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代会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及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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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代会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及奖惩条例
企业职代会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及奖惩条例
第二条实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践行科学发展观、推进公司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是调动和发挥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重要途径;是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
坚持、完善和发展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是公司党委、行政、工会共同的责任。
第九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的权利。
三、能够积极反映职工的意见和愿望,在维护公司利益的同时,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原则上按职工总数的20%确定。
代表中科技人员不少于40%,35岁以下青年代表(含35岁)不少于全体代表的30%,女职工不少于20%,领导干部占30%左右。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按大会要求组成代表组,参加职代会和开展活动。
代表组推选组长1 人,副组长1 人。
各代表组的活动,在职代会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领导,闭会期间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十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每4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实行职工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身份合一制度。
职工代表对选举本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的撤换与罢免必须经过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并经公司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在届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代表资格。
在提请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后,予以补选。
一、退休、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者,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企业职代会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及奖惩条例。
四、向职代会提交提案并对职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劳动法律法规、重要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间,无正当理由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的,应事先争求公司工会意见。
一、努力学习并遵守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第十六条公司职代会每届4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遇有重大事项,经公司党委、公司工会和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凡需经公司职代会审议的报告、方案、规章、制第二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职代会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及奖惩条例。
一、按照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确定该制度。
二、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五左右确定,一般不超过一百人;一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确定,一般不超过四百人。
具体人数可结合企业实际在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中作出规定。
三、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并根据需要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四、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或者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五、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八、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都须经全体职工代表
过半数通过。
九、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制度。
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费用,由企业管理费列支。
第三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企业职代会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及奖惩条例。
第二条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必须以人为本,以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团结稳定为宗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企业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企业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听取和讨论企业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讨论决定企业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人数为职工总人数的15%。
1、必须由部门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以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
选举结果报企业工会批准。
2、职工代表的结构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
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低于50%,领导干部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
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工会委员会批准。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1、职工代表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职代会也可以组织部分职工代表通过向有关部门询问、查阅报表资料、提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对本单位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内容进行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及时改进。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培训制度。
要重视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组织全体职工代表在任职期内分期分批参加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民主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经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于201X年6月起实行。
第四篇:《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为了贯彻和落实全心全意依靠职工搞好企事业的方针,保障职工参与企事业的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大局开展工作,促进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结合本产业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在单位党委(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职代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在充分发挥民主的前提下,各项工作达到统
一、简化、有序、全面发展的要求。
1.职代会一般每三年为一届,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企业职代会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及奖惩条例。
2.凡本单位中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职工,只要群众拥护和信赖,均可当选为职代会代表。
3.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部门(小组)参加选举,不能设“当然代表”。
4.根据本单位的实际职工人数和有关职代会代表的规定,职工代表占本单位职工的比例一般控制在20%—30%左右。
5.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
代表中应有管理人员、领导干部、一般职工。
其中,一般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部
门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
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
适当比例。
(1)由本单位工会制定选举代表方案。
根据本单位的分布情况和各类人员构成状况,确定各部门的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各类代表所占比例、选举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等。
(3)各工会小组召开会议,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职工代表候选名单,并由职工直接选举,过半数票才能当选。
(4)各部门将选举结果报告工会,由工会或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是本单位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职工,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的程序、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代表条件。
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③有权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本单位所属部门和领导提出建议、批评;④有权对职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职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⑤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收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①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⑴ 代表在本单位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团)活动。
代表调离本单位或任期未满退休、退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⑵代表对所选部门职工负责。
职工或原选部门,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
罢免或撤换代表,需经原选举部门单位职工讨论,获得全体职工过半数的同意。
对被罢免或撤换的职工代表,要及时用书面报告工会,经工会讨论通过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⑶ 代表出现缺额,本单位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
被选代表的条件与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本单位工会应在党组织的统一安排下,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着重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等。
⑶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的领导、部门经理、管理骨干、普通职工,也可以是本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及职工家属。
⑷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会或职工代表筹备组提名,经本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
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2.由工会或职代会提案小组印发提案表。
在职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职工代表。
征集提案的起止时间由提案小组决定,并告示全体代表。
4.提案一般由一人或几人(署名)提出,也可以以代表组(团)的名义集体提出。
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依据、处理办法和整改(解决)措施等内容。
⑴ 提案审议。
由职代会提案小组(或工会)以提案为依据,根据以下标准审查:
一看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三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
⑵提案登记。
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工会或提
案小组转给本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
⑶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应尽快(一般在半个月以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
凡是有条件落实的提案,应边征集边处理,以提高代表对提案的积极性。
对涉及几个部门联办的提案,须由办公室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妥善解决。
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
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9.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该称意见或建议),提案小组或工会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职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需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1.开会前(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单位党政工在调查研究、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本次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2.大会的中心议题,必须围绕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中心任务,针对本单位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来确定。
每次大会要突出一至二个中心议题,不能事无巨细,把所有问题都列为中心议题。
4.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
筹备组织根据单位实际和会议需要可设立若干个具体工作小组,一般设:
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审查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职
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一般由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5.本单位行政办公室负责起草行政一把手的工作报告并拟好提交
大会审议方案。
工会、职代会有关工作小组(或筹备组)抓紧做好需向大会汇报的准备工作。
6.检查文件的准备情况,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等工作。
做好提案的征集和代表的培训工作。
企业职代会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及奖惩条例。
7.职代会换届,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届职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企业职代会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及奖惩条例。
⑵主
席团成员必须是同届职代会代表,一般由党政工主要领导、职工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党政工主要领导没有选为代表的,其主席团成员可以从代表中的党政工副职干部中产生。
⑶主席团成员由职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首先在广泛征求各代表组(团)意见的基础上,工会提出主席团候选人初步名单;其次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最后将候选人名单提交预备会议讨论,采取举手鼓掌通过的办法选举产生主席团。
⑷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主持召开大会,负责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团)对各项方案审议的意见;研究需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2.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其主要任务是讨论通过大会中心议题会议议程(草案),提交预备会议讨论通过。
5.行政一把手和有关领导应参加代表组讨论,和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进行补充、修改和调整,提交正式会议审议,使工作报告及方案更加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本单位实际,符合职工群众的意愿,使决策更科学、更正确。
1.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之间,应间隔几天,使代表有时间进一步思考和征求群众意见,使领导和有关部门有时间分析、研究预备会议上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好工作报告和方案。
3.工会和有关专门工作小组,分别向大会汇报上次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职代会筹备组(提案小组)作提案征集情况报告,其他一般性文件及预备会议上已统一的问题,可书面报告。
4.组织代表组(团)继续讨论审议行政一把手的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
职代会秘书组或工会将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后交行政一把手及有关部门,以便对工作报告及方案作进一步修改补充。
第五篇:《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行使总经理负责
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厂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厂部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
厂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1、听取和讨论厂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厂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
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1、以班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厂工会批准。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
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分厂(部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厂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厂工会委员会批准。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2、讨论和审定大会的议程及提交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职代表大会下设三个专门小组:
提案审查小组、生产经营管理检查小组、生活福利检查小组。
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综合、审查,把合理可行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所有提案一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立案后,交办公室处理。
本小组要定期进行检查落实,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检查、督促生产行政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搞好文明生产,及时反映职工对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