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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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文件
内建建【2008】435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建委、建管局: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
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大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所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
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适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适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备案登记管理。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五条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全国统一编号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直至设备报废。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手续由设备产权单位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旗县区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办理。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设备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见附件六)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机牌”(见附件五)。

产权单位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向备案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二)一式2份;
(二)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
(三)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
(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复印件1份;
(七)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安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八)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它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本细则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时,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技术改造、大修情况资料。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自治区命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达到建设部《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所规定报废条件的。

第九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见附件三)一式4份;
(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拆卸)单位与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复印件1份;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元复印件1份;
(七)安装(拆卸)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复印件1份;
(八)安装(拆卸)单位参加安装(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它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原件所在单位公章。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安装(拆卸)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工程所在地旗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签署意见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安装(拆卸)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必须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机牌”。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向使用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一式3份;
(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七)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预案复印件1份;
(八)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它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原件所在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机关不予备案登记:
(一)未经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二)未经安装验收或者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在拆除前一周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原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办理注销手续时应提供该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牌原件,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办理注销手续后,使用登记牌由原登记部门收回,凭产权备案使用登记证办理重新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时,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合法,并对其真实性质负责。

申请单位提交的原件由登记部门核查后退还,其余文件资料由登记部门存档。

第十七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安装(拆卸)单位应负责整理归档有关安装(拆卸)作业档案资料,使用单位应加强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制度,健全设备运转和维护保养记录,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档案资料见《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中的要求资料。

第十八条外埠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应具有产权登记备案证明。

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遵照本细则执行;未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的起重机械不准在自治区境内使用。

第十九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按季度进行统计汇总和上报制度。

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及使用登记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及使用登记汇总表》报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及使用登记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及使用登记汇总表》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全监督总站汇总。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将全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及使用登记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及使用登记情况。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有附件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均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中未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编号规则、备案登记查询服务、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产权单位变更、注销产权备案登记手续工作,依据《关于转发<建筑起
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内建建【2008】150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编号规则
附件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申报表
附件三: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附件四: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
附件五: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牌和使用登记牌
附件六: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及使用登记证
附件七: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及使用登记汇总表
附件一: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编号规则
1、使用登记编号:
□—XXXX—XX—XX—XXXX
(1) (2) (3) (4) (5)
其中:
(1)产权备案登记编号。

(2)使用登记时间(共四位),前两位表示年份的后两位数字;后两位表示月份。

(3)工程所在地代号(共两位),第一位“X”为盟市代号;第二位“X”为各旗县(区)代号,由各盟市自行确定。

(4)建筑起重机械自产权备案登记后累计使用次数(共两位),从01开始编号。

(5)使用登记序号(共四位),从0001开始编辑。

2、示例
例:蒙AB—T0001—0806—CD—05—0012
表示:产权地属于内蒙古自治区A市(盟)B县(区)的0001号塔式起重机,2008年6月在C 盟(市)D县(区)进行第05次使用登记,登记号为0012。

附件二: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申报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资料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08年以后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注:本表一式两份
附件三: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告之
日年月日
附件四: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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