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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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制
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说明:
、经营者须为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且需同时公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往来内地通行证;
、自有房屋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份,核对原件);租赁房屋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盖章的租赁合同书(原件份);市场内登记的,提交经营者与市场主办单位签定的租赁合同(原件份)、市场主办单位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复印件份,加盖其公章);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委托书
被委托经办人 (或机构) 姓名(名称):
被委托经办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
委托事项:申请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
被委托经办人的权限:
、提交申请材料;□
、领取登记机关的登记决定文件;□
、领取营业执照;□
、修改申请文件:(以下两项只能任选一项,如同时选择两项则视为该两项授权无效) ()不得修改申请材料中的任何材料;□
()可以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
委托期限至年月日。

委托人:经营者签字:
年月日
经办人签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说明: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如变更被委托经办人需另行提交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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