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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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提高信贷业务办理效率,促进业务的开展,优化信贷结构,根据有关法律、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XXXX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XXXX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XXXX行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规范低风险业务操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低风险信贷业务是指在客户提供低风险担保的条件下,各级经营机构为其提供的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信贷业务。
第二章低风险担保范围和业务办理流程
第四条低风险担保方式包括:
(一)存款足额质押;
(二)交存100%保证金;
(三)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及经省联社核准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开立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包含担保、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质押。
第五条低风险信贷业务由各级经营机构在规定权限内可直接办理,不许经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审议,超过规定权限需报上级审批(核准),其流程为:
客户申请→受理并调查→审查→有权人审批→报上级审批(核准)→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用收回。
第三章出质人条件和应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出质人条件:
(一)法人存款质押担保出质人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个人存款质押担保出质人应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
(三)100%保证金及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担保出质人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构)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为出质人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出质人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政府的有关批文(验看文件、收收复印件);
(二)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看文件、收收复印件);(三)出质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资格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原件(验看文件、收收复印件);
(四)出质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出具董事会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五)经办人身份证明(验看文件、收收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出质人经过年检有效的贷款卡(验看文件、收收复印件);(七)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自然人为出质人时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出质人及配偶的身份有效证明(验看文件、收收复印件);(二)出质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原件);(三)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法人一单位定期存单做存款质押的,出资人除提交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应同时提交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书面文件;
(三)出质人委托贷款机构向存款机构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开具定期存单委托书》;
(四)出质人在存款机构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第十条个人存款质押的,出质人除提交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储蓄存单、存折等存款证明。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应同时提交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而使用其储蓄存单、存折并由财产共有人签
字的书面文件;
(二)存款人在存款机构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三)以非本社(行)签发的储蓄存单、存折质押的,还应提交存款机构与本社(行)签订的止付协议。
第十一条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出质人除提交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银行承兑汇票权利凭证原件:
(二)出质人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或交易合同;(三)出质人出具的所有权无争议、没有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书面承诺文件。
第十二条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保证担保除提交基本资料外,要提供保证人出具的保函原件。
第十三条出质人、保证人提供资料除必须提供原件外,如只能提供复印件,应由调查人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及核对日期并签名确认。
第四章调查、审查和审批
第十四条低风险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和审批的人员和操作流程与所担保的信贷业务规定相同。
第十五条调查分析主要内容:
(一)法人和个人存款质押担保调查分析的主要内容:
1.出质人是否具备资格、是否遵纪守法;
2.出质人的存款是否真实并为出质人所有;
3.存款的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合法;
4.调查人应和相关核押人一起就出质存款单向存款机构何娅,并取得存款机构开具的,由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载明存单内容真实、预留印鉴或密码一致及存款机构保证未经贷款机构申请不得在质押期间受理存款人(即出质人)提出的自取或挂失申请等内容的确认书。(二)100%保证金担保调查分析的主要内容:
1.出质人是否具备资格、是否遵纪守法;
2.作为保证金的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合法。
(三)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担保调查分析的主要内容:
1.出具人是否具备资格、是否遵纪守法;
2.所持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时间、是否存在闲置转让等影响质权转让等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况等;
3.票据查询情况,大额票据要由调查人和核押人同时到票据开出行实地查询。
(四)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保证担保调查分析的主要内容:
1.分析保证人是否具备资格、保函内容及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2.会计部门按规定查询保函真实性,并出具查询意见;
3.如包保函容为非格式文本,应提交市联社、办事处以上机构法律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人为保函条款存在问题不宜接受的,调查人应将保函退回客户,要求保证人修改保证条款。第十六条审查人员对调查分析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