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合同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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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合同5篇
篇1
上海市劳动合同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上海市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对工作的满意度。
第四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保障、劳动保险、劳动纪律、劳动争议解决等事项。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与劳动者的沟通和协商,及时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涉及劳动合同的争议进行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争议的调解和解决,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招聘启事、招聘广告中如实公示招聘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信息,不得有虚假
欺骗之处。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作合同的书面草案,明确概述工作内容、工作报酬、工作时间等内容,劳动者有权要求合同材
料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应当注明劳动合同期限是否有固定期限,若有固定期限应当明确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手续。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时间,福利待遇等。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过程的监督,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留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等证据,以备日后查询。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隐私信息,不得擅自泄露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保留好劳动合同原件,并将一式两份,分别交给双方当事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后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等各项义务。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完成工作内容,保障劳动单位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有违法行为或违纪现象,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劳动保险权益,依法为劳动者参保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未终止的,应当继续执行现行劳动合同条款,另行签署新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于劳动合同解除前均享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合同解除程序。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不合法事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不得以不合法事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书面协商一致,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绩效考核、奖惩制度,不得任意更改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制度,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
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争议双方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
第三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对双方的争议情况及时介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调解解决。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当配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保障调解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九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切实履行调解协议的约定。
第四十条劳动合同纠纷的仲裁和诉讼解决应当依法进行,双方当事人要按照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履行义务。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尊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调解、仲裁和判决结果,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劳动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致使劳动者受到损失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劳动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致使用人单位受到损失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协商、调解解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有无法调解解决的,应当依法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受仲裁哭或判决。
第五十条有因违反本条例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