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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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豫建设标[2004]9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4.12.07【实施日期】2004.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设标[2004]96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为促进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发展,现将《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推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根据我省的气候、地质、资源和环境等条件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的质量要求和方法;(二)有关工程建设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工程建设有关的实验、检验和评定方法;(四)工程建设有关的信息技术要求;(五)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主要采取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具体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

河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体育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体育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体育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河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体育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体育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深入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规范体育标准化活动,发挥标准化在助力体育河南建设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体育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河南省体育局制定了《河南省体育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体育局2023年8月22日河南省体育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标准化工作,规范体育标准化活动,发挥体育标准化工作在推动体育河南建设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保障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体育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体育标准化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协同治理的原则;(二)坚持需求引领、创新驱动的原则;(三)坚持统筹推进、服务社会的原则;(四)坚持深化改革、保障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四条河南省体育局负责全省体育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统筹推进河南省体育标准化制度建设,研究河南省体育标准化有关政策措施;(二)建立健全河南省体育标准化协调机制,对跨项目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三)宣传贯彻、实施体育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积极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组织编制体育领域地方标准,推广体育标准化试点示范;(五)对体育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组建、管理和指导体育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七)协调处理体育标准化有关问题,承办其他体育标准化工作。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建 设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建 设工地管理办法

优良 □
合格 □
不合格 □
评审人员
- 20 -
项目经理
评分说明:
1.分项检查评分表和检查评分汇总表的满分分值均应为 100 分,评
分表的实得分值应为各检查项目所得分值之和;
2.当按分项检查评分表评分时,保证项目中有一项未得分或保证项
目小计得分不足 40 分,此分项检查评分表不应得分;
3.检查评分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值应按下式计算:
工程名称: 承建单位(公章): 申报地区(部门):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 二O二O年制
- 14 -
安全文明标准化
建设工地名称
建筑面积
开工、竣工日期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
工地承建单位名称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项目经理姓名、电话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安全负责人姓名、电话
项目地址
安全 监督单位
工程概况
- 15 -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
工地承建单位名称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项目经理姓名、电话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安全负责人姓名、电话
项目地址
安全 监督单位
工程概况
-9-
拟完成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主要内容 1、安全管理 2、文明施工 3.脚手架 4.基坑工程 5、模板支架 6、高处作业 7、施工用电 8、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 9、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 10、施工机具
第十七条 “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项目评审按安全 文明标准化施工技术水平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 级,汇总表得分 85 分及其以上为优良;汇总表得分 75 分及其 以上,85 分以下为合格;汇总表得分不足 75 分为不合格。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凡通过“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验收的项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四章二十九条,对地方标准制定主体、制定范围、制定程序,以及地方标准实施、监督管理作出 了系统全面的规定。《办法》注重合法性、基础性和可操作性,力求实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三、关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标准化法》提出“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办法》结合 国标委文件规定和工作实践,依据《标准化法》立法本意,明确“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社会管理和 公共服务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性质为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二十二条 鼓励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采用推荐性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荐性标准可以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一)合同约定采用的; (二)企业明示采用的; (三)没有强制性标准,且企业未声明执行其他标准或者作出质量承诺的。 第二十三条 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 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 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省地方标准。省地方标准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制定市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市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省地方标准。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 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三章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实施,深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质量管理标准化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 项。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申报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二)工程规模:1.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群体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市政园林工程:市政工程造价6000万元以上,园林工程造价3000万元或绿化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4.工程质量标准化水平高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项目应完成主体工程量不低于30%(四)房屋建筑工程申报时须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DBJ41/T196—2018)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并达到质量管理标准化A级。

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机构、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和评审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标准化评审管理的原则河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评审验收和技术服务相分离的原则。

接受聘请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辅导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和专家,不得承担对该企业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二)服务为先、注重效能的原则。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从事评审、技术服务的单位要牢固树立服务企业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督促企业尽快实现安全条件达标升级。

(三)廉洁自律、减轻负担的原则。

评审组织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严禁借评审验收、技术服务之机吃拿卡要或者搭车乱收费。

评审等单位要按标准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动态管理,督促企业不断巩固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

对安全标准化管理滑坡、不能保持安全条件的,坚决查处并依法吊销相关资格证书。

二、评审组织机构的职责省局确定由机关各业务处室为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机构,负责承担所监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受理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指派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安全标准化的评审验收;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结果;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并对发证情况进行统一建档管理。

2.负责评审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

对评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对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评审单位进行批评、警告,对存在严重问题并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取消其评审资格。

3.负责达标企业的管理工作。

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或撤销其安全标准化资质证书的建议。

4.负责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备案、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执行。

河南省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doc

河南省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doc

附件一: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机构、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和评审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标准化评审管理的原则河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评审验收和技术服务相分离的原则。

