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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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1、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处分有以下五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内旷课60节者;
(2)违反纪律,不接受管理教育,影响严重者;
(3)参与打架,后果较为严重者;
(4)有偷窃行为,影响较严重者;
(5)与同学发生矛盾,不依靠学校或家长解决,私下叫无关人员处理,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3、有以下严重违纪情况的学生加重处分:
犯有第2条中某项的缺点错误,处理时不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到学校警告处分后,不能改正缺点错误,继续违反纪律的,视其违纪情况,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4、学生有以下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后,继续违反纪律者;
(2)经批准送工读学校者;
(3)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容者;
(4)学生受处分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教育子女问题上极不负责,不进行教育,不和学校合作者。

5、处分严重违纪的学生,由班主任提出意见,经年级审核提出意见,报政教处提交行政会议审议,由校长室批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6、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长签出意见。

政教处同意,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学校教育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州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附中在籍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损毁他人财物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财产赔偿部分和医疗费用等的负担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适用于高中学生)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良好,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

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
第八条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
第九条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加重处分。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 第十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 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 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一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 情节严重的,(二)有较严重后果的,(三) 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四)屡犯不改的;(五)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六)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七) 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八)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虽末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致人重伤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破坏学校正常秩序,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 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 扰乱课堂或会场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 在学生中传播不健康言行或书籍图片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在课堂或公共场所顶撞老师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勒令退学;
(五) 勾结校外人员打架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六) 采用暴力手段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

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传播虚假信息,诋毁老师或学校声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 有意破坏学校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按价赔偿学校损失。

第十四条不注重个人修养,不按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办事的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侮辱女生或其它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盗窃行为的视情节可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
(三) 考试作弊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四)经常迟到旷课累计一学期超过21节可勒令退学;不满21节的视认识态度予以相应处分;
(五)累计作业超过四分之一不交的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六)沉迷于网吧和游戏厅,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的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十五条对学生进行处分,主要材料包括:
(一)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所犯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二)其他人员或组织的旁证材料;(三) 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 (四)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违纪班级提出处理意见,在要求的时间内,将调查材料、证明材料、违纪者的检讨和处理意见送政教处研究后,上报校长办公室.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报校务会议审定,校长批准;记过以下处分和通报批评由主管副校领导批准签发;
(二)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由所在班级进行考察。

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写出总结汇报和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经班级同意后上报政教处;
第十七条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的善后工作: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即日办完离校手续,通知其家长领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末及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根据具体情节,参照本条例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纪律和教学秩序,保证教书育人工作的顺利进展,根据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我校治校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犯校纪,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给予下列之一处分,并出示布告,通知家长;处分共分五级: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限时一年,期满,如仍表现不好,不能解除处分,可延至毕业前,如表现仍不好,则处分不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如一年期满,仍无悔改表现,严重违纪者,则开除其学籍。

第三条·以大字报、小字报、散发传单或串联、演讲、匿名信等形式,煽动他人闹事,破坏学校秩序,或扰乱社会治安者,则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在校内外蓄意挑起事端,结伙打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1、合伙胁迫、拦路,堵截、围追、恐吓他人,无伤害,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
2、合伙打人,有轻微伤害,认错态度较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合伙闹事,打群架,致人伤害,情节稍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认错态度较好,主动坦白者,可给予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
4、合伙策划闹事,打人,情节严重,致人伤害,态度不好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犯以上条理之一者,除给予处分外,视其情节影响,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五条·故意损坏公物、设施或他人财物者,除按规定给予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1、造成损失在10元以下者,视其态度,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损失在10—100元,影响较大,视其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损失在100元以上者,影响较大,手段恶劣,视其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偷窃国家、集体、他人财物,除追回赃款、物外,按下列规定处分:
1、作案价值在10元以下者,认错态度尚好,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50元者,视其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50—100元者,视其态度、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手段恶劣,视其态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以前有处分,而又作案偷窃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递加一级处分。

6、作案未遂者,视其情节、影响以及本人态度,给予警告处分.
7、作案后,伪造现场,或栽赃他人者,从重处分;
8、凡犯以上条例之一者,除给予处分外,视其情节以及影响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
第七条·有盗窃、投毒、放水、凶杀等严重违法行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吸烟、喝酒等不良行为。

