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通航水域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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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非通航水域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非通航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河堰、公园等水域及其周边环境。
三、管理职责
1. 乡镇人民政府、住建、林业、海事、水务和旅游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以及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各自职责,共同负责非通航水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2.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非通航水域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安
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 住建、林业、海事、水务和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领域内的非通
航水域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措施
1. 严把小型船舶市场准入关。
具体规定小型船舶、经营者、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以及小型船舶经营活动水面应当具备的条件,进一步规范从事经营活动小型船舶的申报程序。
2. 划定非通航水域活动水面安全管理范围。
由交通、林业、水务、住建、旅游等
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管水域小型船舶经营活动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并在受理后对小型船舶活动水面进行勘察,划定水域范围。
3. 开展专项检查,依法取缔非法营运。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对
辖区内非通航水域安全状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手续或不具备安全营运条件的船舶及水上游乐设施一律予以取缔,切实消除隐患。
4.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
众的安全意识。
5. 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建立健全水上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五、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违反本制度,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本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