料,做好存档工作。
6、坚持原则,坚决纠正一切违规用电行为,杜绝长明灯,节约用电,降低消耗。
7、按时完成项目部用电抄表、计费工作。
经常巡视项目部用电用水情况,杜绝乱接乱拉现象。
对每天的用电情况进行仔细检查,对异常情况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做出
合理解释。
8、严格按项目部规定,对维修工具、仪器、零配件等要妥善保管,规范使用,不得随意拿出项目部或出借他人。
9、作业前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事先作好配电准备工作,确保正常施工。
10、做好偶发性、临时性和突击性事件的紧急处理工作。
11、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12、电工值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保证值班室经常有人,电话、手机畅通。
13、认真做好每日、每周、每月巡检工作,并做好记录、工作日记和维修更换设施配件的登记工作。
14、做好交接班情况说明和工作衔接。
二、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
1、所有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机动车辆操作证”。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和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4、严禁车辆“带病”作业。
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5、除驾驶室按规定乘座人员外,车辆的其它部位一律不准乘坐人员。
6、车辆驾驶员要对本车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7、所有车辆必须至少配备1个3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8、车辆检查时必须包含以下内容:方向、刹车、灯光、轮胎、发动机、仪表等其它部件和持证情况。
9、驾驶员应在每日需在班前、班中、班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10、严格执行项目部下发的各项管理制度。
11、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停止运输作业。
12、对违反运输规定和存在隐患问题不进行整改的,要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架子工管理
1、登高作业人员(架子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通过考核,持证上岗。
架子工学徒工必须办理学习证,在技工带领、指导下进行高处作业。
2、登高作业人员(架子工)不得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恐高症、眩晕等禁忌症,架子工不得单独进行作业。
3、脚手架搭设前应清除障碍物,场地平整、基础夯实、排水系统等,应符合脚手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交底的要求,基础验收合格后,放线定位。
脚手架作业前应对杆、扣件及其配件进行检查(包括杆件及其配件是否存在焊口开裂、严重锈蚀、扭曲变形情况,配件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4、作业中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分工明确,听从指挥,协调配合。
5、登高作业人员(架子工)严禁赤脚、穿拖鞋、穿硬底鞋作业。
严禁在架子上打闹、休息,严禁酒后作业。
6、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系安全带,着装灵便,穿防滑鞋。
作业时精力集中,团结合作,互相呼应,统一指挥,不得攀爬和跳跃架子。
7、架子组装、拆除作业必须3人以上配合操作,必须按照程序搭设、组装和拆除脚手架。
8、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严禁擅自拆卸任何固定扣件、杆件及连墙件。
9、班组接受任务后,必须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脚手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交底,研讨搭设方法,明确分工,由一名技术好、有经验的人员负责搭设技术指导和监护。
10、脚手架要结合进度搭设,搭设未完的脚手架,架子工在离开作业岗位时,不得留有未固定的构件和不安全隐患,确保架子稳定。
11、脚手架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无杂物。
夜间作业时,作业场所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12、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高温、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风、雨、雪后应对架子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倾斜、下沉、脱扣、崩扣等现象必须进行处理,经检查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
13、在带电设备附近搭、拆脚手架时,须停电作业。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作业时,脚手架外侧边线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要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
未经供电部门批准,严禁在高压线下作业。
上、下脚手架的马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14、应经常检查脚手架底部及近旁有无开挖沟槽等作业,如有影响脚手架基础稳定的情况,应及时向施工负责人汇报。
当脚手架下有车辆、行人通行时,必须设安全防护设施。
在河道中的施工支架,应充分考虑洪水和漂浮物的影响。
