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九宣闸桥车辆过桥费收取管理办法-津价费字[1994]第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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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九宣闸桥车辆过桥费收取管理办法
正文:
---------------------------------------------------------------------------------------------------------------------------------------------------- 天津市九宣闸桥车辆过桥费收取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价局1994年12月15日发布、
财政局津价费字[1994]第240号)
第一条为解决九宣闸桥维护管理费用,加强九宣闸桥维护管理,保障闸桥功能发挥和过桥车辆安全通行,参照国家物价局《关于海河下游五座水闸枢纽工程过桥收费标准的批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司法部门的警车和囚车、工程抢险车、防汛车、公共汽车、闸桥毗邻区域的各种农用机动车及成建制地执行紧急军事任务军事演习、部队换防、抢险救灾的军用车辆外的其他各种机动车辆通过九宣闸桥均应遵守本办法,交纳过桥费。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九宣闸桥车辆过桥费收取管理的主管机关。

九宣闸管理所具体实施车辆过桥费的收取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辆通过九宣闸桥按下列标准计收过桥费。

(一)2吨以下车辆每通行一次收费一元;
(二)2.1吨~5吨车辆(客车15座以下)每通行一次收费三元;
(三)5.1吨~10吨车辆(客车6~30座)每通行一次收费五元;
(四)10.1吨~15吨车辆(客车30座以上)每通行一次收费十元;
(五)15.1吨~20吨车辆每通行一次收费十五元。

超过闸桥荷载吨位标准的大型货车不准过桥。

第五条车辆过桥费收取现金。

对长期过往九宣闸桥的车辆,可向九宣闸管理所用支票结算,由九宣闸管理所发给专用标志,过桥费按单程收取。

第六条收取车辆过桥费,收费单位须向付款方开具天津市财政局监制的专用票据,并加盖收费单位的收费专用章。

收取车辆过桥费,收费单位必须持有天津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闸桥收取过桥费。

第七条收取的过桥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结余部分可连年结转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平调。

过桥费主要用于闸桥人员管理费,闸桥养护、维护大修费、折旧费、归还贷款、利息及核定的以收抵支费用的开支。

过桥费实行市财政预算外管理。

过桥费的使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予以拨款,年终决算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过闸桥的车辆必须服从收费管理单位收费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按规定交纳过桥费。

对不按规定交纳过桥费的和阻挠交通,妨碍收费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将专用标志转借或者卖给他人的,由收费单位予以没收。

第九条收费单位工作人员在实施收费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利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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