1、上学期间,在学校吸烟或喝酒者,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较好者,可免于处分。

2、上学期间,经常吸烟或喝酒,多次教育,不思悔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因吸烟或喝酒给予处分,后又重犯,则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谈恋爱,看黄色书刊、录像、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上学期间,与本校或外单位的谈恋爱、写情书,影响较大经教育能断绝关系,或主动提出,恳请老师、同学帮助解决者,免予处分。

2、凡有上述行为,不听劝告批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3、因谈恋爱,引起不良后果,影响极坏,给其开除学籍处分.
4、上学期间,不论在何时何处,看黄色书刊、录像者经批评教育,认错好,给予记过处分;态度不好,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一学期旷课(含自习在内)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累记旷课1-3天,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4-7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8-10天,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11-14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15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请假期限已过,而无特殊情况或返校后又不补办请假手续者按旷课论.
7、在校期间,不请假擅离学校达1天以上者,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一条·考试作弊,按下列规定处理:
1、初次作弊,情节不严重,如接受批评,不再重犯,可免予处分。

2、作弊较严重,或合伙胁同作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私自改动试题答案或涂改分数者给予记过处分。

4、学校对作弊者,视其态度、情节扣该卷10—20分。

第十二条·顶撞、辱骂或殴打教师,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因有违记行为,不听老师批评教育,当面顶撞态度粗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当面顶撞、无理取闹、辱骂或殴打老师,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3、故意伤害、污辱或殴打教师,手段恶劣,影响极大,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破坏校规校纪,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课堂或自习时,多次取闹致使他人无法学习,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在宿舍玩闹,视其情节给以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犯有以下行为者,可给予加重处分:
1、违纪后,不听劝告批评,态度蛮横、粗野者。

2、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3、隐瞒情节、说谎、出尔反尔者.
4、造谣中伤,恶意攻击报复他人者.
5、知情不报,或包庇坏人坏事者。

第十五条·处分管理呈批程序:
1、学生中间发生违纪现象,应立即报告班主任或级部主任调查处理,并把处理意见写成书面材料,呈报学工处,由学校行政办公会审定.
2、处分决定公布前,应通知班主任和学生家长,找违纪学生进行谈话教育,通知其违纪处理决定,制定帮教措施,学生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

保持学校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陕西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文,依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犯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
(四)记大过(五)留校察看(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仍表现不好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初中学生一般不予开除学籍处分,严重者送工读学校。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公安等部门处罚者:(一)被判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由于过失犯罪,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者,视情节、事实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含留校察看处分。


(三)因犯罪实行少管、劳教的初中学生,满16岁的可按规定手续予以开除,少管、劳教期满后,已满16岁的,按其少管、劳教前就学年限发给相应的学历证明,不满16岁的,学校按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对待。

(四)因故被收容审查,查实事实情节后,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故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事实,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故处以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七)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如用现金、票、券、证、卡等,或提供赌具、赌场者,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屡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百元以上或偷窃自行车一辆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虽作案价值不足百凶,但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凡经公安部门确认或学校治安部门确认系撬窃者,虽未得逞,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拦路抢劫、勒索钱财、物品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小偷小摸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第六条:对损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批评教育;若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者,应给予警告处分。

(二)有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造成后果者,除加倍罚款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分处。

第七条:对肇事、预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凶器或伪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①动手打人但未致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②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③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二)预谋、策划者
①预谋、策划勾结校内同学殴打同学未酿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酿成后果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②策划勾结校外他人,在校内外殴打同学,未酿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酿成后果者,给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①凡参加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②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给予记过处分,
若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①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②当事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条件和凶器者
①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②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③在打架中,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一学期无故旷课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4节或旷课半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5——10节或旷课一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11—-15节或旷课二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16——20节或旷课三天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五)旷课累计21——25节或旷课四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累计26——30节或旷课一周者,劝其退学。

