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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卢刑初字第293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卢刑初字第2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
辩护人沈翼敏、孙培德,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9]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沈翼敏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程某经李新平另案处理出面介绍,在广州市结识香港金润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公司张大润,被告人程某谎称自己是印度尼西亚金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老板,并以帮助金润公司融资为诱饵,与张大润签订了《资产抵押借款意向书》,约定金马公司借款5,000万港元给金润公司,金润公司支付15%手续费一次性贴息给被告人程某。
同月24日,被告人程某在本市淮海中路香港广场与张大润见面后,打电话给毕浩成另案处理,让毕浩成在香港利用已注销的银行账户,将金额为9,795,000港元的银行支票以转帐形式虚假进帐至张大润提供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帐户帐号012-591-1-019570-6内,使张大润信以为真,从而骗得贴息款共计人民币147万元,其中现金为人民币25万元、转帐划入程某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张有才个人帐户内人民币122万元,被告人程某得款后逃匿。
同年9月30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程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程某的亲笔供词;被害单位张大润的报案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的证言;资产抵押借款意向书、收条、银行取款凭条、支票等书证;相关银行出具的对帐单、退票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