接受聘请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辅导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和专家,不得承担对该企业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二)服务为先、注重效能的原则。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从事评审、技术服务的单位要牢固树立服务企业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督促企业尽快实现安全条件达标升级。

(三)廉洁自律、减轻负担的原则。

评审组织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严禁借评审验收、技术服务之机吃拿卡要或者搭车乱收费。

评审等单位要按标准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动态管理,督促企业不断巩固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

对安全标准化管理滑坡、不能保持安全条件的,坚决查处并依法吊销相关资格证书。

二、评审组织机构的职责省局确定由机关各业务处室为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机构,负责承担所监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受理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指派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安全标准化的评审验收;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结果;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并对发证情况进行统一建档管理。

2. 负责评审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

对评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对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评审单位进行批评、警告,对存在严重问题并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取消其评审资格。

3. 负责达标企业的管理工作。

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或撤销其安全标准化资质证书的建议。

4.负责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备案、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 2011? 145 号)执行。

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高地方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省地方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管理技术委员会。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

鼓励有能力的单位、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标准化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职责:(一)编制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体系,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二)开展地方标准的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三)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归口的地方标准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开展培训和实施情况评估;(四)管理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五)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其他标准化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来自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单一利益相关方担任委员的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2。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人。

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第七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与之相对应的职务;(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按照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 项。

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工程建设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二)工程规模:1. 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2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总面积在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2. 市政工程:工程合同造价在2 亿元以上的道路、桥梁、污水处理工程等;3. 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进度应在主体阶段且不低于30%;(四)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已完成阶段)不低于90 分;(五)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落实,同时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扬尘治理、信息化应用等方面措施到位、效果明显、成效显著。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附多图)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附多图)

5
1.3 监理单位的职责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管理标 准化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的全方位、 全过程监理,为实现质量标准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6
第二章 在施工全过程中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2.1《承诺书》、《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现场显著部位必须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和《工程质量责 任登记表》公示牌。公示牌不小于 1.0m×1.2m。责任人签名必须是 手写体。
现场显著部位悬挂承诺书和责任登记表
2.2 现场材料堆放和标牌
各种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应按品种、分规格分类堆放,并 设置明显标识牌。
(1)、标识牌大小:0.8m×0.6m (2)、钢筋标识牌按下列内容制作: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 量、炉号、生产厂家、进货日期、检验日期、试验编号、检验状态、 验收人。其他材料标识牌参照设计。
第三章 在施工全过程中实施工程样板示范 3.1 讲评台及技术交底 3.2 样品库 3.3 实物样板 3.4 图片样板 3.4.1 结构工程细部做法图片样板
3
3.4.2 装饰工程细部做法图片样板 3.4.3 安装工程细部做法图片样板 3.5 工程样板 第四章 在施工全过程中应用精品工程细部做法和先进施工 工艺(部分典型做法示例) 4.1 剪力墙梯子筋 4.2 剪力墙模板固定 4.3 梯板抽芯模板 4.4 止水节应用 4.5 填充墙砌筑 4.6 剪力墙对拉螺栓封堵 4.7 定制钢架作为施工通道 4.8 同条件养护试块放置 4.9 卫生间混凝土反坎与主体结构一次成型 4.10 钢筋保护层控制 4.11 成品保护 4.12 主体验收前检查应完成事项 4.13 外墙、外窗全面喷淋水试验
施工现场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标准、规范和检测设备。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豫质监食发[2011]444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豫质监食发〔2011〕44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二级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全省标准化管理水平,省质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有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需按此规定要求重新申报。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标委会是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省标委会负责省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省标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根据工作需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管理专业性较强的省标委会。

第四条鼓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龙头企业积极承担省标委会秘书处工作,共同推进全省各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产业发展的需要批准设立省标委会。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按照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

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工程建设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二)工程规模:1. 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2. 市政工程:工程合同造价在2亿元以上的道路、桥梁、污水处理工程等;3. 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进度应在主体阶段且不低于30%;(四)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已完成阶段)不低于90分;(五)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落实,同时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扬尘治理、信息化应用等方面措施到位、效果明显、成效显著。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实施,深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质量管理标准化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1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申报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二)工程规模:1. 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群体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 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 市政园林工程:市政工程造价6000万元以上,园林工程造价3000万元或绿化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4. 工程质量标准化水平高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项目应完成主体工程量不低于30%。

(四)房屋建筑工程申报时须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DBJ41/T196—2018)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并达到质量管理标准化A级。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豫建建〔2014〕114号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豫建建〔2014〕114号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推进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及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企业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

(一)工程开工前,需制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图文并茂,应包括结构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等,措施要明确、具体,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标识要齐全、清晰,在施工全过程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样板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精品细部做法,实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第六条2015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程均应实施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是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成员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项目监理工程师。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计划安排、指挥调度、检查落实,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表》中(见附件1)。

