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关于发布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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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关于发布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3.12.28
•【文号】监测函〔2023〕44号
•【施行日期】2023.1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关于发布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清单(第
二批)的通知
监测函〔2023〕44号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前期研究和技术储备,提高标准编制质量和效率,近期监测司组织开展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试点。

现将《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修订HJ 38-2017)》等36个项目纳入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清单(第二批)(见附件)。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细则(试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试行)》《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68-2020)、《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HJ 565-2010)等要求开展预研究工作,编制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

二、项目预研究周期为18个月,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此期间开展文献调研、条件试验、实验室间验证等工作,完成标准制修订过程全部实验研究和材料编制工作,于2025年6月30日前向监测司提交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

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要及时跟踪预研究项目研究进展。

监测司将对完成预研究的项目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对达到立项要求的项目按程序申请立项。

立项后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由预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承担。

四、监测司对预研究项目清单进行动态管理,视情持续征集新的项目纳入清单,并将未按时完成或未达到立项要求的项目从清单中删除。

请各单位认真开展专家研讨,广泛听取多方意见,严谨科学、扎实高效地推进标准预研究工作,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预研究任务。

联系人: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陈春榕
电话:(010)65646262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吴萌萌
电话:(010)84943253
邮箱:bz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乙)
附件: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清单(第二批)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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