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总则第5条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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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

《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

2016年第5期法治研究《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陈永强** 摘 要:民法总则是民法典体系化的基石,其立法应当从体系化角度关照将来的由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等组成的民法典整体的结构和逻辑。

民法总则是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框架的立法,故应当充分继承《民法通则》的优秀立法技术及其简约的立法语言风格。

《民法总则(草案)》确立了人格尊严的一般保护、私法自治、胎儿利益保护、环境保护等原则体系,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形成自我负责的社会生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人分类、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时效制度等问题上都有很大的创新和发展。

惟在立法语言的简约、条文的繁复、内容的体系安排及部分规则的准确性上尚需要进一步斟酌和修订。

关键词:民法总则体系化 逻辑性 立法技术*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阶段性物权变动与交叉型权利研究(15BFX161)”、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国民法总则一般条款立法研究(14NDJC248YB)”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永强,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① 参见孙宪忠:《关于中国民法典中民法总则的编制体例的议案》,载中国法学网,/Column/Column_View.aspx?ColumnID=743&InfoID=13901,2016年7月8日访问。

一、作为中国民法典的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继承、创新与发展民法典是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实现我国法治梦想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并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先后颁布了《民法通则》、《担保法》、《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规范社会市场经济规则的一系列重要法律,这些法律为我国的社会经济体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有着重大意义。

但这些法律制定于不同时期,而我国社会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和21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时代的巨大变迁,《民法通则》中很多规定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大量的都已经被《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新法所改变,有些规定则已经不符合当前形势的要求。

民法典基础知识

民法典基础知识

民法典基础知识第一编总则1.《民法典》包括哪些内容?《民法典》共7编,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2.为什么说《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百姓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产经营等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3.《民法典》的实施时间?《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4.《民法典》总则编有什么作用?《民法典》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由此可知,总则是《民法典》的序言和总纲,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5.《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则是什么?《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

6.《民法典》中的自愿原则是什么?《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就是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7.《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是什么?《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教科版九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第五单元 走进民法 第十三课 认识民法》课件公开课

教科版九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第五单元 走进民法 第十三课 认识民法》课件公开课
2017年3月15日,两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我 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标志着我国 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 代”。
第十三课 认识民法
—民事法律活动的原 则
保定市第十九中学 贾天明
学习目标
1、明确作为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遵循相应 的原则。 2、能判断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是否违背民事活动的基 本原则 3、知道民法的含义,了解民事法律活动的原则
6.下面这些行为违背了什么原则? (1)赵某询问衣服被摊主强迫购买。
自愿原则 (2)在建筑工地招标中,给领导亲戚优先订立合同的机会。
平等原则 (3)张某知道他手中的一幅名画是赝品,但是当作真迹卖
给王某。 诚信原则
(4)某造纸企业违法排放污水。
节约资源、保护态环境原则
心有多大,天地就有多大;梦想有多远,路 就能走多远。做一个有理想的人,理想不灭, 激情不灭!
遵守法律、尊重公序良俗
(5)小林和家人开了一家餐馆,他们遵守法律规 定,使用清洁能源,拒绝使用“地沟油”,对生 活垃圾交由垃圾处理厂集中处理,赢得了大家 的称赞。
为什么小林赢得了大家的称赞?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课堂实战:谁是“民法知识小达人”
1.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之间的 ( A )
这体现了民法的哪条原则?
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原则
(3)一转眼,小林18周岁了。此时,他可以独立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时间一晃,小林完成了人生大事,结 婚、生子,小林和家人一起撸起袖子加油干,创造 幸福生活。不过,这期间小林却遇到了一些大大 小小的烦恼,比如亲属关系中出现了财产纠纷,婚 姻生活中出现了子女抚养纠纷,朋友借钱3年不还, 个人照片被滥用,遭遇电信诈骗等。面对这些问 题,小林都在民法总则中找到了原则依据。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

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宪法第12条第1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应修改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

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

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

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

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

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1474篇)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1474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到乙医院做手术,手术过程中因医生使用的高频电刀漏电将甲烧伤。