第八条现场显著部位必须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公示牌(见附件2)。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标准;
(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七)互换配合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标准化事业。
第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并推行采标标志制度。
对采标的重点新产品项目,应当优先列入省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和试产计划,并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管理
(六)有关标准之间应当协调配套。
第十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应当制定省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三)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以下统称农产品),种子(包括种苗、种畜、种禽、鱼苗等,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
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60320(颁布时间)
19960320(实施时间)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文号)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Biblioteka 则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管理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 处 罚
第六章 附 则
现发布《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技术监督局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实施,深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质量管理标准化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申报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二)工程规模:1. 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群体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 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 市政园林工程:市政工程造价6000万元以上,园林工程造价3000万元或绿化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4. 工程质量标准化水平高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项目应完成主体工程量不低于30%。

(四)房屋建筑工程申报时须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DBJ41/T196—2018)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并达到质量管理标准化A级。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17•【字号】豫建质安〔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0年3月17日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实施,深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质量管理标准化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最新河南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最新河南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附件2河南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范全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依据水利部下发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二、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以及申请二级的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且工商注册地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省水利厅负责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二、三级和申请二级的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及申请一级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省级审核工作。

第五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级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应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开始创建。

第二章评审标准及流程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以上统称《评审标准》。

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4.有10名以上通过评审组织机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的评审员。
鼓励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科研单位、行业技术服务机
构或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申报二、三级
标准化评审单位资质。
(三)评审单位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1.自觉接受评审组织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2.根据评审组织机构的指派开展安全标准化评审验收工作;
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执行。
评审组织机构不得直接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技术服务和
评审验收工作,不得收取任务服务费用。
二、评审单位管理
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
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评审单位应当具备国家和我省
规定的资质,资质有效期为三年。
(一)评审单位的确定
(四)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动态
管理,督促企业不断巩固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对安全
标准化管理滑坡、不能保持安全条件的,坚决查处并依法吊销相
关资格证书。
二、评审组织机构的职责
省局确定由机关各业务处室为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机构,负
责承担所监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工作,具体
得承担对该企业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二)服务为先、注重效能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从事
评审、技术服务的单位要牢固树立服务企业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督促企业尽快实现安全条件达标升级。
(三)廉洁自律、减轻负担的原则。评审组织机构不得收取任
何服务费用,严禁借评审验收、技术服务之机吃拿卡要或者搭车
乱收费。评审等单位要按标准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根据国家规定,对评审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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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技术进步,改
进产品质量,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和其他负有实
施标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标准化事业。

第四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
采标),并推行采标标志制度。

对采标的重点新产品项目,应当优先列入省级重点新产品试制签
定和试产计划,并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管理
第五条标准化管理的任务是,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制定、实施地方标准和依法管理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并履
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
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计划、规划;
(三)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
(四)指导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
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五)管理本省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工作;
(六)在全省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开展标准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及培训教育。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管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法律、法规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
第九条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列入国家及本省规章的推荐性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有关标准之间应当协调配套。

第十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
下列要求,应当制定省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节约能
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三)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以下统称农产品),种
子(包括种苗、种畜、种禽、鱼苗等,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
(四)农产品、种子的试验、包装、贮存、运输、使用方法和
生产,贮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
(六)农业方面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省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
制定。

省地方标准的复审、修改、备案、编号办法、出版、发行等事宜,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的,必须制定相应的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不需要制定标准的特殊产品,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产品衽执行标准证书制度。

企业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按规定备案的企
业产品标准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审定后,颁发《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其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技术监督局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
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
他工程建设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标准;
(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七)互换配合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强制性标准。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办统一
代码标识。

严禁涂改、伪造、转借统一代码标识。

第十六条推荐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执行:
(一)供需双方合同约定采用的;
(二)法规、规章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必须执行的;
(三)企业已采用的。

第十七条销售者不得销售无标准产品,但消费者能够直接识别
其质量的产品(如工艺品、土杂品)除外。

第十八条负有实施标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有关标准。

第十九条禁止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出口产品的标准
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
标准。

第二十一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
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二条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
督检查。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可采用现场检查,查阅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记录及有关
资料等方式进行。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实
物。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依
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负有实施强制性标准义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执行有关强制性
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统一代码标识制度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
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未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
方标准,又未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责令限期改进,限期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备案;对已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逾期不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的1
0%以下罚款或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企业产品标准未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
案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未按规定在其产品或包装物上标
明所执行的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
标准化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
标志出厂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认证证书。

第三十条对已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未达到相应的标准要
求的,责令停止使用采标标志;情节严重的,可撤销《采用国际标准
产品标志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决定。

违犯本办法规定,事实清楚,罚款限额在200元以下,被处罚
人无异议的,标准化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不免除由此产生的对他人损害
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
例》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
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标准化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以权谋私、徇私舞
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阻碍、拒绝标准化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技术监督局负责解
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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