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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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7.13
•【字号】青政办[2006]98号
•【施行日期】2006.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测绘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重要地理信息数
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6]9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关系到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的自然的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长度、深度、面积、数量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但近年来,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甚至个人未按规定报请审核批准,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这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破坏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而且造成同一位置多重数据的混乱局面,甚至可能会在一些敏感问题上导致不良后果。
为了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规范审核公布行为,现将进一步加强我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各地区、
部门和单位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严格履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内重要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长度、深度、面积、数量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必须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各地区、部门要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二、加强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宣传。
加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结合国家版图意识教育,运用各种宣传手段,深入宣传依法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重要意义,通过深入的政策宣传、正确的舆论导向,使社会各界深入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
三、加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监管工作力度。
各州(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到管理职能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力度到位。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履行好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对拟申请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请具备测量条件,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同时在实施测量前需将施测方案先行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开展对已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清理工作。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尤其是各州(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已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登记表样附后)。
对清理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深刻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要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查处并于2006年7月底前将
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测绘局。
附件:已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情况登记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七月十三日附件:
已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情况登记表
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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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数据│测绘│审批│公布│公布│公布│公布│标志物│标志物││││││││││││委托保管│备注││号│名称│单位│部门│部门│时间│形式│费用│建立情况│││││││││││││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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