经查,该批设备是乙医院从丙公司购买的,该批产品已多次出现此类事故。

对甲的损害,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甲可以向乙医院请求赔偿B、甲可以向丙公司请求赔偿C、乙医院赔偿后,有权向丙公司追偿D、乙医院可以免责>>>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1章>第4节>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根据该条规定,这种因医疗器械造成的损失,甲既可以向丙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乙医院请求赔偿。

而在乙医院赔偿后,其有权向生产者丙公司进行追偿。

故本题的正确选2.关于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A、甲过人行道时被驾车闯红灯的乙撞伤,乙事后逃逸,五年后才破案。

甲对乙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甲受伤之日起起算B、甲、乙离婚5年后,甲发现乙隐匿了不少夫妻共同财产,甲仍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被乙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甲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次日起两年C、产品侵权,若不存在明示的质量保证期,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10年D、甲向乙借款1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21年后,甲请求乙返还借款。

甲请求乙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1节>诉讼时效期间【答案】:D【解析】:①《民法总则》第188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PPT课件

民法总则PPT课件

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从出生前还是胎儿时,其继承遗产、
接受赠与等利益就受民法总则的保护。比如,在分割遗腹
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而人去世后,
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仍会受保护。现实中,侵害
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时有发
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反映强烈,因此民法总则特
这次《民法总则》给善良的做好事的人们一剂镇心丸,对 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
譬如: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 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
(2)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 13
9.个人信息非法买卖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 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 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 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 人信息。
.别规定,这种侵害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8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
【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 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 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 行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 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了尊重儿 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时维 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年龄下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 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 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答案最终版

《民法典》答案最终版

《民法典》答案最终版一、总则编1-1. 我国《民法典》第110条第2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答案:名称权1-2. 我国《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

答案: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1-3. 我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答案:妇女1-4. 我国《民法典》第705条第1款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

答案:超过部分无效1-5. 我国《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无效1-6. 我国《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纯获利益的1-7. 我国《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答案:遗产继承、接受赠与1-8. 我国《民法典》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答案:不影响1-9. 我国《民法典》第74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答案:法人承担1-10. 我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答案:意思表示1-11. 我国《民法典》第137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权利客体第三章权利主体——自然人第四章权利主体——法人第五章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期日、期间第八章诉讼时效第九章权利行使第二编物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基地使用权第四章农地使用权第五章邻地利用权第六章典权第七章抵押权第八章质权第九章留置权第十章让与担保权第十一章占有第三编债权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债的原因第三章债的标的第四章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第五章债权的移转与变更第六章债的保全第七章债权的消灭第四编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七章至第二十四章各种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使厨人责任第三章工作物责任第四章公共营造物责任第五章公害责任第六章动物伤害责任第七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八章交通事故责任第九章产品责任第十章医疗过失责任第十一章侵害人格权的责任第六编亲属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亲属第三章结婚第四章夫妻关系第五章离婚第六章父母子女第七章收养第八章扶养第九章监护第七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总说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分为两大类,即经济生活关系和家庭生活关系。

与此相应,民法规范也分为两大类,即财产法和身份法。

财产法再分为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而身份法仅指亲属法。

民法属于权利法,物权法规定物权,债权法规定债权,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亲属法规定亲属权。

人格权属于民事主体资格应有内容,应与主体资格一并规定。

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性质上属于财产权,人格权和亲属权性质上属于非财产权,再由财产权与非财产权构成一个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

民法典编纂有两种体例。

其一是法国式,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是什么在全世界各国很多国家都有自己国家的民法典,我国为了促进民法的实施,规范民法,民法总则也已经表决通过,并且于10月1日起正式实行。

民法总则的内容是全国人民十分瞩目的,正是由于民法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有联系的。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一下吧。

在全世界各国很多国家都有自己国家的民法典,我国为了促进民法的实施,规范民法,民法总则也已经表决通过,并且于10月1日起正式实行。

民法总则的内容是全国人民十分瞩目的,正是由于民法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有联系的。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是什么?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是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

通过梳理总结,有以下八大亮点。

亮点1: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比如母亲怀孕时,胎儿遭受了人身伤害,此条法律赋予了胎儿在出生后提起赔偿的权利。

亮点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8岁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这意味着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可以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情。