第九条:对考试作弊者,该科该次成绩以“零”分计算,并给予处分。

(一)平时测验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期中、期末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答卷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偷窃试卷、答案或偷改答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考试作弊而受到处分后,再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违犯校纪、校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严重干扰课堂纪律,或与任课教师吵闹,影响正常教学活动者,视其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自习课堂,打扑克、猜拳行令,打打闹闹等滋拢学习秩序者,视其情节,经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携带易燃、易爆(如烟花爆竹等)危险品到校,无故在校园点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刀具到校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私拆、隐匿他人信件,或写恐吓信,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均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私藏他人学习用品(如书包、课本、练习本等),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同学进行堵截、威逼、搜身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传看、手抄淫秽书画、黄色书刊,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教学区内(教室、走廊等)打球、踢球者,在墙壁上乱写、乱画者,在黑板书画下流骂人语言或不文明不健康画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在校内酗酒、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外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辱骂老师者,用下流语言伤害女同学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在校内骑车或自行车乱放,批评后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法规校纪、校规者,若能主动交待问题或揭发问题,认识态度好的学生,可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识态度差或设法隐瞒者;
(二)多次违纪或受过处分者;
(三)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

第十三条: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相类似的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处分决定报批范围和程序
(一)记过以下处分,由年级组长报政教处讨论决定;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由政教处上报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

(二)处分通知签发前,应通知被处分者,被处分者如有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向主管部门书面申诉,主办部门应在七日内复审并作出决定。

(三)学生的处分决定应通知家长。

记过以上处分决定应归入本人档案。

处分撤销后,仍应在学籍卡和学生本人档案中注明:处分、处分时间和撤销处分时间。

第十五条:受处分的学生若改正错误,可申请撤销处分。

本人应写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年级组讨论签注意见后,报请第十四条(一)所规定审批部门予以讨论决定。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为严明校纪,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如下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一、处分方式:
①通报批评②警告③严重警告④记过
⑤记大过⑥留校察看⑦劝退⑧开除
二、凡受处分者,经过一段时间观察不改者,记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家长。

三、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执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处罚条例:
1、穿奇装异服,男生留长发,女生烫发、穿高跟鞋、佩戴首饰者,限期改正,不改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2、在校生要团结互助,彼此尊重,不准打架骂人,不准说粗话脏话,如有打架骂人,挑动闹事造成极坏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严重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3、学生必须遵纪守法,对携带或私藏公安部门严令禁止的枪械、管制刀具者,给予相应校纪处分,严重的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5、爱护学校公共财物,如发现有意破坏门窗、水暖供电等教学设施,打破玻璃,毁坏桌凳等,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记过,并赔偿损失.
6、男女同学保持正常的同学关系,有早恋行为者,予以教育并通知家长,教育不改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劝退、开除。

7、有抽烟、饮酒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通知家长予以劝退。

8、各类考试中作弊者,部内通报批评,作弊学科记为零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9、学生要尊重师长,与老师、领导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当方式交换,如有取笑顶、撞辱、骂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0、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保持良好的校内环境卫生,不乱扔废物,不污染环境,不随地吐痰,违者令写出检查或当众批评,情节严重者,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

11、要爱护学校环境,不准攀折花草、树木,违者罚款,并给予校纪处分。

12、在校期间学生不得私自离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经门卫检查方可离校.若采取不正当方式或翻墙逃离学校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13、严格掌握课外阅读和欣赏范围,不准看黄色、凶杀刊物及非法印刷品,无家长带领不准进录像厅、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等,违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14、本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违者给予教育,屡教不改且情节严重者给予校纪处分。

15、学生必须按时作息,住校生不得提前起床或就寝,熄灯后不得说话、吃东西、听录音,严禁影响他人休息,违者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警告、记过或取消住校资格。

16、要自觉维护就餐秩序,不准有意破坏餐厅纪律。

打饭不排队、故意起哄拥挤、严重浪费粮食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7、不准在教室、楼道及其它公共场所大声吵闹、喧哗,本班学生不得到其它教室走动,违者批评教育。

18、住校生课间不得无故回宿舍,走校生不准到学生宿舍。

学生在宿舍一律不准使用有关电、火的不安全物品,违者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警告处分。

19、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坚持出全勤,有事履行请假手续,违者校纪处分。

20、对所有违纪行为的处分,一律在全校公布,通知家长,到毕业仍未撤消的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21、本条例的实施由各部主任提处理意见,校长批准。

各部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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