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_免_抵_退_税计算原理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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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通讯 · 综合版 2007 年第 1 期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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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广东工业大学 陈文涓
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应收款项全 面检查, 对没有把握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应计提坏账准备。税法规 定, 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 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经税 务机关批准, 也可提取坏账准备, 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发生坏 账损失时, 应冲减坏账准备; 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超过已提取的 坏账准备的部分, 可在当期直接扣除。
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 抵顶内销货物 的应纳税额( 上例中没有内销, 全部出口, 所消耗的原材料的进项 税额为 51 万元不用抵顶, 应予以退还) “;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 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 对未 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例 1 中的 51 万元全部为退税额。
货 物 增 值 税 , 而 是 对 出 口 货 物 就 其 增 值 额 Y 征 了( 17%- 13%) 的 税, 对出口货物所消耗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也没有全额抵扣, 而是 只能按出口货物消耗原材料金额 t2 的 13%( 即 退 税 率 ) 抵 顶 内 销 货物的应纳税额。
其 中 : 20×17%为 当 期 内 销 货 物 的 销 项 税 额 ; 6×17%为 当 期 进 项税额; 4×( 17%- 13%) 为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与 公 式“ 当 期 应 纳 税 额 = 当 期 内 销 货 物 的 销 项 税 额 -(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完全对应。公式中“ 当 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出 口 货 物 离 岸 价×外 汇 人 民 币 牌价×( 出口货物征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一“、 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一是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 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 口货物征税率 - 出口货 物 退 税 率 ) ”。 其 中 , 出 口 货 物 退 税 率 有 17%、13%、11%、8%、6%、5%六 档 。 二是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 = 当期内销货物的 销项税额 - ( 当期进项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 额) ”, 如果当期 应 纳 税 额 为 正 数 , 则 为 应 向 国 家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额, 不存在退税问题; 如果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 则其绝对值为当 期期末留抵税额, 要计算应退税额。 三是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 = 出口货物离 岸 价 ×外 汇 人 民 币 牌 价 ×出 口 货 物 退 税 率 ”。 四是计算当期应退税额。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 税额, 则“ 当期应退税额 = 当期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 若 当 期 期 末 留 抵 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则“ 当期应退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 二、用增值税的计算原理分析“ 免、抵、退”税的计算原理 第一种情况: 假定产品全部出口, 无内销 [例 1]A 企业将产品经过加工以 100 万元销售给 B 企业 , B 企 业 加 工 后 以 300 万 元 销 售 给 C 企 业 , C 企 业 加 工 后 以 500 万 元 将 产品出口。假设产品的征税率为 17%, 退税率为 17%。则: A 企业缴纳增值税 =100×17%- 0=17( 万元) B 企业缴纳增值税 =300×17%- 100×17%=34( 万元) C 企业出口免税, 且应退缴纳增值税 =300×17%=51( 万元) 可见, C 企业将产品出口销售, 不仅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 而 且 出 口 产 品 所 消 耗 的 原 材 料 的 进 项 税 额 51 万 元 可 以 予 以 退 税 , 且刚好与产品以前环节所负担的增值税 ( A 企业负 担 17 万 元 和 B 企业负担 34 万元) 相等。相当于将产品以前环节的增值税额都 退税给了 C 企业, 可以看出产品在其生产流通的整个环节上总体 税负为“ 零”。 也可以这样理解“ 免、抵、退”税计算方法。“ 免”税是指对生 产 企 业 出 口 的 自 产 货 物 , 免 征 本 环 节 增 值 税( 上 例 中 出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免 征 ) “; 抵 ” 税 是 指 生 产 企 业 出 口 自 产 货 物 所 耗 用 的 原 材
=152.7( 万元)
借: 所得税
15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7000
贷: 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1527000
若采用损益表债务法, 则:
=20×17%- t1·17%- t2·17% =20×17%-( t1+ t2) ·17% =20×17%- 6×17% 该结果与例 2 结果一致。 即 当 退 税 率 为 17%时 , 才 真 正 是 免 征了出口环节的增值税额, 只对内销货物进行了征税, 并且出口 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 抵顶内销货物的 应 纳 税 额 , 即“ 当 期 应 纳 税 额 = 当 期 内 销 货 物 的 销 项 税 额 - 当 期 进项税额”。这里由于征税率 = 退税率 =17%, 所以当期免抵退税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0。 二是退税率≠17%( 退税率为 13%或 11%等) 时的计算原理。 [例 4]承例 3, 若将退税率改为 13%。 假定条件同例 3, 则: 当期应纳税额 =X·17% + Y·( 17%- 13%) - t2·13% 也就是对内销环节的增值 额 仍 按 17%征 税 , 出 口 环 节 对 其 增 值额按( 17%- 13%) 征税, 同时, 出口货物所消耗的原材料按 其 金 额( t2) 的 13%来抵减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此时: 当期应纳税额 =X·17%+ Y·( 17%- 13%) - t2·13% =( 20- t1) ·17%+( 4 - t2) ·( 17%- 13%) - t2·13% = 20×17%- t1·17%+4×( 17%- 13%) - t2·( 17%- 13%) - t2·13% =20×17%- t1·17%+4×17%- 4×13%- t2·17% =20×17%-( t1 + t2) ·17%+4×( 17%- 13%) =20×17%- [ 6×17%- 4×( 17%- 13%) ] 从计税原理上来讲, 此时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免征出口
