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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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填表上报阶段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填表上报阶段各项工作,指导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做好普查表的填报与审核、普查数据的逐级汇总审核与上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根据《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正式普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国水普办〔2012〕1号)和《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2012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水普办〔2012〕2号)要求,特制定填表上报阶段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一、督导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填表上报阶段的督导检查,督导各级地方水利普查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推动、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各级地方水利普查机构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质量要求完成任务,确保水利普查工作进度和数据质量。
二、督导检查依据
1、《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水规计[2010]498号);
2、《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台账建设技术规定》(国水普办〔2010〕92号);
3、《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工作细则》(国水普办
〔2011〕20号);
4、《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国水普办〔2011〕6号);
5、《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国水普办〔2011〕38号);
6、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正式普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国水普办〔2012〕1号);
7、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2012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水普办〔2012〕2号);
8、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有关技术规定和文件。
三、督导检查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
(一)主要内容
针对填表上报阶段的总体工作安排,督导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技术准备方面。
检查各级地方水利普查机构在正式普查表填报前,是否按照国水普办〔2012〕1号文要求,做好了有关技术准备工作。
主要包括:
●省级水利普查机构是否组织完成地、县级水利普查机构
水利普查数据处理软件系统的升级换代,尤其是单机部
署地区;
●省级水利普查机构是否已将国务院水利普查办下发的河
湖名录和水资源分区名录、相关的电子图下发至县级水
利普查机构;
●省级水利普查机构是否根据国务院水利普查办下发的河
流名录和矢量图编制完成100m2及以上分县河流名录
和分县河段长度,并下发至县级水利普查机构;
●各级地方水利普查机构是否已按照普查时点要求,完成
普查对象名录的复核确认和更新工作;
●各级地方水利普查机构是否已完成各专业普查表的所有
数据采集工作,包括静态数据、动态数据和空间数据等;
●是否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第二阶段普查培训安排完成
了地县级普查培训工作,尤其是关于普查表数据表内表
间审核、关联审核、归并审核、逐级汇总审核等培训工
作;
●是否已进行了软硬件环境的优化,确保普查数据录入与
审核工作的顺利开展,等等。
二是在组织实施方面。
检查各级地方水利普查机构是否按照填表上报阶段总体工作安排制定了详细的组织实施计划,包括加强组织推动、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是在普查表的填报与审核方面。
检查各级地方水利普查机构是否按照国水普办〔2012〕1号文要求,已做好普查数据采集和预处理工作。
主要包括:
●是否已全面完成台账数据的录入,省级水利普查机构是
否组织地、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完成了台账数据的预处理
和审核工作;
●是否已全面完成静态数据的录入,省级水利普查机构是
否组织地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完成了静态数据的预处理和
审核工作;
●是否已全面完成关联对象的复核确认和空间数据采集与
标绘工作;
●是否已做好与统计等相关部门的衔接协调,做好经济社
会指标按行政分区收集整理和按水资源三级区拆分处理
的技术准备工作;
●为了确保普查表的数据质量,省级水利普查机构是否制
定了详细的普查表审核实施计划。
四是在普查数据的逐级汇总审核准备方面。
检查省级水利普查机构是否就县级普查区、地级普查区之间的数据协调平衡开展了相关的技术准备工作,包括有关部门的相关资料、水利部门历史资料、汇总审核的一些必备参数、相关统计资料和经济社会资料等。
五是其他方面。
包括档案管理、培训宣传、经费管理等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做好督导检查的准备工作。
包括:了解被督导省份普查数据录入进展情况及存在的主要薄弱环节;根据被督导省份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督导检查工作计划,落实人员和责任分工;做好资料、安全保障等准备工作。
