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科煤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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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科煤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生产科煤质管理工作,提高煤矿煤质质量,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生产科的煤质管理工作,包括原煤采样、检验、分析、信息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生产科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相关制度和标准,提高煤质管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煤矿生产科煤质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煤质测试结果准确可靠,避免数据造假等行为。
第五条煤矿生产科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本制度,指导和监督煤质管理工作,并对工作中的质量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煤矿生产科负责原煤采样、检验、分析、信息管理等工作,负责煤质测试仪器的维护和校准,提供煤质报告。
第七条煤矿生产科应建立完善的煤质管理数据库,对煤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统计和分析,为煤矿生产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条煤矿生产科应建立煤质监测点,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煤质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煤质问题。
第九条煤矿生产科应建立煤质知识培训制度,对煤矿生产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煤质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煤矿生产科应定期组织煤质交流会议,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煤质问题进行讨论和交流,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采样管理
第十一条采样是煤质管理的基础工作,采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煤矿生产科应编制采样方案,确定采样点、采样方法、采样时机等,并制定采样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采样时,采样人员应佩戴合格的个人防护装备,使用符合规定的采样工具和容器,确保采样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四条采样前,采样人员应对采样工具和容器进行消毒和检查,确保其干净和完好。
第十五条采样时,采样人员应按照采样方案规定的要求对原煤进行采样,保证采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采样后,采样人员应对采样工具和容器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其干净和卫生。
第十七条采样样品应及时送到实验室进行检验,确保样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四章检验管理
第十八条检验是煤质管理的核心工作,检验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煤矿生产科应建立健全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实验室的组织和管理、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以及人员培训等内容。
第二十条实验室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一条检验时,检验人员应按照检验方案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和可靠。
第二十二条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对检验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和可用。
第二十三条检验后,检验人员应及时记录检验结果,并编制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检验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明确检验结果和结论。
第五章分析管理
第二十五条分析是煤质管理的重要工作,分析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煤矿生产科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分析仪器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七条分析时,分析人员应按照分析方案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析,保证分析结果的准确和可靠。
第二十八条分析前,分析人员应对分析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和可用。
第二十九条分析后,分析人员应及时记录分析结果,并编制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分析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明确分析结果和结论。
第六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信息管理是煤质管理的重要内容,煤矿生产科应建立煤质管理数据库,及时记录和更新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煤质管理数据库应包括原煤采样信息、检验结果信息、分析结果信息等内容,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可靠性。
第三十三条煤矿生产科应定期对煤质管理数据库进行备份和存档,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恢复性。
第三十四条煤矿生产科应及时生成煤质报告,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五条煤矿生产科应建立煤质信息查询和统计系统,方便对煤矿生产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煤矿生产科的煤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七条煤矿生产科应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八条煤矿生产科发现煤质问题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时,应立即上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生产科煤质管理工作不合格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为止。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煤矿生产科在煤质管理中存在数据造假、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煤矿生产科在煤质管理中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煤矿生产科负责人对煤质管理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