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银保监分局关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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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银保监分局关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聊城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2.24
•【字号】聊银保监准〔2020〕233号
•【施行日期】2020.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聊城银保监分局关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请示》(浙商保险鲁〔2020〕115号)收悉。

经审查,同意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由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109号武楼综合楼21号楼西门市4、5、6号变更为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6号智能光电产业园综合楼4楼。

你公司应于我分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文、你公司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聊城银保监分局办理领证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变更手续。

变更营业场所后,不得在原址再行办理保险业务,并须及时拆除原址标识及标牌。

此复。

聊城银保监分局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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