比如打酱油、赠与东西,以及在父母离异时,自主选择跟父亲还是母亲生活。

亮点3: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本条至第111条规定的都是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

本条规定的“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

由于民法典第990条也规定了一般人格权,这里只对一般人格权作概括性解释。

一般人格权的性质是抽象人格权。

其与民法典第130条规定的自我决定权和第993条规定的公开权一道,构成抽象人格权的体系。

一般人格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不同于各项具体人格权,而是个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属于抽象人格权,不是一种主观权利,不具有独立的权利地位,主要是一种权能性的权利,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一般人格权的范围极其广泛,在内容上不可能列举穷尽,因而需要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阐释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是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一般人格权的这三项基本内容,是一般人格权客体的三大法益,可以概括一般人格权的所有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是指一般人格权在人格权体系中所发挥的基本作用,包括解释功能、创造功能和补充功能。

这些功能分为两种,一种是抽象功能,包括解释功能和创造功能,发挥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母权利和渊源权的作用;另一种是具体功能即补充功能,为对具体人格权无法提供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提供保护。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人身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其客体人身自由,是自由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指人的身体和思维的不受约束、不受控制和不受限制的状态,包括身体自由和思维自由。

人格权法研究的自由,是人身自由,而不是一般的自由。

人身自由权的内容包括身体自由权和思维自由权。

民法典第791条规定的是身体自由权。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智慧树知道网课《民法总则(四川大学)》课后章节测试满分答案

智慧树知道网课《民法总则(四川大学)》课后章节测试满分答案

绪论单元测试1【判断题】(15分)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成法律原则,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A.对B.错2【判断题】(15分)社会是第二性的,法律是第一性的。

()A.错B.对3【单选题】(15分)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A.法人之间B.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C.公民和法人之间D.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4【单选题】(15分)民事法律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和是指()。

A.广义的实质意义的民法B.狭义的形式意义的民法C.狭义的实质意义的民法D.广义的形式意义的民法5【单选题】(15分)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A.平等主体间的B.经济管理的C.纵向的D.所有的6【多选题】(20分)以下说法哪项正确?()A.民法是公法B.民法是私法C.民法是权利法D.民法是实体法第一章测试1【判断题】(20分)好意施惠关系是民法上的合同关系。

()A.错B.对2【判断题】(20分)判例不是民法的渊源。

()A.对B.错3【判断题】(20分)民法的效力包括:时间上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对人的效力。

()A.对B.错4【单选题】(20分)下列关于民法的性质说法正确的是()A.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B.民法调整市场经济但不能调整市民社会关系C.民法既可以调整平等主体关系,也可以调整不平等主体关系D.民法是特别法5【单选题】(20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国民法不适用于()。

A.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B.我国领域内的无国籍人C.我国领域外的外国人D.我国领域外的中国人第二章测试1【判断题】(10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可以不注重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破坏。

()A.错B.对2【单选题】(10分)张某甲与其朋友前往某制造公司应聘,该制造公司《劳动合同》中印有“在劳动合同期间发生人身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劳动者个人负担”字样,该合同违背了民法的()原则?A.平等原则B.公平原则C.诚信原则D.自愿原则3【单选题】(10分)张某在自己房屋发生凶案后,却将该房屋售与王某,并声称该房屋并未发生凶案,王某支付该房屋全款后得知该房屋曾经发生过凶案。

民法

民法

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以下学说:利益说。

也称目的说。

利益说源于罗马法。

根据利益说,判断一项法律关系或一条法律规范是属于公法还是属于私法,应以涉及到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为准。

应用说。

即所谓“公法不得为私人简约所变通”。

凡法律规定的内容,私人的意思不许自由抛弃或者变通的为公法,反之,为私法。

隶属说。

该说认为,公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隶属关系,而私法的根本特征则在于调整平等关系。

性质说。

以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区别标准,具体又可分为三种观点:权力关系说,统治关系说和生活关系说。

理念说。

认为公、私法之划分,不应只从法的概念上推求,而同时亦应从法的理念上求之,符合亚里士多德所谓“一般的正义”及“分配的正义”的法律,为公法;符合“平均的正义”的法律,为私法。

