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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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具有精神活性,能够影响人的心理状态和行为的药品。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管二类精神药品的各方。

第四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科学、合理、便捷。

第五条国家鼓励并支持二类精神药品的研发和创新,同时严格控制其销售和使用。

第二章二类精神药品的分类和命名
第六条二类精神药品根据其药理作用、用途和风险等级,分为以下几类:
(一)镇静催眠药类:用于治疗失眠、焦虑症等,具有镇静催眠作用的药品。

(二)抗抑郁药类:用于治疗抑郁症和情感障碍等,具有抗抑郁作用的药品。

(三)抗精神病药类:用于治疗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等,具有抗精神病作用的药品。

(四)镇痛药类:用于缓解疼痛症状,具有镇痛作用的药品。

(五)兴奋剂类:用于治疗注意力不集中、多动症等,具有兴奋作用的药品。

(六)其他类:包括其他具有精神活性的药品,如麻醉药、安眠药等。

第七条二类精神药品的命名应符合药品命名的原则和规范。

第三章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国家相关资质和条件,对于药品的研发、生产、质量控制等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

第九条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企业应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销售,不得违规售药。

第十条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单位应指定专业人员负责药品的销售和咨询工作,确保用药安全。

第四章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
第十一条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应严格遵医嘱,不得擅自调整剂量和使用时间。

第十二条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者应详细告知医生有关身体状况、用药史等信息,以便医生做出正确的用药决策。

第十三条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者应定期进行复诊,接受医生的监测和辅导。

第十四条使用二类精神药品时,应注意药物的保存和使用方法,严禁超过药品有效期使用。

第五章二类精神药品的监管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二类精神药品的监管工作,包括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生产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和规范。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二类精神药品销售单位的监督,对于违法售药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监督,对于违规使用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二类精神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安全性评估,及时采取措施应对药物安全风险。

第二十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二类精神药品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精神药品的正确认识和使用意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可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对于违法销售行为的,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于医疗机构和医生存在违规使用行为的,可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于消费者存在违规使用行为的,可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于监管部门存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2)
一、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必须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合法生产或指定经营单位采购。

二、制定购进计划应以市场需要为基准,以销定进。

三、首营品种必须严格按首营品种管理制度办理有关手续。

四、签定购货合同时,必须注明质量条款、包装标志、运输注意事项等要求。

五、购进药品必须完整的做好记录,经办人、负责人应签名,记录妥善保存五年备查。

六、国家对精神药品实行管制。

二类精神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法定现行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条款,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二、验收二类精神药品应点验到最小包装,验收时必须双人在场,如发现质量可疑,应报质管科复查确认,必要时送当地药品检验所检验。

三、验收时,若原件短少,验收人员应及时写出报告,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附原装箱单向供货单位索赔。

四、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因包装破损对其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药品。

五、验收合格的药品应立即通知入库。

不合格药品置不合格区待处理。

六、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做到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完整,记录有双人核对签字并妥善保存五年备查。

二类精神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
一、二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养护必须设置专库或专柜,仓库(柜)的设施要牢固具有抗撞击力,同时应具有防火、防盗、报警等安全设施。

二、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要有明显标志,严格实行色标管理。

三、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存放、专人专锁管理、专账记录、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____年。

四、药品养护人员要做好二类精神药品的养护工作,库内要通风并有温控及除湿装置,以防药品霉变、潮解、变质,并认真做好养护记录。

五、药品养护人员发现药品质量有问题时,应立即挂黄牌停止销售,同时填写《不合格药品报告确认处理单》,及时上报质量管理科。

二类精神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一、二类精神药品批发的供应对象为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批发企业、医疗单位、药品零售企业及其他单位。

二、销售时应核实购货单位资质文件及采购人员身份证明。

三、二类精神药品的发货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发货制度,并认真做好复核记录。

四、若来人自提需提供有效证件及交接单所列品种,当面点清数量,并由提货人签字备查。

二类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制度
一、经营单位在运输二类精神药品时,应在货运单上写明该药品的具体名称,并在发货记录栏内加盖类别专用章如:二类精神药品专用章等。

