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载明产权调换具体方案等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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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载明产权调换具体方案等可以撤销吗?
根本案情:
某区建设局作出征收赵某所在区域房屋的决定,并明确2012年4月27日为评估时点。但区建设局实际到10月22日才委托评估公司对赵某的房屋进行评估。赵某不满补偿标准,拒签征收补偿协议,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公告显示该征收工程内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时点均为同年4月27日,而实际涉案房屋分户评估表评估时点为同年10月22日。因此,被告被诉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结果违反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分户评估表评估时点、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间相一致的规定。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包含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具体事项,而被告所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未载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内容不明确。鉴于此,法院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典型意义:
城市房屋征收事关民生,影响到老百姓的根本生活,政府必须依法谨慎实施。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政府应恪守评估时点与征收公告时点相一致的规定,而禁止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尤其在被征收人未自愿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政府必须严格依据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明晰补偿决定的依据和内容,对于进行房屋安置的,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确实定地点和面积等,否那么类似这种不确定表述的行为将损害被征收人的选择权,而且将来无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