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目的未实现,请求返还能否被支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花钱“打招呼”“⾛关系”等请托⾏为⽬的未实现,请求
返还能否被⽀持?
本⽂为原创⽂章,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序⾔:请托⾏为是指通过“找关系”“⾛后门”“通关节”等⼿段请求别⼈帮忙办事的⾏为。
其中明显的违反公序良俗的⾏为称为⾮法请托⾏为,⽐如:托⼈办户⼝、托⼈帮孩⼦办理⼊学资格、托⼈帮忙取得某些执业资格证书、托⼈帮忙消除交通违章记录、托⼈串通投标等⾏为。
这些⾏为在⽣活中屡见不鲜,随之⽽来的便是出现受托⼈收了钱但没有办成,却不同意退钱的情况。
本⽂主要是针对⾮法请托⾏为中,当受托⼈收了钱但没有办成事,但⼜拒绝返还时,司法实践中请托⼈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问题。
⼀、以涉嫌诈骗为由刑事报案。
有⼈认为,你答应帮我办事,事没办成你还不退钱,应当属于诈骗,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在实践过程中,该种途径实现的难度较⼤。
难点⼀:“请托”之事,不好意思报案。
托⼈办事,尤其是办的事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往往受托⼈帮你联络的很有可能是负责该事的“负责⼈”、“领导”。
因为报案如果被受理,可能会牵连“领导”“负责⼈”,所以即使事情没有办成,依然有很多请托⼈只想找受托⼈退钱,⽽不愿意把事情闹⼤。
难点⼆:公安局很难受理。
遇到此类情形,绝⼤多数情况下,公安局是不会受理的,因为请托⼈往往请托的事项有违公序良俗,这种情况往往是⼝头约定,很难保留书⾯证据。
此时公安机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对⽅存在违法⾏为,所以不予受理,建议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
⼆、按不当得利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取得利益。
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与利益所有⼈(受害⼈)之间产⽣了⼀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有权请求不当得利⼈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因为在⾮法请托⾏为中,请托⼈往往求⼈办事,双⽅本⾝处于不平等地位。
请托⼈和受托⼈往往不会就此达成⼀个书⾯协议,也有⼤量的受托⼈甚⾄不会为请托⼈出具收条。
如请⼈疏通疏通关系,给了部分钱款,这其中⼀定会涉及⾏贿受贿⾏为,双⽅不可能因此达成⼀个书⾯协议。
这就导致了⼀旦发⽣纠纷,在诉讼过程中,请托⼈⼿中没有掌握任何证据⽤于证明案件事实和双⽅法律关系。
在某个客观事实因证据问题⽆法认定,法律关系⽆法明确时,主张不当得利往往是最后的⽅案。
当请托⼈按不当得利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将存在以下情形:
情形(⼀):以不当得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受托⼈退款。
北京市(2020)京02民终1522号案件,该案系原告花钱请托被告办理⼀级建造师资格证,被告未办成却拒绝返还钱款。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该案⼀审法院认为因他⼈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126000元,没有法律根据,应予以返还。
⼆审法院认为鉴于双⽅之间请托⾏为的⽬的存在明显的违法性,所达成的合意亦不合法。
⽽被告是该款项的获利⼈,经就案情及当事⼈庭审陈述内容⼀⼀梳理,被告关于取得和持有诉争款项之依据的主张,均不能成⽴。
在被告不能证实存在继续占有该款项的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其应就此负有返还义务。
但在案例检索过程中,以不当得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受托⼈退款的案例占⽐很低,绝⼤多数案件被法院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
情形(⼆):以不当得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
辽宁省(2019)辽07民终1010号案件,该案系原告花钱请托被告办理退休事宜,被告收钱后却没有帮忙办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钱款,但被告拒绝返还。
原告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原告诉⾄法院。
该案⼀审、⼆审⽀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后该案提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原告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的⾮法⽬的,其⾏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其⾏为⽬的和⼿段⾮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裁定撤销了原⼀审、⼆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在进⾏案例检索过程中,⽬前存在⼤量案例,法院以原被告双⽅的⾏为违反公序良俗,⾏为⾮法,裁定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
三、按委托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民法典》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和受托⼈约定,由受托⼈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委托⼈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
托⼈办“事”的⾏为实际上就是⼀种委托合同关系,如果请托⼈和受托⼈双⽅之间存在协议或者其他能够⾜以证明委托⾏为、委托事项的证据,那么当事⼈以委托合同案由提起民事诉讼正好能够与双⽅的法律关系⼀致。
所以部分请托⼈选择按委托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当请托⼈按委托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将存在以下情形:
情形(⼀):以委托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合同⽆效,受托⼈退还钱款。
北京市第(2020)京0111民初10496号案件,该案系原告花钱请托被告帮其办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被告表⽰⽆法办理,但⼜拒绝返还钱款。
原告诉⾄法院,要求被告退还钱款及对应利息。
法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办理的证书系通过“找关系运作”⽅式办理,通过此种⽅式办理资格证书的⾏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双⽅的委托合同关系应属⽆效。
合同⽆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赔偿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被告应退还所收钱款,但原告本⼈亦有过错,对于利息请求不予⽀持。
情形(⼆):按委托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件中,主要包括以下⼏种情况:
1、案件中部分涉及刑事诈骗,应由公安机关先⾏处理,裁定驳回起诉((2021)豫0191民初1921号案件、(2020)沪01民终11244号案件等);
2、案件中请托⾏为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和相关政策的不正当⽅式和⾏为,不具有合法性,裁定驳回起诉((2021)豫01民终6114号案件、(2021)苏0303民初1761号案件等);
四、按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
按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的前提是请托⼈在向受托⼈⽀付钱款后,受托⼈向请托⼈出具的借条的形式。
此时请托⼈按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受托⼈返还钱款。
对此,2015年江苏省⾼级⼈民法院公布的⼗⼤民间借贷典型案例中明确了审判观点。
(2014)宝曹民初字第111号案件中,原被告之间系朋友关系,原告委托被告为其⼥⼉上⼤学帮忙,并按被告指⽰将10000元请托款汇⼊某⼈银⾏帐户,后⼜委托朋友付给被告20000元请托款。
应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后补借据⼀份。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款项的交付时间、交付⽅式过程与原告⼥⼉⼊学时间、原告为⼥⼉⼊学确向被告请托等事实相吻合,再结合原告对该笔债权的处理⽅式,⾜以认定该笔借款实为原告交付被告⽤于请托他⼈为其⼥⼉上⼤学之⽤。
但双⽅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不应认定合法有效,法院遂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在该案件中,法官寄语部分提到:“对于合法的请托,按照委托合同关系处理;对于涉及权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
俗的请托⽽形成的债务,如因为不符合条件,⽽请关系、找⼈情调动⼯作、升学、升职等形成的债务均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资⾦提供者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持。
”
结语
2021年1⽉1⽇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条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百四⼗三条规定了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随着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写⼊《民法典》,公序良俗越来越成为民事法律⾏为的裁判规则。
笔者认为:请托⾏为中需要注意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以及需要重视合同效⼒的问题。
⽬前司法环境的⼤趋势是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为,法院不应当保护。
但依然有部分案件中,法院认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合同,属于⽆效合同,对于⽆效的合同,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故笔者建议尽量不要发⽣⾮法的请托⾏为,如该⾏为已发⽣,应尽⼒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保留书⾯证据,以防⽌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