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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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5.08.06
•【字号】甬财政发〔2015〕789号
•【施行日期】2015.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甬财政发〔2015〕789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将研究制定的《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联系人:李小钢,联系电话:0574—87188042。

宁波市财政局
2015年8月6日
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采购预算管理
第三章采购方式管理
第四章采购项目实施
第五章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自然人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主体”)购买的服务,应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采购。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范围,按同级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执行。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监
督管理职责。

各购买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的制定,以及对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购买主体应当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

具体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考核评估。

第二章采购预算管理
第六条对列入《指导目录》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具体按《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下达后,购买主体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现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流程,在开展采购活动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确认后组织采购。

第八条对于当年部门预算指标还未下达,但资金已落实、需紧急启动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先取得财政部门同意,然后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经财政部门同意,对于跨年度安排预算的整体项目或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长期服务项目,也可按其以后年度的预算安排数,与当年项目预算合并后一次性采购。

第三章采购方式管理
第九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条对于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因采购需求难以详细描述、市场竞争条件尚不具备等情形,购买主体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前向财政部门提出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应以公文形式提交,说明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并提供符合法定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

其中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应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规定,事先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公示等相关材料与变更申请一并报送。

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实质响应承接主体不满足法定数量需变更采购方式的,由招标采购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申请采购方式变更。

第十一条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长期服务项目,购买主体通过公开竞争的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接主体时,可采用一次采购、按年续约的方式,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之间的合同应当一年一签,合同续签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一次采购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特殊项目,经批准,也可适当延长年限。

第四章采购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备案确认后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对已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按照定点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定点范围内择扰选定承接主体。

对申报项目采购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委托采
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

对一次采购、按年续约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在合同到期前,根据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在“采购代理机构”一栏选择“续约采购”),连同招标文件、初次合同等资料送财政部门备案确认。

第十四条购买主体应当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承接主体、专家的意见。

采购需求论证专家应当由3名以上单数组成,论证专家可以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也可以由购买主体自行从熟悉该行业和领域的社会专家中聘请。

第十五条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承接主体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意见》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购买主体针对具体服务项目特点确定的其他特定资格条件。

对于一些特殊的公共服务项目,发布采购公告后,如确实没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承接主体响应的,应适当降低或调整相关的资格条件,或接受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人作为承接主体参与。

第十七条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一般应当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邀请潜在承接主体参与竞争。

对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项目,若采用购买主体与评审专家分别推荐的方式邀请承接主体参与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的,应当推荐不少于3家承接主体,其中购买主体推荐的承接主体家数不得超过推荐总数的50%。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库中专家不能满足需求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由购买主体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1:3比例推荐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随机抽取;对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服务项目,符合相关办法规定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评审小组应当按照法定的评审程序,根据采购文件明确的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报告。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评审报告中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顺序确定承接主体,或书面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承接主体。

第二十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邀请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和其采购人员一起组成谈判小组,在满足项目服务需求、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科学测算承接该服务项目所需投入的人工、材料等成本支出和相关税费总额,据此与承接主体平等协商谈判,合理确定项目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或最终成交价格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根据评审报告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告采购中标(成交)信息,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采用推荐方式邀请承接主体参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还应当公告购买主体和评审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第五章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文件确认的采购结果,与承接主体订立书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
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项目。

承接主体不得将合同转包,但经购买主体同意或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的,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承接主体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购买主体负责,分包项目的承接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对于金额较大的公共服务项目,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购买主体应当要求承接主体在履行合同时,将合同进行适当拆分,将其非核心部分或者划出一定份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份额的30%)分包给中小社会组织承担,积极培育承接主体。

但合同不适宜拆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对于金额较大、履约周期长、社会影响面广或者对承接主体有较高信誉要求的服务项目,鼓励引入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制度。

购买主体可以要求承接主体提供由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或其他履约担保等手段,保证服务效果,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后,承接主体应及时向购买主体发出书面履约完成通知,购买主体在收到承接主体履约完成通知后,应及时做好组织验收的准备工作,制定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组织实施验收和履约评价。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征集公众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评价,并按一定比例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工作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六条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等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的验收结果应当在政府部门内部公开;公共服务项目的验收结果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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