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建设管治方案(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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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建设管治方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___残疾人保障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___第279___)、《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___)和《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___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内新建及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现有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一)无动力的坡道、缘石坡道、盲道、行进盲道、提示盲道;
(二)有动力的无障碍电梯、升降台等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三)标志性的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地面设施性的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抓杆;
(五)公共场所和家庭生活性的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和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各级政府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文化、广电、城镇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设计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___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盟内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七条盟内各机关单位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医院、邮局、银行、民航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共厕所、公园和规模较大的商业与服务业单位的营业和服务场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优先进行无障碍改造。

第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开展无障碍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知识。

第九条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遵循安全、通达、实用、便利的原则,按照下列要求设计建设:
(一)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应当平整、防滑,出入口应当设置坡道;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并有提示点,应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井、树木等障碍物;
(三)公共交通停靠站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应当方便低视力患者和视力残疾者使用;
(四)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设置服务台、电话台的场所,应当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五)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六)无障碍设施要颜色鲜明,应当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七)无障碍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无障碍标志;
(八)各地电视台自办的新闻节目应加配字幕和手语翻译;
(九)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交通与医疗建筑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和无障碍洁具;
(十)火警、匪警、医疗救助、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十一)停车场、存车处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

第十条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无障碍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街道办事处等___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

发现问题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障碍建设管治方案(二)
无障碍建设是指为残疾人提供方便、顺利的出行和使用公共设施的一系列措施和设施。

无障碍建设包括城市规划、交通、建筑环境、信息通讯、服务环境等多个方面。

为了实现无障碍建设的目标,需要有一套科学有效的管治方案。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政府行动、市场机制和社会参与四个方面探讨无障碍建设的管治方案。

一、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无障碍建设的基础。

通过法律的约束力,可以推动各方面的无障碍建设工作。

首先,应加强对无障碍建设的立法工作,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无障碍建设法。

该法应明确无障碍建设的目标和原则,规定各方面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此外,还应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如交通、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以推动相关行业的无障碍建设。

二、政府行动
政府是无障碍建设的主要责任方,应发挥其主导作用。

首先,政府应建立健全无障碍建设的机构和机制。

成立无障碍建设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无障碍建设的规划和政策,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其次,政府要加强对无障碍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开展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无障碍建设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对无障碍建设的重视程度。

三、市场机制
市场机制可以发挥有效的经济调节作用,推动无障碍建设的进展。

首先,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企业和建筑业从事无障碍建设相关项目。

其次,政府可以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无障碍建设提供融资支持。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和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无障碍建设的市场化进程。

四、社会参与
社会参与是无障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发挥群众的积极性,推动无障碍建设的实施。

首先,要加强对公众的无障碍建设知识普及和教育。

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无障碍建设的认识和支持。

其次,要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无障碍建设。

社会组织可以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提供无障碍建设的咨询和服务。

志愿者可以参与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通过社会参与,可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无障碍建设的良好氛围。

总之,无障碍建设管治方案需要包括法律法规、政府行动、市场机制和社会参与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推动无障碍建设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为残疾人提供更加方便、顺利的出行和使用公共设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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