额。
1、2003 年
( 1) 2003 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借: 管理费用
100000
贷:பைடு நூலகம்坏账准备
100000
( 2) 计算所得税
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10( 万元)
坏账准备计税基础 =200×5‰=1( 万元)
累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9( 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 =9×30%=2.7( 万元)
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 500+10- 1) ×30%
[例]某企业于 2003 年初成立, 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2003 年 末 企 业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200 万 元 , 当 年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10 万 元。2004 年发生坏账 12 万元, 收回前期已核销的坏账 3 万元, 2004 年 末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为 220 万 元 ,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5.5 万 元 。 2005 年 发 生 坏 账 15 万 元 , 年 末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为 260 万 元 , 计 提 坏账准备 13 万元。假设企业于年末计提 坏 账 准 备 , 其 发 生 的 坏 账损失全经过税务部门审批; 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 所 得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率 为 30%, 每 年 会 计 利 润 均 为 500 万 元 , 无 其他调整项目, 税法允许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 5‰。预计在未 来 3 年内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相关的递延税款金
从 以 上 分 析 可 知 , 在 退 税 率 不 是 17%的 情 况 下 , 并 不 是 真 正 意义上的对出口货物免税, 而对出口环节的增值额仍然要征收一 定的税收, 出口货物所消耗的原材料等的进项税额也不能全部抵 顶 , 而 只 能 部 分 抵 顶 。 从 这 一 原 理 也 可 以 推 出 出 口 货 物“ 免 、抵 、 退 ”税 的 计 算 公 式 。
第二种情况: 假定产品部分出口, 部分内销 [例 2]承例 1, 若 C 企业加工完毕后, 将产品部分出口, 部 分 内 销。假设征税率为 17%, 退税率为 17%。 此时“, 免、抵、退”税可以理解为“: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 口 的 自 产 货 物 , 免 征 本 环 节 增 值 税( 此 例 中 出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仍 然 免征, 但内销产品照常按增值额部分征税, 也就是用内销货物的销 项税额减去内销货物所消耗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 “; 抵”税是指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 所 耗 用 的 原 材 料 、零 部 件 、燃 料 、动 力 等 所 含 应 予 退 还 的 进 项 税 额 , 抵 顶 内 销 货 物 的 应 纳 税 额( 此 例 中 既 有 内销, 又有出口, 则出口货物所消耗的原材料本应予以退还的进项 税 额 , 即 51 万 元 中 的 一 部 分 , 抵 顶 内 销 货 物 的 应 纳 税 额 ) “; 退 ” 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 应纳税额时, 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这里应退税额应为“ 内 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 内销货物所消耗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 - 出 口货物所消耗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 后两项合计为 51 万元。 例 2 反 映 了 在 退 税 率 为 17% 下 的 情 况 , 如 果 退 税 率 不 是 17%, 则其实际退税情况会存在差异。 三“、 免、抵、退”税的计算原理 一是退税率 =17%时的计算原理。当退税 率 为 17%时 才 是 真 正意义上的“ 免、抵、退”税。 [例 3]某 自 营 出 口 的 生 产 企 业 2005 年 1 月 购 进 原 材 料 一 批 ,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6 万元, 货物已验收入库。 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 20 万元, 出口货物销售额为 4 万元 ( 均为人民币) 。货物征税率为 17%, 退税率为 17%。 为 了 更 好 地 说 明 问 题 , 假 设 :( 1) 内 销 环 节 增 值 额 为 X, 出 口 环节增值额为 Y; ( 2) 内销货物所消耗的原材料和 出 口 货 物 所 消 耗的原材料可以分别核算, 内销货物所消耗的原材料 t1, 出口货物 所消耗的原材料为 t2, 则 t1 + t2 =6 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 =X·17% + Y·0- t2·17% 也 就 是 对 内 销 环 节 的 增 值 额 征 税( 征 税 率 为 17%) , 对 出 口 环节的增值额免税, 同时, 出口货物所消耗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 ( 为 t2·17%) 可以抵减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由于对内销货物的增值额征税采用增值税的税款抵扣制, 所 以对上述公式可以进行下面的推导: 当期应纳税额 =X·17%+Y·0- t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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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原理的案例分析
西安石油大学 侯晓靖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 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除另有规定 外 , 增 值 税 一 律 实 行“ 免 、抵 、退 ” 税的管理办法。“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 免征本 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 税“; 抵 ” 税 是 指 生 产 企 业 出 口 自 产 货 物 所 耗 用 的 原 材 料 、零 部 件 、燃 料 、动 力 等 所 含 应 予 退 还 的 进 项 税 额, 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 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 对未抵顶完的 部分予以退税。尽管公式的使用较为容易, 但对于“ 免、抵、退”税 的计算原理却较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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