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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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减少抗菌药物的滥用和
过度使用,保护公众健康,提高抗菌药物的治疗效果,确保抗菌药物的持续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生
产企业等涉及抗菌药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工作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为制定和实施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负责。
第四条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用药的
原则,避免对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
第二章抗菌药物使用规范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等科
学方法,合理选择抗菌药物,避免盲目使用。
第六条医务人员在使用抗菌药物前应充分了解患者的病史、过敏史等信息,避免使用对患者不适宜的抗菌药物。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按照抗菌药物的说明书和药品的适应
症进行合理使用,避免滥用抗菌药物。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疗效情况及时调整
抗菌药物的使用剂量和疗程,避免过度使用。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注意药物之间的相
互作用,避免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得私自调整用药方案,避免患者受到伤害。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及时记录患者的用药信息,包括药
品名称、使用剂量、疗程等相关信息,以便日后的用药评估。
第三章抗菌药物供应管理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抗菌药物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药品管理法规的规定,合
法销售抗菌药物,不得违法销售抗菌药物。
第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加强对抗菌药物的管理和监督,避免抗菌药物的滥用。
第十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应记录抗菌药物的销售信息,包
括药品名称、销售数量、销售对象等相关信息,以便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抗菌药物使用的监
督检查力度,确保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对于发现滥用抗菌药物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
政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罚,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公布抗菌药物使用的监督
检查结果,向社会公众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二十条对于积极配合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
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奖励,包括表彰、奖金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卫生主管部门。
以上为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全文,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