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样品留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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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样品留样细则
(1)为了工程质量安全,所有试验样品均需参照本细则留置样品备查。

(2)留样分同步留样、试验后留样(如:已拉钢材等)和外委试验样品(如:预应力材料、土工合成材料等),外委试验样品用于已建工程质量鉴定等,留样数量同外委样品一致。

(3)每个试验室均应建立专用的留样室,留样室的面积应能满足工程要求,留样室由专人管理,建立留样台帐祥细记录样品名称、生产厂家、批次、进场数量、使用部位、留样数量、试验结果、留样期等信息,每件样品上均应粘贴标有相应信息的留样标识。

留样时应一月不少于一次对已过留样期的样品进行清理。

砂石、混凝土等地材和半成品留样样品可不存入留样室,但应划定专用的留样区进行存放。

样品处理方法
注:未列材料,按相关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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