四、起重司索工管理
1、起吊大型物体严格执行重点危险源过程监控程序文件规定。
2、工作前,先查明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并落实安全措施(如:防护栏杆、扶梯、安全网、脚手架、板等)。
3、对现场照明设备情况及照明度进行检查,保持吊装作业现场光线良好。
4、各级生产组织管理者,尤其是现场带班或负责人,应了解每个操作人员的身体状况,以及合理安排生产任务。
5、作内容,落实安全措施。
作业中,加强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6、起重吊运人员的安全操作必须严格遵守“起重十不吊”的规定;保持充沛的精力,身体不适者不可以上岗;工作前正确穿戴好劳护用品,进入生产现场应带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同一组施工人员间要相互监督和检查;在作业时,指挥手势信号或声音信号要准确、清晰、无误;多人操作时,必须确定由一人总指挥,指挥人员不能只用对讲机进行指挥,还应辅助手势、旗语等指挥信号;
7、吊运中途不得停留或将物体长时间悬吊在空中。
8、物体翻转时应严格按照指挥意图从事作业,使其重心平稳转移。
9、大件物体翻转作业,应在作业区周围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分段翻身前,应严格检查,防止浮物散落伤人。
10、卸下的物体,应垫好垫木,不得压在电气线路或管道上面,禁止堵塞安全通道,堆放时要整齐平稳。
11、堆放重叠物体时,应垫好垫物,不准强行抽拉钢丝绳,对于易滚动的物体在堆放或叠放时,应放好止动斜塞。
12、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需的吊索具,若不符合安全要求,严禁使用。
工作结束后,必须检查吊索具损坏与完好,要分开存放。
13、滚运物体时,应有专人指挥,牵引绳周围不准站人。
滚运中和移动滚杠时,防止压伤手和脚。
14、起重机械驾驶员的安全操作要求:
1、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
2、工作时要精力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3、开车前和被吊物体移动范围内有人时,必须鸣号;
4、操作中,禁止用安全装置停车;
5、多级指挥时,驾驶员只听从第一级指令。
但当任何人发出危险信号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
6、发现被吊物体上有浮物或站人时,应拒绝起吊;
7、被吊物接近或到达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先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运;
8、上下驾驶室应双手拉好扶手栏杆,上班时不准穿高跟鞋、拖鞋;
9、驾驶员必须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记好当天的工作情况及起重机的运行情况;
10、工作完毕后,停车要规范,露天的起重机(龙门吊)还必须使用夹轨钳或铁鞋等安全装置进行锚定,防止大风吹动;
11、汽车式起重机稳定性原则是后方>侧方>前方,因而禁止从车头方向旋转吊运物件;
12、汽车式起重机吊运时地面应夯实平整,必须支好支撑,使轮胎不承载方可吊运;汽车式起重机长距离移动时必须固定好吊钩。
五、金属焊接管理
1、在密闭容器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或让作业人员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用具,并有专人监护。
2、选用低毒焊条,提高焊接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有效改善劳动条件。
3、进行明弧电焊时,在工作点设置警示标志。
4、作业场的防爆、降温及冬季采暖应执行有关规定。
5、作业场所天然采光和局部照明良好,保证工作面照度达到100~150Ix。
6、在地沟、坑道等处进行气焊、气割作业时,应在地面上进行焊割炬混合气调试,并点好火,禁止在作业地点调试和点火,焊割炬应随人进出。
7、高处作业要有安全通道、带防护栏杆、工作平台、安全带等工具和防护用品,设置警戒区范围,作业面下方禁止内存放可燃、易爆物品和停留人员。
8、焊接、切割现场禁止将焊接电缆、气体胶管、钢绳混绞在一起。
9、在已停车的机器内进行焊接、切割时,必须彻底切断机器的电源和气源,锁住启动开关,并应设置“修理施工、禁止转动”的安全标志或由专人负责监护。
10、露天作业遇到六级大风或下雨时,应停止焊接、切割作业。
11、焊接、切割作业时,可燃、易燃物料与焊接作业点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12、作业地点有以下情况时,禁止进行焊接、切割作业:
a) 堆存大量易燃物料和漆料、棉花、干草等,而又不可能采取防护措施时;b) 可能形成易燃易爆蒸气或积聚爆炸粉尘时。
13、禁止在承压或带电以及同时承压、带电的容器、柜、管道设备上进行焊接、切割作业。
在特殊情况下作,应向设备、安全管理处室申请,批准后方可作业。
14、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有相应的灭火器材。
15、乙炔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147KPa(1.5kgf/cm2)表压。
16、禁止使用紫铜、银等合金制造与乙炔接触的仪表、管子等零件。
17、气瓶、仪表等连接部位应采用涂抹肥皂水、流沙等方法检漏,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18、乙炔瓶等均应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乙炔瓶笼内使用。
氧气、乙炔气瓶不允许混放。
19、氧气、乙炔的管道,均应涂上相应气瓶漆色规定的颜色和标明名称。
20、作业完毕、作业间隙、作业点转移之后都应关闭瓶阀,戴上瓶帽。
21、氧气、乙炔气瓶等的检验、运输、贮存等均应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不准使用有效期满和送检不合格的气瓶。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分部安质环保部。
七、安全生产管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