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死亡病例讨论管理制度(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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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死亡病例讨论管理制度
1.讨论由科主任或医疗组长主持,科室或病区全体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请医务科、病理科以及分管院领导等有关人员参加。
2.死亡病例均应在病人死亡后一周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尸检病理报告得出后一周内完成,特殊死亡病例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讨论。
3.讨论中由经管医师汇报病情、诊疗与抢救经过及死因诊断,本组上级医师和参加抢救的其他医师予以补充。
参加讨论人员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对诊疗意见、死亡原因、抢救措施进行详尽分析,总结诊治过程中的经验及应该吸取的教训等。
经管医师应做好死亡病例讨论的记录工作。
4.死亡病例讨论内容用专用记录本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