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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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章程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全名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简称“中国无协”,英文名为
,英文缩写为“”
第二条第二条本协会由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以及法律认可的业余无线电组织或单位自
愿结成,属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系指经正式批准的、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其兴趣纯系个人爱好,而不涉及谋取利润
第三条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和无线电运动工作者,指导全国
业余无线电运活动,推动其普及与水平的提高服务;受国家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全国业余无线电业务实施辅助无线电运动的管理工作;为社会紧急情况提供救灾应急无线电通信服务;增进与各国业余无线电组织及爱好者的友谊,加强与国际业余无线电组织的联系和合作业余无线电活动是指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活动和运动协会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第四条本协会体育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国家无
线电管理机构的有关业务指导;代表中国参加国际业余无线电联盟,并参加相应的国际业余无线电活动的
第五条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总部设在北京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根据国家有关体育和无线电管理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无线电法规以及国际业余无线电组织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业余无线电活动的的开展发展,促进我国及世界无线电活动的进步
宣传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业余无线电活动,普及科技知识,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业余无线电活动,不断提高无线电技术水平
制定有关业余无线电活动管理制度、各种技术和运动证书等级标准、竞赛规则,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业余无线电培训、考核、竞赛、评比及其他活动,加强各地业余无线电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全国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维护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要求和、意见和,并对无线电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出建议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代表我国组团参加、申办国际业余无线电会议、竞赛等活动,保持与国际业余无线电组织和各国家和地区业余无线电界之间的业务联系并展开交流活动;牵头协调地方组织的国际业余无线电活动完成*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或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热爱业余无线电活动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表;
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查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会员享有被选举权;优先或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优先或优惠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对本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依法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积极支持并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协会的形象和团结;遵守有关业余无线电的法规和纪律;
积极向协会领导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团体会员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应向本协会秘书处递交年度工作报告;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总部,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修改本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协会和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半年以上,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全国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表决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表决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一般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等级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和交付的工作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