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有技术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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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有技术出资

1 专有技术简述

对专有技术的称呼、含义及解释不尽一致,较有影响且被许多国家采用的定义是1969年在布达佩斯召开的保护工业产权会议上由匈牙利代表团提出的:“专有技术指享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和不作为工业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上述对象的组合。”

专有技术具有以下显著的特点:

(1)无形性。专有技术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其表现形式广泛,包括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也包括技术人员的经验和知识、经营诀窍等。此外,在新经济下各种新兴的商业模式也被视为专有技术。

(2)可获利性。专有技术是对完成某种具有价值的技术、知识或者经验积累后形成的技术,其必须具有专有的实用价值,可获利性是专有技术与常识之间的最大区别。

(3)保密性。专有技术在很多范围内被看作与专利技术相对的非专利技术。专利技术受专利法的保护,具有独占性且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期限,其在专利法规定范围内公开;而专有技术具有秘密性的特点,因此难以为公众所接受知悉。专有技术的权利人在主观上有保密的意识并对其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专利技术应是未公开的、仅特定人知悉的,一旦失密,它就可能失去其专有价值。保密性是专有技术的最主要特性。

2 对专有技术出资的理解

(1)作为法律规范的专有技术出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修订)等法规也对知识产权出资这一方式予以认可。

专有技术出资的合法性应得到明确。但笔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相应条款存在保留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可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种财产出资予以限制约束。

(2)作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专有技术作为具有商业价值及秘密性特点的知识产权,需要由企业依法建立管理制度,以维护企业权益。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商业秘密列为专项任务,并明确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依法打击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财务核算的专有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年)均对无形资产出资进行了规定。明确企业可以接受包括专有技术在内的无形资产出资,也可以无形资产对外出资。无形资产的出资均遵守程序和评估作价等规定。企业通过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有关经营、管理的财务责任。对作为出资的专有技术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出资取得的专有技术,其价值应合理确定并具有公允性,其入账成本为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

3 专有技术出资与其他财产出资的差异

专有技术因其特殊性,在其作为资本出资入股时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存在一定的差异。

3.1 投入及持有期间均存在法律风险

专有技术权在本质上属于自然权利的范畴,其取得与存在皆依自然事实之产生、变化为前提。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对其权利的界定及证明存在难度。因此与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

商标、专利技术比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方式具有更高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其合法性风险难以补救,故接受专有技术投资入股的企业其资本易处于不稳定状态。

这一风险仍将延续存在于企业持有此专有技术期间。获取专有技术后,企业不仅可使用该专有技术,也可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研究并申请专利权。如果原专有技术权利人取得专利后,通过出资等合法手段获取专有技术的企业或者只能在其原使用范围内使用该专有技术,或者根本就没有再使用权。因此,合法取得的专有技术仍然存在法律风险。

3.2 权属转移方式不同

资产转移是出资的前提条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资需“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货币、实物以交付为手段,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及商标均需履行资产更名手续。但专有技术的权属通常没有明确的文件证明,对其法律地位的确认及评估工作需要带来不便。同时,以专有技术出资没有明确的法律交付手段,仅以双方出资协议为依据,无法规避对企业其他相关利益人的损害行为。

3.3 出资资产可能存在不完整性风险

专有技术类型繁多,且随着经济管理的发展,其不仅表现为单独的技术存在形式,还与管理、企业组织等多个方面紧密关联。其中以技术人员的经验和知识、经营诀窍等尤为突出,专有技术资产难以独立,与相关资产不易剥离,专有技术的让渡行为可能不完整。出资协议中专有技术标的物的不明晰决定了部分类型的专有技术作为出资方式存在瑕疵。

3.4 权属不具独占性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及知识产权中的专利等出资方式均会明确其资产的独占性,即出资人向公司交付出资资产后即不再拥有相应权利,出资人不再享受出资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对应专利的排他性,专有技术如果没有明确在出资后原所有人权利的消失及被投资企业对其权利的独占性,则极有可能会产生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形成同业竞

争的道德风险,也极易因专有技术知悉人范围的扩大而导致专有技术失密的可能性。

3.5 评估价值的确定不易操作

专有技术属无形资产范畴,对其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是专有技术出资的必经程序,也是确定出资人权利的依据。因专有技术的秘密性特征,对专有技术专有性的判断较为不易。亦因专有技术没有明确的法定保护期限,其权利年限的界定甚至需要考虑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做出,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场法、清算价格法及数学方法。实践中,出资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以收益现值法为主。对除其他无形资产评估价值通常只需考虑预期收益价值折现金额。就专有技术而言,其评估价值应为预期收益价值(即未来投入使用可能产生的收益)减去维护成本(即专有技术权利人为维护专有技术而支出的费用)后的现值。即,

V0=Σ[(Vt-Ct)/(1+i)t]

其中,V0为专有技术价值;Vt为专有技术第t年的预期收益;Ct为专有技术第t年的维护成本;i为贴现率;t为专有技术的经济寿命。

专有技术的先进性决定了其价值的多少。越先进的专有技术越具备垄断性,其预期可创造的收益越高,其被新技术替代的可能性也就越小,维护成本越低,而可利用年限越长。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并不存在必然的先进性差异,但专利技术的先进性是经公开程序得以验证的,而专有技术的技术先进与否缺乏公允性判断。折现率受行业风险和企业风险因素等密切影响,风险越高,折现率越大。专有技术的秘密性不是绝对的,专有技术知悉和使用的人越多,其维护成本越高,当某项专有技术逐浙被常识化,其维护成本高于其收益价值后,所有人将放弃对专有技术的保密维护,其专有性和垄断价值将消亡。

专有技术的预期收益估算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局限性。此外,因为被投资企业对专有技术不具有独占性,其市场及预期收益将受竞争对手、市场甚至不道德投资者同业竞争的影响,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计算并确定专有技术公允价值变得更为复杂。专有技术又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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