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就业前培训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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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就业前培
训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10.28
•【字号】新克政发[2004]58号
•【施行日期】2004.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就业前培训办
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4]58号)
《克拉玛依市就业前培训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0月28日
克拉玛依市就业前培训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的就业准入制度,提高我市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职业培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对象和报名
(一)具有克拉玛依市常住户口和两乡准备从事非农产业或进城务工,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市、区劳动保障事务机构登记求职,并领取《求职卡》和《求职登记证》的人员。

(二)报名参加就业前培训的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市、区、街道、社
区劳动保障机构开具的《求职卡》、《求职登记证》、近期免冠黑白两寸照片一XXX彩色一寸照片两张,到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登记报名。

二、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我市求职登记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社区就业岗位培训和短期应知应会培训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就业前培训应以市场为导向,以就业为目的,形成“岗位需求、信息发布、职业培训、持证就业”的机制。

三、培训形式
培训机构要根据人才劳动力市场需求,采取以下形式开展培训。

(一)订单式培训。

职业培训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用工需要,签订技能培训协议,从登记失业人员中公开招收学员进行专门培训,由用人单位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二)市场需求培训。

培训机构根据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的需求情况,面向社会招收学员进行技能培训,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或为劳动力市场储备技能人才。

(三)自主选择培训。

失业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就业意向,参加就业前培训实现就业(包括在本市外培训机构培训的)。

四、培训内容和发证
培训内容应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要求,突出实用性和有效性。

(一)职业技能培训。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培训大纲,统一使用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进行教学,培训期满后,经培训机构申报,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石油新疆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学员进行考核鉴定。

成绩合格者,核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创业培训。

统一使用国际劳工组织开发的中国版《创办你的企业(SYB)》教材进行授课。

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
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三)短期应知应会培训。

根据各职业(工种)专业理论、专业技能要求及岗位规范进行教学。

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培训合格证书》。

五、培训经费补贴条件和标准
就业前培训费由参加培训的学员承担,政府从就业基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含技能鉴定费)。

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凡参加技术工种(职业)培训,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75%以上的,参照新劳社字[2003]4号文件,按照A类工种每人700元、B类550元、C类 400元、D类350元、E类3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二)凡参加非技术工种(职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75%以上的,按照培训期1个月以内的每人200元,培训期2-3个月的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三)凡参加本市创业培训的人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75%以上的,创业成功或自谋职业达到50%以上的,可按每人1500 2000元给予创业培训机构补贴。

《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可作为创业人员申请地方小额贴息担保贷款的有效证明。

(四)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少数民族失业人员,需要对所学职业(工种)进行汉语言强化培训的,可在原培训补贴的基础上增加 200元,用于汉语言的强化培训。

(五)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前培训的,免交培训费。

(六)申请参加就业前培训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七)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当年就业前培训合格率达到 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75%以上的培训机构,政府给予一次性的培训补贴,主要用于培训设备设施建设。

补贴标准为:民办培训机构培训人数达到100-200人,补贴2万元,200人以上补贴4万元;公办培训机构培训人数达到200-400人,补贴2万元,400人以上补贴4万元。

六、培训经费的支付程序
(一)培训机构在培训前十日,持失业人员的《求职卡》、《求职登记证》、《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申请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培训结束后,申请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需持培训人员名册、《业人员参加培训补助申请表》、《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书或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对上述材料审核后,在《求职卡》、《求职登记证》上注明,经市财政局核定后给予补贴。

对达不到补贴条件(培训合格率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75%以上)的,先按照培训补贴费用的50%给予培训机构补贴,待就业率达到补贴条件后,培训机构持材料(同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经市财政局核定后,给予剩余50%的培训补贴。

(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本市外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凭培训费发票按补贴标准予以报销。

培训费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发票金额报销。

七、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在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时,应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择;招用从事非技术工种人员,也应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选择。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就业培训补贴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

八、附则
(一)下岗失业人员培训补助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劳社字(200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新疆油田公司就业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新克政发[2000]3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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