二、二类精神药品运输时,应确保整件包装完好无破损,零散药品必须单独包装封箱并有明显标志,破散药品不得装车。

三、二类精神药品在运输中应有专人负责,点交购货单位后由收货人在凭证上签名。

四、运输途中如有被抢、被盗、丢失案件发生,应立即报告当地药监、公安部门查处。

五、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精神药品的,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防止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二类精神药品退货管理制度
一、购进的二类精神药品因外观、包装等质量不合格需退货时,应将该药存放于退货区,并有明显标志,及时上报质量管理科。

二、客户因药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时,应详细记录客户反映的情况,做好记录,同时将情况报公司质量管理科。

二类精神药品销毁、报损管理制度
一、二类精神药品在保管和运输中发生破损时,应由仓库保管员,仓库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报质量管理科,经核对实物,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并实施后,方可填写报损单报损。

二、二类精神药品在开箱验收时发现原箱短少,破损时,由验收人员写出报告,经质量管理科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向供货商索赔。

三、破损药品的残体要妥善保管,以备有关部门检查后处理,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和销毁。

四、在保管,储存期间发生虫蛀、霉变、被污染或过效期的二类精神管理药品,应及时填写《不合格药品报告确认处理单》,报质管科进行确认后移入不合格区。

五、经检验或确认为不合格的二类精神药品,应立即停止销售,置不合格区,由保管人员填写报损单报质管科。

质管科签署意见后写出销毁报损书面申请报药监部门批准。

六、销毁不合格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在药监部门和本单位质管人员监督下当场销毁,监销人员均应签字备查。

七、未经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不合格二类精神药品,不得擅自销毁。

二类精神药品丢失、被盗安全理制度
一、保管、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仓库应加强值班工作,做到____小时值班并有记录。

二、严禁非保管人员随意进入仓库,下班前应检查库内情况后,锁好库内门窗。

夜间值班要巡回检查仓库周围情况,做好值班记录。

三、发现药品被盗后,要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当地药监、公安部门查处。

四、发现二类精神药品在运输途中丢失时,要及时上报当地药监、公安部门查处。

五、发现二类精神药品在丢失、被盗及非法购销流入社会时,单位应立即组织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报当地药监、公安部门查处。

六、做好仓库消防工作,备齐必要消防器材,保证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七、严禁吸烟,杜绝火种,下班及时切断电源,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3)
以下是一个关于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规章制度的例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和使用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起有效作用,可影响精神活动的药品。

第四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应符合药品的质量、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五条生产二类精神药品的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GMP要求组织生产活动。

第六条生产二类精神药品的企业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控。

第七条生产二类精神药品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药品检验和监测机制,确保产品符合药品质量标准。

第八条生产二类精神药品的企业应加强对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管理,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

第九条生产二类精神药品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药品生产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追溯可行。

第十条生产二类精神药品的企业应定期进行自查和外部质量评价,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建立药品追溯和流通监管系统,并确保药品流通环节安全可控。

第十三条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库存信息,确保药品的可供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资质管理,确保药品销售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不良反应信息。

第十六条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配备专业药师,提供药品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应由医疗机构临床医生开具处方,并按照规定在药品监管平台进行电子处方备案。

第十八条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应按照医疗机构规定的剂量、疗程和使用时机进行,并加强药品使用的监管和控制。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的记录和档案,确保药物使用的追溯和监管可行。

第二十条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应加强对患者的教育和告知,引导患者正确使用药品。

第二十一条患者在使用二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如发现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报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二类精神药品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估制度,及时收集、分析和评估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第二十四条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二类精神药品广告的监管,严禁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行为。

第二十五条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二类精神药品的市场监管,及时召回和处理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于生产、经营、使用二类精神药品违法违规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生产、经营、使用二类精神药品不合格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被吊销相关的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对于故意违法违规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暂停生产或经营,吊销许可证等行政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所有。

第三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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