意思说。

规律权力及服从者之意思的为公法,规律对等之意思的为私法。

主体说。

如果在某项需要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正是以公权主体的性质参加这项法律关系,那么这项法律关系就属于公法范围;不符合这一条件的所有法律关系都属于私法范围。

2。

民法为权利法3。

民法为市场关系的基本法4。

民法主要为实体法私权优先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规竞合)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优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遭受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1日):“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总则》“好人法”适用范围解析-以《民法总则》第184条为切入点

《民法总则》“好人法”适用范围解析-以《民法总则》第184条为切入点

第26卷 第12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Vol.26 No.12 2017年12月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Dec. 201726 文章编号:1008-8717(2017)12-0026-03《民法总则》“好人法”适用范围解析——以《民法总则》第184条为切入点张 子 豪(暨南大学法学院, 广东 广州 510632)摘 要:《民法总则》第184条所设立的“好人法”制度,在适用范围的问题上存在定义不明确的问题。

通过文义分析,将其适用范围区分为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

在主观要件上,着眼于其主观道德标准门槛的控制以分析“自愿”的法律内涵,提出“第183条之下,第121条之上”的适用范围,并指出在主观要件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不应适用。

在客观要件上,分析“紧急状态”的法律内涵,通过论证“紧急状态”所指向的权益及其主客观判断标准,划定应适用的范围。

关键词:民法总则;好人法;适用范围;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 D923.1 文献标识码:A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颁布以来,学界不乏对“好人法”加以关注者,对其具体施行却并无深入探究。

第184条被广泛解读为我国在这一领域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以降进一步深化立法的尝试。

然而,“见义勇为的专门立法,如果连该法的调整对象尚不明确,则其规范功能会大为降低,留给司法权、行政权的随意性太大,极易导致司法擅断或行政不公。

”[1]因此,有必要专门对其适用范围进行研究。

依照卡尔•拉伦茨对法律条文逻辑结构的分析,一个“法律语句”包括构成要件与法效果,两者关系是“因构成要件实现,法效果即‘有其适用’”[2]。

换言之,在讨论第184条的调整范围时,实际上是在讨论第184条所调整的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从第184条的语句来看,其构成要件无疑是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一句,包括两部分,一是主观上的“自愿”,二是客观行为上“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下文将分别阐述二者的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内容是怎样规定的?当代社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普通老百姓对于民法的相关事项还是比较了解的,但是实际上民法中的具体条文大家都不清楚,因此很多人都想要知道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内容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当代社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普通老百姓对于民法的相关事项还是比较了解的,但是实际上民法中的具体条文大家都不清楚,因此很多人都想要知道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内容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总则五项基本原则是指哪些?

民法总则五项基本原则是指哪些?

If you are doing your best,you will not have to worry about failur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法总则五项基本原则是指哪些?针对我国社会环境已经发生变化的现象,国家立法机关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后,颁发了民法总则。

从民法总则的条文来看,在该法规之中,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整个法律规范之中,是否知道民法总则五项基本原则是指哪些?针对我国社会环境已经发生变化的现象,国家立法机关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后,颁发了民法总则。

从民法总则的条文来看,在该法规之中,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整个法律规范之中,是否知道民法总则五项基本原则是指哪些?1、平等原则(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A、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

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C、法律保护平等。

即法律适用平等。

法律教育网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

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

(4)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

故有:A、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

B、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2、自愿原则(1)概念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

我国民法总则第5条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民法总则第5条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民法总则第5条的内容是什么?在当今这个社会,自从我国民法总则出台之后,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民法总则的出台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民法总则的内容相比较之前的民法来说,在某些方面做出了一些改变,在现实生活中,大家比较关注的就是民事权利以及民事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那么,我国民法总则第5条的内容是什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在当今这个社会,自从我国民法总则出台之后,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民法总则的出台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民法总则的内容相比较之前的民法来说,在某些方面做出了一些改变,在现实生活中,大家比较关注的就是民事权利以及民事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那么,我国民法总则第5条的内容是什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我国民法总则第5条的内容是什么?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法律调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马工程民法学--绪论、第一章

