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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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2.27
•【字号】通政发[2006]82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
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6〕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2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崇川区、港闸区政府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崇川区、港闸区城市管理局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辖区内的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进行日常管理。

公安、规划、工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

第四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

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技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予以告知。

第五条责任人应当与所属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签订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第七条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责任内容和要求:
(一)保持环境卫生:无烟头、纸屑、瓜果皮壳和软包装等废弃物,无暴露垃圾、污物、污水、污迹,无渣土、碎砖杂草,无蚊蝇孳生地,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二)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含店外店)、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晒)放、乱停车以及擅自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三)保持亮化美化:保持责任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美观、整洁,户外店牌店招、广告标牌、遮阳雨棚、空调外机安装、阳台封闭应符合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亮化照明设施符合市区夜景照明规划,无残缺现象,并按规定时间启闭灯饰。

第八条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履行责任区责任:
(一)责任人自包。

即由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人自行包保。

(二)责任人出资委托代包。

即由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人出资,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

第九条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提请城管部门查处。

城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条市、区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做好责任区的登记、统计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人,由区城市管理局报区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局分别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市容环卫责任区考核不达标的责任人(含店面房出租方),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比。

第十三条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市容环卫行政执法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必须实行罚缴分离;依法实施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规定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市容环卫行政执法所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六条对无理取闹、辱骂、殴打行政执法人员,阻挠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责任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不力,执法不严,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度评比“文明单位”的资格。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通政发〔2002〕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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