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附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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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附卷宗
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视听资料,又称为音像证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等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储存有音像资料的磁带、录像带、DVD、VCD等。
视听资料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等多种形式,需要注意的是:
一是,视听资料不同物证。
物证是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情形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的证据材料。
视听资料虽然也表现为磁带、录像带、DVD、VCD等实物,但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并非这些实物本身的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情形等,而是通过实物所记录和储存的声音、图像等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
在特定情形下,视听资料亦会被当作物证使用。
二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资料并不都属于视听资料范畴。
对于证人、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所作的录音录像资料就不属于视听资料的范围,而应当被作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使用。
以视听资料形式保存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情况的记录,也应当被作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三是,视听资料不同于电子数据,二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不存在交叉重合的地方。
《刑事电子数据规定》中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
成的,以数据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规定》中的证据分类审查与认定部分直接规定了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证据的审查内容。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有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的规定。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等形式储存,通过声音、图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以录音磁带、录像带、唱片、CD、光盘等实物储存介质存储的音像资料是视听资料。
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电子视听资料,如QQ视频语音聊天记录、微信视频语音聊天记录等,则是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实际上是传统证据种类的电子数据化,其来源于七种证据,是将各种传统证据部分地剥离出来而泛称的一种新证据形式,就是电子数据形式的传统证据。
任何电子数据,都可以还原为其他证据种类。
司法实践中,不能因为视听资料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就盲目迷信其技术性,放松对其的审查,因为其也可能被剪辑、增加、删改、重新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