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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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地理标记权的法律保护
当前,中国还没有由最高立法机构拟订公布特意的“地
理标记法”,对地理标记权的保护散见于中国的《商标法》、《产质量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花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入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以及《地理标记
产品管理规定》、《地理标记产品专用标记管理方法》等行
政规章。
地理标记与地理标记使用权
地理标记,又称原产地名称,属于差别性标记的范围。
依
据我国新订正的《商标法》第 16 条第 2 款的规定,地理标记
是指标示某商品根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用或许
其余特点,主要有该地区的自然要素或许人文要素所决定的标记。
地理标记权海涵特定地区的行业组织或法人依法对经
注册登记的产品地理标记(原产地名称)获取据有、同意使
用与监察的权益以及地理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同类同质
产品生产者在自己产品上使用地理标记的权益,即地理标记
同意使用权。
但地理标记也能够作为证明商标或许集体商标明册,注
册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
我国《商标法》
第16 条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记,而该商品并不是根源于该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误导民众的,不予注册并严禁使用;可是,已经好心获得注册的连续有效。
地理标记权的保护特点
――地理标记权的履行限制性
第一,其不一样意任何特定经营者将某一经过认证的地理标记作为自己专有的一般商标使用或注册;其次,只需产品的产地与地理标记相符合,并且产品自己的质量达到既定的标准,则地理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在办理有关手续后都能够使用该地理标记。
――地理标记权不拥有可转让性
只有地理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才可获取同意使用该地理标记的时机,非地理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产品生产经营者绝不一样意使用该地理标记。
――地理标记权拥有相对的永续性
只需地理标记权人连续在地理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范围内进行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且产质量量向来达到既定标准要求,就不会丧失其地理标记权,除非原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取销已经授与的地理标记产品保护或许自然地理环境变化,不然特定地区的产品生产者所共有的地理标记也不会自动进入特定地区以外的公有领域或许灭失。
诉讼时效
地理标记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项权益,且常与商标权
相耦合,则其遇到保护的诉讼时效应与商标权的诉讼时效相
一致。
依据中国《民法公则》135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商标民事纠葛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2002
年10 月16 日实行)第18 条的规定,入侵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诉讼时效应为 2 年,自商标明册人或许利害关系人知道或
者应该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法律保护
2005 年,由中国国家质量技术监察查验检疫总局(以下
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拟订公布的《地理标记产品管理规定》,
第一次在中国正式成立了较为独立的地理标记保护制度。
由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拟订公布的自2007年1月30日起实行的《地理标记产品专用标记管理方法》又使地理标记
保护制度获取了增补与丰富。
据《产质量量法》第 5 条和第53 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严禁假造产品的产地,不然由质检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假造者更正,充公违纪生产、销售
的产品,并处违纪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纪所得的,并处充公违纪所得;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
执照。
依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 4项和第 20条
的规定,严禁经营者在商品上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记,以伪
造产地、对产质量量作引人误会的虚假表示的方式进行不正
当竞争活动。
对违纪者,将依据依据中国《产质量量法》第
53 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经营者私自使用著名商品独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别人的著名商品相混杂,使购置
者误以为是该著名商品的,监察检查部门应该责令停止违纪
行为,充公违纪所得,能够依据情节处以违纪所得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
民事法律保护
――权益主体
因为地理标记权有着与人们常讲的一般知识产权所不
一样的权益属性,因此,产生了权益保护主体适格的问题。
只有地理标记注册人材有权追求法律追查违纪伤害地理标记
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保护方式
1、诉前严禁令及财富保全/凭证保全
对于诉前财富保全和严禁令,在有凭证证明别人已在实
施或许马上实行入侵其权益的行为,如不实时遏止将会使其
合法权益遇到难以填补的伤害的状况下,地理标记权人能够
依法在起诉前(至正式起诉之日不超出30 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纳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富保全的举措。
详细举措包含法院依申请公布暂时禁令,裁定诉前采纳财富
保全等。
依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接受诉前
财富保全及 /或凭证保全申请后,一定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纳保全举措的,经送到后应该立刻开始履行。
这些都
切合 TRIPs 协议第 50 条规定的精神,即司法当局有权采纳
有效地暂时举措防备任何延迟给权益人造成不行填补的损
失或凭证灭失。
可是,假如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纳保全举措
后 30 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定,排除保全
举措。
2、追查民事责任
依据中国《民法公则》、《侵权责任法》、《商标法》、《产质量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地理标
志权人在其地理标记注册全部权及其地理标记专用同意权遇
到非法伤害时,可诉求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判令侵权人停止
伤害、清除阻碍、除去影响、补偿损失等;还能够提请法院
依职权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假造的地理标记专用表记
和特意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资料、工具、设施等财物的民事
裁定。
至于入侵地理标记专用权的补偿数额怎样确立的问题,
因为地理标记有的被注册为证明商标,有的则没有,因此入
侵地理标记专用权的补偿数额一般依据中国的《反不正当竞
争法》第 20 条的规定和司法老例履行,即:第一,按权益人
的实质损失计算;其次,若损失难以计算的,补偿额为侵权
人在侵权时期因侵权所获取的收益,再加上被侵权人所支付
的用于遏止侵权行为的交通费、检查费、判定费、适合的
律师费及其余合理花费。
刑事法律保护
因为中国当前还没有一部特意的地理标记权保护法,而《刑法》中也没有设定“冒充地理标记产品专用表记罪”,所以,对事实上严重伤害地理标记权益的直接刑事制裁法条
尚是空白,但国际上好多国家特定地区的行业协会或近似组
织往常将当地特点产品的地理标记注册为证明商标,进而援
引或合用刑法中有关保护注册商标权益的法条规定来保护
地理标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