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规范校园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吉教办字[20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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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规范校园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正文:
---------------------------------------------------------------------------------------------------------------------------------------------------- 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规范校园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吉教办字〔2013〕17号)
各高等院校、各有关通信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教育信息化,促进高等教育现代化,做好校园电信基础设施规划与工程建设,有效推进校园内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参照工信部和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现对校园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了保障校园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省教育厅会同省通信管理局成立高校校园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省教育厅、省通信管理局按各自职责监督指导各高等院校、各有关通信企业开展高校校园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由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省教育信息化推进办公室、省教育信息中心和省通信管理局电信管理处组成,负责委托专家组对校园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对各校实施校园电信基础设施规划及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

联合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教育信息中心负责。

二、为切实维护广大师生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满足学校对服务质量好、使用资费低的电信业务的期盼,同时,为实现各基础电信企业平等接入校园、保障校园电信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在校园进行基站、传输线路、光纤宽带及无线局域网等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各方应严格执行共建共享程序,具备共建条件的必须共建,具备共享条件的必须共享,同时应
加强通信企业与高等院校的沟通协调,既要符合校方的整体规划,又要满足校园特殊的、个性化的对通信业务的需求。

(二)在履行共建共享程序中,未经共建方同意,各院校不得与通信企业自行签署进入协议,禁止签署垄断性协议、限制或排斥其他通信企业的平等接入和使用,以保证校园用户自主选择电信运营商和电信业务的权利。

三、各院校应保障校园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某种方式对本该由学校投资的,改变成由通信企业投资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支付费用。

四、各院校在开展校园信息化建设中,不得采用强制校园用户使用指定的电信业务或终端设备的方式限制用户的自主选择权。

五、新建电信基础设施的院校必须全部纳入共建共享建设规划范围。

在规划前期,各院校要将项目建设方案上报,经联合办公室组织审核,方可付诸实施。

六、对已经完成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院校,如存在不能满足校园用户自主选择电信运营商的情况,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制定整改方案、签署过渡和合作协议,经联合办公室审核后组织实施。

七、加强自查和检查监督工作。

各院校要对本校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4月30日前报联合办公室。

从5月10日起,联合办公室将对各院校共建共享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共建共享的工作流程、共建共享的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反第二、三、四款中的禁止性规定等情况。

省教育信息中心联系人:张晓雨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通信地址:长春市卫星路7089号
邮编:130022
省通信管理局电信管理处联系人:刘海玉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通信地址:长春市同志街733号
邮编:130061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通信管理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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