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中给单位造成损失应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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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作中给单位造成损失应如何赔偿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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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作中给单位造成损失应如何赔偿
朱兵飞 2014-04-24 15:32:39
事
件
回
顾
⼈⾮圣⼈,孰能⽆过。
⽣活中每个⼈都有失误的地⽅,因失误⽽造成他⼈的损失也是必须承担的责任。
那么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如因过错或重⼤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因为有劳动关系这⼀法律关系的存在⽽有所区别呢? 本期我们通过实例来探讨这⼀常见问题。
【案件回顾】
2007年1⽉22⽇,某公司与朱某签订《驾驶员聘⽤合同》,合同约定:⾃当⽇起⾄2008年1⽉21⽇,某公司聘⽤朱某从事驾驶员⼯作,有权对朱某的安全服务活动进⾏管理监督和评⽐,按⽉⽀付其⼯资补贴。
朱某应注意驾驶安全,如违反交通法规及其个⼈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朱某承担,公司不予负责。
即使公司被责令承担责任,也有权全额向朱某追偿。
签约后,双⽅按约履⾏,朱某在某公司每⽉领取⼯资等收⼊1500元。
2007年7⽉13⽇9时许,朱某驾驶公司的客车⾏驶⾄南京经济开发区某路⼝时,与⽆证⽆牌照的摩托车胡某相撞,造成胡某和其搭载的乘客王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朱某和胡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事后,胡某继承⼈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朱某及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朱某系履⾏职务⾏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胡某继承⼈5万余元,某公司赔偿14万余元。
死者王某的继承⼈后也想法院起诉,法院判令某公司赔偿18万余元,胡某继承⼈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19万余元,双⽅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在执⾏过程中未发现胡某的遗产,故对某公司予以强制执⾏。
除去交强险和商业险,某公司实际被执⾏34万余元(包括与胡某继承⼈承担连带的19万余元的或有债务),公司直接损失数额为5万余元。
某公司被强制执⾏过程中,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赔偿公司损失10万元。
南京中院审理后,判决朱某赔偿某公司5400元。
——选⾃《江苏省⾼级⼈民法院公报》2012第3期
类似于上述案件中员⼯因过错或重⼤过错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实践中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劳动者和⽤⼈单位关于损失赔偿的纠纷也不少。
那么在这样的事件中,员⼯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怎么赔偿单位损失,本期时评律师将结合本案作出具体分析:
1、员⼯朱某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中公司起诉时主张朱某系未经同意私⾃驾驶公司车辆外出,途中发⽣交通事故。
⼀审法院查明,朱某在交警部门所作询问笔录中陈述“当时车上只有我⼀个⼈,我只是空车回家时发⽣交通事故的”。
朱某平时主要⼯作为驾驶公司车辆,运送南京某公司员⼯上下班。
公司出具《情况
说明》载明事故发⽣时该公司未安排朱某所驾驶车辆运送员⼯上下班。
交通事故发⽣与朱某违反操作规程驾驶车辆有关,朱某的过失的造成事故的原因之⼀。
⼆审法院另查明,朱某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路⾏驶,通过有信号灯的路⼝时疏于观察,未按信号灯指⽰通⾏,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胡某⽆驾驶证⽆牌机动车违反载⼈规定上路⾏驶,通过有信号灯的路⼝时未按信号灯指⽰通⾏,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各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本案证据不能否定朱某开车系其职务⾏为,予以认定。
朱某驾驶的机动车制动不良,故公司对机动车的管理也有疏忽,对此也应承担管理不良的责任。
2、合同约定损失全部由朱某承担的效⼒
劳动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按照劳动合同、单位制度、法规规章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可以起诉求偿。
即⽤⼈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规章制度规定因劳动者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事项,但约定的赔偿责任不能免除⾃⼰的法定责任。
在本案中,朱某是公司对驾驶员,该⼯作岗位具有⾼风险的特性,⽽双⽅在劳动合同中有关朱某违反交通法规及其个⼈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朱某承担、公司不予负责的约定,免除了公司对经营风险,转嫁了雇主的法定责任,完全排除了⽤⼈单位的法定义务,加重了劳动者的风险负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该约定⽆效。
该约定⽆效后,并不免除朱某相应的赔偿责任,朱某应承担与其过失的轻重、损害的程度和劳动者的实际收⼊⽔平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法院最终认定:由于朱某和公司对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均有过错,朱某重⼤过错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仍应归于劳动风险、安全教育、管理措施、保障⽔平等多⽅⾯因素与劳动者过错的结合,故依约依法即使应由劳动者承担责任的,其亦应当承担较⼩部分为妥。
虽然某公司直接损失为5万余元,但兼顾劳动者的实际收⼊⽔平,酌定朱某对公司直接损失承担的数额为其年收⼊的30%即5400元。
律师提醒:
1、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如交通事故、操作失误等,劳动者虽然受到⼯伤,但可能同时也造成了⽤⼈单位的车辆损坏或其他财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中有规定,但劳动者实际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
因为⽤⼈单位作为经营者,其获取收益的同时,本⾝也应承担⼀定的经营风险,⽽劳动者的过错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属于经营风险的⼀部分,因此,因劳动者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较为合理,⽽不应由劳动者单独承担。
2、在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具体的赔偿责任后,如劳动者有能⼒⼀次性⽀付⽤⼈的损失,可以⼀次性赔偿;如没有赔偿能⼒,⽤⼈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应得的公司予以扣除,但需符合两个标准:不超过⼯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资不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
按⽉扣除适⽤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继续存续,如确定劳动者赔偿责任后,双⽅劳动关系已经终⽌或解除,在⽬前劳动者流动性⽐较频繁的背景下,⽤⼈单位可以从劳动者离职时应得的全部⼯资及补偿⾦中扣除劳动者应赔偿的⾦额。
对于不⾜部分,⽤⼈单位对劳动者享有债权,劳动者还应以其所有的其他财产继续赔偿损失的差额部分。
结
语
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履⾏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服从管理,学习好安全教育,避免发⽣损害⽤⼈单位利益的情况。
⼀旦发⽣损害事故,也应当及时向单位报告,避免损失的扩⼤。
对于⽤⼈单位来说,应当对劳动者进⾏劳动风险、安全保障、管理措施等⽅⾯的教育和培训。
⼀旦发⽣类似纠纷,应当及时与劳动者沟通,就事件发⽣的原因、过程以及具体的损失,保留证据,避免产⽣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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