马工程民法学--绪论、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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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二)民法和行政法
本质上来说,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民法属于私法的范 畴。两者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 2.发挥的作用不同 3.规范的性质不同 4.调整的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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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三)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和经济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民法在性质上属于私法, 采取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调整 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 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调整国家 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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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该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 或 “帝王规则”。《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 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 诺。”这就在法律上确认了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具有 如下内容和功能: 一是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 二是解释的功能; 三是衡平的功能; 四是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 五是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的功能。
当然,任何意思自治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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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 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就在 法律上明确确认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特点表现为: 第一,公平原则本身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二,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的目的性的评价标准。 第三,公平原则是法官适用民法应当遵循的重要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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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七)绿色原则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 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 第五编 总结

民法典 第五编 总结

有关《民法典》第五编的总结
有关《民法典》第五编的总结如下:
1.总则: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如法律适用、民事主体资格、民事行为
能力、代理、诉讼时效等。

2.物权:调整了物的归属和使用,包括所有权、共有、地役权、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等内容。

3.合同:规范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4.人格权:保护自然人的名誉、荣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等权利不受侵害。

5.婚姻家庭: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关系、子女
抚养权、父母的赡养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具体到第五编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结婚条件:规定了男女双方的法定婚龄、禁止重婚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

2.婚姻效力:明确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如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等
情况。

3.婚姻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
证。

4.婚姻家庭关系:强调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尊重、关爱,以及家庭成员间应尽的责任
和义务。

5.收养:规定了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确保被收养人得到妥善照顾和权益保护。

6.家庭文明建设:倡导家庭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7.其他相关规定:涉及家庭暴力的防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疾病告知、撤销婚
姻的事由和时间限制等。

民法总则法条解释是如何诠释平等原则的?

民法总则法条解释是如何诠释平等原则的?

The wind blew hollowly.(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法条解释是如何诠释平等原则的?在民法通则实施多年之后,我国又出台了民法总则,进一步对民事活动做出了基本规范。

民法总则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之后有关部门又对民法总则进行了释义,对其条文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那么,民法总则法条解释是如何诠释平等原则的?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具体了解下。

在民法通则实施多年之后,我国又出台了民法总则,进一步对民事活动做出了基本规范。

民法总则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之后有关部门又对民法总则进行了释义,对其条文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那么,民法总则法条解释是如何诠释平等原则的?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具体了解下。

一、民法总则法条解释是如何诠释平等原则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是《民法总则》贯彻执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体现。

理解本条应当注意,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意味着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平等。

在民事活动中,社会地位、经济地位不平等的现象十分常见,法律强调法律地位的一律平等,是为了预防因经济上、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造成强者对弱者的侵害。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的一律平等应当由司法加以保障。

如果司法在个案中扭曲公平和正义,那么,相对于弱势的当事人而言,平等就仅停留在法律层面。

从宪政层面来讲,人民当家作主,应当强调对司法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得以实现。

二、民法总则的原则有哪些?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3、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民法总则116条都有哪些内容?

民法总则116条都有哪些内容?

民法总则116条都有哪些内容?我国有很多重要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都与我们日常中的的权利与义务有着重要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了人们的法律地位、人身权利和在各种行为活动中应遵守的规则。

作为一名社会公民,有义务了解这项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那么民法总则116条都有哪些内容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以下的内容吧。

我国有很多重要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都与我们日常中的的权利与义务有着重要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了人们的法律地位、人身权利和在各种行为活动中应遵守的规则。

作为一名社会公民,有义务了解这项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那么民法总则116条都有哪些内容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以下的内容吧。

▲一、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自然人▲(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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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第5条的内容是什么?
在当今这个社会,自从我国民法总则出台之后,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民法总则的出台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民法总则的内容相比较之前的民法来说,在某些方面做出了一些改变,在现实生活中,大家比较关注的就是民事权利以及民事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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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国民法总则第5条的内容是什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我国民法总则第5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法律调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时间的,以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
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前款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本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
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首先大家需要了解的是,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章的内容就是围绕着基本原则展开的,其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的原则,第五条的内容就是说应当公平的对待公民的权利以及义务。

如果
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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