2、做好座谈交流工作。
在督导检查工作中,要加强与被督导省、地、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和技术支撑单位的座谈与交流。
根据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重点就普查表数据审核方法、表内和表间数据审核需要注意的问题、关联数据的审核、跨界对象的归并审核及要注意的问题、汇总审核方法及开展汇总
审核前需要准备的资料参数等进行座谈与交流,提出加强数据质量控制的对策措施建议。
根据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作进度问题,提出加强组织推动、保证工作进度的对策措施建议。
3、内业审核与实地调查工作相结合。
督导检查工作组既要抽查至少2个县的普查表数据,采用普查表数据审核辅助系统,开展内业审核工作,检查普查表数据的规范性、完整性、一致性、合理性等,又要针对被抽查的的县级行政区进行实地调查,复核普查表数据的真实性。
根据内业审核和实地调查发现的问题,与省、地、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进行座谈,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
4、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既要做好督导检查工作组的安全保障工作,又要做好被督导省、地、县普查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
在开展督导检查之前,要做好安全保障的准备工作,包括安全知识教育、安全设备准备等;在制定的督导检查工作计划中,应有专门的保障安全的对策措施;在督导检查过程中,要注意交通、现场调研的安全。
四、督导检查组织分工
本次督导检查组织采取“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方式。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统一负责全国的督导工作。
国家层面的督导工作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组织各流域机构水利普查办公室、各技术支撑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各省级水利普查机构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各省级行政区的督导工作由各省级水利普查机构负总责。
国家层面的督导工作分为三种组织形式:一是国务院水利普查办组织的重点省区督导工作;二是各流域机构水利普查办组织的对各省级行政区的督导工作;三是各技术支撑单位组织的专题调研工作。
在实际督导检查工作中,上述三种组织形式可相互结合。
(一)重点省区的督导检查工作
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组织完成,各有关流域机构和技术支撑单位参加。
重点督促数据录入滞后省份及特殊地区的普查数据填报情况。
根据普查数据录入进度情况,选取数据录入滞后的有关省份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特殊地区是指全部单机部署和部分单机部署的地区,主要包括黑龙江、新疆、兵团、西藏等全部单机部署地区,以及云南、内蒙古、辽宁、吉林、广西等部分单机部署地区。
(二)流域级督导检查工作
由各流域机构水利普查办负责组织完成,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各技术支撑单位派人参加。
各流域机构水利普查办对流域范围内所有省份进行检查。
检查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并辅以实地走访、现场查看的方式进行。
检查样区选取遵循《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事中质量抽查办法>的通知》(国水普办〔2011〕76号)要求,在每个省级普查区内,至少选取县、乡、村级样区各2个进行全面检查,并在样区内抽取一定数量的普查对象进行详细检查。
(三)专题调研工作
由各技术支撑单位负责组织完成,有关流域机构派人参加。
各技术支撑单位根据本专业普查对象在不同地域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部分省区开展专题调研工作,了解普查数据质量,解决基层存在的主要问题,收集有关参数,为全国普查数据汇总与审核奠定基础。
主要调研内容如下:一是了解台账数据录入和台账数据质量情况,以及省级水利普查机构为了改进台账数据质量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二是了解各专业普查数据获取和预处理中存在的困难和主要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三是了解各地区普查表填报的数据质量情况;四是为了保障普查数据质量,了解各地普查数据审核及汇总平衡审核方法与组织实施情况;五是对重点普查对象的普查数据审核和汇总平衡进行调研座谈,解决技术难题;六是收集国家级汇总平衡审核需要的有关基本资料和参数。
五、督导检查工作进度安排
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工作进度安排,2012年1~3月为普查表填报与审核阶段,4~6月为普查数据的逐级汇总审核与上报阶段。
根据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要求,本次督导检查的重点是普查表的填报与审核,因此,重点省区的督导检查工作和流域级的督导检查工作应分别在3月底前和4月底前完成。
考虑到经济社会用水调查受经济社会指标收集的影响,其工作进度较其他专项普查上报时间晚2个月(即8月底前上报),专题调研工作进度可在6月底之前完成。
六、督导检查报告编写
国家级的督导检查工作完成后,各流域机构、各技术支撑单位要及时编写督导检查工作报告或专题调研报告。
各流域机构在完成流域管辖范围内所有省级行政区的督导检查工作后,应编写流域督导检查总报告,并报送国务院水利普查办。
督导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调研行程安排和人员组成、调研主要内容、调研方式、普查表数据录入进度和质量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的主要解决措施、收集的有关资料和参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